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零”的突破:20世纪50年代宁夏保险业的发展
第一节 “强制险”与“自愿险”并行:开启经营发展的主引擎
新中国成立前,宁夏由于人口稀少,经济落后,以农牧业生产为主,民族工商业很不发达,因此没有专门的保险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揭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宁夏省为了配合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展宁夏民族保险事业,于1950年7月17日在宁夏银川市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从此宁夏民族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一、强制保险
1.国有(公共)财产的强制保险
1949年至195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以恢复国民经济为中心,在胜利完成繁重的社会改革任务和进行伟大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的同时,迅速恢复了在旧中国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使全国工农业生产在1952年年底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国民经济恢复这一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国内保险业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国营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旅客实行强制保险。
早在1949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发出指示,要求各国营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规定保险费可以列入成本,并且指出,参加保险可以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还可以得到国家保险机构对预防灾害工作的帮助。1950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据苏联办保险的经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实行强制保险的建议。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 ,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因保险而支出之费用,准予编入预算报销,或列入成本计算” 。同时,“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 。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照章收费补偿外,应积极进行防灾措施,负责对投保单位进行防灾设备的检查与指导” ,并“提取保险费收入之一部,有重点地协助改善城市的公共消防设备与交通上的公共安全设备” 。同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共6种,核定准予公布施行。在条例公布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迅速行动起来,在党政部门的支持下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承保工作。
强制保险是一项新的工作,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为了加强领导,专门成立了强制保险小组,主动与在京中央行政机关、国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合作总社联系,促请将此令分别依照垂直系统从速转发所属机构,以便及早办理投保手续。此外,总公司还要求各区、分公司重视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一方面通过短期培训提高保险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开展强制保险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宣传解释强制保险的意义和具体规定等。1951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实行强制保险》的社论。社论根据苏联实行强制保险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建设的实际,全面阐述了新民主主义保险政策,特别是批评了国营企业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两种错误思想。一是若干单位存在着“反正公家赔” ,保险不保险根本没有关系的错误思想。他们认为如果发生灾害,无论由财政拨款,还是由保险公司赔款,或是由企业自行设法解决,反正都是公家出钱,何必一定要保险。社论指出:这是一种资金问题上的供给制思想,是完全错误的。国家财政逐渐趋于计划后,发生意外灾害,不应当再依赖财政拨款来重新修建,否则将破坏国家的财政预算。如果由企业自行设法解决,即使是在灾害较小的情况下,亦会使生产计划暂时停顿,打乱了企业原来的经济核算;如果灾害严重,则企业本身一时无力自行恢复,这样,国家财产的损失将无法弥补。只有由保险公司赔偿,才不致影响受灾企业的恢复。二是若干企业持有强制保险是增加成本的观点。社论指出,因成本问题而不愿保险或减少保险都是不对的。其实,不包括保险费支出的成本,不是正确的成本,而是侥幸的成本,与未曾折旧的成本一样,既不真实也不正确。而且强制保险推行以后,由于保险面扩大,风险分散,保险费率就必然降低,因之所谓“增加成本”的影响亦将逐渐减少。
强制保险的推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施行的。 1950年11月30日,总行邀集中央财经系统各部,讨论实行强制保险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胡景澐在会议上作了题为《实行强制保险的重要意义》的报告,从而使强制保险工作首先得到财经系统的理解和支持。政务院命令下达以后,总行又多次下达指示和规定,对各级行(处)提出具体要求:代保险公司收取强制保险费及滞纳金;对当地保险公司推行强制保险业务,应尽量予以协助;对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财产,如不涉及国家机密,均可由该单位提供材料,由保险公司派员前往协助办理投保。同时,总行还作出规定:凡人保公司尚未设立机构的地点,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特约代理处办理保险;特约代理处应由其管辖行所在地之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为其主管公司,主管公司负责传达一切指示,分发一切印刷品及帮助解决有关疑难问题。强制保险在企事业单位中迅速推行后,多数企业比较容易接受,但一些事业单位由于经费没有落实,交费有困难。对此,总公司和各地公司都曾积极想办法,疏通渠道,加以解决。
