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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保六十年:经济杠杆创造盈利!

时间:2024-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条款与费率:创造盈利的经济杠杆第一节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条文,它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理赔等有关事项,按性质分为基本条款、法定条款、选择条款、保证条款等。以上各项均与团体人身险保险费合并收取。

宁夏人保六十年:经济杠杆创造盈利!

第三章 条款与费率:创造盈利的经济杠杆

第一节 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正式条文,它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保险的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理赔等有关事项,按性质分为基本条款、法定条款、选择条款、保证条款等。在开展业务中,又以险别定出专业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公司成立后, 20世纪50年代使用的保险条款和所开展的业务险种,其条款除少数的小险种是参照外省的条文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自订的外,大险种都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颁发的条款。现将使用过的条款名称以险别记载于后,其原文有档可查,不再附录。

一、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险

执行的是195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定的《火灾保险条款》《火灾保险附加特款》 ,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 197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条例》 。

2.运输保险

执行的是195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定的《木船运输保险条款》 《汽车运输保险条款》 《驿运运输保险条款》及牲畜运输死亡险、偷窃及提货不着险、破碎或渗漏险、木船水渍险、联运保险期限等运输特约条款, 197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内运输保险条款》 。

3.汽车保险

执行的是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的《汽车保险条款》 , 1951 年9月2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印发的《汽车兵险特约条款》和《汽车兵盗险特约条款》 , 197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内汽车保险试行条款》 。

4.船舶保险

执行的是1950年7月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定的《船舶保险基本条款》 《船舶全损险条款》 ,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船舶强制保险条款》 , 1951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定的《木船船舶保险条款》 。

二、农业保险类

1951年至1953年使用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牲畜险章则(草案) 》及西北区保险公司转发的有关规定。1956年恢复办理牲畜保险后,使用的是甘肃省银川专员公署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拟定的《重点恢复办理农村牲畜保险业务计划》 。计划明确了办理业务的方针、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有关事项。随同计划的下达,附发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5年10月修订的《牲畜自愿保险办法(草案) 》 。

三、人身保险

1.团体人身保险

执行的是195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定的《团体人身保险办法》和《团体人身保险加保意外伤害、疾病医疗津贴办法》 。

2.简易人身险

执行的是195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定的《简易人身保险办法》 。

3.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执行的是1951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制定的《宁夏公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

第二节 费 率(www.xing528.com)

费率是保险费率的简称,是根据保险的类别和危险程度,由保险管理机关或保险经营机构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它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扩大保险承保面和增加保险收入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宁夏保险史短,加之地理、经济等条件,在保险费率上很少自定项目。20世纪50年代开办的大多数险种都执行的是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统一厘定的保险费率。在全国统一费率的基础上,有些险种的费率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作了一些浮动。现将费率按颁布年限和险种分类列明。

一、财产保险类费率

1.火灾保险费率

执行的是1950年12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新火险费率及限额,规定自1951年1月1日起实行。费率分7类,当时宁夏只开展和使用普通险、仓库险、露堆或罩棚险、工业险等4类。

1951年4月,国家公布的财产强制保险费率,系以财产所在地点之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为订费标准。建筑物按其构造分为三等。保险财产所在地如无自来水设备者,照本费率增加20%计算;保险财产所在地有自来水喷淋灭火设备者,照本费率减低20%计算;同一建筑物、露堆、罩棚、趸船,如有多种占用性质而费率参差时,所有财产应一律按其中较高费率计算。该费率均为保险期限一年之千分率,不满一年之保险,应按保险日数比例计算。

1979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率表》 ,只分占用性质,不分建筑等级。

2.运输保险费率

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运输险费率,分水、陆、航空和特种运输险费率4种。各种费率均按固定费率加上里程费率计算。水上运输险固定费率一律每千元7角。

3.汽车保险费率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0年关于修订汽车保险费率的指示,废止以前颁发的汽车险费率,自1951年1月起,实行新的汽车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1年9月21日,调整汽车兵盗险费率和拟定汽车兵险费率,并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农业保险费率

195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牲畜险费率作出决定。耕畜:牛4%,马5%,驴、骡4.5%;力畜:牛6%,马7%,驴、骡6.5%。 1956年,停办了的牲畜险在宁夏恢复业务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将费率调整为,耕畜:牛4%,马7%,驴、骡5%;力畜:牛5.5%,马9%,驴6.5 %,骡7%;种畜:牛3%, 5%,驴4%。

三、人身保险费率

1.团体人身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1年9月27日颁布的团体人身保险费率规定:按保险金额每月收取1‰,但要增收职业危险加费系数。加保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之费率,每月按保险金额的0.1‰计算;加保疾病医疗津贴之费率,每月按保险金额的0.5‰计算。以上各项均与团体人身险保险费合并收取。

2.简易人身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1年3月28日颁定的简易人身保险费率为:每份每月缴付5角。

3.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不分行驶路线一律按票价的2%收费。

第三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突出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国营保险公司,在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在防灾减灾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仅大力宣传防灾知识,检查投保人的防灾情况,还从保费中提取相当大的数额用于防灾、减灾。如1953年农村停办、城市整顿保险业务时,已投入280多万元用于地方防灾,约占保费总收入2.4亿元的1.2%。其次,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如1956年冬到1957年春发生寒流牲畜大批死亡,河北农村97.81%的合作社、江西79%的合作社得到保险赔款,没有影响生产。又如1949年到1952年火灾保费为4300余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赔款2890万元,赔付率为67.21%。再次,在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内保险业务开展的几年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国家财政上缴了巨额利润。1949年到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盈余2.2亿元,上缴国库6000万元。195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润为1.088亿元,其中二分之一上缴国库。1954年利润为1.5484亿元,二分之一上缴国库。1955年上缴利润为7155万元。1956年利润为1.5795亿元,二分之一上缴了国库。1958年国内业务停办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存了4亿元保险基金,除国外业务部留下5000万元,其余全部交给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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