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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展与规范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4-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借贷发展及其规范化研究——基于朔州市民间借贷的调查分析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域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个人和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民间借贷有很大市场需求。通过对被调查样本个案、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我们认为:本次调查的结果基本能反映目前朔州市民间借贷的主流。

民间借贷发展与规范化研究成果

民间借贷发展及其规范化研究——基于朔州市民间借贷的调查分析

一、引言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域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个人和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民间借贷有很大市场需求。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呢?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的借贷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

民间借贷以其“机动、灵活、便利”的特点,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缓解社会资金供求矛盾等方面充分显示了它的优势。但民间借贷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保护,又没有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近年来,国内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一些不规范、盲目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产生了较多的负面影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比如今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出现,已严重影响到了地区金融业和社会的稳定。民间借贷危机该如何正确客观看待?其存在是调余济需、救急解难,还是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安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又该通过何种途径介入并施以必要的司法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该如何趋利避害加以有序规范和引导、清理,这些已成为当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论述,依次是:二是民间借贷发展状况,三是对民间借贷发展动因,四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影响,五是规范民间借贷发展建议。

二、民间借贷发展状况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我们通过座谈讨论、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以民营企业为切入点,对朔州市民间借贷有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范围涉及6个区县(包括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和20个乡镇,被调查对象为60户中小微型企业、400户城镇居民和600户农村居民(居民抽样调查中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和未注册的个体商户)。通过对被调查样本个案、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我们认为:本次调查的结果基本能反映目前朔州市民间借贷的主流。通过样本估算,2010年末,朔州市民间融资规模达98.67亿元。从调查的结果情况看,当前的民间借贷发展状况具有以下特征:

1.区域性特征明显,且民间借贷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从调查资料可得看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城镇地区比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跃,金融服务欠缺的地区民间借贷比金融服务好的民间借贷活跃。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朔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70.15亿元,较2008年增加249.75亿元,增长了59.4%;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373.95亿元,较2008年增加152.07亿元,增长68.5%。当地民间借贷总量在2010年末约98.67亿元,较2008年增加45.7亿元,增长86.2%。可见,民间借贷规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

2.民间借贷主体和范围呈扩大趋势。据以往调查资料显示,朔州市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城乡居民购买简单的生产资料和婚嫁、看病、上学等生活急需,规模较小。近两年,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主体和用途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借贷主体涉及私营企业、村镇干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经营户等;借贷用途和范围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办企业和发展种养等殖业等,借贷主体和使用范围呈扩大趋势。

3.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形式趋于多元化。调查显示,过去民间借贷仅在私人之间发生,现在已经发展到城乡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借贷,特别是生产经营性的借款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在抽样调查的1000户居民中,有借贷发生的586户,占调查对象的58.6%,其中借贷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有191户,占调查对象的19.1%;借贷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的有325户,占调查对象的32.5%,5万元至10万元的有49户,占调查对象的4.9%,10万元以上的有21户,占调查对象的2.1%;抽样调查的60户中小微型企业中,有民间融资的45户,占调查对象的75%,其中民间融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有4户,融资金额1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15户,融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21户,融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有5户。随着朔州市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形式也日益多元化。一是居民间的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最常见的形式,具有方便灵活、数额小、范围广,利率水平差异较大等特点。二是企业向社会融资,一般金额需求小的,直接托人向周边亲戚朋友借款;资金需求大的,则需要通过融资中介进行融资。三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这也是一种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形式,具有单笔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相对较低等特点。借贷时间一般集中在生产或收购旺季,流动资金需求较大时,借贷对象主要是业务往来密切、相互信任的客户。四是企业内部集资。集资具有金额大、利率高、期限长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对非法集资进行了严肃整治,各种集资活动已有所收敛,但一些民营企业仍采取内部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缓解资金不足。

4.民间借贷期限有所延长,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过去,民间借贷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现在,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二至三年。据调查,在400户城镇居民中,196户有民间借贷行为,借贷年利率在15%以内的有95户,占调查对象的23.75%;借贷年利率在16%~30%的有93户,占调查对象的23.25%,借贷年利率在31%以上的有8户,占调查对象的2%。在抽样调查的600户农户中,390户有民间借贷行为,借贷年利率在15%以内的有157户,占调查对象的26.17%;借贷年利率在16%~30%的有221户,占调查对象的36.83%;借贷年利率在31%以上的只有12户,占调查对象的2%。借贷利率一般根据借款主体、用途、缓急程度、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以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限。

