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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及扩散路径研究

时间:2024-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扩散的路径及防范对策研究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引出台以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蓬勃发展。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和风险的积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域金融的稳定来说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点。据报道,有十几个人号称因为被小额贷款公司逼债而引起的自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及扩散路径研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扩散的路径及防范对策研究

2008年央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引出台以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蓬勃发展。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和风险的积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域金融的稳定来说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点。同时,在区域金融生态体系中,小额贷款公司又会通过资金来源和信贷关系等渠道和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经营风险会被放大,有可能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

一、小额贷款的产生、发展和危机

(一)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到如今已经几乎覆盖了所有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全球共有1亿人受益于小额信贷,约占全球总贫困人口的8.3%。小额信贷的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

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面向农村贫困人口放贷,特别强调妇女为主。接受贷款的农民一般5人自愿组成一个小组,5至6个小组再组成一个中心。其次是贷款时间短,持续性强。贷款期一般为一年、52周,从第二周开始还贷,每周还本金的1/50,50周内还清。初次贷款金额为1000元,如借款人按规定还本付息,第二次可贷1500元,最高一次可贷3000元,直至脱贫为止。第三是以小组为成员联保代替担保。贷款发放时,一般按“二二一”顺序。即先贷给两个组员,观察两周后再贷给另外两个组员,最后才是组长。发放贷款时,农户需要把5%的贷款部分作为基金扣留。

孟加拉国执行小额信贷项目最早的机构是乡村银行,1976开始小额信贷试验,1983年被政府允许注册为银行。它主要面向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农村妇女。到目前已发展到1180多个营业所,服务全国8万多个村,拥有310万贷款客户。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是执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另一个机构,它开展政府与国内外的发展机构合作进行的各种项目,通过合作社和农村民间小组网络提供金融和技术支持,包括信贷、培训、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除上述两个机构外,1990年建立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也向农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支持,并被称为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此外,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社会进步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参与执行农村小额信贷。

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印度,小额信贷运动已经证明:可以向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大规模的金融服务,而不依赖任何补贴。因此,今天数百万贫困家庭获得了贷款,同样也获得了有效管理家庭金融的储蓄、保险与汇兑等金融服务。在今天,全世界范围内仍然有27亿人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这些都是小额信贷可以解决和弥补的。虽然小额信贷在多国发生了危机,但是小额贷款为世界脱贫和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所作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它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势是一定的。

(二)印度的小额贷款危机

近年来,印度小额贷款市场占有率迅速膨胀,利率也居高不下,随着大量逐利资本的进入,小额贷款25%-100%的高利率已经使客户不堪重负,还出现了小额贷款机构骚扰借款人的情况。据报道,有十几个人号称因为被小额贷款公司逼债而引起的自杀。由于担心小额贷款借款人被高昂的利息压垮,2010年10月份,安德拉邦政府在未经调查与确认的情况下,将当地多人自杀的原因归结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宣布将强制取缔过于泛滥的信贷行为,并敦促借款人不要及时归还自己的贷款。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遏制性干预措施直接影响了多数贷款人的还款意愿,一大批原本资金充裕、准备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纷纷选择停止归还贷款,小贷公司资金链就此断裂,从而诱发了此次小额贷款的危机。尽管上述情况目前仅出现在印度南部的安德拉邦,但其风向标意义不言而喻。据了解,全印度约30%的小额贷款都是安德拉邦发放,而印度则是世界最大的小额信贷金融市场之一。如果这种形势持续下去,很多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可能会因此而破产,进而演化成严重的“小金融危机”。

现在危机的影响在逐渐扩大,已经影响到小额信贷的发祥地孟加拉国。不久前,小额信贷业已经被孟加拉国总理哈西娜指责为“从穷人身上吸血”。批评者表示,咄咄逼人的放贷已经将小额信贷转变为穷人的陷阱,后者苦苦偿还利率在20%-50%的贷款,促使有关当局11月制订了27%的利率上限,并规定了小额贷款机构允许收取的最高费用,同时还规定小额贷款机构给予借款人15天的偿还宽限期,使小额贷款机构放弃对借款人提出的将部分贷款用于储蓄的要求。该规定已于今年7月开始实施。

二、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借贷的关系

小额贷款公司是连接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借贷的纽带,是把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途径,是两者的结合体,即是民间借贷机构,又是准金融机构。在服务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立足县域农村,为三农和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而这正是民间金融活跃的领域,然而它又区别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从事货币信贷的业务,这又有了正规金融的特征。小额贷款公司是引导民间资本步入正规金融的有力途径,是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它的出现是以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而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它的存在有其客观性

