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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保六十年:冲破冰点的恢复与重生

时间:2024-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冲破“冰点” :宁夏保险业的恢复与重生第一节体制机构重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保险国内业务在停办20年后开始全面恢复。宁夏分公司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双重领导。1986年8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派驻固原业务督导处成立,负责对固原地区所辖县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督导检查。2 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批复同意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领导班子。

宁夏人保六十年:冲破冰点的恢复与重生

第一章 冲破“冰点” :宁夏保险业的恢复与重生(1979~1996 )

第一节 体制机构重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保险国内业务在停办20年后开始全面恢复。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以地方经营为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经营,独立核算,在人民银行领导下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重要口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所在地的分公司,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当地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业务发展方面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一、机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保险工作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作出评价和肯定。1979年4月,国务院在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会议纪要中提出:“对引进的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的财产等,都要办理保险。 ”为支持宁夏对外贸易的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 1979年7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行长王松龄兼任经理,在银川市解放西街225号与中国银行银川分行、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国外业务处合署办公。

二、体制设置与沿革

1980年6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从中国银行银川分行分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处级机构) ,曹镛任经理,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双重领导,内设人事秘书科、财务计划科、业务科,办公地址迁至银川市中山北街213号。

1980年12月13日,在石嘴山市、吴忠市、青铜峡市、中卫县设立支公司。在银川市新城区设立办事处。1980年8月28日,任命魏春平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副经理。

1981年6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支公司成立。1982年2月至5月,平罗、灵武、永宁、贺兰、中宁、固原县保险支公司相继成立。1982 年8月6日,任命姜邦普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副经理。

1983年9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升格为副厅级单位,各市、县支公司和同级人民银行级别相同。同时任命刘玉山为总经理,储国兴、魏春平为副总经理,姜邦普任人保银川支公司经理。宁夏分公司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双重领导。分公司机关设办公室、劳动人事处、业务处、计划财务处、系统工会。

1984年2月16日后,相继在盐池、同心、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县设立保险支公司,在石嘴山、石炭井、银川市郊区设立保险办事处。

1985年1月11日,分公司机关内部机构调整,撤销业务处,分设城市业务处、农村业务处、人身险业务处和国外业务科。分公司迁址到银川市民族南街宗睦巷1号办公。

1986年8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派驻固原业务督导处成立,负责对固原地区所辖县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督导检查。8月26日,分公司国外业务科撤销,设立国外业务处。

1988年9月1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固原业务督导处撤销,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增设保险理论研究室和监察审计室。

1989年4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撤销监察审计室,分设为监察室和审计处。 1990年5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由副厅局级升格为正厅局级。至年底,全区保险分、支公司机构27个,保险职工人数为427人。

1991年1月22日,中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委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原党组成员、系统工会原主任李彦璞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储国兴、姜邦普任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可国民任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组成了新一届领导班子。2 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批复同意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领导班子。 5月27日,总公司增任刘文选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党组成员。

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党组根据总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依照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改原宁夏分公司总、分公司两极核算体制为总、分、支(中心支公司)三级核算体制,下放管理权限,强化中心支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1990年12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准,组建银南地区中心支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了惠农、彭阳保险办事处。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机构扩展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

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主要根据党的十三大以来确定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增设了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和宁夏分公司干训基地两个常设机构。 1990年9月,发起成立了宁夏保险学会,学会常设机构设在分公司理论研究室。同时调整、健全了包括分公司中心学习组、教育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保险代理网点管理领导小组、防汛救灾领导小组、劳动竞赛委员会、系统工会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非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和组织。

1992年,在改革开放形势的带动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党组、总经理室加快了公司机构改革、建设的步伐,分公司机关职能向管理经营型转化,进行内设机构的调整:一是为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把宣传工作从办公室职能中分离出来,与理论研究室合并设立宣传调研处。二是为加强信息技术在保险工作中的运用,设立计算中心。三是加快代理机构(网点)建设,设立代理网点管理处。四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精神,设立资金运用部,对外办理资金运用、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年终与分公司计财处并表。同时建立分公司直属营业部,直接办理国内和涉外保险业务。五是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原办公室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保卫工作合并,设立行政保卫处,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同时筹备组建系统内部经济民警中队(50人以内) ,负责全区31个分支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及相关工作。

基层机构建设方面,完善“三级核算”体制建设,原中心支公司以管理为主的运行机制变为“经营管理”型,实行自负盈亏。加快了公司业务网点的建设, 1992年年底,彭阳、惠农两县保险办事处升格为支公司。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在全区(除陶乐县外)的25个县级行政地区设立了支公司级保险机构。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银川市增设西城保险办事处,在灵武县增设马家滩保险办事处。

1992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调整宁夏分公司领导班子,韩千里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刘文选为副总经理兼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

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积极清收拆借资金,清理乱集资,取消中心支公司资金运用权,收回注入各级公司所办实体的保险资金,工会所办实体全部与机关脱钩。

自8月12日起,根据人保总公司的改革部署,对寿险业务实行“独立记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专业化经营,在分公司设立人险部,各中支公司设人险科, 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专业化管理。

1993年5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准,人保银川市中心支公司所属5个办事处(营业部)和人保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所辖3个区办事处全部升格为支公司。 8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准,设立人保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大峰办事处,成立人保陶乐县支公司,隶属人保石嘴山市中心支公司。

1994年7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任命韩千里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党组副书记,任命赵葆初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任命储国兴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总经济师。

10月26日,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批准,分公司职能处室由原来的14个精简为9个。人员分流,一部分到基层挂职锻炼,一部分充实到展业一线从事业务工作,部分老同志或退居二线或因身体原因退养、退休。

1995年3月,报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批准,宁夏分公司设立运输工具险部,对车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 5月,分公司设立再保险管理机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实施“法定分保” 。

7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任命韩千里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9月,对各支公司内设机构进行改革,撤并部分机构,精简管理人员,充实展业一线。

1996年4月,人保总公司批准宁夏分公司机关分设顺利完成。8月13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成立(简称中保财险宁夏分公司) 。9月9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成立(简称中保人寿宁夏分公司) 。

第二节 保险产品重构

1980年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全部恢复,保险业务迅速扩大。到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扩展到全国城乡,服务领域拓展到社会经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经营的险种从1980年仅有的企业财产、货物运输、运输工具等20多个险种,发展到1990年包括人寿、责任险的230多个险种,初步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体系。

一、运输工具保险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 198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保险公司发出《关于积极开办国内汽车保险的联合通知》 ,决定从1982年起在银川、吴忠、中卫、石嘴山、青铜峡等市县开办汽车及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时,根据交通厅1981年11月21日关于社员个人或联户购买的手扶拖拉机准予入户的通知,要求各支公司对其主动上门投保的,按国内汽车保险条款规定办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对拥有车辆多的企业单位实行保费优待办法,投保车辆20~50辆的,保险折扣优待20%。 1982年全区承保机动车辆1824辆,保额3345万元,保费收入47万元。

1983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公安厅、交通厅、保险公司《关于全区机动车辆实施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报告》 ,决定从1983年9月1日起对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社队或个人所有机动车辆均需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按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汽车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对农、林、牧场和农民私人的拖拉机(包括大中型拖拉机、挂斗、手扶拖拉机) ,按原执行标准降低30%。农民私人购置的机动车辆,连续1~3年以上安全无事故的,在续保时分别再减收应交保险费的10%~30%。当年承保拖拉机187台,保额10万元,收入保费2万元。全区承保机动车辆5510辆(台) ,收入保费147万元,比1982年增长98.2%。

1984年1月1日,执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新条款把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扩大了责任范围。车辆损失险费率中,除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均降低了0.1%,取消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其固定保费按原来保单的规定降低20%。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的费率降低40%。 1984年12月,根据总公司的通知精神,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把私人车辆保险金额,由车辆实际价值的八成改为以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无赔款安全奖励金额由上年应交保费改为实交保费的10%。全区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后,取消了承保优待,对私人手扶、小车轮拖拉机车损险的基本保费均按农运费用计算,取消营业和自用之分。第三者责任险固定保险费的标准为:川区45元,山区和贫困地区40元, 130型货车按2吨以下装货车计收保费,客货两用汽车按2吨以下货车收费。对两轮摩托车、轻骑车在停放过程中摔倒损伤,认定不属倾覆责任,不予赔偿。全年收入保费297万元。1985年承保机动车26365辆(台) ,收入保费455万元。

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与武警宁夏消防总队于4月11日联合发出《关于全区消防部队车辆参加保险的通知》 ,确定消防部队的吉普车、通讯指挥车、火场照明车、云梯灭火车等8种车辆,第一批参加机动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种大、小车基本保险费2030元,车损险费率为2‰,第三者责任固定保险费为80元。5月1日起执行总公司新条款,增订免赔额规定:汽车为200元,拖拉机和摩托车为30元。7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全区机动车辆实施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联合通知》 ,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私有的机动车辆必须到当地保险机构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参加保险者不准上路行驶。公安管理、交通监理机关在办理车辆入户时应查验“保险证”后,方可发牌签证。在车辆年度检验中,对未办理保险或过期未续保的车辆不予检验。 7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和宁夏交通厅签订工作协调协定书,要求交通厅下属区运输公司各车辆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车损险、司乘险、货物运输险,可由运输公司或车队与保险公司协商自愿投保,对直属企业车辆保险费优待20%,企业资金困难,可分期付费。1986年机动车辆保费收入560万元。1987年,全区承保车辆271771辆(台) ,收入保费719万元。