5.风险意识有所增强,民间借贷手续逐渐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城乡居民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前,一般都要作详细考察,签约内容一般有担保、证人、借款金额、归还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借方认为,民间借贷只要操作得当,不违反牟取暴利的政策规定,既不会受损失,又能得到高息收入。借入方认为,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不足确实影响其发展,从民间融资,手续简单方便,能够应急。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只要借款者一切正常,发生借贷不还的现象相对较少。

6.交易行为由暗向半公开或公开转变。民间借贷虽还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发挥的作用早已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尤其是在金融宏观调控中,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把民间借贷当中企业继续发展的“救命钱”。在这种背景下,尤其在私营经济较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由“地下交易”逐渐向半公开或公开交易转变。

三、民间借贷发展的动因

民间借贷从古代一直延续到金融业繁荣发达的今天,仍有其存在的空间,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应该说,民间借贷是区域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而这一过程也正是将民间分散的资金逐步积累并向社会化资金配置转换、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艰辛过程。理论与实践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借贷主体的内在要求,也有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

1.传统观念和感情因素是民间借贷持续发展的主因。长期以来,中国有着礼仪之邦的传统,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往来是最普遍存在的现象,再是受传统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去银行贷款一直是普通老百姓不敢想的事。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急需用钱,首选的是民间借贷,最后才选择银行借款。调查显示,越是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到银行借款的观念越淡,民间借贷的意识越强。可见,民间借贷行为从古到今乃至将来都会延续下去。

2.闲置资金的趋利性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闲散资金也越来越多,在近几年,受居民理财观念的逐渐增强、股票市场的动荡不安、房地产行业打压力度的增加以及民间借贷利率的不断攀高等因素的影响下,促使居民很愿意将一部分积蓄投向周期短、高回报的民间借贷市场,正是这种资金的趋利性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充裕的资金。

3.正规金融缺失及信贷管理的调整催生民间借贷快速发展。近年来,各金融机构经营转向“商业化”,管理实行“集中化”。一方面对县域及以下地区尤其是农村市场的网点进行撤并,使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的支农“主力军”;另一方面大部分金融机构普遍采取了上收贷款审批权和地区规模限制,并要求在办理贷款时需同时办理担保、抵押、保险等多种手续,给急需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造成贷款“审批难、手续多、费用大”的局面,虽然农村信用社实行了小额信用贷款的“灵活”形式,支农贷款的力度有所加强,但仍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及时有效支持的企业或个体经商户通过民间借贷起到了及时“补位”作用,由此催生了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

4.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活跃的根本原因。县域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各家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期限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一是民间借贷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临时性特点。二是民间借贷满足了一些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如采矿房产水泥等行业,如果企业或个人自有资金不足,而在国家政策限制或银行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最终只能依靠民间借贷。三是民间借贷手续便捷。因借贷双方多为亲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与信任,借贷发生时只要借款人立据后即可取得现金,与当前正规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下手续多、成本高、耗时长形成显明对照。

5.民间借贷顺应多元化经济主体的格局而发展。一方面,民间借贷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元化经济主体的格局已经形成,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自我创新客观上为民借贷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国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各级政府注重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创造了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使得民间借贷的契约化程度提高,风险程度降低。

四、民间借贷发展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无疑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潜在的负面影响会成为明天扰乱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根源。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发展的利弊影响进行深刻剖析,为我们今后准确、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奠定基础。

(一)民间借贷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具正面影响,具体表现为:

1.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可以使放款者在小范围内综合地和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潜在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并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因此,在正规金融发挥作用缺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为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

2.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功能。民间借贷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般都直接或间接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借款人事前对贷款人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发展前景以及信用状况都可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评估,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致使民间借贷的行为直接催生了参股经营、产权变革等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使得企业进一步明晰产权,改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约束力。同时,通过借贷行为使借款人和贷款人诚信观念逐步加强,进一步推动了整个社会信用的建设。

3.与正规金融的互补功能。民间借贷受规模、用途、期限、地域的局限较少,在社会闲散资金和生产部门之间,建立了直接沟通的桥梁,填补了银行业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农村资金支持的缺口,缓解了中小微型企业资金的紧张,有利于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如在贷款涉及的范围、金额、利率的协商及方便程度等方面,民间借贷显示出其独特的优势。在正规金融顾及不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户及小型种养加工等项目上,双方形成了互补的关系。

