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提出来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战略性重大任务。它涉及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改变,农民生产、生活的彻底改观,崭新的城乡关系的形成,从而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必须切实认真对待。我国新农村建设千头万绪,难以尽说。下面仅就个人所虑,挂一漏万地简略谈谈其中的几个问题,以供探讨。
第一,怎样理解新农村建设在“三农”问题中的地位?由于“三农”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从而持系统论进行观察,农村建设、农业发展与农民小康三个问题便只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从农村建设的角度来考察“三农”问题,其基本的着眼点为如何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农村落后面貌的改观,最终使广大农民群众普遍享有相当于城市生产、生活的全面的现代文明。简言之,新农村建设实质上也就是“三农”建设,只不过是其所突出的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第二,从本质上看,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加快农村建设速度以追赶城市的、持久的发展过程,需要国家、城市的持续大力支持。换言之,新农村建设意味着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农村的发展速度要明显地超过城市,否则在“城乡赛跑”中只能永远跟在城市后面;而且新农村建设在基本达到这一目标之后,还需要持续不懈的努力,否则不进则退。
要使农村的发展速度超过城市,仅仅依靠农村自身的力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城市从资金、物资、科技、管理、人才、信息等方面对农村的持续、有力、切实支持,是必不可缺的。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这是城市、工业等部门对农村“还债”——在工业化的几十年的过程中,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向农村进行了强制性大规模“借债”——据估计达到10万亿之巨,应当通过几十年的“还债”而补偿。此种“还债”活动,当然应当有计划、有秩序、有针对性、有监督、有小结、有改进、高效率地进行,切实避免铺张浪费、寻租、流失。
而且,这在本质上意味着重新调整城乡发展的比例、相对速度;从中央各个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对于此种调整都应当心中有数、舍得割爱,对于GDP的一定程度的牺牲,要能够痛下决心。否则,新农村建设肯定会遇到重重阻力而步履蹒跚。
第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是切实发展农村生产力。无论国家、城市从各个方面如何大力支持,其关键和核心都不可能是单纯的“输血”,而是“输血”与“造血”相结合而以“造血”为主,并且最终要落实在大力增强“造血”功能上面。所谓“造血”即强化农村本身的生产力。农村本身的生产力建设,以土地生产力建设为基础,包括高素质劳动力、现代化生产设备、现代化科技(含生产与管理科技)等生产力基本要素的建设。只有真正建设起强大的、配套成龙的、完全现代化的并具有更新机制的农村生产力体系,才算得上打下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也只有达到这一地步,农村的进一步发展才拥有自主力,才不会时时、事事、处处仰赖于城市。当然,这绝对不意味着农村要完全脱离城市而“自力更生”,这一点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保持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的重中之重。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在农业生产力中的核心地位,是不说自明的。特别是在人均土地较少、单产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问题就更加突出。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农作物的单产水平不高——例如玉米的全国平均单产为每亩650斤,而美国则为1 150斤。这就清楚地表明,我国一方面要切实大力保持耕地面积,另一方面要切实大力提高农作物单产。
保护耕地,包括面积保护和质量保护两大方面。面积保护是前提,其主要内涵是严格控制土地的“农转非”以及防止水毁、沙淤、烧砖、建塘等损毁土地;质量保护可在实质上贡献于面积保护,包括土质改良、防止污染、防止冲刷、优良表土异地利用(即将改作城市用地的熟化耕作层加以剥离,用于改良荒地、劣地),等等。须知,没有足够数量和一定质量的土地,建设新农村便会是“空中楼阁”。诸如此类的道理,几乎尽人皆知,然而危险的是,“大锅饭”、“近视眼”的观念、眼光,往往使得人们明知故犯。凡此种种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大力强化法规并严格执法来解决。例如,“农地转非、剥离表土、转移利用”就应当形成一条法律,以便严格执行,违者必究。
现在,有些人痴迷于土地私有化,认为只有农村土地私有化才是发展农业、富裕农民、振兴农村的灵丹妙药,舍此别无他途。实际上,建设新农村与实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并无任何必然联系。为了避免给新农村建设增添人为的、不必要的干扰,绕开这一问题乃是上策。其实,土地私有化也是利弊兼备的,它固然有盘活土地的功能,但是也会助长贫富两极分化,不利于控制土地的农转非,等等。
第五,减少农村劳动力数量、提高质量,是提高农村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严重过剩,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大约为0﹒3公顷,仅相当于日本的1/3,美国的1/180;整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远远超过1个亿!而农村劳动力的质量低则是众所周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农务工,通常只能从事不需要任何技术或所需技术水平很低的粗活。建设新农村,进行科学种田,客观上需要农民显著提高文化、科技水平;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农务工,也需要提高文化、科技水平。从而,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科技水平,逐步增加离农人数,发展城乡非农产业,使务农者的耕地面积日益达到满负荷,提高规模效益,其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在城乡适度发展、强化劳动密集型产业、事业,自然是适合国情的明智之举。在劳动力大大剩余的情况下,除了某些高精尖产业和特殊部门以外,一般的产业和部门,还是应当实行劳动密集政策,力求多吸收城乡剩余劳动力。这是利国利民的战略性举措,不可不给予高度重视。换言之,这是以“低效率”换取“高公平”,听起来似乎有些荒唐,但是如果从经济、社会的全局来看,从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恐怕是利大于弊的。但愿有识之士深思!