1950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公司成立后,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险,采取自愿保险原则。 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强制保险条例和文件,指示所辖省(区)开展财产强制保险、船舶强制保险。1951年5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分公司指示宁夏省保险公司开展“财产、船舶”两种强制保险业务。宁夏省保险公司积极和当地政府联系,做好开办强制保险业务的准备工作,对开展强制保险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一是拟订宁夏省强制保险执行计划,报经宁夏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实行。二是为了搞好强制保险工作,指示各级保险机构和干部员工学习强制保险条例,提高对强制保险工作的认识。三是在6月2日,省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各市县的110家单位执行强制保险。四是利用各种会议、板报进行广泛宣传强制保险。五是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干部缺乏,为了更好地开展强制保险工作,首先在银川市进行试办,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进行推广。宁夏省财政厅在1951年9月13日转发《中央财政部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时,明确指示:宁夏省级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均依照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向当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当年宁夏省及银川地区的国营企业仅有13家,到1951年年底,投保了12家企业,保险费收入6400元。
1952年2月,宁夏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指示:“凡属本省县以上受政府供给或补助之机关、团体、学校、民教馆、图书馆、医院、林场、畜牧场等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财产强制保险手续。”
1953年3月,宁夏省保险公司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西北办事处133号文件,对不属强制保险范围以内的基层合作社的财产,也实行财产强制保险。4月,省财政厅和省保险公司确定,办理国家财产强制保险的地区,以中宁、吴忠、平罗、盐池、宁朔、灵武、永宁、贺兰、惠农、金积县为主,县属各乡暂不办理。
1955年4月14日,根据国务院指示,停办铁路、交通、邮电、粮食、水利、地质六个部属单位的财产强制保险。
1956年,通过中卫、永宁县的试点,在宁夏地区全面推行基层供销社由县联社统一办理保险。县以下供销社的财产保险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与县社签订协议书,统一承保;二是通过专区合作社、县社及政府的介绍,直接开展业务。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合营,手工业实现合作化。为配合国家社会主义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对工商合营厂商、手工业合作社,在保险费率上予以优待,按保险费低、保障范围大的财产强制保险办法承保。
1958年,根据财政部修改《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的指示,适当扩大了保险责任,增加了暴风、暴雨、雹灾责任。修订了保险金额确定标准和赔款计算办法,对固定资产和物资以协议书的形式加以注明。 1959年,国务院决定停办财产强制保险。1959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文件,决定停办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
9年期间,财产强制保险收入保费60万元,支付赔款12万元。
2.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我国对搭乘公路汽车的旅客均办理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这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是一种地方性的强制保险。有些地区早在铁路、轮船、飞机等全国性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实行以前,就开办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另一部分地区则是在上述三种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开办以后才办理的。到1952年年底,全国各地都已普遍办理。
1953年3月,在宁夏省开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宁夏省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各运输公司与所在地保险机构统一结算,保险公司付给代办单位手续费。为节省人力和时间, 1957年简化了保险费结算办法,取消各车站填列代收乘客保费明细表,改为每日各售票站填送日报单时,注明保险人数和保险费收入。同年,保险手续费由5%调为3%,将保险金额和医疗津贴由800元调为1500元。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此险种交给地方交通部门办理。据文件记载, 1953年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保险费收入13574元, 1956年保险费收入24000元。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开办,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后,对旅客本人或其家属提供了经济上的补偿,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了旅客卫生安全工作,配合了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并为国家积累了建设资金。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有效的福利互助制度。
3.船舶强制保险
1951年国家开办木船保险,后因地区不固定,船只分散,管理困难,事故较多,曾在整顿城市保险业务中停办。 1954年1月,在全国保险业务会议上决定继续办理木船船舶保险。
