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笔者学习制度经济学(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对其中部分问题所作的札记。力求“化繁为简”、“洋为中用”是本文的基本宗旨。前者是指摒弃或简化其中的烦琐部分——坦诚而言,在制度经济学文献中,这类成分所占的比重是不小的;后者则是指不拘泥于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已有的提法,而是要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是“班门弄斧”,但是“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一个非专家的看法也会有一得之见。
一、关于制度的概念
制度概念的形成,标志着人们对制度的认识已经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成果,首先是通过各种相关的概念予以表达的。从而,关于制度经济学的种种概念,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和核心,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制度”这一概念涵盖面相当广。例如,“工作制度”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制度”条);又如,“社会制度”是指“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总称”(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词典》,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社会制度”条)。这表明,人们对“制度”一词并不陌生。
然而,制度经济学却对“制度”作了全新的高度概括,认为制度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规则的集合。据此,则经济制度自然是约束人们相互经济关系的规则的集合。这样的概括,当然更科学并更具实用价值。在西方制度经济学中还广泛使用“制度安排”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制度的具体化,也指约束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则。这种概念上的创新是很得体的,并且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
与“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另一概念是“组织”。“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目标、从事共同活动的人群。如果把“制度”看做是“游戏规则”的话,则“组织”就是“游戏主体”。一方面,组织要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活动;另一方面,有效的组织也会推动制度的运行和完善。此外,在制度经济学中,与制度这一基本概念有关的概念还有“制度性服务”、“制度装置”等等。
总之,制度经济学对有关制度概念的界定是十分详尽的。从整体上来看,对于我们研究制度问题以及在各个经济领域中加以运用,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二、关于制度的构成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由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构成的。笔者称之为制度构成的二元论。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制定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军事制度等等。其具体形式包括官方文件,如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间团体、企业所制定的章程、条例等所规范的制度。这些制度约束是硬性的,是要强制执行的。此外,双边或多边的契约,在执行上也具有强制性,也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着人们的行为:(1)规定人们的“行”(允许)“止”(禁止)范围,即对人们的行为空间加以界定;(2)在可“行”的范围内,确定人们之间的分工,以利于合作;(3)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奖”“罚”,以体现促进和限制。
以上是泛指一切正式制度,至于正式的经济制度,则是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产权制度规定了各个经济主体所拥有的相应的权利,对于发挥经济制度的功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分支之一。
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非正式制度,概括而言是指社会意识形态,包括人们在政治、军事、法律、哲学、伦理、宗教、文学、艺术等方面观念的集合,是支配人们行为的非强制性准则。此外,人们的习惯,即长期形成的行为定式,往往也被列入非正式制度之内。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其表现如下:(1)正式制度要以非正式制度为基础,否则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仅难以落实,更谈不上完善;(2)非正式制度要以正式制度为保障,否则难以延续、改善和强化;(3)若二者相契合,便会产生积极作用,否则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在制度运行和变迁中,要特别注意二者的密切配合问题。此外,正式制度会发生骤变,而非正式制度只会发生渐变;正式制度易于引进或移植,而非正式制度则难以引进或移植。在制度的运行和变革中,要特别注意二者的这些特点。
关于制度的构成,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创新之处在于把意识形态也作为制度的组成部分,形成“二元论”。人们的体验表明,这是切合实际的。例如,在我国,仅仅依靠劳动纪律,就不如将其与劳动光荣观念的灌输相结合;奉公守法观念的培养,其作用往往并不亚于普及法律常识。因此,经济学和经济学家都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必须考虑意识形态的问题。
在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外国学者关于制度功能的提法不仅很不一致,而且也不够明确、不够概括,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而国内学者的提法中却不乏明确而概括的。例如,卢现祥概括的国外学者关于制度功能的提法如下:(1)降低交易成本;(2)具有经济价值;(3)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4)提供激励机制;(5)有利于外部利益内部化。(2)以上各点是适合于整个制度的。此外,还有两点是特别适合于非正式制度的:(1)构成共同倾向,简化决策过程,优化实施过程。显然,共同的意识形态,使得人们易于取得共识,易于更顺利地共事。(2)有利于克服人们的“投机取巧”以及“白占”思想和行为。(3)其理由在于,若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则诸如此类的不良思想、行为当然就更易于克服。而国内学者如盛洪认为,经济制度具有激励、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等功能。(4)刘世锦认为,经济体制有激励、配置、保险、约束等功能。(5)后二者的提法显然具有简明扼要的特点。