1988年3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宁夏邮电管理局商定全区邮电系统所属单位机动车辆全部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专用车辆的费率按照费率表第十五档优惠费率执行。同年,总公司批准了宁夏分公司《拖拉机保险条款》 ,规定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根据选择确定,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以市县为单位,承保量占拥有量的50%以上,提取统保优待费2%,达到60%优待4%,达到80%以上优待8%。6月7日,发出关于贯彻公安部农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联合通知,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大、中、小型拖拉机都必须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全年承保拖拉机1300台,比上年增长56.3%,收保费64万元,比上年增长66.6%。6月20日,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补充规定,对原分公司与交通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其下属公司实行统保优待的协议停止执行。 8月28日,宁夏分公司转发总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补充通知》 ,规定在承保挂车时,按新规定计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对原规定先保主车后买拖车的保险问题的说明停止执行。全年承保汽车、拖拉机、摩托车39526辆(台) ,保额85200万元,保费收入1321万元。

1990年4月28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5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条款,因驾驶人责任造成事故,其赔偿根据责任大小由被保险人承担100元~1000元的损失。8月1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推出《汽车玻璃破碎特约保险条款》和《汽车玻璃破碎险固定保险条款》 。 9月25日,在《城市财产险业务计分考核检查办法的通知》中颁布《机动车辆险实务管理规程》 。全年承保机动车辆39034辆(台) ,保额11900.1万,保费收入1848万元。

199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复同意自5月1日起开办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特约保险。6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下发《保险事故车辆招标修理暂行办法》 ,要求各项修理费用预计超过5000元的事故车辆必须通过招标送修。全年车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收入2270.1万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49.8% ,赔付率55.46 %。

1992年4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根据总公司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与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预付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区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致使人员伤、亡实施必需的抢救、医疗丧葬费由事故发生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公司预付。 1992年,车险各险种保费收入2675万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45.04 % ,赔付率61.76 % 。

1993年,车险保费收入3069.8万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46.68 %,赔付率63.17 %。1994年,全年车险各险种保费收入4038.9万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54.05 %。但单险经营结果达到最低点,车险赔付率飙升到99.53%。

1995年,经总公司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运输工具险部,对车辆保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同时下发了《加强车辆险管理的23条意见》 ,车险业务管理体制向专业化方向迈进。2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对保险责任进行了修订,提高了费率水平。1995年车险保费收入6424.4万元,同比增长59.1 %,占产险保费收入的68%,赔款支出3595万元,赔付率56%。

二、企业财产保险

1979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通知》 ,并根据宁夏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从1980年起,先在银川地区恢复办理,然后逐步开展。今后,在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的地区,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规定负责赔偿,国家财政不再核销或拨款。为了落实信贷的物资保险原则和按期归还,在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的地区,凡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单位,都应参加保险。”

这个规定有力推动了企业财产险(以下简称“企财险” )的发展,自此,业务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保费规模从1980年的49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5628万元,承担风险从1980年的2.7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057亿元。业务范围的扩展,经济效益的提高,使企业财产险成为人保宁夏分公司第二大险种,为宁夏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980年至1995年间,企业财产险的条款和费率经历不断的修改、完善。1981年10月1日,新版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开始执行。1982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新条款开始执行。

新版企业财产险费率比原费率平均降低20%,平均费率下调至1.6%。在降低费率幅度中,把工业险费率由原定的五级改为六级,使工业险费率的级别档次趋向合理,取消原定20%的浮动费率。对交纳保险费较多,防灾条件好,历年损失不多的单位和统保企业,在费率上各优待10%。同时,具备防灾和统保优惠条件的企业,其折扣实行相加计算。1981年,全区承保企业417户,承保总金额6.7亿元,收入保费113万元。

新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精神,作了较大修订,取消原条款关于武器、弹药属不保财产的规定;对堤堰、水闸、桥梁以及矿井矿坑之地下财产等原属不可保财产,改为特约保险财产;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增列雪灾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停电、停水、停气等保险责任。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制定《保险业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内务手续的若干规定》 ,要求“企业在投保时,外勤人员要对保险财产的贮存坐落地址、财产性质、危险程度、建筑结构、生产流程、规章制度、消防设备等情况加以了解,按账面原值全部投保。签单时,在费率栏之后采取费率号;矿下财产、露堆财产等特约保险,在保单的副本后附特约条款;一厂一费者,填一个费率;严格手续,保单上载明的有关事项若有变动,被保险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待批改签单后,和原保险单一起交保险人” 。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宁夏人民银行关于我区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指出我区“投保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和投保财产占企业财产总值比重上都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要求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所属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认真执行1979年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 。1982年,全区企业财产保险得到较快发展,承保企业654户,保险总金额9.25亿元,保费收入159万元,比上年增加40.7%。

随着企财险业务的扩大,续保优惠办法也适时出台。从1983年1月1日起,对无赔款的客户在续保时按上年实交保费的10%享受优惠,一年内赔款额低于上年实交保费10%时,按上年实交保费的10%减去赔款给予优待。5月起,对农村供销社的财产附加盗窃险附加费率定为2%。9月1日,国务院国发第13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进一步明确了投保方的义务和保险方的赔款责任。1983年,保费收入188万元,比上年增加10%。1984年投保的企业达到766户,保险总金额10.28亿元。

198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和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乡镇主管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使更多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保险。当年,全区企业财产共承保企业1087户,占全区工商企业总数的72.32%,保险总金额12.8亿元,收入保险费233.3万元。

1986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我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全部实行财产保险的报告》 ,指出:“我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全部实行财产保险。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中央各部在宁资产数额多,经济责任重大,更应该参加保险。并且保全保足,起模范带头作用。”“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企业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的内容之一。 ” 1986年年底,投保企业增加到1312户,保险金额达到15.8亿元,保费收入321.3万元。到1988年,全区投保企业达到1742户,保险金额达到29.2亿元,收入保费581.7万元。特别是个体、合作经营的财产险增加迅速,由上年的20户增加到344户。

1989年,推行重置价加成承保和附加新险种的方法,开办了机器设备损坏险等5个新险种。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制定《关于实施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试行办法》 ,要求在机器设备管理好的大中型企业开办机器设备损坏保险,费率按工业险1~2级工业2%、 3~4级工业3%、 5~6级工业4%执行。当年企业财产保险呈增长势头,承保企(事)业单位达到1558户,收入保费716.9万元,比上年增长23.1%。

20世纪90年代初期,企业财产保险呈现了稳中上升的局面,保费收入突破1000万元大关,同比增长54.41%。

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大,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保险需求,推出了一批区域性的企财险辅助险种。如, 1992年推出了煤矿保险、居民购房保险、钞票保险、个体工商户综合保险; 1993年,推出了计算机保险、 BB机和移动电话保险、自行车综合保险、乘机人随机行李保险、民用管道煤气保险等新险种,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促进了业务发展。

1994年,为完善适应市场的弹性费率机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对保险金额上亿元的企业,酌情实行减收保费1~3成的优惠政策;对签定3~5年长期保险合同的企业,继续实行按年分期交费,逐年调整保额,每年给予5%减收保费的优惠;授权核算公司(中心支公司)企财险业务30%的费率浮动权。在此基础上,人保宁夏分公司印发了《财产险业务管理工作意见》 ,出台了《财险业务承保理赔权限》等一系列管理规定。

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 )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老三险”业务之一。家财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几百元保费到突破百万元大关的过程,从普通家财险到储金型、投资型及电子商务网上注册等一系列变化。透过家财险业务发展的历程,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人保宁夏分公司60年的发展轨迹。

1981年至2000年20年的发展中,家财险的产品由单一品种发展到多品种,经历了起起伏伏,在20世纪90年代末,保费收入突破了200万元大关,成为建司以来家财险保费收入最高点。

1981年7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区公安厅、区总工会向各地、市、县级机关发出关于开展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的通知。8月开始,银川、吴忠两市陆续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当年承保108户,保额6万余元,收入保费304元。第二年,家财险附加盗窃险费率由0.3%调降至0.2%,全年承保199户,保险金额16万元,收入保费736元。

1985年,家财险费率由0.2%下调至0.15%,家财险户数增加到6663户,保险金额1102万元,收入保费4万余元。

1983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开办3年期和5年期的家财两全保险,以投保人所交的保险储金利息作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不论有无发生赔款,所交保险储金全部返还被保险人。在川区10个市、县和山区固原县开办家庭财产保险业务,承保家财险户数达到1879户,保险金额467万元,收入保费1万余元。

1986年是家财险产品多元化开始的一年,自行车单项保险、液化石油气罐保险、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定额保单等保障城镇居民、农村家庭的家财险产品相继开办。

自行车单项保险是家财险产品中唯一亏损的险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市支公司从1986年承保以来,保险费收入4.43余万元,但赔付率逐年上升, 1987年赔付率已达到221.2%,赔付金额9.8万余元,严重亏损。 1989年7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对自行车保险条款进行修订,改变了承保办法,保额按车价的九成确定,年费率由1.7%调高为2%。全年自行车险保费收入3.76余万元,支付赔款达到15.94余万元,赔付率423.43%。1990年自行车保险赔付率达到574.22%,直接亏损17.5万余元。

1991年6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推出的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使家财险业务收入保费117.6万余元,突破百万元大关, 28.8万余户城乡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比上年增长97.65%。1992年4月,宁夏分公司又推出一年期家庭财产定额保单。1993年6月,宁夏分公司根据本地农村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采取低费率、低保障的办法推出“农村家庭财产定值不定物保险有奖销售”方式,保险相关事宜以《农村家庭财产定值不定物保险条款》为准,全部在县级以下乡镇农民中销售。

随着居民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综合类的保障产品相继出台。1993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制定下发了兼有人身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保障的四个综合保险条款:铁路、公路、航空乘务人员及其家庭综合保险、企事业(或其他)单位领导人及其家庭综合保险、执法人员及其家庭综合保险、乡村干部及其家庭综合保险。这四个综合保险条款的特点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增加了其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 ,同时具备其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保障。在交费方式上,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费和保险储金两种方式。此外,根据自行车保险单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情况,推出《自行车综合保险》 ,扩展了自行车乘车人意外伤害责任,以综合责任平衡单险责任。

