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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客体功能与现实表现

时间:2024-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客体的这种功能和性质也因此注定了,主体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客体的强烈作用与影响,主体只能在客体的规定和限制范围内存在与表现!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客体的功能与作用,也是客体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心理学:客体功能与现实表现

三、客体的功能作用及其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

(一)客体作用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在心理学的发展历程中,关于环境、客体对主体、对行为的意义和作用,不同的学派、理论都进行了不同角度和程度的探究,许多研究方法也都是通过控制环境变量的手段来获得相关的数据,这从另一层面显示了客体的作用,没有哪一个理论能够回避环境与客体对主体的特殊影响。但是,时至今日,心理学对客体概念的理解还流于肤浅,对客体的功能与属性还缺乏完整系统的认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语言和逻辑来解释客体各种形式的作用与影响,没有给客体概念以应有的心理学角色和地位,使得客体在一些场合下成了关键的、必不可少的显要明星,而在另一些情境下,又成了似有似无、可有可无的附庸,客体的地位和作用模糊而不确定。所有这些,均表明我们对客体的意义及本质还缺乏应有的认识高度,由此造成了整个心理学规律体系的失衡和褊狭,削弱了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本身所具有的深刻的理论承载力。因此,为了建立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心理学理论体系,全面系统地解释和梳理千变万化的心理现象和多姿多彩的行为活动,必须还客体一个本来的面目和地位。在本章中,我们是把客体作为影响行为的一极,作为心理学必须涉及的一个范畴,全面系统地阐释其作用及意义,从而突显出客体的特殊作用与功能。

我们知道,主体与客体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主体都不可能生活在自我隔绝和封闭的真空中,它必时时处在与周围客体不间断地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同的客体都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对主体施加不同性质的作用与影响,进而产生不同的作用效能。但是,各种客体的作用又都有其共性的一面,这种共性就表现在,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客体,也不论它们对主体产生怎样的具体作用,但在对主体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上,或者说,在对主体广义的行为表现上,各种客体又都具有规定和限定的共同作用与功能!这就是说,客体对主体任何形式和特点的作用与影响,都可以用“客体对主体具有规定和限定作用”这一说法来加以概括。这种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客体对主体的规定与限制作用,正是客体功能属性最本质的显现。客体的这种功能和性质也因此注定了,主体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客体的强烈作用与影响,主体只能在客体的规定和限制范围内存在与表现!正因为如此,主体结构的展开与实现,主体各功能属性的表现与流露,主体之意识流、行为流,主体身上存在和发生的一切,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都是客观现实作用与影响的结果,都是形形色色的客体规定、限定之故。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客体的功能与作用,也是客体存在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然而,现实中,客体的种类毕竟是极其多样的,它们对主体的作用与影响也都有着鲜明的特色,因此,对客体仅做这种一般意义的了解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更全面地了解各种客体的具体效能,了解在形形色色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具体事例中客体的特殊作用与角色意义,把握客体施加其规定与限定作用的种种特殊形式,这对于真正理解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深刻认识客体的功能和意义,都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现实中,客体都有哪些具体的功能作用呢?它们在各种行为中都充当什么角色呢?

(二)客体功能作用的具体表现

客体对主体的功能与作用,客体对行为的参与和影响,其性质和形式是多姿多彩的,具体的作用效果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概括地说,这些效果无非体现在它们给主体造成的种种结构改变,以及这些改变所对应的认知、情感与行为(狭义)三个方面。在这几个方面中,认知(包括初级的感知觉)是客体对主体最基本的作用形式和效应,在此基础上产生情绪反应和态度反应,更进一步再产生狭义的行为反应。但是,在实际中,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必然地依次发生,三个方面也不是具有同样的地位和意义。有时客体的效应和作用只明显地表现为某一层次,有时三个阶段连成一气,很难看出某一子过程。例如,有的客体作用的效果就体现为主体对客体的认知,无所谓进一步的反应;有时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客体引起的情绪效应,关注主体对客体的态度;有时则主要关心客体作用所导致的主体结构的最终改变等等。

具体来说,客体通常具有如下的具体功能和作用:

