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而建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与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民所有制金融单位,是当时唯一的、全国性的国营保险公司。1952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筹建和领导, 1952年起,划归财政部直接领导。随着中国进入全面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受当时“人民公社化”运动“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8年撤销,仅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所设立的涉外保险业务部门维系涉外保险业务活动。
第一节 从小到大:宁夏保险机构的成长史
1949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在西安成立,管辖并筹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5省的保险公司。195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派曹镛、杨庆、行寄高3人来银川筹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7月1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正式成立,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西北区分公司领导为主,首任经理李青萍、副经理曹镛,标志着宁夏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宁夏省公司的领导根据中央政府和上级公司的指示精神,非常重视人民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宁夏实际全面加强对宁夏地区的组织机构的建设。
1951年3月,相继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中宁、中卫、吴忠、平罗、宁朔、灵武、贺兰、金积、永宁和银川市新城区10个市、县、区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 1951年4月至6月,分别将经济基础好,且居黄河沿岸及宁兰、宁西公路的吴忠、中宁、中卫三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升格为县支公司。1951年8月,在宁夏银北地区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石嘴山办事处。同年9月,在惠农县和盐池县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事处。 1951年8月14日,省分公司由银川市济民巷迁址银川市新华东街口办公。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副行长史思成接替李青萍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经理,呼寿田为副经理,全省保险职工达到70人。
1952年5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转发保险总公司关于自5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归财政部的指示, 6月,宁夏全省保险机构划归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省财政厅副厅长高益兼任省保险公司经理。省公司设人事科、业务科、秘书科、计划督导科、防灾理赔科。同年12月8日,将平罗、惠农两个县的保险特约代理处升格为县支公司,将银川新城、永宁、贺兰、宁朔、金积县的保险特约代理处升建成办事处。到1952年年底,全省辖属5个县支公司、 7个办事处、 2个特约代理处,职工254人。
1953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撤销,宁夏省保险公司改受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宁夏省财政厅的双重领导。7月25日,根据中央财政部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所属各公司停办农业保险业务。随后,平罗、惠农支公司,银川新城、宁朔、贺兰、永宁、金积、灵武办事处和盐池特约代理处撤销。省公司将6个科室合并为秘书、会计、业务3个科,公司154名干部先后调到其他单位(部门)工作。
1954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6月1日通过的《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 , 7月,宁夏省建制撤销,与甘肃省合并。宁夏省分公司派副经理呼寿田赴兰州,与甘肃省分公司共同商定机构合并方案。甘肃省分公司副经理李康甫带领工作组来银,负责办理接收事宜。 10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正式撤销,在银川市成立银川中心支公司,呼寿田任银川中心支公司经理,顾树林、许金箱任副经理,受甘肃省分公司直接领导。公司内设秘书、会计、业务股,职工22人。下辖中宁县支公司(人员6人) ,中卫县支公司(人员7人) ,石嘴山营业部(人员7人) ,分别办理中宁、中卫、惠农县保险业务。在吴忠市建立河东回族自治区支公司,任命曹镛为经理,杨勤福为副经理,受甘肃省分公司直接领导。支公司设秘书、会计、业务3个股,职工12人,负责办理吴忠、金积、灵武、同心、盐池县的保险业务,到年底共有保险职工50人。
1955年6月2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海固回族自治州营业所成立。1955年7月12日,经甘肃省保险分公司批准,将河东回族自治区支公司改为吴忠回族自治州支公司。1956年,保险工作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先后在平罗、金积县和固原回族自治州成立支公司。 1957年12月,撤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忠回族自治州支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吴忠市支公司。
1958年6月,随着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成立,宁夏辖区的保险机构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管理。6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财政组,研究确立了《移交工作方案》 ,进行移交。7 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正式成立,同时撤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在管理体制上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由财政厅副厅长储仲余分管保险工作,呼寿田主持分公司工作。(www.xing528.com)
第二节 “关、停、转” : 20年停顿的历史坐标
1958年10月,中央召开的西安财贸会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59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作出紧缩保险机构、逐渐结束保险工作的决定。 1960年2月,全区各级保险机构撤销,干部分批调出,仅留4名干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负责办理退保等工作事宜。
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保险业务的态度不断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大力恢复建设国内保险市场,但是,到195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压缩城市业务,国内保险业务走入低谷。 1954年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提出恢复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城市保险业务的方针,国内保险市场又有了比较大的发展。但1958年10月在陕西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对外保险业务转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办理,编制人数只定为30人。1959 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的精神,并部署善后清理工作。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等地相继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
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隶属于国外业务局,对外仍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到1964年,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7个,干部114人。196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恢复独立建制,当时的保险总公司包括工友在内总共8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也急剧萎缩。到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 。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中国人民保险的涉外业务一直在继续办理,为国家外贸进出口和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停办业务的根源
农村的人民公社化是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直接原因。按照当时的观点,人民公社规模大、人多、劳动力集中调配、资源雄厚、后备力量强,抵抗和抑制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公社有能力弥补灾害损失,即使发生大的灾害,公社之间可以互相支援,必要时国家财政也可以帮助。所以,人民公社自身的保险可以代替国家保险,农村商业保险没有必要再办理了。同时,在城镇工商业基本上是国营企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调剂的方式对各种灾害进行补偿。1958年10月的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认为,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形势的发展,原有的农村财贸体制已不适用,应当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的办法。对保险而言,人民公社化后,国内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对商品经济的否定是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根本原因。在当时的主流理论认识中,商品经济是作为社会主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强制保险的推行,将保险的商品属性取消,其实质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在强制保险政策的指导下,保险业务的开展已经与商品经济相脱离,并向社会保险靠拢,最终使得保险与自保风险、财政保障等风险管理方式合流,使得独立的商业保险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条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