1995年3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复同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试办A、 B、 C三种《PICC安泰保险卡》的营销型保险产品。其中A型《PICC安泰保险卡》是兼具家庭人员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保障的综合型保险卡; B型《PICC安泰保险卡》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型; C型《PICC安泰保险卡》是家庭财产保险型。

1995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关于加强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规定了家庭财产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其条款制定、审批和管理权限只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同时规定因地制宜地将家财险的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转变为比例赔偿方式,以及在家财险赔付率连年偏高时,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提高保险费率;对家财险储金空转和赋予代理(办)人员理赔或核赔权的做法作出严格禁止的规定。

四、货物运输保险

我区的货物运输保险开办于1951年。由于当时宁夏尚无铁路和飞机航线,只开办木船运输险、汽车运输险、驿运险、邮包运输险、偷盗及提货不着险、牲畜运输死亡险等7项险种。 1957年5月,总公司颁发国内货物运输险新费率,规定保险费一律按保险金额的1%计算。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先后开办铁路、公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1983年,经与银川铁路分局商定,在银川站试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当年承办业务6743笔,保险金额3883万元,收入保费2万元。 1984年11月,陆续在石嘴山、平罗、青铜峡、中卫等铁路沿线货场开办铁路货运险。 6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和银川铁路分局在银川召开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座谈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通知》 ,决定自7月1日起,在本区境内所有车站全面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及附加险业务,对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都要求投保货运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办附加破碎、渗漏、盗窃险。全年货物运输保险办理10010笔,保额达22031万元,收入保费14.9万元。其中公路货运险收入保费8.9万元,航空运输险收入保费3000元。

1987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铁路运输货物开展保险的通知》 。 7月2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发出关于贯彻执行铁道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制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要求银川铁路分局所辖各货站均应代办保险业务,在全区10个铁路货场成立代办处,负责保险代办业务。全年承保业务60549笔,保险金额2633.4万元,收入保费89.5万元,比1986年增长4.97倍。

1988年3月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与银川铁路分局发出《关于加强货运保险的通知》 。5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表的补充规定,基本费率适用于一类货物,综合费率适用于其他六类货物。一类货物若投保综合险,费率应定为二类货物档次。综合险的货物因危险程度不同,货物的档次及费率已定位,不能自行选择和浮动。

1989年6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宁夏分公司印发总公司关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鲜、活货物腐烂、死亡保险特别条款(试行) 》 , 7月新开办了鲜、活货物附加险。从10月开始,实行2000元以下货物受损赔案由收货地保险公司代理赔办法。1989年,铁路、公路、航空货运险承保业务102151笔,保险金额达18.7493亿元,收入保费473.3万。

1990年货运险保费收入为369.9万元,比1989年的473.6万元减少86.7万元。

1991年6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印发了总公司5月1日新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随之又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通知》 ,以推动公路货运险业务的开展。 11月,人保宁夏分公司转发兰州铁路局《关于转发铁道部加强对代办运输保险财务管理的通知》 ,明确了保险费结算流程和代理手续费分配使用办法。当年国内货运险保费收入399.9万元,同比增长3.79%。

1993年以后,货运险采取公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并举的方法, 1994年推出随车办理的承运货物运输责任特约保险,按吨位承保的条款取消。 1995年4月3日,宁夏分公司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修订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部分规定和变更部分保险货物种类的通知》 ,将原保险名称改为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1995年国内货运险保费收入达到379.7万元。

五、涉外保险

1979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成立后,与中国银行银川分行合署办公,负责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当年,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口岸地区的人民保险分支机构承保宁夏进出口物资的残损检验,未直接承保业务。 1980年4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向自治区各厅、局、委、办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引进成套设备追加外汇保费计划的函》 。4月14日开办了陆、海、空、邮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对向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和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出口中药材、发菜、黑红瓜子等土特产品和滩羊皮、羊绒、地毯等畜产品以及亚麻布等纺织品,都在区内投保。10月,对出口险费率作出规定:即保综合险者为0.3%;走陆路不愿保综合险者0.17%;走海路的可投保基本险,也可保战争险,两者均保的费率为0.34%,不加战争险者为0.3%。当年办理保险业务26笔,收入保费1947美元。

1981年保费收入6185美元。1982年保费收入14804美元,比1981年增长了1.39倍。 1983年收入保费14070美元。 1984年涉外保险金额达到1698.1万美元,收入保费69354美元。1985年,新开办了中外合资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承保总金额2233.1万美元,保费收入108829美元,比上年增长56.9%,其中出口远洋运输险收入保费58000美元。

1986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香港举办宁夏出口商品展览会,参加展览会的我区外贸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集体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交保险费98元。1986年涉外保费增收达到10.9万美元,比上年增长75.23%,其中非水险业务收入增长了31倍。

1987年保费收入达到13.8万美元,特别是出口港澳的运输险和各种非水险的业务量增长迅速。1988年2月1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粮油公司经营出口到欧美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费率调整到0.6%。人保宁夏分公司与兰州铁路局银川分局于8月16日发出《关于对自治区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货物已统一在自治区保险分公司国外业务处办理了出口货物运输全程保险,凡是在货票上盖有出口货物保险专用章已投保的,各铁路货场、车站就不再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以避免重复保险的发生” 。 1988年涉外保费收入36.2万美元,其中运输险28.8万美元,非水险7.4万美元。

1989年5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旅客进入保险单中指定的航班机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对被保旅客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按赔偿金额的规定标准进行一次性给付。该项目保险以人民币与外汇人民币投保,每份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收保险费10元。旅客在购买机票时自行购买保险单,份数不限。

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业务达到15988笔,保额为16469.2万美元。其中航空人身险承保人数12093人次,保额9837.6万美元,收入保费2.2万美元,其中人民币10.6万元。 1991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促进自治区外贸出口,与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联合发出《关于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我区出口贸易的联合通知》 ,并确定在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宁夏粮油医保进出口公司先行试点,同时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规定。全年收入保费(折合人民币) 220.9万元,同比增长14.04%。涉外业务中外币保险费收入42.3万美元。

1992年7月2日至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相继与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夏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8月1日起生效。当年,涉外业务保费收入(折合人民币)达到307.7万元,同比增长26.48%。涉外业务中外币保险费收入达到53.5万美元。

1993年全年收入保费(折合人民币) 377.3万元,同比增长22.62%。涉外业务中外币保险费收入41.7万美元。1994年全年收入保费(折合人民币) 396.3万元。

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后的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机损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7个涉外业务非水险条款,主要是将地震险责任分离出来。当年涉外业务保费收入(折合人民币) 490万元。

六、农业保险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保险业开始恢复生机。 1980年6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恢复营业,同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办理农业保险,几经反复,直至1990年农业保险才走向稳定。其间,养殖保险开办过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养鱼保险、奶牛保险;种植业保险开办过水稻育秧保险、果树收获保险、啤酒花收获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塑料大棚和地膜保险、烤烟保险等,这一阶段也是公司农业保险发展历史上试办险种最多的时期。虽然农业保险几起几落,经历了“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过程,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始终没有中断农业保险业务,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承担着国有保险公司的职责,坚持服务于农村,解除农民的种植、养殖风险。

1.养殖业保险

(1 )牲畜保险。1982年,自治区政府确定试办牲畜保险,研究制定了牲畜保险条款,提出开办业务的组织形式和承保办法,制定保险费率。确定牲畜保险金额以价格和口齿为依据,实行保险公司、兽医站、社员三家分保方式,即由投保人负责20%,其余80%由兽医站和保险公司实行二、八分保。三者相互依附,相互制约,有利于牲畜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如牲畜死亡,按比例分摊赔款;保险费率牛为3%,驴为3.5%,马、骡为4.5%。1984年5月,正式在吴忠县东风乡试点牲畜保险; 10月,牲畜保险陆续扩大到灵武县梧桐树乡和新华桥乡。 10月23日,灵武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保险公司、县畜牧科《关于在梧桐树乡开展牲畜保险的报告》 ,当年牲畜保险保费收入1万元。1987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提出了实行牲畜定额保险方案,对保险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保险费标准,统一赔偿数额,首先在贺兰县和银川市推选。年末承保牲畜1746头,收入保费7.9万元。从1988年开始,牲畜保险逐年下降, 1990年仅承保267头,收入保费1.2万元。1991年6月2日,灵武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扶贫牲畜保险的通知》 ,由民政从扶贫资金中解决农村启动保费,具体规定:牛每头扣留10.5元,驴每头扣留9元,马和骡每匹扣留14元。全区全年承保牲畜2124头,保额达到180.7万元,收入保费6.2万元。

(2 )奶牛保险。 1985年在银川、平罗、青铜峡试办奶牛保险,全区承保大牲畜、奶牛1400头,收入保费5000元。从此,奶牛保险在我区时断时续地实行,并成为养殖业保险开办时间最久、最主要的险种。

(3 )养猪保险。1958年开始在石嘴山、中宁、金积3县试办, 10月西安全国财贸会议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养猪保险随即停办。1985年又在青铜县叶盛乡重新试办,后又停办。 1989年,吴忠市为促进商品猪的生产,又开办了中断两年的养猪保险,共承保了365头,收入保费2000元,为探索我区养猪保险路子,促进商品养猪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 )养鱼保险。 1986年6月19日,石嘴山市办事处与市农业银行、市郊区水产站共同组成调查组对所属的7个养鱼基地提出试办养鱼保险的可行性报告。经人保宁夏分公司研究同意,于8月5日开始进行试点养鱼保险。试点中采取低保额、低费率、低赔付、按成本分成保险的办法承保,甲方自保三成,乙方保七成,商定放养鱼苗池每亩成本140元,保险期限8个月,放养鱼种池每亩成本180元,保险期限5个月,保费按2.5%计收。随后,在平罗、灵武开办了养鱼成本定额保险。 1989年制订了养鱼定额保险条款,保额和赔付单价表有所变动。1989年承保面积降到733亩,保额累计11.1万元,收入保费0.6万元。1990年,银川、吴忠市相继开办养鱼保险,仅银川市郊区承保养鱼面积822亩,保额达到20.5万元,收入保费1万元。年底全区承保1408亩,保额累计30.6万元,收入保费1.6万元。