(一)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借贷的成本比较

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信贷的经济学差异主要在于边际成本差异化,正规金融信贷将原本散落的、单个的信贷行为积累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贷业务,将零散交易中巨额的信息费用进行集中和专业化处理,从而降低单位资金的融通费用。所以,在规模经济条件下,客户数量的增多、信贷数额的扩大会带来边际贷款成本的下降。与之相反的是,小额贷款的优势在于在其地缘范围、额度范围内的信贷交易中的信息费用原本就非常低,甚至为零。一旦融资规模超出其地缘和额度可承受的范围,随着成员数量的增加,产生更多的客户层级,带动了信息成本、管理费用的不断上升直至不堪重负。

两者的边际贷款成本和贷款规模的比较变化示意图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信贷在业务规模上有明显的分水岭,即A点,民间信贷的金融业务只有在优势规模下才是经济有效的。

(二)民间信贷与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学者们对民间信贷和中小企业的关系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发现,两者存在很强的共生性关系。

首先从规模对称的角度,大型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实现规模效益,倾向于大规模的投融资活动,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很难获得其支持,而这一正规金融失灵的空间正是民间信贷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达到了供需的契合。

其次从机制对称的角度,小额贷款公司是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于1976年在盂加拉首创的一种民间信贷服务模式,是一种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信贷的服务模式,目的是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中也非常明确的体现了这一意图。与正规金融信贷相比,民间信贷在消除贫困、促进农村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其成本低、工作方式具有弹性、在制度供给上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更有效地满足当前短期资金需求,这使得发展民间信贷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

最后从信息对称的角度,中小企业受规模和影响力的限制,其信息的社会渗透力有限,这增加了正规金融信贷对其资信进行鉴定的成本,加上他们多数缺乏抵押物和担保,很难通过资信评估从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而民间信贷的特点之一在于可以通过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渠道,由各种人缘、地缘关系较易获得临近的中小企业信息,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成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四省一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面积发展是在2008年指引出台以后,时至今日,历时仅仅3年,这期间还经历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为危机期间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中小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身份缺失,监管虚置和资金匮乏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截止2011年上半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共有3366家,从业人员有35626人,实收资本2464.30亿元,贷款余额2874.66亿元,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小额贷款公司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为缓解巨大的农村金融需求,200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2006年的5个省区7家试点公司推广到全国31个省区,截至2011年6月30日,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3366家。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运行效率,填补了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空白,对促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2.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令人瞩目。随着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从农村区域退出,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还无法全部满足农户、农业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旺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以后纷纷增资扩股,抓住市场空白、政策倾斜的有利时机,盈利能力呈现大幅度的提高态势,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从2006年5省区试点时的1 682.29万元,提高到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

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1年6月30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874.66亿元,比年初增加899.61亿元,从贷款期限结构看,小额贷款公司绝大部分贷款都是短期贷款,余额1952.57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98.86%。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导民营资本开展涉农业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多重效应

1.有效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小贷公司大多把市场定位和客户选择放在农户和中小企业上,由于体制灵活,均采取了方便、快捷的放款模式。我们举山西省晋中市养殖户借贷的例子来说明。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蛋鸡养殖户刘金业从2007年5月份开始,在日升隆小贷公司贷款多次。他说:“我们搞养殖,一方面周转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对贷款需求比较急。去农信社贷款,不仅手续麻烦时间长,还不一定能贷到。去年扩大规模时缺资金,到了日升隆,两三天就贷下了3万块钱。此后,资金一紧张,就去日升隆贷,成了老客户后,当时就能拿到贷款。如果没有日升隆的贷款,我的鸡场早就停了。”

2.有效引导和激活了民间资本,推动了民间借贷“阳光化”。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3366家小贷公司,全国各个省都有覆盖,实收资本总额达到2464.30亿元,而且这些资本绝大部分是民间资本。这些资本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或法人资金在规定限度内合作,进而调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挤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生存空间,引导民间借贷的利率,使民间金融之走上规范合法道路,有效规避高利贷的行为。

3.有效补充了农村金融体系,推动了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由于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小贷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给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冲击和影响,反而打破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一家独大的局面,与农信社、邮储银行、互助合作基金等一并构成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体系,为构建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注入了活力。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身份缺失。在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它并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认为它也不属于金融机构。试点机构在初期都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实践中发现短期内获得正式“名分”却并不容易。这种“身份缺失”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2.监管虚置。监管虚置是由第一个问题“身份缺失”直接引致的,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公司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而银监会又不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当前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容易造成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3.资金匮乏。这个问题已经危及到了它的持续生存。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首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所以捐赠资金不可能太多;其次,受制于商业银行的一些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只能转向一般机构。由于一般机构对委托资金的回报率要求很高,会抬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此种资金也不可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三,由于前两种资金来源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是,依靠股东增资和长期的分红截流,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股东都有自己的企业,也需要发展壮大的资金,不可能无限制地投入资金。资本金的严重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点和风险传导路径分析