笔者一直认为,经济制度的基本功能可概括为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两大方面;其他的功能都是这两个功能的派生功能。下面对此表述略加展开。
就经济制度的保障功能(含“保险功能”)而言,基本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障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其二,保障经济利益的合理分享(与“利益分配功能”的提法一致)。后者是指,保障各级经济组织、各个经济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基本经济利益,做到全面兼顾,以达到公平合理。
就经济制度的激励功能而言,基本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从物质上进行激励;其二,从精神上进行激励。前者包括提高制度运行的经济效益,从物质利益上提高各级经济组织、各有关经济主体及相关人员维护、改善制度的积极性;后者包括从声誉、地位、称号等方面进行激励,以提高有关组织和人员维护、改善制度的积极性。一般而言,以前者为主,而以后者为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如果结合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就会相得益彰。行为科学明确指出,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层次,通常要求依次予以满足。
除了基本功能之外,还有在其基础之上派生的功能。例如,协调功能即是派生功能之一。在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的条件下,就必然使上下左右的关系得以协调。又如,抑制功能(含“约束功能”)派生于激励功能,是激励功能的反向功能。
制度的功能首先是规范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调节和规范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便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资源优化配置,就必然首先是在人与人之间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例如财产权利的分配),从而,这一功能也是派生性功能。制度的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制度功能结构示意图
具有上述功能的制度就是有效的,其有效程度的高低取决于上述功能发挥的状况。为了使一项(或一组)制度充分发挥其效能,很显然要从落实上述功能上狠下工夫。
与此相联系而依理加以扩充的制度理论是:(1)整个社会是由农、工、商、学、服、文等部门及其相关人群构成的,各个部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是制度的主体,又是相关制度服务的客体。(2)“市场”是社会交换机制的载体,其运行机制和目的是“牟利”;“政府”是社会自我管理的代表者,其运行机制和目的是“公平”;“法制”是社会自身行为的约束,其运行机制是“强制、普遍、平等”,其目的在于“规范、互利、共存”;“舆论”即社会赋予其全体成员(含自然人、法人)的话语权,其运行机制为“开放、合法”,其目的为“监督、创新”。(3)整个社会要依靠市场、政府、法制、舆论四个最基本职能要素亦即职能性制度各就其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四轮之车”,方可正常平稳、高速运行、推陈出新。
三、关于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在探讨制度的变迁问题之前,首先应探讨制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问题。
所谓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它能够适应客观条件,从而能够正常地运转,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换言之,作为开放系统的制度,应能在同外界进行正常的输入输出的交换中,维持自身的生命力。制度拥有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其实际性,即制度能够在客观世界中实现自己,而不是有名无实;条件之二是制度本身具有自我调节机制。
所谓制度的稳定性是指,一项制度能够在客观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条件下,即该制度仍具有适应性的条件下,得以持续地、正常地发挥作用。一项制度具有稳定性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具有有效性。一项有效而稳定的制度,在其实际运行中必然会产生优势惯性,即形成自我强化机制。此项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启动成本的分摊。制度的建立必然会产生大量启动成本,它在运行之中,必然会逐年分摊到日益增多的对象身上。(2)协调效应的产生。例如,一项法规付诸实施后,必然引致配套法规的产生,从而使制度日臻完善。在一项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与之相适应的次级制度也必然随之而日趋完善,亦属此类。
当然,一项不良的制度的存在,必然会出现恶性循环即劣势循环,其结果必然是导致该项制度的自我否定。
(二)制度变迁的基本诱因
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出现制度供求失衡时,即需要进行制度变迁之时,既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客观的需要,客观现实要求进行制度更迭。笔者认为,概括而言,经济制度变迁之基本诱因无非是两大方面:效率诱因和公平诱因。
首先谈谈效率诱因。若现有制度已经获得了各项经济要素的全部潜在收益,或者改变现有制度后所增加之成本大于可获得的潜在收益,则现有制度就处于“极限最佳状态”(或“帕累托最优态”)。此时,制度的变迁不会给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带来新的经济收益,当然就不存在变迁制度的客观需求,即处于制度供求均衡状态。与此相反,若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使得获取潜在收益的可能大大增加,而且,肯定会超过制度变迁所付出的成本,就必然会在经济上诱发制度的变迁。而客观条件的变化,包括生产力的提高,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等等。至于潜在利润的来源,不妨列举数端:扩大规模,取得规模经济;使外部经济内部化;通过期货交易、参与保险等而克服某些风险;降低或转移交易费用,等等。
其次谈谈公平诱因。在笔者所涉猎的文献中,并未见到过关于制度变迁的“公平诱因”的明确提法。但是,笔者认为,尽管在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公平观有所不同,但是一项制度必须符合不同条件下的公平要求,这恐怕是无可置疑的。仅从奴隶要求解除人身奴役、农民要求有地可种、工人要求取得合理报酬等方面来看,公平和效率一样,都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从而,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制度变迁的基本诱因之一。
(三)制度变迁的模型