2.种植业保险

(1 )粮场火灾保险。自1984年开办以来,解决了农村的一大难题,使国营农场、广大农民在夏收期间,因麦场火灾造成的夏粮损失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农业生产承包制的巩固,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安定。各级政府和农民切身体会到粮场火灾保险的优越性,使粮场火灾保险逐年稳步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粮场火灾保险是人保宁夏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史上规模最大、开办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险种。1984年,夏粮麦场火灾保险在银川、石嘴山、贺兰、平罗、永宁、灵武、青铜峡、中卫、中宁、固原等8个县38个乡和8个农场开始试办。保险期由夏粮收割到脱粒入库终止,最长期限40天,保险费按1.5‰计收。当年全区承保小麦12.8万亩,收入保费3万元。粮场火灾保险开办以来,为开发农村广阔保险市场,各地保险公司加大了对农民的保险宣传力度,采取在集市日设立宣传点,散发夏粮麦场火灾保险条款传单和汽车拖拉机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资料。同时,在居民住户显眼墙壁刷写“参加保险,利国利民” 、“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支援农业生产” 、“参加保险,有备无患” 、“发展保险事业,振兴宁夏经济” 、“组织经济补偿,支援国家建设”等巨幅标语,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增强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1985年,在川区各县市全面推广,对费率作了新规定:以乡、村、队为单位实行统保的,采取定额收费,定额赔偿;亩产500斤以上每亩收保费0.2元,出险后赔偿700斤小麦价值,每斤按0.2元计算赔偿140元;亩产500斤以下的每亩收保费0.1元,灾后赔偿350斤小麦价值,每斤按0.2元计算赔偿70元,费率均为1.4‰;单独投保的费率为1.5‰。当年粮场火灾承保小麦、水稻11.4万亩,收入保费19.2万元。

1986年2月26日,对夏秋粮火灾保险进行修订,采取定值办法承保,即定额承保,定额赔付,只保粮,不保草,在平均总费率为1.5‰的前提下,分为4个档次计收保费。每亩收保费5分,全损赔25元;每亩收保费1角,全损赔70元;每亩收保费1角5分,全损赔100元;每亩收保费2角,全损赔140元。当年全区承保夏秋粮场火灾保险153.4万亩,收入保费36万元。从8月25日开始,在全区各市、县举办“保险宣传周”活动。随着保险宣传工作的加强,特别是各级公司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有力地推动了农险业务的发展。(www.xing528.com)

1987年,采取以县投保为主、农民个人投保为辅的“双轨制”的统保办法。固原、西吉、隆德、盐池等山区县也开始办理粮场火灾保险,且发展势头良好。全区承保面积达173.2万亩,收入保险费36万元。 1988年,夏秋粮火灾保险承保面积达到186.8万亩,川区县市承保面达到80%以上,收入保费30万元。1989年,全区夏秋粮场承保面积144.2万亩,收入保费30万元。1990年,全区全面开办了农作物综合保险,以乡、镇、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按小麦、水稻、玉米3种农作物纳入保险范围,套种玉米每亩交保险费1.5元,单种玉米交保费1元。在苗全至收获入库期限内,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其保险资金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各出一部分,农民个人交一部分的方式联合筹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全年承保农作物面积达到139.3万亩,收入保险费40.5万元。

(2 )水稻育秧保险。1985年,银南地区科委为实施科技兴农计划,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从日本引进水稻育秧新技术,要求提供保险保障, 4月初试办水稻育秧及责任保险。承保育秧田3.14亩,承担责任18212元,收入保费417元。

(3 )果树收获保险。1986年开始在固原县黑城乡试点,承保191亩,收入保费1000元, 1987年4月制定正式条款,规定承保对象为种植果树农场、园艺场及个体承包果树专业户,对因暴风、寒潮、冰雹、洪水造成果树收获量减收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期限从果树开花至收获完为止。 1988年开始扩大到银川市和平罗、中宁县,全区承保面积1647亩,保额95.8万元,收入保费3.4万元。1989年承保2823亩,保额927.8万元,保费收入6.8万元。

(4 )啤酒花收获保险。1988年5月19日制定了啤酒花收获保险条款,承保种植啤酒花280亩,保险金额45万元。

(5 )森林火灾保险。1990年6月11日,泾源县保险公司与六盘山林场签订保险合同,承保森林火灾保险112.3万亩,承担风险金额899.1万元,收保费3.6万元。

(6 )塑料大棚、地膜保险。1990年在银川市大新乡试办,承保大棚3个,收入保费900元。

(7 )烤烟保险。1990年在固原县试办,承保面积15亩,收入保费0.2万元。

3.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背景及发展状况

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开展的核心。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都需要政策支持,只有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正面宣传,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对稳定农民生活、保障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而不是把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 、“增加农民负担” ,农业保险才会有发展的土壤。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的保险宣传也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开办逐渐深入,各级保险公司采取办黑板报、展板,在集市悬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横幅、设置咨询点、散发保险业务传单,回答群众提问等形式开展宣传。各地保险公司也和电影院、农村电影队合作,在放电影之前放映保险知识幻灯片。据统计, 1981年就散发各种宣传资料19种57000份。保险宣传的开展,为农业保险的开办做了很好的铺垫。

1982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开展农村牲畜保险的报告》 ,明确指示:“开展农村牲畜保险,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稳步推广。”按照此要求,人保宁夏分公司制定了牲畜保险的条款,并于1984年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试办。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同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 ,总公司提出《改革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 ,并于当年出台了国内业务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政策。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都对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给予十分有利的政策支持,在业务上表现为1980年至1985年公司农业保险累计收入保费仅为26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保费22万元、养殖业收入保费4万元,农业保险处于恢复阶段。1986年受有利政策因素影响,农业保险发展较快,当年收入保费达到35.7万元,开始进入平稳发展阶段,至1989年每年都以10%的增长速度迈进。为适应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尽快提高农险干部的业务素质,1989年4月、 5月和7月份分别举办了3期农险基础培训班,历时31天,186个学时,对来自全区各市、县、区支公司的28名农险干部进行了果树、西瓜、啤酒花、奶牛、养鱼等农险基础知识的培训。全体学员通过培训学习和实习,较好地掌握了自然灾害和病虫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掌握了奶牛和鱼类常见病的防治、饲养管理的技术要求,此次培训为公司积蓄了大量的农险技术人才,在公司农险业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0年,为扩大服务领域,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又相继推出产品质量责任、夏秋粮场储金、义务兵养老、计划生育养老、残疾人养老、森林火灾、烤烟等新险种。 1990年,共为1281个企事业单位承保财产险金额32.1亿元,为250万亩各种农作物和11万亩森林承担火灾、霜冻、雹灾等保险,农业保险保费达到60余万元。

1991年8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先后几次向自治区领导汇报农业保险工作,促成政府连续批转了《关于我区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的通知》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村保险县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并第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全区农村保险工作会议,提高了各级领导对保险的认识,大大推动了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年底,有7个县达到保险县有关指标,进入了全国保险县的行列。 1991年年末,各类涉农保险业务收入保费1010.6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同比增长64.35%,农业保险保费实现203万元,历史性地突破了200万元。

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战略决策。在这种改革大潮的推动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继续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1992年2月11日召开的全区保险工作会议上,确定国内业务增长速度不低于24%,保费收入计划达到8000万元,力争实现保费收入8500万元的指导性计划,提前三年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八五”规划保费收入指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公司的积极努力下,以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名义组织召开了“全区农村保险工作会议” ,与政府有关厅局联合召开了“果树收获保险和科技兴农项目保险座谈会” 。同时广泛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保险,扩展了保险影响的广度和深度。为落实全区农险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广农险业务,公司在各国营农、林、牧场已建立保险代办站的基础上,在银川郊区9个乡镇全部建立起保险代办站。 1992年,人保宁夏分公司继续保持业务高速发展的势头,保费收入突破亿元大关,实现了宁夏人保事业历史性的跨越。农业保险实现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最辉煌的一年。农业险业务收入472.9万元,增长132.73%,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435.3万元,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37.6万元,

1993年9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停止评审1992年度全国保险先进县的通知》 ,要求各地分公司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取消保险先进县达标项目,停止保险先进县达标活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对本区农村保险提出“取消达标、坚持自愿、继续发展”的工作方针。同时决定在中卫、永宁、贺兰、平罗四县进行“建立专项保险基金”的试点工作,即将县以下(不含县城)的全方位、多险种保险业务收入划给地方,以积聚专项风险基金。受此政策影响,公司农险业务开始下滑。

1994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保险体制改革要坚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的原则,明确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公司的业务经营开始向企业化转变。由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征是盈利性,加之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较低,农业保险高赔付率已不适合商业化经营,虽然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保障体系建立之前没有马上撤出,但已开始按照商业经营的原则改造原有险种,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有需求、有规模、有效益”的原则,维持微利经营。宁夏分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管理主要是强化制度建设,严格授权管理,突出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在“继续以业务发展为中心,提高效益为重点”的指导思想下,各核算单位本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发挥优势”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业务结构自行调整了保费和储金收入的增长比例。业务发展的重点放在了效益好的保费业务上,农业保险则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着重开发商品农业、创汇农业、科技农业等保险;农险业务主要在全区推开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征、保障范围较宽的“夏、秋粮场综合保险” ,同时在“夏、秋粮场火灾保险”基础上改造为“夏、秋粮场综合保险” ,该险种保障范围扩展了“打碾电机损坏赔偿”和“打碾人员和第三者责任保障” 。不仅取得明显效益,而且很受农户欢迎。同时在永宁、贺兰两县开始进行农村互助保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1994年的农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72.2万元。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230.4万元;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41.8万元,农险业务继续下滑。

