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高度统一:新中国保险业的创立(1979~1996 )
第一节 追溯:中国保险业的渊源
中国民族保险业起始于1865年在上海成立的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义和公司保险行创办伊始,为维护民族尊严,便利华商投保,在保险单上采用一面汉字、一面英文的书写方式,创保险业的先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创办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先河。
1875年,以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创办了保险招商局。19世纪中叶,外商轮船公司凭借政治特权和装备先进机器的现代化轮船,在中国的沿海、内河通行无阻。当时,中国的水上运输工具则是旧式的沙帆船等。这些落后的小木船与外商吨位大、速度快、安全以及收费低的新式轮船,简直无法抗衡竞争。因此,原有的沙船业逐渐衰落,中国的船运业很快就被外商所操纵。对此,清廷朝野大为震惊,议论纷纷,引以为隐患。于是,1872年12月23日经直隶总督李鸿章奏准奉旨试办轮船招商局。1873年1月14日,上海轮船招商公司正式开张,半年后改为轮船招商总局。当时,由于中国船舶保险市场为外商保险公司所垄断,外商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对轮船招商局采取挟持态度,特别是英商在中国的船运方面占有很大优势,企图挤垮扼杀新兴的民族轮船公司。如招商局轮船首航需要办理船舶保险,外商保险公司则借口中国轮船悬挂龙旗鱼旗拒绝承保。而当时中国尚没有可以承保船舶的华商保险公司,只得再三洽商,尽管保费奇高,近乎敲诈,但轮船招商局也只能接受。在此情况下,清廷洋务派首脑人物李鸿章意识到欲求富国自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 ,乃准由轮船招商局总局筹组保险招商局。于是, 1875年12月28日创立了保险招商局。创办保险招商,是中国人自办船舶保险的初步尝试,受到华商的热烈欢迎。招股告白在《益报》和《申报》刊登后,很快就投股愈额,从各口岸来投股的更多,到年底,投股额达20万两,承保额也相应增加,业务发展顺利。
光绪元年十月初七(1875年11月4日) , 《申报》刊登了成立保险招商局的消息。保险招商局的创办,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在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上的垄断,支持了新兴的民族船运业。可以看出,华资保险业的创设,一开始就是在与外商斗争中得到发展的。保险招商局开办半年多后,在1876年8月19日,仁和水险公司成立。1878年,济和船栈保险局成立,专保仁和水火险公司的溢额和轮船招商局的码头、栈房和货物火灾保险业务。后来,由于轮船招商自身的衰落,加上外商船运公司的排挤以及军阀连年混战,强令扣船征用,造成轮船招商局巨大亏损,仁济和水火险公司大部分资金滞留在轮船招商局,无法收回,影响资金周转,本身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刊载,仁和水火险公司经股东会议决定,暂行缩小业务范围,停办水火险业务。其主要原因,首先是仁和水火险公司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在人事安排、资金运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受制于轮船招商局,不能充分发挥积极进取开拓业务的作用。其次是在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仁和水火险公司受外商保险公司的抵制和排挤而陷于被动的局面。此后直至1949年,中资保险机构虽有不少,但都很不景气,外资保险公司基本控制着中国的保险市场。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在解放了的城市,军管会相继接管国民党政府官办的保险企业,允许和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恢复营业并加强了对其的整顿和管理,同时,为了使保险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服务,经中央批准,决定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标志着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资本实力薄弱、机构更迭不定、缺乏独立自主权的状况从此一去不复返。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改造旧保险业的基础上,为配合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各类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业务快速发展,实力迅速增强。1949~1959年的10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总计16亿元,支付赔款3亿多元,不仅数以万计的受灾户得到补偿,而且为经济恢复时期的年轻共和国积累了10多亿元资金。
第二节 奠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创立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这历史的转折关头,随着新中国政权的建立,统一新中国财政经济并使财政经济状况得到基本好转,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财政经济方面,当时的中心工作就是彻底改变因战争而造成的经济上分散管理和各自为政的状况,实现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为适应这一中心任务,更好地发挥保险在经济补偿、促进进出口贸易、积累财政资金等方面的作用,迅速建立起高度集中“大统一”的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对全国保险业高度集中“大统一”的领导,甚为必要。
1949年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夕一次重要的经济工作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