1951年至1957年,包兰铁路尚未通车,木船是宁夏省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的船只很少,多数为私人占有。办理船舶强制保险的,只有宁夏省航运局的几十只标志渡船和汽筏子。根据历史资料记载, 1953年全省船舶强制保险保费收入6017元,其他年份保险费收入甚少。银川中心支公司从1954年到1957年的4年中,船舶强制保险累计收入5500元。
二、自愿保险
1.牲畜保险
农村保险业务采取了自愿投保的方式,承保对象是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农村主要开展了牲畜保险业务,并试办了农作物保险。
农业保险的方针是根据保险事业的总方针,即“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而确定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常会受到意外灾害的威胁,尽管政府用各种方法来防止意外灾害的发生,但是却不能绝对消除,而分散的、个体的小农经济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弥补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组织农民进行集体互助。农民在缴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后就可以得到确切的经济保障,万一发生意外灾害,不致影响生产的持续进行。
开展农村保险业务,首先是从牲畜保险开始的。这虽然是借鉴了苏联开办牲畜保险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选择。来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华东区公司一年来的工作报道》一文写道:“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下的保险,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前提,我国的人口百分之八十为农民,所以开办农业保险,应为我们的最主要任务。农业保险,种类繁多,目前的客观条件尚不容一一举办,但是耕牛、马、骡、驴系属农民的主要财产,农谚有云:‘一条耕牛,半份家私’ ,可知农民对于耕牛的重视。我们不办农业保险则已,欲办农业保险,必须自耕牛保险开始。”上述记载,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当时的普遍认识。
1950年春,牲畜保险业务开始在山东、四川、北京等省、市重点试办,主要承保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个人所有的牲畜,同时也承保国营农场和其他单位的牲畜,承保范围除了包括用于农业生产或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牛、马、骡、驴以外,还包括专用于配种的牲畜和奶牛。在试办取得经验的基础上, 1951年以后,牲畜保险业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当时,大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都是同农村工作结合在一起,由中国人民银行代办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总是和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广告宣传也非常简单朴素。在当时的保险单据上印有“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口号,而当时的牲畜保险广告语也很简单,如:“一头牲口不保险、半个家当太危险” ,“要想牲口死不了,赶快去投保” 。
宁夏是1951年开办的牲畜保险,在开办牲畜保险的过程中,采取了各种做法,摸索出了一些经验,也得到了一些教训。新中国成立后的宁夏是个贫穷落后不发达地区,牲畜是农民的命根子,当时在民间流传着“庄家户一头牛,性命在里头” 、“牲畜半个家,全靠牲畜种庄稼”的说法。可见牲畜对农民的重要性。1951年2月,宁夏省保险公司在全国试办牲畜保险的基础上开展牲畜保险和养猪保险。省保险公司在保险干部缺少的情况下,派出工作组,分赴土改早、群众觉悟高的宁朔县、盐池县进行牲畜保险试点,经过五个月的努力,摸索总结了一些工作经验,同年7月份又在银川市五六个区重点办理业务。省公司为了加大宣传牲畜保险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民对牲畜保险的认识,在1951年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召开的第一届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开展农村保险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农村保险是金融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干部条件与技术的限制,以及农民对保险的认识还不高,先开展以耕畜、力畜为主的牲畜保险;为克服缺乏兽医干部,以区乡政府及有经验的农民组成牲畜保险委员会,对投保牲畜,进行民主评议;发生死亡后,各地可先赔偿,后报分公司,以及时赔偿,扩大影响;简化手续,以一次能办全部手续为适宜,取消评价单与健康检查书;分公司派熟悉业务的干部赴各地巡回,具体指导业务手续,克服下级干部业务生疏现象;依靠群众信任、群众配合,依靠党政机关开展农村保险;各地未设保险公司者,均在业务股内办理保险业务,并使保险业务与农村存放业务相结合。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结合西北地区第二次保险会议精神,经分公司研究部署,从1951年第四季度起,在全省14个县市开办了牲畜保险。
正当牲畜保险较快发展的时候,全国和宁夏省有些地方的牲畜保险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牲畜保险最初确定保险金额只能承保牲畜市价的八成,其余二成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以促使投保人爱护牲畜。后来因为有些地区反映八成承保,农民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便改成十足承保,后果是各地区不久又反映“牲口死了,可以用赔款另买一头” ,在农民中产生了不大爱护牲畜的副作用,因此又改为八成承保。又如,在重点试办经验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要求全面推广,操之过急,造成了某些基层干部在开展业务中搞强迫命令,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以致引起了党中央的关注。
由于业务发展较快,经营管理没有跟上,工作方法、手续混乱等原因, 1953年4月,根据中央纠正农村“五多”的精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停办农村保险业务。
宁夏于1952年2月试办牲畜保险, 1953年11月停办。在近3年中,全省共承保牲畜124691头,收入保险费243992元,支付赔款184764元,有5748头牲畜因死亡获得经济赔偿,既促进了农业生产,又使国家减轻了经济和信贷的负担。