在有代表性的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制度变迁被划分为诱致型和强制型。前者是指受经济利益引诱而由一些组织和个人自发进行的;后者则是指由政府(代表国家)强制进行的。这样的分类固然有其道理,但并非完美无缺。实际上,自发进行的制度变迁,有时也是以追求公平为主要目标的;而由政府强制进行的制度变迁,也并非都是违背增益要求的。
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制度变迁主体与变迁方式二因素,对制度变迁的模型划分如下:
1.自发型制度变迁。由个人、组织或基层政权,超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范围,自发进行的制度变迁。其基本目的在于消除现有制度的缺陷,提高制度效率(或效益)。对于这种制度变迁的效益,要从微观、宏观两个层次进行分析。就微观层次而言,其效益当然是积极的,但是就宏观层次而言则有时是消极的。例如,在土地经济供给严重不足、游资明显过剩的条件下,对于城市房地产市场采取听其自然的放任态度(这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其宏观效益必然是消极的。
2.强制型制度变迁。由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而强制实行的制度变迁。向社会提供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它可弥补制度供给之不足,可纠正不良的制度安排,可改善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通常,在方向正确、处置得当时,它具有规模大、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然而,若反之,则其危害也大。(www.xing528.com)
3.劝导(倡导)型制度变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发动,鼓励人们接受但并不强制进行的制度变迁。它是处于自发型与强制型之间的一种制度变迁类型,适用于对良性自发型加以引导,对无把握的强制型加以弱化。
在程恩富与胡乐明的著作中将制度变迁划分为“式”——渐进式与激进式;“性”——诱致性与强制性;“型”——需求主导型与供给主导型。这种划分和陈述方式是有新意的。(6)
(四)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
关于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现将笔者所阅文献中的所见概括如下:(1)政治框架、基本意识形态的容纳度;(2)制度惯性与既得利益格局的作用;(3)制度供给成本(设计成本与推广成本);(4)制度设计水平和引进的可能性;(5)当事人素质。
四、举例说明制度经济理论在我国农村的应用
制度经济理论在农业与农村经济领域大有用武之地。在这里主要以农村土地经济制度作为例子。不过,农村土地经济制度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代表了整个农村经济制度。
(一)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定义、构成与功能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既然是“约束人们相互关系的规则的集合”,那么,把农村土地经济制度概括为“约束农村土地经济关系的规则的集合”,恐怕是顺理成章的。按照这一界定,则农村土地经济制度就是围绕土地的所有、使用、经营、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而不是生产力制度、技术制度。诸如水土保持制度、土地轮作制度等等,当然就不属于农村土地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经济制度当然也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不过,这里只谈作为正式制度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经济制度。这种制度通过种种硬约束规范人们之间的土地经济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一关系即是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换言之,不妨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视为土地经济关系的化身。
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肯定会对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形成、落实、变迁等产生巨大的积极或消极作用,这一点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例如,我国一些人所宣扬的农村土地国有化和土地私有化思想,一旦被上下左右所公认,就有可能促成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变迁。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功能的理论几乎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分析土地经济制度。就笔者所概括的制度的保障功能与激励功能而言,均可用于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功能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制度性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1)保障农村土地资源优先用于农业,使国家保护耕地的宏观计划得以完整落实;(2)保障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权的顺利实现(在任何社会中,国家对一切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都享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权,此处不予展开);(3)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全体正式成员享有平等地使用土地的权利及相应的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其实质即实现农民对土地“按份共有”的权利。
显然,充分实现以上各点,就会使国家、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经营者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圆满地实现土地制度的保障功能,自然会相应地实现土地制度的激励功能。
(二)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变迁
把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应用于分析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变迁,也几乎可以全盘照搬。下面主要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为例进行分析。
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发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以公平与效率兼顾为目标,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此例表明,强制性制度变迁未必都是效果不佳的。