会议期间,金融小组分析了保险业当时的状况,总结了在接收平、津、沪等地中国产物保险公司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后,一致认为对全国保险事业实行高度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十分必要,而且在现有基础上着手筹建一个全国性的保险公司的条件已经成熟。于是,在小组会上通过了对于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议案,同时提出为了进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外汇保险,以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为基础专设中国保险公司。当时会议决定,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筹备,后者上海已有机构,由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负责整顿改组;各地区公司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区行着手筹备,东北银行所属的东北保险公司改组为东北区公司。上海财经会议结束后,自9月份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原有的储蓄处干部为基础,并从上海调两批有一定保险经验的干部开始进行筹备工作。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提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呈请核准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文由总行领导南汉宸、胡景澐、关学文署名) 。 9月2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报请中共中央批示。报告原文如下:
中央:八月在上海由陈云同志主持之财经会议,由人民银行各区负责同志组成之金融小组会上,提出了建设全国保险事业之建议,并进行了具体的讨论。顷接银行呈请关于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计划,内容大致如下:我之保险事业,开始建设于平津解放之后,以接收之保险机构为基础进行试办,但限于地区狭小,资金有限,对较大之建筑及大宗物资均无力负担保险之责任。因之,生产缺乏安全保障,也影响了出口贸易之经营。过去中国公司,由于实力薄弱,多依赖帝国主义之外商公司分保,造成资金外溢。上海解放前,全部保险费半数为外商公司拿去,上海解放后,才进一步建设我之保险事业。数月来,对恢复上海市场,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同时积聚了一批游资。八月底保费收入已达四亿以上,估计仅上海一地,年可收入百亿左右。如将此大批游资用于保障建筑、物资、生产工具及人身等方面之安全设备,国家可减少大量之建设财政开支,又在今后计划经济原则下,实行经济核算制,又须实行保险以防意外损失之发生,亦为平衡预算收支之重要保证,且现在东北实行之劳动保险,已有显著收获,可以推广。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事业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组织社会游资,壮大国家资金是有重大作用的。目前保险工作,虽已在各主要城市中均有开展,但由于没有集中统一之领导,各有各之资金,各有各之做法,结果分散力量,限制了工作之开展,也无力与私商及外商公司进行竞争。鉴于上述情况,上海财经会议金融小组会上,一致认为对全国保险事业之集中领导与统一管理很必要。因此,提议在现有各地接收之保险机构基础上,筹设一个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担负这一任务,拟定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时以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为基础,设立专对国际贸易有关之外汇专业保险公司。现拟出了初步的建设计划,拟设总公司于北平,由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管理,资金拟定二百亿元,由银行拨付(但只作转账手续,并不拨付现金) ,并在人民银行各区行所在地设立各地区公司,东北银行所属之东北保险公司,可划归人民保险公司领导,改为东北区公司之组织。银行意见,人民保险公司可于十月上旬正式成立。成立之前并拟于本月底召开各区公司负责人之会议,具体研究今后建设方针。
以上计划,经过财委研究,除具体之条例办法须再进一步研究外,原则上同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兹转报中央审核示遵。
经党中央批准,经过近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于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按原定计划在北京如期举行。参加会议的有筹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负责干部,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处的代表,还有华东、华中、东北、西北、西南以及京、津等地的代表。会议组织成立了大会主席团,由筹备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公司代表共9人组成,轮流主持会议,组织讨论。会议进行的程序是,先由南汉宸、胡景澐同志作工作报告,继由各地代表报告当地保险工作情况,接着进行工作材料的讨论与各项问题的研究,最后由胡景澐同志作了总结。会议进行期间,薄一波同志亲笔函告南汉宸同志:“中央同意搞保险公司。 ”使与会代表感到极大的鼓舞和振奋。
会议期间,代表们就新民主主义保险事业的方向作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国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下的国家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属于国营企业。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为生产服务。主要任务有下列三项:保障生产安全,扶助贸易发展,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提高劳动人民的福利;保护国家财产。根据总行要求,国营保险公司要代替政府执行行政上管理私营保险业务的任务,因此国营保险公司应领导私营保险公司共同为实现上述任务而努力,必须转变私营公司单纯营利的观点与各种不合理的经营方法,纠正权益外溢的现象。关于积累资金问题,会议认为这是任何经济工作都应当注意的。但如果过分强调,容易发生偏差。应该以完成基本任务为出发点,考虑全面利益,完成政治任务是第一位的,其次才能谈到赚钱。