3年的牲畜保险工作,对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使农民对农村保险的认识得到提高。宁夏中宁县四区一乡人民代表关福周等人,在1952年县上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说:“牲畜保险是政府给农民办的一件好事,保了险的牲畜万一出了事,可以用赔款另买一头牛,不误生产。保险是众人抬一人,十人出钱,一人得彩。”保险公司通过开展牲畜保险业务,督促农民改进牲畜管理, 3年中全省购买铡刀5398把,修建圈棚31188个,备驮鞍6344付,改变了畜无圈棚、长草喂养的习惯。同时配合兽医防治部门进行爱畜防疫工作,减少牲畜死亡。 3年的工作情况,利弊皆有,利多弊少。最大的好处是,在农村探索了办保险的路子,总结了办保险的经验,使农民对保险有了初步的认识;通过牲畜保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安定了群众生活,减少了国家救济费用的开支。导致牲畜保险停办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领导思想上有盲目冒进情绪,通过试办且承保少量牲畜就草率作出“农民欢迎”的结论,而忽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各项工作繁重这一实际情况,片面地、过高地估计了农民的觉悟,盲目推广业务,致使一些地方发生强迫命令,特别是领导在思想上存在着单纯的任务观点,向下布置数字超过实际可能,使担负具体工作的干部为了完成任务就只顾承保而不注意承保条件,把不少老、弱、病、残牲畜保了险。在评价保险金额工作上,有的任凭农民自报,出现了保险金额偏高偏低现象,相差悬殊,有的高出实际价格几倍,也有的一头只保几元。由于有的保险金额偏高,使少数参加保险的农民削弱了爱畜的积极性,造成牲畜死亡率高,赔偿金额多。相比之下,宁夏工作虽搞得较好,但赔付率也在75.75%。加之,保险条款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在赔案处理中,发生应赔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双方发生不少争执。经过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批评指正,多数保险机构及时纠正错误,使工作逐步好转,有些原来不愿意投保的农民又开始要求保险。牲畜保险停办后,共计退保牲畜38232头,撤销9个以农村业务为主的保险机构,转业154名干部。
1956年,第五次全国保险会议提出今后保险工作的方针任务是:“适应农业合作化社会改革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把业务重点转向农村,积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会议确定3条办理农村保险业务的基本政策,即每一项业务的办理,必须符合客观要求;每一项业务的办理,必须有助于促进社会财产和生产的发展;每一项业务的办理,必须考虑群众的负担能力,并贯彻符合经济核算原则。根据以上方针政策,为了又好又快地办好农村保险,宁夏地区恢复了原以农村业务为主,工作搞得好的平罗支公司,新成立了固原县和金积县支公司。在银川中心支公司内部设立农业险股,组织人员到农村进行经济调查研究,提出恢复办理牲畜保险的方案,制定出牲畜自愿保险办法。 1956年5月8日,甘肃省银川专员公署批转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关于重点恢复办理农村牲畜保险的工作计划》 。上半年在平罗县、银川市恢复了业务,下半年在中宁、中卫、惠农县办理了业务。吴忠回族自治州支公司当年也在吴忠市、金积县恢复办理牲畜保险(在这些县市恢复办理业务的有33个乡, 1个农场) 。在办理业务中,吸收了1953年前的经验教训,改进办法,加强向地方党政请示汇报,结合农村中心工作开展业务,避免了单行、单干的工作方法。认真贯彻自愿原则,防止简单生硬的做法。在平定保险金额上,根据入社价及现行市场价和牲畜的具体情况,采取对比的方法,逐一评定价格,防止偏高偏低。承保条件,采取牲畜一岁起保,牛承保八成,马、骡、驴承保七成。保险费率调整为:耕畜,牛4%,马7%,骡、驴为5%;力畜,牛5.5%、马9%、骡7%、驴6.5%;种畜,牛3%、马5%、驴4%。由于工作改进,费率合理,坚持“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的原则,业务发展较快,仅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就承保各类牲畜保险58919头,收入保险费249793元,支付赔款106801元,赔付率为42.2%,比1953年下降了33.55%。人民公社化后,停办了这项业务。
2.养猪保险
1958年下半年,在石嘴山、中宁、金积三个县试办,年底共承保3476头。当年,因国内业务停办,养猪保险同时也停办。
3.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包括普通火灾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两种。普通火灾保险主要承保私营工商业的财产,公民财产保险承保个人的财产。在我国的外国使馆和不少外侨的财产也投保了火灾保险。在实行强制保险以前,国营企业财产也自愿投保了普通火灾保险。
为了使私营工商业能够正常从事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和经营,督促他们加强防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了普通火灾保险业务,这也是国家保险机构建立以后开办得最早的一项业务。刚开办的时候,为了适应迅速开展业务的需要,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使用的火灾保险办法,只是对其中某些显著不合理的部分,如华人费率和洋人费率等,作了初步修改。1951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实行了新的全国统一的普通火灾保险办法。新的办法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大幅度降低了保险费率,大约比新中国成立前降低了65%。保险责任是火灾、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等所致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为了鼓励投保人在发生灾害事故时积极抢救保险财产,减少损失,新办法还规定了凡是发生灾害时投保人因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
普通火灾保险除了承保私营工商业的财产外,还承保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和城市手工业合作社的财产。为了适应县以下供销社地区分散、货物品种多、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了通过县社统一投保,按期凭账结算的简化保险办法,并实行了优待保险费的规定,体现了国家扶助合作经济的政策。到1952年10月,国家保险机构开办的普通火灾保险有了很大发展。据中南、华东、东北等76个城市统计,已投保的工商户占全部工商户的21.36%。
公民财产保险自1951年开始办理。当时开办的业务有职工团体火灾保险和简易火灾保险两种。职工团体火灾保险以厂矿、企业、机关团体的职工为对象,采用团体投保方式。简易火灾保险以一般城市居民、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为对象,采用个别投保方式。这两种方法都因为费率低、保障大、手续简便而受到职工和居民的欢迎。 1951年下半年以后,这两种业务在全国各个城市中普遍展开,并且得到了各厂矿、企业、工会和街道居民组织的积极支持,业务发展迅速,仅上海市一地, 1952年就有40余万户职工、居民参加了保险。