第六,完善农村经济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组织保障。如前所述,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和核心是切实发展生产力,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却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在农村基层的具体体现者,则主要是农村经济组织。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经济组织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其二是跨社区服务性组织。(www.xing528.com)
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代表。它向农民发包土地,承担最基本的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目前,这一组织往往不够健全、缺乏活力,从而使得一些人认为它名存实亡或无足轻重。其实,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代表的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健全,可选择途径之一是由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兼行其事。这不仅可避免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叠,也可把村民自治与村级服务性经济活动结合起来,收到相得益彰之效。由于村民委员会并非政权,所以并不存在“政社合一”的问题。此外,在一些地区行之有效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组织、跨社区的服务性合作组织(为农业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由农户自愿参加的组织),以及“公司+农户”的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组织等等,都各自具有其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客观性。
无论如何,建设新农村,需要体现农村的生产关系的具体经济组织,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组织的建设,应当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而不应由政府向农民强行推广,但是因地制宜地予以引导和扶植,却是必要的。简言之,建设新农村,需要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经济组织“供不应求”的状况。
第七,农村居民点的现代化建设,是建设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的绝大部分居住于村庄之中,而绝大部分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基本上都处于原始、落后、破败、混乱的状态,与城市相比较,有天壤之别。这是社会对于农民群众的极大的不公。要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就必须对农村居民点认真进行现代化改造,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普遍享受现代文明。为此,政府就应当在村庄建设规划、资金投放、技术指导、组织施工等方面,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1.农村居民点的现代化建设,的确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不给以应有的重视。但是,如果认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就等于农村居民点的现代化建设,那就完全是片面的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舍本逐末了。如前所述,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是发展农村的生产力,而不是舍弃此点而片面追求居民点的现代化。
2.居民点的建设属于百年大计,不应因陋就简、草率从事,这是无可争辩的。然而,此种想法一旦走向极端,形成“高标准现代化”的思路,却也是脱离实际的。这是由于,我国农村居民点数量庞大,如果一律按高标准进行建设,完全向城市看齐,则势必耗资巨大而超出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从而很可能使大部分居民点的建设成为空中楼阁。
3.个别地方在交通便利的个别农村居民点,大搞“形象工程”,以便显示政绩。此种做法,不仅限于财力、物力而不可能推广,而且片面向城市居民点看齐,而完全脱离了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也是事与愿违的。
4.一般而论,农村在基础设施方面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四件大事”:水——方便、清洁的饮水;路——雨雪无阻的道路;气——安全、清洁的燃气;电——经济、安全的电气。显然,这四大项目是在一切村庄都应当具备而且应当优先落实的。其他公共设施如电视天线、邮路、小学校舍、公共厕所(具体体现为“厕改”)、图书室、俱乐部、门诊部、公交线路等等,当然也应当逐步齐备并提高质量。
第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也是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强化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构建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等。所有这些,都与农民生活的现代化密不可分。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当然是农村的党政群组织、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但是其领导者主要是县级党政组织。在工作中如何切实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由点到面,先易后难,切合实际,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命令主义、表面工程等,切实把好事做好,至关重要。
理论界无论是就实论虚、以虚论实或虚实结合,都会大有用武之地,但是论说的重点恐怕应当是虚实结合。换言之,如果主要停留在以虚论虚上或就事论事上,恐怕本身既难以有所前进,对于实际生活也难以有所裨益。
【注释】
(1)原载《中国发展观察》,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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