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讨论了总公司开业以后的业务发展规划,认为当时的方针是建设、发展和壮大国营保险事业,大力开展业务,积累经验,培养人才。同时注意改变专搞业务的现状,要从积极预防灾害来考虑保险工作。在机构建设方面,首先是设立华东、西北、东北、华中各大区公司和各重要省、市分公司以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总管理处加以调整,并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入,规定其任务为:专门从事外币保险业务,争取国外保险业务,国外保险关系的联系与建立,接受国内溢额保险业务。其次,再设立西南、华南的大区公司和分公司。在干部的调配方面,要作出全面计划,统一调整,先将接收人员分配使用,必要时可以吸收和招考有能力、有经验的保险人才及青年知识分子,也可以聘请各方面的专家。在开办险种方面,首先从火险、运输险、兵险做起,然后再试办团体意外险、旅客险和人身保险,也要试办折实保险和农业保险。
代表们经过学习和讨论,对党和政府关于私营、公私合营、外商保险公司的政策统一了认识。
对于私营保险公司,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下是允许存在的,基本上是采取改造和团结的政策。特别是在国营公司尚未发展起来的时候,更应如此,因为实现保险业的完全国有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对私营保险公司应视其性质分别对待,对生产有利的就应团结,必要时加以扶助;对买办性的也不是没收和消灭,而是要断绝其依赖外商的关系,积极地改造和争取他们。私营公司的资金和保费收入的运用要加以限制,其用途应是:折实存入银行,从事生产事业的投资,买卖证券。作其他运用是不许可的。
对于公私合营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保留,公股应抽出。对于外商公司要严格管理,一般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可以由外国公司承保火险,但中国人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企业应不许外商公司承保火险。
根据总行指示,会议明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是垂直领导,但可以采取总公司和各地人民银行区行的双重领导。会议规定总公司有下列六项权力:方针任务的决定,总计划的提出,章则办法的制定,重要制度的制定,资金限额的分配和资金的调拨,重要人员的任免。其他如开支制度、人员待遇、经费的审核、具体的计划、一般人员的任免等就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大区行负责,只须报告总公司备案。
会议对接收敌伪保险机构的清理交接工作也作出了决定,主要是:原来各地公司的资金盈余交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保险责任及未到期的保费由人民保险公司接受继续承担;其财产如人民保险公司有需要可以接受,但要估价后转账;清理交接过程中业务应继续进行;人员视情况调整。
此外,会议中还经过研究和反复讨论完成了下列各项材料:公司条例、组织规程、工作计划、限额表、工作程序、再保险办法、会计制度、私营保险业管理办法、报告制度、火险运输险赔款处理办法等。
大会结束时,苏联专家库图佐夫介绍了苏联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如何把保险事业作为一项社会政策来推行。他阐明了社会主义国家保险的基本原理。由于保险在苏联普遍地深入广大工人与集体农民中间,保障了人民的福利,所以,苏联成为世界上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库图佐夫的报告,对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保险事业给予了极大的启示。会议结束后,以原北京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为基础,建立了总公司营业部。
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召开,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组建工作,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三节 开拓:时空交会点的抉择
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以下简称“第一次全保会议” )的召开,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实行新政策,开展新业务,创造新业绩。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例草案》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规程草案》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各大区公司最初就是按上述条例和规程建立起来的。后来随着情况的变化,由总行将上述两个文件合并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 ,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49年12月30日批复:“总管字第十六号呈与保险公司组织条例草案均悉。目前政务院各部、委行署之组织机构,均未正式批准。因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组织条例,亦准于暂时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研究改进,试行一个时期,再呈报批准。” (原文署名为主任陈云,副主任薄一波、马寅初) 1950年1月4日,正式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条例》 (草案) 。