火灾保险是宁夏20世纪50年代的主要险种之一。从1950年起,先后在私营工商企业开办普通火险,在国家机关中开办团体火险,在公民中开办简易火险。1951年上半年末开办强制财产保险时,还承保了国营企业的普通火险,保险责任是火灾、雷电、地震、地陷、崖崩、爆炸等所致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保险费率根据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建筑等级、保险期限制定。这三项业务的开展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火险承保中,对加工物资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由加工户投保,保费由委托加工单位在给付加工户的工资中列支;二是由委托加工单位统保交费。
1952年,私营工商业开展爱国主义保险活动,各企业、各行业积极参加保险,吴忠、中卫、石嘴山等地区形成投保普通火险的高潮。 1953年,整顿城市保险业务,停办团体火险,收缩简易火险。1955年,银川中心支公司为了集中力量发展普通火险,积极组织动员银川市工商界的负责人、其他行业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宣传保险知识、研究保险问题。通过座谈会,工商界的负责人和其他行业的代表都表态参加保险,就连多年动员不保的“万庆公商号”也主动参加保险。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胜利,私营工商户转为公私合营企业,随着企业财产性质的改变,保险方式由自愿保险改为强制保险。1958年停办了火灾保险业务。
4.物资运输保险
我国办理的物资运输保险有轮船、木船、火车、汽车、驿运、航空等6种运输保险和各种附加保险,附加保险主要是沿海匪盗险和破碎渗漏险。物资运输险主要承保国营和私营工商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www.xing528.com)
1950年年初,全国城乡物资交流一度呈现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是,长期战争造成的地区之间与城乡之间的隔绝一时难以消除,许多旧的商业流通渠道遭到了破坏,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使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发生困难。1950年3月物价稳定后,虚假购买力消失,市场上出现滞销局面,私营工商业在暂时困难面前顾虑较多,消极经营,而一些干部思想上存在着重生产、轻流通的倾向,并盲目排斥私商在城乡物资交流中的作用,因此影响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影响工农联盟的巩固。为此,党和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疏通商业渠道,促进物资交流,而保证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一时成为活跃城乡的关键。为了使运输物资遭受损失时及时得到补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物资运输保险业务。
物资运输保险是城市财产自愿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部分。开办之初,承保的主要是国营和私营商业的运输物资,以后陆续承保了很多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工业部门的运输物资。1951年国营企业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大大推动了物资运输保险业务的发展。
在开办物资运输保险业务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针对投保单位主要是国营企业,其经济活动主要依靠计划调节的特点,充分发挥国家保险机构资金雄厚、信誉卓著的优势,在开展业务的方法上作了重要改进,主要是普遍采取预约保险合同的投保办法。
为了方便保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普遍委托运输机构代办保险手续,并在一些物资转运量大的火车站、汽车站和码头设立保险服务站,为便利零星分散物资投保起了一定作用。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方面,各地分支公司积极参加当地物资交流会的服务工作,不少地区保险公司与银行、税务、运输、邮电等部门一起,在物资交流会上设立联合服务处,并对成交物资和滞销的土特产实行优惠保险费的办法。
在当时运输条件比较差的条件下开展物资运输保险业务,对于促进物资交流,发展国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及时开办的沿海匪盗险业务,有力地配合了进出口贸易,支援了沿海地区物资的调拨,为反封锁、反禁运的斗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当时的宁夏,经济非常落后,既无铁路又无飞机航线,交通很不发达,物资运输保险是人们关心的一件大事,只有通过物资运输保险,才能保障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在遭遇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
1951年,宁夏开办的物资运输保险有:木船运输保险、汽车运输保险、驿运保险、邮包运输保险、破碎渗漏保险、偷盗及提货不着保险、牲畜运输死亡保险等7项险种。在承办的方法上,保险公司采取了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物资预约合同、航运部门代办等形式。为推动业务发展,1951年,省保险公司在省航运局和石嘴山、莫家楼航运段设立代办处,委托银川市史盛恒运输商楼做私营汽车运输保险代理处。1952年,省分公司先后与省贸易公司、省合作联社、省盐务局、省粮食厅等单位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主要是对宁夏的盐、卤咸、枸杞、白麻、药材、畜产品(滩羊皮、羊绒)等主要土特产品出境贸易及粮食外调外运进行运输保险保障,全年收入保险费16万多元。 1957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新费率,规定保险费一律按保险金额的1%计算。根据这个新规定,银川中心支公司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汽车、驿运运输保险费率及南长滩至包头黄河木船运输保险埠际费率。由于费率降低,保险责任扩大,运输保险形势逐年好转,保户不断增加。