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贯彻总公司有关精神,调整经营思路,确立了“遵循商业保险的经营原则,在重点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展业力度,优化险种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业务全面发展,从转换经营机制入手,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效益观念,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促进企业素质的全面提高”的指导思想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控制总量、增强实力”的工作方针。针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种植业以巩固发展“夏、秋粮场综合保险”为主,养殖业从发展奶牛保险入手的发展方针,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互助保险模式,农业保险业务仍然呈快速下滑态势,当年农险保费跌至150余万元。

第三节 经营管理重整

一、第一个五年:着力于险种开拓打基础

经营管理始终是保险企业发展的主要工作。在核算体制上,从1950年至1958年业务停办之前,是以县支公司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层单位,实行总、分、支公司三级管理。其纯收入的50%以总公司为缴库单位,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据统计, 8年间向国家缴纳税款4.7151万元,除赔款和各项费用支出净盈余87.8892万元,年平均为国家积累资金约11万元。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实行总、分、支公司三级管理经营统收统支,统一核算,统一减免税管理体制。1982年7月,分公司针对展业人员多,展业时存在承保草率、手续粗糙、保单填写不全、注明事项不清,只注意业务数量,忽视承保条件,不注重防灾等问题,制定了《保险业务工作需注意的问题及内务手续的若干规定》 ,并采取以会代训办法对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掌握承保的条件和规程,在填写投保单时,对保险财产的贮存坐落地址、财产性质、危险程度、建筑结构、生产流程、规章制度、消防设备等进行了解记载,使业务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在计划管理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着重短期计划,注意中期规划,侧重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同时注意做好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职工教育计划的编制工作。在编制年度业务计划上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顾全大局、综合平衡”的原则,采取先调查、预测,后编制的办法,每年第三季度,分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即派人到自治区统计局、计经委、财政厅及有关业务厅局了解全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物资设备、车辆运输、经济效益指标、劳动工资等基础上的变动情况,从中掌握各险种的可保财产,为编制下年度计划提供数据。第四季度,则对各市县支公司的完成年度计划情况进行预测,以险种投保的比重为依据,本着计划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下年度业务收入总计划和分险种业务计划。计划经报请总公司批准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执行。各市县支公司根据分公司的计划,按险种分解到股室,股室按人定岗实施完成,公司在计划财务处设立计划统计科,配备专职计划统计人员,负责业务计划的制定,按季对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在全区开展争当红旗单位、个人红旗手的竞赛活动,对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使当年业务飞速发展,收入保费达320万元,比上年增长55.4%。

二、第二个五年:着力于经营管理上台阶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 ,总公司提出《改革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 。从当年起国内业务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除各种人身保险暂由地方经营外,其他业务由总、分公司分保,30%的毛保费划分给总公司,分公司自留70%,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赔款和费用支出由总公司、分公司按比例摊还,对利润留成的计算基数中的赔款用固定赔付率30%加以确定,以稳定提取利润的留成水平,将原来5%的利润留成比例提高为7%。

为调动基层公司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区各支公司实行按保费收入、费用支出、赔付率、工作质量等指标的考核责任制。 11月,根据总公司指标,和“六五”期间宁夏保险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向总公司呈报了宁夏“七五”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1986年,分公司积极按照“有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对国内各种财产保险所得税和调节税一半交地方财政,一半交中央财政的办法,对利润留成实行定额上交,定额补贴,即按30%固定赔付率计算留利基数,按7%计提利润留成,对人均留利高的实行定额上交,初步理顺了分享保险税利问题上中央财政和地方的关系。

1987年,宁夏分公司开始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统一了留利水平,实行“定额上交,定额补贴” 。从1月1日起,根据“收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试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益的办法,利税五五分成,地方财政所得税收不纳入财政体制,全部留给地方,支援地区经济建设。

同年,针对机动车辆赔付率过高的问题,分公司加强对车辆理赔的检查分析制度,推选招标修理制度,车险万元赔案明显下降,赔付率比上年降低3.2%。对企财险重大赔案,聘请有关专家共同核损,求得赔付合理、保户满意。

1988年,全区各级保险公司从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入手,抓住防灾、理赔、计划财务管理、内审4个环节,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针对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建立与健全了货币资金管理、结算资金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制度。 7月,在永宁培训基地举办全区财务人员学习班,学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程序、会计报表等基础知识,以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随后,在全区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达标”评比活动,对照评比标准,查会计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查会计报表是否真实,查应收保费是否控制在3%以内,查上交资金是否按比例及时上交。把住理赔关,做到双人勘查,集体定损。对灵武地震灾害受损企业,分公司和灵武支公司邀请专家共同核损,剔除不合理赔款约50万元。固原支公司在民贸大楼火灾赔案处理中,对损余物资进行清理,减少赔案损失2万元。全区国内外保费收入2472.7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5%。赔(给付) 款950.6万元,综合赔付率36.5%,低于全国平均赔付率,费用率比总公司核定的低0.3%。会计决算表明,实现利润440万元,人均1.15万元,上缴利税427.2万元。

1989年,区、市、县保险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严格财务管理,经济效益显著。年初,在银川市支公司进行“三级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对石嘴山、吴忠、平罗、中卫、中宁支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四包两挂一奖” 。以保费收入、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人均利润四项考核指标与奖金、福利基金挂钩,为全年应发奖金和福利基金总额同四项指标实际挂钩,百分计奖。 1989年,全区国内外业务收入保费37125587.62元,实现利润10328597.75元,年人均实现利润25821.49元,上缴利税9177206.36元,实际综合费用率为11.42%,比总公司下达指标低2.39%。

1990年,继续扩大推行经营承保责任制和银川市支公司独立核算的制度。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在全区开展文明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从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入手,教育职工树立为企业和广大保户服务的思想,主动、及时、准确、合理处理赔案,帮助企业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真正起到为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为扩大服务领域,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相继推出产品质量责任、夏秋粮场储金、义务兵养老、计划生育养老、残疾人养老、森林火灾、烤烟等新险种。1990年,共为1281个企事业单位承保财产险32.1亿元,为250万亩各种农作物和11万亩森林承担火灾、霜冻、雹灾等保险。处理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6336起,支付赔款1414万元,伤残给付2887人,给付款23.8万元。实现利润1392.8万元,上缴利税988.9万元。

1991年11月28日的《宁夏日报》上,分公司刊登了向全区保户征求意见和举报的公开信。银川支公司新市区办事处还聘请了廉政监督员。这些工作和措施不但使广大职工受到教育,而且得到保户的一致好评,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通过几个月的治理整顿和教育、清理、整顿工作,整个系统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人心向上、工作向好、风气向正、纪律向严”的景象,不少基层公司被地方评为各类先进单位,分公司还被自治区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公司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标准的,包括党组、总经理室工作准则、守则、职责在内的业务、计划、财务、人事、监察、审计、政工、行政等8大类40余项规章制度,建立起初步适用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公司制定的人身险业务管理办法被总公司转发全国系统作为参考。

随着国家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果,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积极探索在计划管理体制下人事制度的改革之路。先后进行了开创性的人事制度四项改革:一是改原上级考核任命制为竞聘任免制。对分公司中层干部和中心支公司正副经理(同级)的任免,采取本人自荐、演讲竞聘、民主评议、人事部门考察、党组审定的办法。同时,对新提拔的干部特别增加了试用期,并形成制度。二是在机关各部门编制内,根据本人自荐,部门负责人挑选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对分公司一般干部实行合理组合。三是在系统范围内,对没有基层实践经验的机关干部和具有较好综合素质但缺乏管理经验的基层业务干部实行纵向的双向交流。四是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实行近亲回避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范围和金融系统内部,调整解决了干部中存在的近亲关系问题。总公司在1992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宁夏分公司的这次改革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机构改革方面,分公司党组根据总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关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改原宁夏分公司总、分公司两极核算体制为总、分、支(中心支公司)三级核算体制:一是完成了固原地区中心支公司从纯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的职能转变。二是完成了银川、石嘴山、两个支公司向中心支公司职能和管理机制的转换。三是组建了银南地区中心支公司。四是建立了惠农、彭阳保险办事处,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营业机构扩展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机构的改革和调整符合了公司建设和发展的要求。

确立“领导为职工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全员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文明优质服务推动业务发展:一是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文明优质服务标准》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职业道德规范》 。二是强化了人保公司“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8字方针的落实,加快对保险灾害、事故的理赔服务。三是广泛开展保险上门服务活动,在深化登门直接展业的基础上,重点转变以前保户到保险公司上门索赔,为保险公司主动登门送赔款,重大赔款召开赔款现场兑现会,拉近了保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扩大了社会影响。四是强化了机关的服务观念,切实为基层公司做实事,做好事,支持支公司全力为保户服务。

为了推动宁夏保险的快速发展,提出“宣传就是展业”的宣传工作指导思想,基本达到每周各类地方报纸都能见到保险消息,广播中能听到保险消息,每月地方电视节目中能有宣传保险的内容。据不完全统计,全年有400余篇稿件被各类新闻单位采用,其中有14篇为中央级新闻单位采用。达到自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宁夏保险宣传的高潮期,提高了人保宁夏分公司的社会地位,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

1991年,宁夏分公司明确提出了保费争超6000万的奋斗目标,同时提出“两年就位过亿元”的设想。 199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后,分公司立即制定了为大中型企业保驾护航的7项措施,全年国内外业务实现保费收入6661.9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141.74%,同比增长52.21%。其中:国内业务的城市产险部分收入保费3445.9万元,同比增长34.87%;农村产险部分收入保费1010.6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同比增长64.35%;人身险业务收入保费1984.5万元,同比增长95.82%;涉外业务收入保费220.9万元,同比增长14.04%。开办各类险种59个,增加10个新险种,仅开办新险种业务一项增加的保费收入,就占当年业务收入的31.7%,体现出保险需求的多样化。全年业务增长幅度高于全国保险平均增长率20个百分点,居全国人保系统前列。