工作方针和任务。最初的提法是:“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并执行新民主主义保险政策,特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本条例之规定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并领导与监督全国保险业。 ”后来改为:“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保护国家及社会财产,保障劳动人民之福利,特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各种保险业务。 ”按照前一提法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仅是一个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经济体,而且是兼有领导与监督全国保险业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开业时总公司和各大区公司均设有监理室和监理科。1950年1月下旬起,保险监督业务改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处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监理部门相继奉令撤销,从而实现了向完全的金融企业的转变。(www.xing528.com)
公司资本。第一次全保会议定为20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 , 1949年11月3日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300亿元。为适应公私企业财产保险的需要,到1949年12月1日又上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增资为600亿元。这个要求得到了批准,因此, 1950年条例中正式确立公司资本为600亿元,并以所有全部财产对其业务及债务负责。
机构设置。按第一次全保会拟定的组织规程草案,总公司机构是四室一会,即秘书室、业务室、监理室、会计室、设计委员会,各大区公司机构是秘书、业务、监理、会计、研究共五个科。随着业务的发展,机构设置也相应变化,因此, 1950年条例中正式确定总公司机构为10室,即秘书室、人事室、检查室、财产保险室、人身保险室、农业保险室、国外业务室、理赔室、会计室、设计室,各大区公司机构则改为秘书、人事、检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会计、研究共八个科,其他分支机构也相应作了调整。
资金运用。前后两个条例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金,交中国人民银行保本运用。
税赋。第一次全保会议通过的条例没有涉及。1950年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迅速积累资金,加强保障力量,免缴中央及地方一切捐税,其所给付被保险人之赔款或保险金免缴所得税或遗产税。”
纯益分配。1949年第一次全保会议通过的条例没有作出规定。1950年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每届决算,除应提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外,其纯益应按比例分配之:公积金百分之五十,特别准备金百分之二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百分之三十。上述关于税赋和纯益分配的规定,对于建立保险总准备金给予了明确的政策保证,充分反映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保险事业的支持和爱护。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实力不断壮大,信誉空前提高,与政府采取的合乎保险原理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依靠人民政府的有力支持迅速在全国建立起广泛的分支机构,以国有公司的雄厚实力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并接受私营华商公司的溢额分保,结束了外商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担负起领导全国保险业的任务,开辟了中国人民独立自主办保险的新纪元。
与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同时成立的还有中国保险公司、人保华东区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在新董事会召开以前,仍以宋汉章为董事长,过福云为总经理,陈伯源、孙广志为副总经理,其总公司设在上海。华东区公司管辖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以及台湾地区的业务,本部也设在上海,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副行长谢寿天兼任,副经理为林震峰、孙文敏。天津分公司是以原天津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为基础,适当充实领导力量改组成立的。至1950年1月,还陆续建立了人保东北区公司、华中区公司、西北区公司和西南区公司。其中东北区公司是以原东北银行所属之东北保险公司于1949年11月1日改组成立,管辖辽东、辽西、吉林、松江以及黑龙江、热河、内蒙古的业务,区公司本部设在沈阳。华中区公司于1949年11月11日在汉口成立。1950年1月30日,奉总公司电令,广东、广西两省保险业务也由华中区公司领导。1950 年4月10日,华中区公司更名为中南区公司,管辖范围为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广西、江西6省。西北区公司于1949年12月12日在西安成立,管辖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5省的业务。西南区公司于1950年1月24日在重庆成立,管辖四川、云南、贵州、西康4省的业务。华北区列为总公司直辖区,管辖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北京、天津5省2市的业务。各大区公司成立后,一方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广泛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起自己的保险分支机构。至1950年6月,总公司已下设大区公司5个、分公司31个、支公司8个、办事处75个、营业部及派驻所4个,一些边远省份如青海、宁夏相继设置了分公司,新疆指派了干部。保险机构分布之广,保险业务覆盖面之大,是我国保险史上前所未有的,从而改变了过去保险集中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大城市的状况,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创造了条件。此外,还建立代理处564个,其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机构内开办代理处385个。与此同时,保险工作人员增加迅速,主要来源是调干和使用大量接收留用的保险从业人员,同时,也招收青年学生并对其进行培训。