5.运输工具保险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办理的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有汽车保险、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这3种保险都是自愿保险。在1951年实施强制保险以前,曾对国营企业的船舶办理了自愿保险。汽车保险主要承保地方国营交通运输部门和国营厂矿的汽车。私营工商业投保的汽车起初占整个业务的30%左右,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比重逐年下降。此外,在我国的各国外交使馆和外侨的汽车也参加了保险。随着国家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汽车保险业务逐年增长。汽车保险的规章办法,也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作过多次改革,其中保险费率经过几次调整以后,只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前的28%左右。
在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初期,国家保险机构曾沿用了旧中国汽车保险的办法,办理了汽车公众责任险,这是汽车保险的附加保险。加保这种保险以后,如果投保人使用保险的汽车发生事故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财产,依法应由投保人负责赔偿时,国家保险机构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是,后来对这项业务的开办发生异议,认为这一险种的开办会减轻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心,有副作用,因此1954年就停办了。
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都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的保险业务。在木船运输业和渔业合作化以前,承保个体船民、渔民的木船,合作化以后,承保合作社的木船和渔船。
运输用的木船和沿海广大渔民使用的帆船,虽然都是比较落后的生产工具,但当时却都是我国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产事业中的重要力量。开办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对于船民和渔民发展生产并提高生活福利水平是有好处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船民和渔民由于刚刚摆脱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压迫和剥削,生活还很苦,生产工具破旧,生产活动还是分散地一家一户进行,一旦遭遇灾害,将造成生产和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因此,很多船民和渔民都有保险需要。合作化以后,组织起来的船民和渔民,不论在生产上还是生活上,都比分散经营时有了保障。但刚刚建立的合作社毕竟家底薄,公共积累不多,遇到较大灾害损失,合作社也无力量弥补,又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解决。这样,不少合作社也愿意参加保险。
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在1950年到1951年期间先后开办。1952年起,全国凡是有木船运输和海洋渔业生产的省、市、自治区,都普遍办理了这两项业务。由于有了保险保障,受灾船民和渔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及时补充新船或修复受损的旧船,不仅减轻了国家救济的负担,而且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预防灾害的工作,减少了木船和渔船的损失。
为了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1951年,在宁夏省开办以木船、汽车为主的运输工具保险。20世纪50年代,木船是宁夏的主要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是城市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开办后很受群众的欢迎,保险业务发展较快。1951年至1952年,保险费收入居全省收入第三位。但因工作地区不固定,黄河水每年发生的涨落使河岸塌方的情况不一,经常造成黄河码头转移和船只分散,加之管理和教育工作跟不上,发生事故的隐患较多, 1953年整顿城市业务中,一度停办。因这项险种受社会欢迎,停办后群众反映较大,物资运输部门要求继续办理。经请示上级后,省保险公司于1954年1月召开保险业务会议,决定从1954年起继续办理木船船舶保险,并对保险条款及承保办法作了修改,在中宁、中卫、石嘴山三个地区恢复办理业务。为了减少水运事故的发生,要求各级保险机构在每年开河时,配合船运部门向船民进行爱护人民财产、安全行船教育。承保船舶时,只保船壳,不保船具;自愿投保,保费兑现;保前对船进行检查,合格即保。这些措施,得到船民的支持和赞同。
1954年以前,宁夏没有私人汽车,参加保险的单位都是国营单位,保险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1954年撤省与甘肃省合并后,给保险业带来一定困难,银川、吴忠地区承保的公车,往往因甘肃省运输公司的计划下不来,影响到车辆的续保和新增车辆的投保,虽经协商,但问题时有发生。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后,区运输公司又有自保情绪,客货车不愿意投保,仅保了一些非运输部门的车辆,一年只收入保险费2万元左右。(根据历史资料记载: 1957年,银川地区承保汽车207车辆,收保险费23995元;承保木船525只,收保险费13210元。 )
6.人身自愿保险
人身保险又称寿险,是以人的生命和人身的机能为对象的保险。其目的是在人的生命和人身遭受事故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或到期支付规定的保险金,具有为群众提供经济保障、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作用。
我国的人身自愿保险业务,新中国成立前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审批私营保险公司复业时,只批准了部分私营产物保险公司复业,而没有允许私营人寿保险公司继续开业。因此,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人身自愿保险,完全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当时办理的人身自愿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按集体方式投保的,不带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另一类是按个人方式投保的,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其中主要是简易人身保险。
新中国成立初期,机关和企业职工的待遇还不高,国家财政经济力量还不很充裕,社会福利制度还不完善。职工如果发生疾病、死亡、伤残事故,往往会给家属或本人带来经济困难,而职工所在机关或企业又无法完全解决。为此, 1949年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上海市试办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 1950年起陆续在全国各省、市开办。.