第一,客体的功能作用首先表现在为主体的生理活动和生长发育,提供基本的物质营养和生存空间。作为地球上的一个特殊物种,人类有机体与其他种类的生物一样,是需要特定的生存条件和背景的,如阳光、氧气、食物、水等都是有机体维持正常的生存状态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同的生命有机体对这些环境和条件都有着特殊的依赖性,并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与这些环境要素进行着独特的相互作用,并在此过程中彰显自己的功能属性。在这一过程中,客体及其相关的环境要素,对生存于其中的生命有机体而言具有强有力的规定和限定作用,有机体必须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保持对这一环境独特的适应性,否则,生命即便不被扼杀,也只能勉强存活。而环境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有机体的生长发育,影响到有机体的健康水平,影响到有机体的生存状态。

第二,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主体的感知觉活动中,客体充当主体知觉与反映的对象。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其中的一些特征和属性会在主体的感觉器官及其相关的内部区域激起特殊的效应和反应,主体对这种效应和反应的自我觉知,就产生了特定的知觉。以主体的视知觉为例,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客体诸如大小、形状、颜色、明暗、质地等特征和属性都在向主体施加着非常特异的刺激作用,这种特殊的刺激属性规定和限定了主体可能的反应。而主体长期进化所形成的比较健全的结构功能,保证了主体能够高度忠实地按照客体的规定和限定产生特殊的反应,如此就保证了主体反应的内容与形式,总是与特定的客体高度的相关和对应,并与客体的特征和属性有着机能结构上的同构和一致。主体所具有的这种功能本领,能够使主体更准确地知觉现实,如实地再现现实,也为主体进一步认识更抽象的客体,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客观的规律创造了条件。

第三,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主体的认知与学习活动中,客体充当主体记忆的对象、思维的对象、理解的对象、发现的对象、学习的对象。任何知识,都有其特有的学科结构和学科特征,都有需要理解和记忆的名词概念、公式法则,都有各自的学说和思想,都在表达着这个世界某方面的客观现实和自然存在,所有这些,都构成了该学科特有的知识体系及其规定性。主体与这些客体知识的相互作用,便是按照这些知识的引导,在主体结构中建构出与客观世界相一致的内部图式,从而达到对客体知识的认知把握。当然,这种建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从相对直观、简单的内容入手,逐渐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等抽象和概括化的层面。因此,通常所说的学习,便是主体按照客观要求、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进行主观建构的过程,它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主体接受客体规导和作用的一种体现。例如,人的言语学习,各学科知识的学习,各种工作技能的学习等等。

第四,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客体的种类和性质,能够决定主体的情绪体验和态度反应。与主体相接触相作用的客体对象是极其多样的,它们除了引起主体的认知反应、行为反应外,还会使主体产生各种情绪体验和态度反应,情绪和态度的性质既取决于客体的综合属性,又取决于主体的需要与价值系统,取决于二者所形成的功能关系。其中,凡是顺应、符合、迎合主体结构倾向的,都会产生各种积极的情绪体验和态度反应,反之,则会产生各种消极的情绪体验和态度反应。例如,当主体遇到重要的、高价值的客体对象时,则会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遇到不重要的、没有意义的客体对象时,则会产生轻视、淡漠的情绪,在态度上就会去敷衍、去应付;遇到迎合心理倾向的活动,则会产生喜欢、愉悦的情绪,进而积极主动地去从事;遇到违背心理倾向的,则会产生反感、厌恶的情绪,进而去逃避、排斥、拒绝等等。

第五,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客体所施加的综合的、全方位的作用与影响。人类社会中的每一成员,其最初的现实表现大致都是一样的,除了从父母那里获得的基本的遗传储备外,唯一现实化的就是一些简单的无条件反射,以及一些初始状态的简单功能。儿童的身心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接受客体规导、影响和改造的过程,儿童所处的国家、民族、阶级、社区、家庭等,都是各种客观要求和客体规定的载体,在主体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这些客观要求和规定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传达给主体、作用于主体,从而影响着主体、改变着主体、塑造着主体。儿童在这种充满着方方面面规定和限制的社会环境中,逐步掌握了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获得的一切,进而也使得自我人格获得了发展和壮大,完成了自我的社会化过程。其中,健康的环境,完善的教育,会使个体得到更好的发展,也会使人的潜能得到更大的开掘;反之,恶劣的环境,不当的教育,则会给人格的发展和个性的成熟,造成种种障碍,相应的,人的潜能开发也将大大受限。