为了改变经营方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保护国家财产、提高劳动人民福利出发,把风险补偿和防灾防损结合起来,把实现风险补偿和增加财政积累统一起来,体现出人民保险的崭新特点。各地公司除了改变坐等上门的消极作风外,还对客户或非客户经常不断地进行防灾检查。在开业八个月里,华东区公司检查工厂仓库161家,总公司营业部对166个公私企业进行了287次检查。许多单位接受保险公司检查后提出的建议,积极消除隐患,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了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在加强防灾工作的同时,总公司在业务指导上注意纠正两种偏向:第一种是过分重视积累资金,每种业务都从不能赔钱出发。第二种是脱离实际机械强调政策的观点。通过组织学习使各级公司认识到,企业经营是没有赔钱政策的,除非是救济,那是另外一回事,保险业务不赔钱是由于有精确的计算和扩大业务数量使危险分散,保险业务为社会各界提供充分的合理的风险补偿,也就是配合了政府的政策。由于及时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方向,承保质量不断提高,从1949年10月20日至年底,账面盈余纯益为16901651万元,扣除资金600亿元,折实保本升值数16695492万元,实际纯益为206159万元,按公司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以30%上交中国人民银行,较好地发挥了提供风险补偿和增加财政积累的作用。为了扩大保险服务对象,支援农业生产,总公司同意在北京郊区、山东商河、重庆北碚三地试办牲畜保险。 1950年5月至6月,三地共承保力畜1384头。为了取得经验,还实际承保了北京郊区的22.5亩棉田,并对北京郊区国营农场的6540亩棉田进行了“假保险” (双方约定不付保费和赔款) 。这些政策和措施都受到了当地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也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人民保险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作为国营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担负着领导全国保险市场的责任。其所以能够担负领导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具有强大的实力,并得到政府的全力支持。创业之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火险限额就定为30亿元,水险最高限额为15亿元,兵险7.5亿元,其他险(包括人身保险和农业保险)为10亿元。中国保险公司的火险最高限额连同合约共12.5万英镑,合人民币7.5亿元(每英镑按0.6万元计算) ,水险最高承保限额连同合约共8.5万英镑,合人民币5.1亿元。以后随着业务的发展,各险种限额均成倍扩大。然而当时国内最大的私营华商再保险集团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的火险最高限额仅为3.2亿元,水险最高限额仅为1.6亿元。这样,一方面国营公司自身有较强的实力,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规定对国外分保由中国保险公司统一对外,从而使国营公司有较强的再保险能力。国营公司不仅自身能够承揽巨额业务,而且可以接受私营华商公司的溢额分保,为切断私营华商公司与外商公司的联系奠定了基础。在国营公司的领导下,中国保险业逐步克服了旧中国时的买办性、投机性。自新中国成立至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在保险业的调整改组中,中国保险公司第一届董监会议于1951年6 月5日在北京召开。 1951年9月25日,中国保险公司总管理处正式在京办公。
中国保险公司第一次董监会的召开和总管理处迁京办公,加强了总管理处对海内外分支机构的领导,密切了各公司的业务联系,对于推动海外保险业务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从此,中国保险公司以东南亚地区为工作重心,以发展私营外币业务和面向海外广大侨胞服务为主要任务,正式完成了向国家专营外币业务的专业化公司的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从而巩固了新生的革命政权,为有计划地大规模经济建设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配合恢复经济这一中心任务出发,团结私营华商公司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公司实力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各项保险服务。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归财政部领导,在建立社会主义保险体制方面作了可贵的探索。
1952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 ,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4月24日,中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 ,核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政务院《关于强制保险的决定》拟定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 《船舶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及《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6种条例,至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全国分支机构相继开办强制保险业务。同年,部分地区开始试办“耕牛保险” 、“乳牛保险” 、“牲畜保险” 、“小麦保险” 、“水稻保险”等农业保险。 5月10日,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在土改完成地区大量开展牲畜保险和农作物收获保险,对特产经济作物进行典型试办,其中棉花收获保险普遍开始试办,并开始由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1953年3月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批判了保险工作上的盲目冒进、强迫命令的错误,决定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调整保险机构。5月,财政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情况及结束农村保险业务的综合报告》 ,全国农村保险业务相继停办。 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央停办农村保险业务的指示精神,决定各地银行机构代理的牲畜险及农作物险一律结束。