(1 )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是一种按照集体方式投保的定期一年的保险,对于参加保险的人,不分年龄和健康状况,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参加保险的人如果死亡或者因为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保险机构付给保险金。这种保险费率比较低,手续也比较简便。当时大量的中小型私营企业,一般还没有什么福利措施,团体人身保险开办以后,一些私营企业通过劳资协议,由企业方面负担保险费来代职工投保,这样不仅保障了职工福利,也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1951年,随着财政经济状况逐渐好转,国家开始对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职工和铁路、航运、邮电部门的职工实施劳动保险,使这些单位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但是,实施劳动保险还只是一部分单位,并且待遇标准不是很高。没有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继续为职工办理团体人身保险。
此外,一些由职工自己负担保险费的单位也在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后继续参加团体人身保险。到1953年年初,全国参加这种保险的职工近100万人。
团体人身保险1950年在宁夏开办,保额高,保费低,初开办时带有信贷金和医疗津贴。1952年,由于公私企业和机关团体实行劳动保险或公费医疗制度,在保险中取消信贷金和医疗津贴。
(2 )简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带有储蓄性质,保险期限比较长的人身保险。这种业务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都按份数计算,每一份的保险费相同,每一份的保险金额因被保险人的年龄大小及保险期限的长短而不同。被保险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都可以领取保险金。此外,被保险人在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以向国家保险机构申请借款,也可以申请退保,领取规定数额的退保金。
195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颁布《简易人身自由保险办法》 ,保险期限分为10年、 15年、 20年三种,保险费每月交付一次,当时主要承保对象是城市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搬运工人和其他个体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家属。这些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生活得到改善,逐渐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但对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困难还没有力量应付。为此,国家保险机构开展了按照个人方式投保并且带有储蓄性质的简易人身保险。由于这种保险带有储蓄性质,保险期限比较长,又要每月缴付保险费,所以,地区间业务发展差别很大,有的地区业务发展缓慢,而有的地区业务发展较快。到1952年年底,全国参加这种保险的约有10万人。
1951年,宁夏开办这些险种。当时以厂矿企业工人、私营和合营企业的店员为主要对象,采取在机关、厂矿企业单位聘请代办员的方式办理业务。初期因人们认识不足,加之保险办法不够完善,缺乏经验,发展很慢。1953年整顿城市业务,采取收缩措施,既不主动争取,又不向农村伸展,对主动要求投保者,言明保户自动上门交费,否则作为自动退保或失效,业务实际上处于停办状态。 1954年,甘肃省分公司对简易人身保险业务进行改进。 1956年,根据上级精神和外地经验,又对简易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修改。修改办法规定:“承保对象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及机关、企业职工为主,以完全自愿、有交费能力、工作固定三个条件为基础。在市民中一般不作发展,但个别条件好的仍可争取;启发保户自动交费,在承保人数较多的单位建立义务保险员;对承保有效保单交费未满两年而要求退保的,按满两年退保金比例退费;对无意失效的保户复效时,不再写申请书。 ”由于办法得当, 1956年投保1052人,有效保单1370份,纠正了过去造成的不良影响。 1958年,采取人人动手、划片包干、争取保险的方法,当年承保7589人,有效保单10433份,比1956年增长8倍。
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开办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业务都是按照集体方式投保的,在保险责任方面,除了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给付保险金外,还包括给付意外伤害医疗津贴的责任。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乘坐长途汽车的旅客为对象的保险。旅客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需要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予医疗费;造成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依照保险合约之有关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这项业务1951年11月在宁夏开办。当时宁夏省保险公司制定出的《宁夏公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中规定:“公私之公路运输机构及经政府核准之私营长途汽车公司,其乘客应参加保险,凡购票乘车之旅客,均为被保险人;自乘客购票上车开始,至到达其旅客终点之车站下车为止;乘客的保险金额每人800元,保险费为票价的2%,并在票价内收取;给付金额,死亡者给付保额之全数;丧失部分身体机能者,给付不超过保额40%。医疗补助费,轻伤者不超过10%,重伤者以保额30%为限。” 1953年对此项保险实行强制。
三、涉外保险
新中国成立前,宁夏省没有开办过涉外保险。那时候没有港口码头,也没有进出口物资运输,所以在20世纪50年代期间涉外保险一直是空白点。
1979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成立后,与中国银行银川分行合署办公,负责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当年,办理人民保险总公司和口岸保险公司承保宁夏进出口物资的残损检验,未直接承保业务。1980年4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向自治区各厅、局、委、办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引进成套设备追加外汇保费计划的函》 。自4月14日起开办陆、海、空、邮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对向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西德等欧美国家和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地区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出口中药材、发菜、黑红瓜子等土特产品和滩羊皮、羊绒、地毯等畜产品以及亚麻布等纺织品,都在区内投保。 10月,对出口险费率作出规定:投保综合险者为0.3%;走陆路不愿保综合险者0.17%;走海路的可投保基本险,也可保战争险,两者均保的费率为0.34%,不加战争险者为0.3%。当年办理保险业务26笔,收入保费1947美元。
第二节 “减法”破题:变被动赔付为主动预防
防灾防损是保险公司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加强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必要手段,是保险公司的任务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赔的原则,把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在灾害发生之前,把各种可能出现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患于未然。