三、第三个五年:着力于业务发展出成果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战略决策。在这种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宁夏分公司继续推动公司快速发展。1992年2月11日召开的全区保险工作会议上,确定国内业务增长速度不低于24%,保费收入计划达到8000万元,力争实现保费收入8500万元的指导性计划,提前三年超额完成公司制定的“八五”规划保费收入指标。在宁夏分公司8月召开的经理工作会议上作出了“增强三个意识” ,即大上业务意识。以业务发展为中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变“要我上”为“我要上” ,加快业务发展,占领保险市场,扩大服务领域。加强管理意识。完善以业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迈进。提高效益意识。按照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集团公司的目标,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化,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同时,积极探索推行“三级核算”运行机制,完善权、责、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颁发了《经营目标承包责任制奖励(试行)办法》 ,按业务收入、赔付率、费用率、利润、应收保费率、资金上划、内部管理等7项指标对所辖公司进行全面考核。实行了分配与工作业绩挂钩的改革,初步拉开了公司之间的分配差距,体现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根据公司迅速发展壮大的实际,加快了公司机构改革、建设的步伐,机关职能向管理经营型转化,进行内设机构的调整。

1992年4月22日,在我国《工会法》颁布之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召开了首届(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特邀各基层公司职工代表30余人,共86位职工代表参加了大会。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继续保持业务高速发展的势头,保费收入突破亿元大关,实现了宁夏人保保费收入历史性跨越。全年收入保费1.063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1.12%,同比增长59.38%,高于全国保险平均增速3.38个百分点,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业务按产险、寿险分类,财产险业务收入6162.3万元,增长38.28%,其中农业险保费收入472.9万元,增长132.73%;人身险收入4162万元,增长109.73%;涉外险业务收入折合人民币307.7万元,增长26.48%。1992年共处理各类赔案23452起,支付赔款3705万元,经济补偿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年在灾害事故频繁,费用增大的情况下,实现利润900.9万元,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

1993年2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在银川召开全区保险工作会议。总体业务计划确定为1.2620亿元,较上年实际完成增长18.7%。其中国内业务部分:城市业务5300万元,增长14.08%;农村业务1790万元,增长18.03%;人身险业务5170万元,增长24.22%;涉外业务360万元,增长17%。

自1992年年底到1993年年初,随着人保系统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宁夏人保业务迅猛发展的要求和应对保险主体增加产生的市场竞争压力,宁夏分公司党组、总经理室在1991年进行干部任用“试用期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干部人事管理“聘任制”的改革。对分公司管理的所有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和聘任。通过新一轮的干部评聘,一些老同志退休或退居二线,一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和管理岗位,对部分管理(领导)岗位的干部进行了横向交流,使公司中层领导(管理)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2月初,宁夏分公司代理网点管理处正式设立,负责全区代理网点管理工作。首先介入了从上年度开始的代理网点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对各基层公司代理网点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和实地考察,摸清了代理网点建设发展的状况,并进行了整顿。到1992年年底,全区共保留各类代理机构186个,代办人员706人。其中专职代理机构41个(城市29个,农村12个) ,代办员76人(城市29人,农村47人) ;兼职代理网点145个,代办员630人。在治理、整顿、巩固、提高的基础上,代理网点管理处会同各中支公司制定了《保险服务站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保险服务站文明优质服务公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整理印发到每位代办员,作为代办员的工作行为准则,初步建立起一套适用、规范的管理体系。

3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独立核算办法》下发实施。4月26日,公司将年初确定的18.7%的增长速度调整为35.8%,即力争完成1.444亿元的奋斗目标。

8月12日,在全区系统经理会议上,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改革部署,对寿险业务实行“独立记账、独立核算、自计盈亏”专业化经营的体改方案。在分公司设立人身保险部,各中支公司设人身保险科,自1994年1 月1日起实行专业化管理。根据总公司实行“人保系统内部强制分保规定” ,提出建立宁夏分公司内部分保制度和管理办法。

9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停止评审1992年度全国保险先进县的通知》 ,要求各地分公司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保险先进县达标属于取消项目,停止保险先进县达标活动。根据《通知》精神,人保宁夏分公司对本区农村保险提出“取消达标、坚持自愿、继续发展”的工作方针。同时决定在中卫、永宁、贺兰、平罗4县进行“建立专项保险基金”的试点工作,即将县以下(不含县城)的全方位、多险种保险业务收入划给地方,以积聚专项风险基金。

1993年,公司在企财险、机动车辆险、货运险等业务的发展上,紧紧围绕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有针对性的加强服务,对多年保险无事故企业采取“浮动费率” ,让利于企业,与区锅炉检验部门就“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提出新的承保方式。根据总公司与煤炭部联合文件精神,加快对煤炭企业的公关。在承保方式上,采取签订长期保单、一厂多险、一车多险、特约加成承保等,为财产险业务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还推出了计算机保险、自行车综合保险、乘机人随机行李保险、民用管道煤气保险等新险种。开展了产品质量保险、新产品责任保险,推动了财产险业务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货运险采取公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并举的方法,遏制了因铁路推出“保价运输”使铁路货运险大幅度下滑的局面。农村业务自采取自愿原则后,加大了宣传力度,使主要险种基本稳住。同时为拓展农村市场,分公司研究制定了《农村家庭财产定值不定物保险》实施细则,使农村家财险、简身险、粮场综合险有所扩展。县以下建立风险基金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人身险业务采取长、短险业务并举的方式,使各种长期性险种迅速发展,其中满期还本人身意外险业务呈现良好发展势头。通过充分调查研究,推出和开发了人身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手术麻醉平安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寿险“礼品保单”等一系列新险种。并与铁路、公路管理部门联合行文,在全区推出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和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寿险业务。年初,公司人险部门积极与区计生委协调,完善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内容,并共同向自治区人大提交了关于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八五”目标的报告;与区教育厅共同召开了首次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情况交流会,明确了“学平险”的代收费问题,巩固了学生险业务;与区卫生厅、教育厅、中国红十字会宁夏分会就开展中小学生及婴幼儿健康保险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当年召开的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期间,为“三会”代表提供了短期定额人身保险,扩大了人民保险的美誉度,拓宽了服务领域。涉外保险业务在做好“7 · 23空难”理赔,扩大理赔社会效应的同时,巩固和发展航空货运险和航空旅客意外险,积极发展非水险业务,稳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取得较好成绩。

1993年,宁夏分公司总保费收入1.3449亿元,完成总公司下达计划指标的109.7%,同比增长26.5%。国内业务中,财产险业务收入6848万元,同比增长20.3%;人身险业务收入5905万元,同比增长41.87%;涉外业务收入(折合人民币) 377万元,同比增长22.62%。全区四个中心支公司都圆满完成主要经营指标。全年共处理赔(给)付案22658起,支付赔(给)付款4302万元;涉外业务赔(给)付款161万元。全年实现利润918万元。保险的社会效益和公司自身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1994年1月30日,根据公司经营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扩大中心支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本着占领市场,自我调整、自我发展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了保费收入增长不低于9.5%,涉外业务增长不低于6%,保户储金余额增长不低于21.5%,确保全区利润增长10%的各项增长指标。

4月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举行总经理室与各中心支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仪式,标志着公司核算体制改革后,经营指标承包责任制的正式实施。公司逐步打破原行政管理模式,向企业化管理模式转换。分公司按照“管理经营”型,职能调整为“督导、管理、监督、服务” ;中心支公司按照“经营管理”型,职能调整为“督导、协调、管理、核算” 。在此基础上进行机构改革,转变了行政管理人员过多,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状况,并进一步完善了聘任制和合理组合机制。公司内部机构的改革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要求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了机构撤并、人员分流方案,职能处室由原来的14个精简为9个;人员一部分分流到基层挂职锻炼,一部分充实到展业一线从事业务工作,部分老同志或退居二线或因身体原因退养、退休。其后,结合机构改革进行“三定”工作,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责任目标津贴和奖金三部分,后两部分为浮动部分,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奖金与业绩挂钩的原则,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初步拉开了分配差距,强化了业绩量化考核机制。

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经营管理。业务管理主要是强化制度建设,严格授权管理,突出规范业务操作规程管理。财务管理紧紧围绕提高经营效益,转变理财观念,强化财务管理,重点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会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的调度、分配、分布和效益的监控和管理;解决资金割据、多头调动和占用问题;做好公司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在“继续以业务发展为中心,提高效益为重点”的指导思想下,各核算单位本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发挥优势”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业务结构自行调整了保费和储金收入的增长比例。业务发展的重点放在了效益好的保费业务上,财产险重点发展企财险、车辆险、货运险以及附加效益险种;农业险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着重开发商品农业、创汇农业、科技农业等保险;人身险业务则以“抓规模、争市场、创效益”为主导,长险、短险并举,在巩固现有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系列产品,大力发展个人交费的散户业务,简化承保、交费手续,扩大保险覆盖面。

1994年3月9日晚,宁夏电视台播出宁夏贺兰县金贵小学11岁学生马俊不慎掉进豆浆锅中烫伤,因负担不起医疗费用,使治疗陷入困境而求助社会的消息。马俊同学参加了“学幼险” ,可是应得全额3000元保险金已全部用于治疗,公司在全区人保系统内发起了募捐活动,共募集近2万元捐款。公司随后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办“学生、幼儿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当年5月即派出考察小组赴北京学习。按照“让利于民”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推出两款低保费、高保额的“学生、幼儿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一款是年交19元,可获得包括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额为44000元的保障;一款是年交25元,可获得包括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额为64000元的保障。在宁夏近百万中小学生和幼儿中,承保人数达到50%以上。银川市委、市政府把此事列入议事日程。在市委常委会专题会后,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专门召集市属新闻单位负责人部署舆论宣传任务;市政府就开展该险种的要求以“红头文件”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作出明确规定。银川晚报社牵头,保险公司参与,邀请医学界专家、学者及各大医院领导共商宣传舆论导向大计,对开办此险种过程中如何防止“大处方” 、“人情方” 、“搭车药” 、“假证明”等问题,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事项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向贫困山区捐资助学献爱心”活动,确定西吉县城郊乡马营小学为定点捐资助学学校,并于4月21日将15000余元的课桌椅以及教学用具和文体用品送到学校,受到县、乡领导的赞誉和全校师生的热烈欢迎。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组织的全区首届“师生平安保险”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于8月13日在银川召开。自治区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以及区、地、县三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自1986年以来,在我区开办的《师生团体平安保险》 《幼儿托育平安保险》等相关险种的工作经验,对在此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对进一步推动全区教师、学生、幼儿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内部的档案管理,结合自治区档案达标管理, 8月16日,人保宁夏分公司在永宁县干训基地举办人保系统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班。特邀区档案局馆专业人员就档案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培训,使公司档案管理达标上等级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年底前,全系统已有10个分支公司档案管理达标。