1954年8月停止办理邮包险,在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确定的今后数年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中,关于业务发展提出“有分别地、逐步停办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重点恢复农村保险业务,稳步推展城市保险业务” 。
1955年3月1日,国务院决定自1955年起停办铁道、交通、邮电、粮食、水利、地质6个部的财产(职工宿舍除外)和铁路、车辆、船舶的强制保险。
1956年2月26日,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确定,今后国家保险工作的重点转向农村,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保险业务。4月,财政部在向毛泽东主席汇报财政、保险工作时,毛泽东主席指示农村保险工作必须贯彻自愿原则,“愿保就保,不愿保就不保” 。周恩来总理指示说:“过去办得急躁了,冒进了,现在又要办,切记过去教训,要谨慎,不可急躁。” 8月13日,财政部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草案》 。
1957年2月21日,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停办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12月25日,第六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办理牲畜保险,扩大办理养猪保险,重点试办农作物保险;城市业务要积极发展人身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继续办理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和运输保险。
1958年“大跃进”初期,农村保险业务迅速发展,城市保险业务也有了很大发展。195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保险工作管理制度的规定》 ,将保险工作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地方保险业务的种类、规模、工作步骤以及规章办法的制定由地方规定,并提出了停办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的意见。 10月上旬,在全国工业“大跃进” 、农业“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新形势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郑州会议”上作出了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 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问题发出公函,除国外保险业务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
截至1958年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普遍开展的国内保险业务有:国营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简易火灾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以及铁路、轮船、飞机旅客强制保险等;在农村广泛开办了牲畜保险,养猪保险和农作物保险等;国外保险业务方面开办了远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等主要险种。
第四节 起点:宁夏省人民保险公司的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陆续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直属分支机构。总公司从1950年1月起陆续在全国成立各大区公司,一方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广泛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起自己的保险分支机构。总公司在一些边远省份如青海、宁夏省设置了分公司,新疆也派去了干部。保险机构分布之广,保险业务覆盖面之大,是我国保险史上前所未有的,从而改变了过去保险集中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大城市的状况,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创造了条件。西北大区公司于1949年12月12日在西安成立,管辖包括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5省的业务。
1950年6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北区公司的关怀下,派曹镛、杨庆、行寄高三人到宁夏筹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筹备,于1950年7月17日在银川市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夏省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行长李青萍兼任经理,曹镛任副经理,受西北区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省分行双重领导。省分公司内部设秘书股、会计股、业务股,有职工21人,直接办理银川市区的保险业务。办公地址在银川市原济民巷9号。从此,宁夏这块热土诞生了民族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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