赔付是当被保险人因病和遭受意外事故或由于上述原因而残疾和身故,以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达到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确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理赔是被保险人享受保险权利和保险公司履行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职能作用的主要标志。因此,理赔工作的好坏直接反映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信誉。
一、防灾防损,预防或减少灾害事故
春季防风、夏季防旱、秋季防汛、冬季防火,这是我国人民总结出来的防灾谚语。防灾防损是保险的重要职能之一。宁夏省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始终坚持“防重于赔”的原则,采取“参与配合、组织推动”的基本做法,把防灾防损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去做,并始终与这些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交通事故等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作斗争。保险公司经常与社会防灾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整个社会防灾工作中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和应有的贡献。20世纪50年代,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下,保险公司与公安消防、畜牧兽医部门相互配合,经常深入工商企业单位进行防灾防损的检查,查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进。为减少牲畜死亡,保险公司配合兽医部门对农牧民进行牲畜防疫教育,注射防疫苗,督促农牧民改进饲养管理。 1951年到1953年,保险公司拨出防灾费为农民购买铡刀5398把,修建圈棚31188个,改变了畜无圈棚、长草喂养的习惯。为提高消防能力和减少航运事故,又拨出防灾费5200元,补助银川市购置消防车,补助省航运局在古城湾修建码头,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防灾职能不断强化。
在开展货物运输保险中,为确保运输物资的安全,减少损失,各级保险公司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鉴于当时木船为宁夏的主要运输工具,船只数量多、分散和流动性大,船工生手多、航运经验不足,加之黄河水流湍急,滩险较多,触礁、搁浅、碰撞事故不断发生等情况,省保险分公司与省交通厅航运局于1954年4月联合发文,要求各航运段“做好护航道的建设,对水位进行适时勘测,保证安全行驶;各段应做好船只检验和丈量,考核艄工船工技术,严格检查来往船只,防止超载;深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航行的互助小组,发动船工、船民修订爱国公约,明确职责,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防护设备。运输船只发生事故时,各航运段应迅速发动船工抢救” 。1955年1月,银川中心支公司对1954年发生的150件航运事故进行检查,并转发了黄河中游管理局制定的《船只经过大桥应遵守的七项制度》 ,从而减少了航运事故的发生。
二、合理理赔,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和个人重建家园
自195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一贯坚持“忠诚服务、笃守信用”的诚信服务理念和“重合同、守信用”的经营原则,在理赔给付中,按照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发生的每一案例都能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严防骗赔。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坚决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严格按照理赔给付的工作程序予以办理。对经公司审核,确属保险责任的,给予及时赔付,使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应有的利益。对不属于责任范围的案例,则坚决不予赔付。
1951年至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保险分公司共支付各项赔款596923元,占保费收入的25.84%。通过及时处理大量的理赔案件,使受灾企业较快地恢复了生产和经营,使个人重建家园。
第三节 创业经验:人民保险的宣传与管理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永恒的主题,保险企业的生命在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以来,始终把经营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赢得了社会信誉。
一、保险宣传
1950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后,就把保险宣传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环节。起初,主要是向政府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险的保障作用,宣传各类保险条款和投保的程序,提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20世纪50年代,主要依靠保险从业人员深入农村田间地头、城镇居民家庭院落,挨门逐户宣传。省分公司还专门编排了《空难消除》 《保险快板》等剧目,组成9人演出队,在银川街头演出,夜晚在公司门口“拉洋片” ,结合民间艺术进行宣传,对群众认识保险、参加保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财务管理
经营管理始终是保险企业发展的主要工作。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等方面的经济利益制定的一整套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核算体制上,从1950年至1958年业务停办之前,是以县支公司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层单位,实行总、分、支公司三级管理。其纯收入的50%以总公司为缴库单位,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据统计, 8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国家缴纳税款47151万元,除赔款和各项费用支出,净盈余878892万元,年平均为国家积累资金约11万元。
三、干部培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后,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干部,而没有干部就谈不上开展业务。宁夏保险干部是从以下渠道解决的:一是由西北区保险公司派来的过去从事过保险业,对业务比较熟悉的同志(如曹镛、杨庆、吴松林、徐辛甫、钱德芳等) ,以这些人为骨干帮带年轻干部。二是由西北区保险公司在西安招收的社会青年和旧职员,经过“三原保险培训班”培训半年后,再分配到宁夏工作。从1951年至1952年,两年共分配60多人。三是在宁夏当地招收社会青年,经过2至3个月的短期培训,即到实际工作中锻炼。1950年至1952年分批招收、培训干部100多人。四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分配来的少数中层骨干和复转军人。到1952年年底,宁夏共有保险干部254人。为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选送一部分干部到保险总公司专业班学习,请西安财经学校给予代培。通过各方面的学习,并结合每年的年终总结,对干部的工作政绩进行考核,鼓励先进,促进后进,使干部迅速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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