10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举行庆祝建司45周年全区文艺调演活动,调演的24个节目充分体现了广大保险员工的精神风貌,有6个节目被评为“优秀节目奖” 。

1994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主持召开全区大中型企业保险新闻发布会,推出为大中型企业保险配套服务的10项优惠政策,保证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巩固和发展;针对机动车辆险因零配件市场价格上涨,修理工时费提高而导致赔付率上升的实际,报经区人民银行批准,上调了机动车保险费率。在上调费率的同时,保险员工深入车险市场,强化服务,增进与保户的关系,并进一步密切与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大大抵消了因费率上涨导致车险业务的下滑,使车险业务保持了稳步发展;农村业务在全区普遍推开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征、保障范围较宽的“夏、秋粮场综合保险” ,不仅取得明显效益,而且很受农户欢迎。同时,在永宁、贺兰两县开始进行农村互助保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人身险业务继续贯彻“长短(险)并举”的方针, 8月份,召开首届“全区师生平安险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 ,对短险的巩固和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当年还推出社会公益性险种《学幼安康住院医疗保险》等,掌握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显示了人保公司的整体实力。在经营管理中,紧紧围绕向“商业保险公司”转轨这一核心,突出“三级核算”体制转换。首先,围绕效益加大调整险种结构的力度,通过修订条款、明确费用、加强考核等手段,抑制效益差的险种发展,鼓励效益好的险种发展,初步优化了整体业务结构。其次,狠抓全面规范化管理,从各级经理入手,举办了首期中支及县级公司经理岗位培训班,提高了参训经理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尤其是管理素质。财险全面强化了承保前的风险评估;理赔强化“双人查勘、集体定损、赔前审计”管理;车险全面推行“定损员”制度;防灾防损实行“谁承保、谁防灾、谁建档、谁负责”的防灾责任制;人身险加大计算机在人险业务管理中的比重等,加强了承保质量管理和理赔质量管理。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也都按总公司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得到加强。

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受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回暖不强的影响,企业盈利水平总体下滑,业务进入低速、调整发展时期。全年业务总收入(含代办业务) 13203.6万元。同比增长16.71%,增速低于全国系统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其中:国内财产险(含农业险)业务收入7279.5万元,同比增长17.42%;人身险业务收入5527.8万元,同比增长16.69%;涉外业务收入396.3万元,同比增长5.04%。全区年末有效储金1439.8万元。全年处理各类赔(给)付案30415起,共支付赔(给)付款7454.4万元(含涉外业务赔款771.1万元)

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调整经营思路,确立了遵循商业保险的经营原则,在重点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展业力度,优化险种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业务全面发展。从转换经营机制入手,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效益观念,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贯彻促进企业素质全面提高的指导思想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控制总量、增强实力”的工作方针。

在业务发展方向上,宁夏分公司各级公司积极实施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若干措施,采取灵活的展业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一厂多险、一户一策等多种办法,使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在困境中基本得到巩固。针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种植业以巩固发展“夏、秋粮场综合保险”为主,养殖业从发展奶牛保险入手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农村互助保险模式,使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5月1日,统一执行机动车辆保险统颁新条款和费率,启用新保单。针对费率调整后的展业难点,各级业务人员一方面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另一方面主动深入保户加强保险服务,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与公安、交警积极协作,开展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的专项斗争,使车险保费收入和经营成果较往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继续坚持铁路、公路货运险并举的方针,促进了货运险业务的发展。此外,一些基层公司通过营销方式改革,促进家财险业务的发展。1995年3 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批复同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试办A、 B、 C三种《PICC安泰保险卡》 ,首家推出具有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功能的营销型保险产品。在银川市几大商场试点营销“安泰保险卡” ,探索新的业务领域和展业方式。人身险业务围绕“巩固发展长险,重点发展短险,长短并举、优化结构”的思路,以“抓规模、争市场、创效益”为工作中心,对“简易人身保险” 、“独生子女保险”等已形成规模的长期险种业务,采取满期给付与新增递补平衡的办法,使长险业务滑坡的局面得到遏制。与此同时,各基层公司继续发展“司乘人员意外险” 、“师生平安险” 、“团体人身意外险”等效益险种,采取提高保额,附加其他责任的办法,促进了人身险业务的发展。当年,还在全国系统内率先推出了社会公益性险种“教师安康住院医疗保险” 。

在管理方面,宁夏分公司狠抓规范化管理:一是出台了《财产险业务管理工作意见》 ,制定了《财产险业务承保理赔权限》 ,进一步严格了财险业务管理。二是报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设立了“运输工具险部” ,下发了“加强车辆险管理的二十三条意见” ,并对车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三是先后编制了《人身险实用计算手册》 《人身险业务实务规程》等,着力增加寿险业务计算机管理的比重(实行“人机并行”过渡管理) ,规范化管理得到有效增强。四是结合公司实际,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指标考核体系,加大了利润和业务质量考核的比重,并采取费用、实收保费、利润挂钩的办法,使考核重点更加突出,经营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引导基层公司把提高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作为发展的基础工作。五是设立了再保险管理机构,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实施“法定分保” 。在举办培训班的基础上,推广再保险业务应用软件,集中进行“成数分保” ,加强了再保险管理工作。六是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自3月份开始,历时9个月,完成了全系统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家底,理顺了债权、债务关系,为下一步机构体制改革,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奠定了基础。七是对系统恢复国内业务十五年来的档案进行全面清理,共整理立卷31955卷,所属公司档案管理全部达标。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10 月1日起施行前开展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为目的的学习教育活动。9 月28日,人保宁夏分公司组队参加总公司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知识竞赛(重庆赛区)选拔赛,荣获该赛区第一名。

在员工队伍建设方面,人保宁夏分公司在系统内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各级公司把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的重点内容,与“爱司、爱岗、敬业”活动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活动紧密结合,比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水平。分公司还适时组织了新职工岗位培训,开展了财险、寿险、财会岗位知识竞赛等活动,促进了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1995年,全年收入保费1.608亿元,完成总公司下达年度计划的114% ,同比增长26.91% 。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实收保费1.159亿元,同比增长29.29% ;涉外业务实收保费(折合人民币) 474.1万元,同比增长62.81% 。寿险业务实收保费4019万元,同比增长17.72% 。期末有效储金1062.2万元。全年共处理各类赔(给)付案22000余件,支付赔(给)付款6205.1万元,综合赔付率50.92% ,较上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

第四节 社会作用凸显

一、经济补偿职能的发挥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宁夏分公司坚持“忠诚服务,笃守信誉”的宗旨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认真处理各种赔(给)付案件,积极组织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1981年11月29日,银川市织袜厂发生火灾,厂房、机器设备及成品车间、染丝车间成品、原材料受损,损失金额79503.81元,最后赔款额达到67445.94元,是恢复保险业务后第一笔大额赔款。

为提高理赔质量, 1982年7月20日,人保宁夏分公司通知要求对于保险汽车因肇事赔偿涉及到第三者责任赔偿时要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肇事赔偿的惯例规定为准,制定了《损余物资处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理赔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对机动车辆的理赔,掌握“抓条款把两关,具体纠纷不参与”的原则。1983年12月21日,银川市新城棉麻日杂商店发生火灾,本着“以保险条款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重契约,守信誉”的原则,公司赔款64667.94元。1983年全年共计赔款人民币51万元,美金2000元。

1984年1月11日,宁夏分公司发出《关于扩大理赔权限的通知》 。5 月6日,银川市新城区建材厂价值6万余元的产成品和原材料受暴雨冰雹袭击,公司及时赔付24854元。

1985年,在夏粮小麦打碾季节,中卫镇罗、西园等发生4起火灾,烧毁小麦264.4亩,中卫县支公司给84户农民赔款31383元。12月7日,中宁县支公司及时预付赔款3万元,使该厂及时组织人力,重新安装机器,恢复了生产。

1986年7月17日,宁夏分公司通报明确我区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赔款主要原因是包装不善,要求被保险人改善包装,减少损失,节约外汇支出。银川涤纶厂由德国进口价值2383.8万马克的弹力丝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国外业务处及时赔款76443马克,使该厂重新订货,及时投入生产。

1987年3月1日,在永宁召开全区防灾理赔工作会议,交流防灾理赔工作经验,先后下发《机动车辆险业务、理赔的几点规定》 《关于保险车辆肇事受损送修的通知》等文件,分公司要求对肇事保险车辆实行招标维修,使车辆赔付率下降了3.2%,进一步规范了理赔工作。

5月3日,永宁县望洪东和黄河渡口发生沉船事故, 22名学生遇难,各级公司积极参与善后处理事宜,向遇难学生家长给付保险金共计4.4万元。

10月22日,银川市复兴商店发生特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银川市支公司迅速查勘现场,先预付赔款40万元,帮助改造修复营业大楼, 12月3日,市政府主持召开赔款兑现会,该案共计支付赔款81万元。