第六,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诱发行为、充当目标导向和行为引领的角色和作用上。主体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及社会交往中,会经常不断地受到来自周围其他成员各方面的要求、指令、命令、求助等,例如,父母让帮助打扫家,朋友相约一同旅游,领导让写一个工作总结,亲戚让帮着办点事等等。针对这些要求和指令,主体可以有许多方式方法加以应对,如言听计从,努力去做;敷衍了事,勉强应付;寻找恰当的理由推辞;只口头答应,不去履行;明确地拒绝等等。但是,无论怎样,这些来自外部的要求和指令毕竟是影响主体行为最重要的因素来源之一,通常情况下,主体对这些要求指令是必须要做出回答的,主体的许多行为与活动也都是由这些形形色色的客观要求发动和引起的,主体日常的生活与工作内容有很大一部分便是由这些内容所组成。

第七,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为主体的行为活动提供必须遵守的规律和规则。不论是外界施加的任务,还是主体的主动性行为,主体要达到特定的目标和效果,必须遵循相应的客观规律和操作规则。也就是说,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的性质客观上决定了主体将采取怎样的操作和运作,主体只有按照这些规律和技术性规则去办,才有可能产生成效、达到目标。例如,学习必须遵守学习的规律,才能学得好;做生意必须遵守做生意的规则,才能赚钱;运动员必须按照有关的规程去训练,才能出成绩;电工需要按照电学方面的安全守则去操作,才不会出危险;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财务制度,才不会出问题等等。总之,主体从事任何活动,都有与其相对应的客观规律和规则,都有由规律所决定的操作要求和行为轨迹,主体只有按照这些规律及其具体的情境要求,才能有效地达到目的,而主体的经验素养和身心状态与这些规律及具体情境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主体现实中的操作和运作。

第八,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主体无论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必须根据当时具体的客观条件,依形就势、因陋就简地采取特定的操作。例如,在野外野炊、露营时,条件绝不可能像在家里具备的那样好,我们也不可能把在家里的物件及操作全部搬到野地里,只能根据所带的物品工具,根据当时的天气,有无相对平坦的空地,有无干树枝等现场的综合条件,采取一些适宜的办法。再如,我们干某种活儿,工具充分的时候,我们会根据干活的需要,适时地取用不同型号的钳子、扳子、改锥、锤子等去使用,但当我们手头没有什么工具时,砖头可当作锤子,没有合适的扳子拧螺丝时,可拿改锥剃,等等。还有,当我们困乏了,在家里可以伸展四肢舒舒服服地躺着睡,在公园只能斜躺在椅子上睡,在火车的硬座上,只能坐着睡,而在部队连夜的急行军时,有些士兵甚至可以走着睡,等等。

第九,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客观的现实条件,能够决定主体欲望和需要的满足程度。主体欲望和需求的种类是极其多样的,这些欲望和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以及满足的程度,要强有力地受制于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其中,丰富、良好、完备的客观条件,能够使主体更多的需要得到满足或得到更高程度的满足;相反,简陋、恶劣的客观条件则使更多的欲望和需要处于压抑状态。另一方面,主体每一种欲望、需求能否得到实现与满足,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只有符合规律、具体条件的欲望和需要才能获得实现和满足,否则,只能是一种梦想和幻想。同时,一种欲望和需要即便从整体上来说不违反规律,但要真正获得实现和满足,还必须找到适宜的方式方法,而每一种正确的方式方法,客观上都需要主体遵循特定的规则,依托特定的条件,采取特定的操作,主体只有忠实地按照这些规则规律去办,才能顺利地达到目的,进而获得某种程度的满足。而主体的各种资源状况(相对客体),客体的各种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主体这些欲望与需要的满足方式及满足程度。