4.促进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功能。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做是一种金融创新,既包括组织创新,也包括产品创新,这种创新完全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对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体制和手段仍较僵化,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可有效激励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善发展模式、增强服务理念等方面有不少可借鉴之处。同时,银行信贷市场同民间借贷市场开展同业间的良性竞争,促使居民闲置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中分离出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在看到民间融资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缺乏规范、约束、监督的民间借贷资存在的负面影响

1.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资金安全。一是民间借贷双方往往缺乏宽广的视野,对产业、行业的成长趋势不能准确把握,比较注重眼前市场和效益,容易一哄而起,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将危及民间借贷资金安全。二是由于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对民间借贷中介及运作行为没有规范的依据,致使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性质难以明确区别,给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将民间借贷资金投入违法活动领域或从事违规投资活动成为可能,从而使民间借贷资金面临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2.固有的自发性,可能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游离于银行信用之外的信用行为,未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包括央行在内的宏观调控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其动态,容易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同时,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来,一些当前看似高回报的行业、企业往往是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要压缩和重点调控的对象,如小钢铁、小水泥、小煤矿等。从各地调查情况来看,正是部分民间借贷资金填补了银行信贷抽回的缺口,不仅削弱了国家政策调控效果,还会给国家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www.xing528.com)

3.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形成一定的冲击。一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较高,就会诱导一部分居民的资金流向民间借贷或地下金融机构,从而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二是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融资的企业或农户,在偿还贷款时一般会考虑先偿还后者,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三是部分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可能从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获得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差。这些都对正规金融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冲击,并削弱金融主渠道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4.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一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如无正规合法的借据、缺乏有效的担保、违约责任不清等,如果借款人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极易引发经济纠纷。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的隐蔽性,采用放“高利贷”的方法坑蒙拐骗谋取不义之财,甚至引发刑事案件,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三是民间借贷融资通常采用现金交易形式,额度可达几百万元甚至更多,使得大额可疑现金逃避“大额现金支付系统”的有效监管,容易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五、总结及规范化建议

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以及快速发展,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为确保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如何正确规范化民间借贷行为是我们当前最值得深思的问题。目前,我们认为应该从政策、法律、制度、服务、意识等诸多方面积极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正面影响,为地方经济做出强有力的贡献。

(一)加快法律法规建设,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其积极作用的,国家应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融资,给予民间借贷法律上的支持。一是尽早制定和颁发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二是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从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三是通过各种形式、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农村居民广泛宣传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人们认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融资陷阱,引导农民运用合法、规范的形式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四是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建立监管组织体系,加强民间借贷调控监管

一是建立对民间借贷活动管理的组织体系,建议由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民间金融管理部门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监测辖区民间融资总量、利率、资金来源及运行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借贷双方的法制观念、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建立与民间借贷活动相适应的风险处理机制。定期对民间借贷主体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检查,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理机制,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调研分析,合理调控银行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从总体上把握好适当的结构比例;研究利用民间融资的特点,搞好货币政策传导,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其消极因素,引导其健康发展。通过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实现社会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三是堵塞民间借贷的税收漏洞。通过健全民间借贷税务登记和实行缴税申报制度,加大对民间借贷获利后税收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民间金融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民间金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三)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民间借贷服务体系

一是面对实施从稳健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金融机构要加快体制改革,调整信贷管理模式,合理部署机构网点,放开基层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充实基层信贷人员,提高基层员工素质。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简化手续,及时给予支持。同时加大创新金融产品力度,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如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来满足储户低风险、保值、增值的要求,引导民间资金流动,减少资金体外循环。同时,大力扶持金融供给体制创新,如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能力,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监管资金数额和流向。减少资金外流,保证资金用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甚至不知法不懂法。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知识普法教育,大力宣传不合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加民间借贷的“隐性”成本,让群众明白自己在借贷行为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减少违法民间借贷行为,促进合规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发展。三是要开放法律服务。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使借贷活动过程中或出现纠纷时有据可查,运用法律武器得以迅速解决,为优化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完善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

一要鼓励民间资本入股中小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政府要指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以此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通过增强内源融资能力,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二要支持地方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鉴于龙头企业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可考虑适当放宽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拓展其外生融资领域,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三要大力推广运用以中期票据为代表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融资票据具有放宽发行主体限制、发行速度较快、发行成本较低等优势,有利于增强对民间借贷资金的吸引和规范。四要加速发展金融租赁业务。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和受益权利的交易。借助金融租赁,私营经济主体可以利用其资金规模小的“特长”,用支付租金的形式实现融资和投资的结合。同时,通过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或个人的金融租赁运作,可以引导民间资金安全、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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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原许昌

课题组成员:樊绿林 郭文明 何艳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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