1989年5月25日,银川铁合金厂二号炼炉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伤亡,银川市支公司及时赶赴现场勘查,分两次赔款共计43.7万元,使该厂在58天内恢复生产。中国机械供销总公司武汉中古公司在青铜峡订购铝锭203吨,投保铁路货运险,在3次运输中发生短损5.36吨。青铜峡保险公司派人去武汉与江岸区保险公司共同处理,赔款7.11万余元,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1990年3月25日22时25分,银川氮肥厂新水气车间2号快装锅炉因上水阀芯脱落和判断失误,造成断水,锅炉严重鼓包,致使锅炉报废。银川市支公司根据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条款规定,核损后赔款87220元。

1991年11月28日,宁夏分公司在刊登了向全区保户征求意见和举报的公开信。银川支公司新市区办事处还聘请了廉政监督员。当年5月初,农村果树晚春冻冻灾害发生后,公司系统迅速组织力量,深入银川等六市县的灾区查勘定损。预付赔款100万元,最终赔付达207万元。

1992年8月10日,固原县遭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灾,当天暴雨持续几个小时,平均降雨量达到109毫米,暴雨引发山洪灾害。灾情发生后,人保固原地、县两级公司立即组成4个理赔查勘小组,抢险查勘、安抚受灾保户,陆续兑现赔款。11月底,赔款全部兑现,其中,仅固原一县就为50余家企业、单位兑现赔款110余万元,为140余户居民兑现赔款30余万元,使之得以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93年5月5日19时30分,宁夏遭遇特大沙尘暴袭击,中心地带能见度不足10米,受灾损失最严重的中卫县,瞬时风力达到12级,据统计,仅中卫一县就有17人因此而丧生, 14人失踪, 1827只羊被大风卷入渠中淹死, 11595亩农作物遭灾,数百亩地膜、温棚被吹毁,此次自然灾害,中卫支公司共支付赔款58.3万元。

7月23日,西北航空公司执行银川—北京航线的2119次航班,于当日14时41分起飞时,未能正常升空,冲出跑道,撞上终止垛,翻入机场泥湖湿地,飞机解体。本次航班载客108人(不含机组人员)中56人遇难,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伤。108名乘客中有107人购买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部分旅客购买了“行包保险” 。人保宁夏分公司接到报案后,在黄河宾馆设立“空难保险金给付点” ,向遇难者家属给付保险金。对于伤者,则按保险条款约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伤残给付金,其中“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420余万元。 “行包险”赔付6万余元。

1994年8月5日,盐池县骤降暴雨,持续近5小时的降雨,造成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全县16个乡镇不同程度受损。全县受灾人口2.9万人,死亡13人,重伤10人。我公司迅速抢救保险财产、核查保险损失,共支付7家企业保险损失赔款32.3万元,支付27户受损家庭保险损失赔款3.1万元。

二、防灾防损作用的体现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保险防灾工作基本以防火为主,以企业保险财产为主要对象,辅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防灾防损工作。各级公司把防灾防损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防灾服务,促进安全生产。沿黄河地段的青铜峡、吴忠、石嘴山支公司经常与气象、防汛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雨、风、汛情预报,一方面为投保人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参与抢险抗灾。 1981年9月,黄河宁夏段发生洪灾,沿线人保公司组织员工共同抢险,保护了国家财产。

1982年,全区5个市、县保险公司为417个投保单位建立了防灾档案,提出了防灾防损建议2000余条。8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民银行关于我区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指出:“各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配合主管部门和消防等有关单位,切实做好防灾的督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吸收人民保险参加有关群众性防灾安全组织,使之更好地发挥防灾防作用。”在防灾防损措施上采取秋冬防火、春防风、夏防汛的“三防”办法。结合季节特点,配合公安消防、交通监理、农机管理、消防等部门,开展防灾宣传,深入保户检查安全措施。

1983年,为进一步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分公司成立防理科,专门从事防灾风险管理工作, 10月13日,公司在银川召开全区防灾理赔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和全国防灾理赔工作精神,制定了《关于防灾理赔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4年9月8日,公司又做出《防灾理赔工作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4年5月,灵武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处理露堆水泥财产险赔案中,发现该厂价值24万元的3000吨水泥没有防护措施,当即向该厂发出通知,限期整改。由于厂方资金紧张,无力整改,县保险公司又向县主要领导反映,引起重视。县财政拨款2万元,购防雨篷布32块逐垛覆盖。5月16日发生暴雨,该厂露堆水泥得到保全。

据统计, 1980年至1985年,宁夏分公司拨付公安消防、交通监理和重点保户防灾费34.4万元,补助购置消防器材设备,增强社会防灾能力。1986年1月中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配合公安消防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春节防火大检查,堵塞漏洞,防止灾害事故发生。 5月中旬,我公司配合区公安消防、经委在中卫大河机床厂召开防火安全现场会,使防灾工作日趋完善。

1987年,针对机动车辆赔付率高的情况,宁夏分公司制定了防灾工作10条标准,作为对各基层公司的考核内容。各级公司与公安、交通监理等部门合作,开展“百日安全竞赛”“保险交通安全常识竞赛”等活动,召开安全行车经验交流会、安全行车表彰会,提高司机和保户的安全行车意识,对违章行车的单位采取警告、停车整顿等措施,取得很好效果。 4月1日,贺兰县支公司召开车管人员座谈会,对重大事故进行赔案分析,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这些措施的落实,使机动车的肇事率和保险赔付率分别比1986年下降2.51%和2.36%。6月8日,分公司拨防灾费2.9万元,在银川、石嘴山、中宁、固原等地交通要道树立安全行车大型龙门宣传标牌14个,提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行车。人保银川市公司营业部为增强重点保户防灾能力,在11月30日召开投保企业座谈会,向50家中小投保企业赠送消防器材100件。

1988年,为加强重点保户的防灾能力,宁夏分公司用9.2万元防灾费购买消防车一辆,赠送给青铜峡铝厂,以增强该厂抗灾防灾能力。 5月,又与消防、安全、轻纺主管部门联合召开亚麻、造纸行业预防火灾安全会议,研究防火措施。 6月7日,为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 ,由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在交通事故多发点的中宁地段,组织开展以宣传《条例》为中心的路检路查,抽调交警干部57人次,在包兰县的古城子和迎水桥的新石沟,对过往车辆核查驾驶证、行车证、养路费和保险证,测速和纠正违章,共检查车辆4684辆,纠正违章660次。固原县支公司与公安、消防等单位取得联系,对80多个企事业单位的防火防灾工作进行检查,查出事故隐患20多个,督促改进,防止灾害事故发生。各地保险公司对夏、秋粮场防火也十分重视,主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组织人员与乡村干部共同巡回粮场,检查防火设施,场净粮入仓后召开表彰奖励会,总结经验。 8月3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旅游局、人民保险公司发出《关于加强船筏、渡口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要求切实加强渡口、船筏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户船舶的管理。从事水上运输者,应主动向所在地航监、船检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办理船舶保险。在旅游高峰期,要维护好渡口秩序,严禁挖客争渡和超载。

1989年1月5日,宁夏分公司与区公安厅消防总队、供销社在银川召开全区商业、供销系统消防安全座谈会,传达公安部《关于最近连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和商业部1988年12月29日召开全国商业系统安全工作电话会议精神,商业储运公司、区商业百货批发站、区供销社生资仓库、吴忠市供销社分别介绍了搞好防火安全的经验,并形成座谈会纪要,要求在春节前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行业安全治理。在人身险保健上,银川、石嘴山、平罗等公司采用赠送保健箱,配备常用药品的办法,使参加学生团体平安险的中小学校和参加简身险的单位,平时都有一定的药物保障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1990年3月23日,宁夏分公司与自治区气象局发出做好防灾、减灾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保险公司和气象台逐步建立保险与气象相结合的防灾防损系统,相互交换信息。气象站台及时为保险行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气象服务,保险公司负责督促保户与气象站台签订以防灾减灾为目的的有偿服务合同。对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根据观测数据向保户提供准确的证明材料,对农村保户在服务种类和收费上采取优惠的政策。 8月7日,为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区劳动人事厅、公安厅、人民保险公司、气象局又发出《关于对全区避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对重要建(构)筑物的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性能监督检测制度,确定受检的重点对象为自治区内包括中央在宁企事业的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火药库、油库、电力设施、通讯设备以及古建筑等,随即组织力量进行大检查,督促这些单位设置避雷装置,动员参加保险。银川支公司新市区办事处、交警新城二队还与辖区内100余个联系单位中的58个单位及保户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实行奖罚结合办法,减少机动车辆事故,提高保户防灾的意识。1991年7月10日,人保宁夏分公司根据国内许多地区相继遭受暴雨、洪灾、冰雹等灾害的情况,结合本地区已进入自然灾害多发期的实际,为了加强保险防汛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保险防汛救灾领导小组,设立了24小时值班电话,强化了保险在防灾防损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自治区政府《宁夏地震防灾减灾综合对策方案(试行)的通知》 ,将保险纳入全区地震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宁夏分公司在1992年3月21日给自治区政府呈送了《为加强防震减灾,大中型企业都应参加保险的报告》 。1992年6月25日,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地震局、人保宁夏分公司在银川联合召开了“地震减灾及地震保险新闻发布会” ,率先在全国推出本公司自行设计的《地震人身平安保险》条款,发挥了震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作用。1993年5月25日,人保宁夏分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1993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精神,对公司落实地震保险和防震减灾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要求所属公司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地震保险工作,积极与地震局(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好防震减灾工作,主动参与当地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月末,自治区经委组织保险公司和电力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突击对区内大型企业进行生产设备安全大检查,对保险公司在防灾防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给予充分支持。

1994年,防灾防损工作实行“谁承保、谁防灾、谁建档、谁负责”的防灾责任制。全区分四个地区推行“防灾防损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区实际,做好防灾宣传、安全检查、技术服务和建档管理四个环节的工作。

1995年2月,人保总公司印发《防灾防损工作规范》手册,要求保险费在1000元以上的保险企业,必须建立防灾档案。同年,公司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交警部门在防、反机动车盗窃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的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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