第十,客体的功能作用还表现在主体与客体此消彼长、相依相随的对应关系。主体在从事某种活动,完成某种任务的过程中,会依据客体对象的性质,活动的要求,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的状态,来不断调节自己的行为运作,以使其符合不断变化的客观要求。例如,当问题比较简单时,主体便可以轻松自在地去应对;遇到困难的内容,主体必然要加大努力和能量投入;碰到易出差错的,主体自然会集中精力、小心翼翼;时间宽松时,可以漫不经心;时间紧迫时,主体必然会加快速度等等。另外,一次不行,再来一次;这种办法不行,再换一种;两小时办不成,就增加到三小时,暂时办不成,就先搁置一下等等。总之,一切根据外部的环境状况及条件变化,不断地调整自我的行为运作。正所谓“逢山开路,遇水搭桥”。这就好比我们开车去某个目的地一样,人多时减速,遇红灯刹车,路上有坑绕行,堵车时跟在别人之后慢慢挪动,时间快到了便加快速度,等等,一切根据外部情况而调整。

第十一,客体的决定作用还表现在客体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决定了主体结构参与和显露的部分。也就是说,主体各种特征属性的暴露与显现,各种功能本领的施展与应用,均需要有相应的客体条件、现实要求和问题情境,需要相应的工作、职业、角色、场合、情境等为其提供表现的机会。换言之,客体要求什么,规定什么,需要什么,主体才能表现出相应的部分,没有客观的要求和外部条件的允许,主体的各种特征与品质便得不到显现和表露。而外部不提供给主体表现某种功能属性的机会,这些主体内存便只能处于压抑、封闭和闲置状态,它们不但得不到开启和发展,甚至还要萎缩、消亡。例如,主体在数学上的资质,只有通过主体理解和解决各种数学问题的学习活动,才能获得显现和发展;主体顽强的精神和坚忍的意志品质,只有在应对各种困难任务时才需要并且显现出来;主体人性的善恶美丑,需通过其在道德问题和特定的生活情境中的表现来加以推测;主体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只有在形形色色的选择情境中才能显示出来等等。另外,做力学方面的习题,需要激活物理学中力学部分的知识储备;遇到人际交往方面的问题,需要主体有关性格部分的参与;从事体育活动,需要调动主体身体方面的能力和储备等等。总之,不同的客观情境和客体活动,需要主体特定的身心条件的支持,同时也决定着哪些因素能够参与其中并得到显现。

上面,我们对客体具体的功能作用做了一种大致的类的划分和表征。现实生活中,客体的功能与作用往往是通过更为具体的刺激物、客观情境和活动要求来体现和实现的。以学校中的学习活动为例:图书馆往往比教室或家里更容易使人踏实、安静、专注;重大考试前的复习,就比平常的学习更容易调动我们的积极性;老师单独的讲解,就比一般的课堂讲授更容易使我们产生专注而积极的思维;而老师的表扬通常也比家长的鼓励,具有更大的鼓舞和鞭策作用等等。这些真实的客体和环境刺激所施加的有形无形的客观影响,都会对主体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这种效应靠自我想象和自我激励是难以达到的。另外,有些活动的内容与方式本身就表达着某种特殊的客观要求和规定,就造成一种刺激大脑积极运转的条件和氛围。例如,回答老师的提问,大伙共同讨论一个问题,给同学讲解习题,书面表达对内容的理解等等。这些具体的活动,都有着自己的结构特点,也向主体或明或暗地提出了特定的操作要求,如口头回答无形中限定了思考的时间,对言语的速度和流畅性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而书面回答则对语言的规整和准确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等等。总之,不同的活动内容与形式,不同的环境氛围,都在或隐含或明确地表达着特定的环境要求,表达着对主体的规定和限定,而主体的心理场在这些特定客体的刺激和作用下,受到了某种特殊的组织和整顿,进而使主体随后的意识与行为状态发生朝向或迎合客体规定的改变。

利用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组织和规导作用,我们就可以人为地调节和设计某种客观情境、活动模式、规章程序、操作原则,以使其具有某种特殊的综合功能和效能。我们大家十分熟悉的奥斯本的智力激励法,便是这一原理的具体应用,它的目的在于人工创设一种环境和氛围,以使我们的大脑处于尽可能的活跃状态,这种方法有许多的特殊规定,例如,每个成员都可以畅所欲言,随便发表各种意见、看法,成熟的、不成熟的,甚至是胡思乱想都是被允许的,任何人不许批评,不许评价。所有这些规定,都使参加的成员,尽可能放开思想的禁锢,放下心理的各种顾忌,使我们的思维能够插上想象的翅膀而任意翱翔,这样,出现新颖的、创造性思想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