土地改革以后出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既然能够充分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当然就是有效的制度,而且从整体上来看也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尽管它会受到农民两极分化的冲击而出现不稳定,但是,这种不稳定是能够通过正式制度(如限制农户土地拥有量的法律)加以遏制的。可惜的是,我国未能这样做,而是过早、过急地推行了农业合作化。
在我国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制,是我国政府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其出发点也是公平与效率兼顾。前者是指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后者是指实现规模经济。然而,这只是主观愿望而已。实践表明,强制推行的农业合作制,固然有效地防止了农民的两极分化,但是却未能有效地实现规模经济,其结果是共同贫困。这种无效的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主要是靠超经济力量的强制,缺乏经济上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中实行“包干到户”制,是从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开始的自发型制度变迁,后来得到了迅速的传播。然后,成为由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进行的倡导型制度变迁,成为有效的制度,大大发挥了该制度的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包干到户”制的主要优点在于:维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可避免土地所有的两极分化;实行分户包干,可有效地克服“白占”现象,从而大大提高经济效率。简言之,它真正做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此种制度改进的主要方面是:继续坚持土地使用上的公平;努力提高规模效益。
(三)举例说明在农村其他方面运用制度经济理论的问题
除了农村土地经济制度之外,我们还可运用制度经济理论去研究其他农业与农村经济问题。其中,主要的是发挥制度的保障和激励功能的问题。
例如,在农村除了农户经济之外,还存在着社区集体经济,而且与农户经济相结合,形成“双层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是农村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替代。它的出现、运行、作用等等,都可以运用制度经济理论加以考察。例如,社区集体经济的保留,不仅使得农村的土地公有制能够落实,从而使得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得以落实,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最基本利益,而且,社区集体经济还可对农户进行必要的服务,以弥补小规模农户的种种不足,保障其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样,就必然会激励农户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如,在农户经济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制合作经济制度,既可扩大农户的协作范围,又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和劳动所得,可进一步激励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因而是大有前途的。目前,实行股份制合作,是我国农村所面临的又一次制度变迁。它的特点是自发性与诱导性兼备,静悄悄而实实在在,因而,其变迁成本低而收效高。
此外,在农村中的一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组织和活动,无一不可运用制度经济的理论加以考察和分析。在本文的开头已经指出,任何组织的活动都会受到一定的制度的约束,而且,组织的活动又会推动制度的运行和完善。例如,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中具有权威性的群众自治组织,但它只有在对村民群众具有保障作用和激励作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具有生命力,否则就会形同虚设,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在实质上被其他组织所取代。又如,“村规民约”是农村非正式制度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并非是外加于农民群众的,而是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制定的自我约束,因此更需要依靠保障和激励机制以促进其正常运行。以倡导婚丧嫁娶的节俭举办为例,只有农民群众从其中确实得到了实惠,这方面的约束才能够落实,“村规民约”也才能够持久。
【参考文献】
1.[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3.[冰]T.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德]E﹒G.菲吕博顿等.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5.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6.汪洪涛.制度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7.程恩富,胡乐明主编.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注释】
(1)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52~58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在这里,顺便对“投机取巧”和“白占”这两个概念作一些技术性探讨。目前在中文的经济学文献中,使用的是“机会主义”和“搭便车”,两者分别来源于英文的“opportunism”和“free ride”。笔者认为,在这种场合,这种译法恐怕是词难达意的。在M﹒W﹒Collegiate Dictionary中,对“opportunism”是这样解说的:“不顾原则或后果的、取得机会利益或环境利益的艺术、政策或实践”。这一解说,若用于经济领域,则“投机取巧”最为恰当。在上引词典中,对“free ride”一词则是这样解说的:“因他人之支付而获得利益,或者未付出正常耗费或努力而获得的利益”。据此,则译为“白占”可能更加通俗而确切。此外,“free rider”应译为“搭便车者”或“白占者”,但在某一英文经济学名著的中译本中却译为“自由骑士”,令人大惑不解。
(3)原载《不动产纵横》,1997(3),已作明显、重要改动。
(4)参见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1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5)参见刘世锦:《经济体制效率分析导论》,45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参见程恩富、胡乐明主编:《新制度主义经济学》,196~201页,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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