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引出台以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虽然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生较大的风险事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和风险的积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制度和经营上的缺陷,使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域金融的稳定来说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点。同时,在区域金融生态体系中,小额贷款公司又会通过资金来源和信贷关系等渠道和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经营风险会被放大,有可能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www.xing528.com)

(一)小额贷款公司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点

1.股东投资回报率低,变相吸储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最根本的问题或者是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的问题。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当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捐赠等方式增加资本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尚未出台,同时短期内转为其他金融机构的条件也不具备,所以融资渠道的限制必然将会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产生一定的影响。以山西省朔州市西易易融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资本金为8000万元,假设保留1000万元的适当流动性外,贷款余额一直保持在7000万元,这已基本属于满负荷运转。以当前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每年利息收入为1360.8万元,按营业额的5.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75.52万元(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教育费地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的7%、3%和1%,四者平均为营业额的5.55%),再除去房租、水电费、工资等营业成本约为300万元,其营业利润约为1000万元,在缴纳25%的所得税250万元后,公司净利润为750万元。假设贷款不出现任何风险,股东回报率为9.375%。而我国银行业的股东回报率至少也有16%左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收益率不仅远低于银行业,也低于一般工商企业。照此推算,如果每年贷款损失率达到10%,股东回报就接近于0。由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增资的动力不足,但是在利益的驱动和有效监管缺失下,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吸收民间资本的意愿较强,而一旦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规避管理,就会扰乱区域金融秩序,极端情况下可能危及区域金融安全。

2.相应的制度不完善,违规经营风险较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均依照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低于部门规章。实际上,对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法律约束力,甚至对现实中已经在计划内和计划外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可能导致许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

按照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管理职能挂靠在各级政府下设的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会仅仅承担配合当地政府,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以及宣传培训的职能。按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2家金融机构取得信贷支持(不超过注册资本50%),通过财务杠杆效应合理放大经营规模,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合规经营也通过信贷关系将经营风险传导至金融机构,引发金融机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产业资本在本行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甚至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投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投机套利的不合规行为。这些经营行为都通过和金融机构千丝万缕的关系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放大,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隐患。但是,当前监督机制下,地方政府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行为未免流于形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成为外部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顾及的真空,也成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工作中一项新课题。

3.农业系统性风险和主观违约风险较大。农业生产有一定的规律性,易受自然条件影响,且形成风险的区域性较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业务要先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要求,所以它的贷款业务主要是支持农业经济发展。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资金大多是投入到种植业、养殖业和土蓄产品生产等农村经济中。与非农产业不同,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从投入生产到获得产出都有一定的时闻周期。除此之外,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容易受到自件的影响和制约,从播种、养殖到收获,整个过程处于一度的风险之中。如:今年前半年全国范围内的区域干旱,就有可能恶化农村的金融生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会形成农业系统性风险。因此,当贷款获得者无法取得预期的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就面临贷款的信用风险。

农户投资获利能力不高,信用意识淡泊。农户作为一个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他们对金融知识缺乏了解,对市场信息的获取渠道也不够畅通,不能选择较好的投资方向,这无疑会影响他们贷款投资的获利能力,在客观上造成了还款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这些问题也将转化为一定的信用风险。而且农户的信用意识比较淡泊。有些农户认为没按时还款,自身也没什么损害,所以产生了逆向选择,越是还不上贷款的越要借款。

4.内控制度薄弱,操作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十分重要。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偏少,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方式相对简单粗放;从业人员多来自股东其他实体的工作人员,没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普遍存在专业技能、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的问题,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尚未建立,信贷投放、风险评估与事后管理脱节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导致小贷公司违规经营,向股东关联方放贷和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悖。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传导给区域金融体系的路径分析

1.资本金来源风险传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是,在现行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注册资本中来源于公司股东缴纳部分是否合法,是否与银行存在关联难以掌握,潜在风险较大。一方面,如果股东出资部分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到期必须足额偿还,若不能足额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股东抽回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资产质量急剧恶化,股东注册资本金难以收回,对出资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而言,若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债务,从而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转移,进而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2.融资渠道风险传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资渠道狭窄是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瓶颈,为解决此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向银行融资:一是以信用方式向银行融资,直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间的风险传导;二是以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向银行融资,可能延长风险传导链条;三是以股东担保方式向银行融资,可能增加风险传导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四是直接向企业融资,通过企业与银行建立起传导链条,这四种方式都加强了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间的关联性,同时也增加了贷款违约风险的传导性。

3.自身经营风险传导。自身经营风险传导。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以股东出资为主,如果因经营管理不善或风险管理制度缺失而导致其股东资本损失,为维持经营,股东可能会采取两种行为:一种是向银行机构融资,这种行为为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之间的风险传导提供了可能;一种是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这种行为可能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法律纠纷,严重的可能会扰乱区域金融秩序,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4.过桥类贷款风险传导。一般而言,过桥贷款是一种短期融资,其实质是一种过渡性贷款,目的是暂时缓解资金紧张问题。“过桥”贷款的典型形成是“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银行贷款-向银行贷款-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过桥贷款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过桥贷款的发放主体,即资金运作不畅的企业无法直接取得银行贷款时,先向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满足银行机构放贷条件后,再将从银行机构获得的贷款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另一种情形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过桥贷款的承受主体,主要是指在其资金运作出现困难时请求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资金,待资金到位后,其他金融机构则退出。无论那种情形,资金最终流向还是企业主体,其偿债能力是资金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一旦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其经营风险将转移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在过桥贷款方式下,风险最终又转嫁给了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扩散的防范对策

(一)明确监管主体,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

按现行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小额贷款公司都有权进行共同监管,他们将分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出现非法集资及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超出规定利率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指导意见》仅是指导性的意见,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指导意见”政策精神的经营行为,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都苦于缺乏明确的监管、处罚依据。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因此,建议成立协作机制,对小贷公司形成有效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名称注册、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归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方及对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可持续性

目前,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遭遇融资渠道肠梗阻,“只贷不存”模式大大限制了融资规模。从对山西省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调研情况来看,后续资金也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从国际上看,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一般主要有以下途径:自有资本,捐赠资本或软贷款,央行再贷款,金融机构的转贷款。对我国来说,可以尝试以省为单位,设立小额信贷基金。该基金主要由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成立,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其运作,其主要职责是利用其行业协会,对外联系小额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的联系对象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行、德意志复兴银行以及各种基金会),然后将资金按照一定的利率提供给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加快业务创新,提升盈利能力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信贷产品较为单一,无法更好的满足市场上“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当然这与企业自身资源有限有关,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创新能力较弱也是重要因素。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到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强化内功,在产品创新领域下功夫。通过分析“三农”和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实际金融需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新业务产品。例如,合理拓宽借款人的担保措施,或引入贷款保险等。据调查,大连市已有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中国平安银行推出“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产品,通过自身信贷产品和平安银行“平安易贷”的信贷保险产品的合理组合,简化了借款人融资手续,拓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了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的“三赢”局面。

(四)强化引导,完善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金融业是经营信用和风险的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定位不同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必须具备符合经济发展的风险管理理念、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经营活动中,使之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导向、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目标,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外部管理部门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完善其内控制度建设,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小额”的信贷经营原则,合理分散经营风险,避免盲目“垒大户”;同时,树立风险理念,吸收国际成熟小额贷款公司的风控经验,建立完善包括风险评估、资产管理在内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补偿机制,并将相关措施制度化,贯彻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操作风险

对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开展有组织的系统培训,使他们熟悉基本的金融、法律知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管理层,要真正用金融家的眼光和职业精神加上慈善家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情操去经营小额信贷,要用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去经营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机构,使其尽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在校大学生对这一新生事物有所了解,招聘大学毕业生,培养小额贷款公司的储备人才。由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主要可以邀请世界上开展信贷经验丰富的国际小额信贷专家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门的经理讲授开发、风险控制等,这些可以主要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人员;还要定期邀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专家、学者,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讲授相关的政策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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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穆罕默德.尤努斯/著,吴士宏/译,《穷人家的银行家》,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

[5]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6]陆宇生,“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以盐城市为例”,《金融纵横》,2011年第4期

[7]王卓:“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及其需求弹性”,《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6期

[8]杨大楷、郭春红:“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困境与出路”,《上海金融》,2007年第3期

[9]李文龙、杨洋、靳喜:“内蒙古民间融资现象透视”,金融时报,2011年1月22日

[10]熊学萍、易法海:“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融资制度的效率:一个分析框架”,《改革》,2007年第10期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处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孟来亮

课题组成员:梁建功 李坚强 杨 明 吴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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