可见,客体规定性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类型是极为多样的,它们在行为中充当的角色与所起的作用也是五花八门的:它们可以为主体提供知觉和反映的对象、学习与认知的内容;引导意识与行为的方向;提供主体存在与表现的空间和发生的条件;提供主体活动的要求和标准;充当刺激物与信息源;表征允许与禁止;落实奖赏与惩罚等等。总之,客体具有信息传输功能,目标导引功能,情绪唤醒功能,技术规导功能,奖励惩罚功能,行为促抑功能,身心滋养功能,人格塑造功能,环境筛选功能等等。客体参与影响行为的方式和特点要比主体的作用复杂得多,许多情况下需要我们仔细地辨析,才能具体确认客体的作用性质和作用形式。因此,要在千变万化、千姿百态的心理现象和行为活动中真正理解客体的功能与角色意义,除了尽可能多地考察客体作用的各种具体形式外,还需要对客体的作用特点做进一步的明晰。具体来说,这些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某一具体的客体对象,它对主体的影响往往是多重的和多层次的。例如,某人成功的事迹对主体的影响,它可以仅给主体以知觉意义和信息功能,还可以起到情绪唤起功能,动机激发功能,行为导向功能等等。也就是说,客体在主体结构内部所产生的效应与影响往往是多重的,它可能只给主体以纯知觉性的反应,也可能引起主体的主观评价反应,进而产生各种情绪和态度反应,甚至进一步引起相应的行动。例如,我们听到某一消息,这时,它可能只是起一个信息作用,主体知道发生了某一事件或存在着某一事物;有些我们则会表达自我的感受和判断:接受或认同,拒绝或反对;有些则从理性上准备以此为鉴,学习并模仿之;有些则会在实际中照章去做。

其二,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行为活动中,常常会同时或继时地与多种客体打交道,这些客体都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对主体施加特定的作用与影响。当然,各个客体及其客观影响的性质、角色、位置、功能、意义等都会有所不同,它们都会从不同的方面对主体的各种成分和行为的各个方面产生或重或轻、或利或害的影响。

其三,客体的作用,有的是有意的、主动的,是客体主动的诱发和有针对性的特指,是客体强加于主体的,主体必须或不得不做出反应;有的则是中立的、被动的,是由主体引发的,是主体的动作和行为触动了客体,使得相关客体从潜抑状态激活,或者从中立状态转而加入到与主体的相互作用中,从而成为活跃的、有针对性的作用着的客体。它们或为主体提供活动空间和条件,或为主体的某种行为提供技术性规则,或提供帮助和支持,或进行干扰和阻挠。总之,许多情况下,什么内容的客体与主体相互作用,客体施加怎样的作用与影响,往往取决于主体的活动内容:主体从事什么活动,便会受什么规律制约和相应条件的限定;不同的客体规定,只规定和影响主体的某些作为,而不会对无关的产生任何影响。

其四,客体,可以是外部真实的客观存在,也可以是已经被主体接受和内化而成的相对客体,一种存在于主体内心的对象客体。如各种被主体掌握并信奉的行为准则,各种被主体接受和内化的道德理念和社会价值等等。现实当中,人们内部都储存了大量的已经内化为自我组成部分的客观规律和现实原则,如自我和超我中的一些内容。人们在各种相关的行为中,都会以它们为行为的背景和准则,再依据实际行动中的具体条件和数据,决定我们的具体作为。而从更本质上来说,各种来自外部的客观影响,各种用以培养和教化人的规则法度和价值准则,只有真正被主体接受和认同并转化为自身的人生信条和人格取向时,才能真正发挥它们的作用,转化为主体自觉的行为。否则,被主体拒绝而隔膜于个体经验系统之外的外部影响,是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的。

其五,客体总的功能和特性,便是对主体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产生规定和限定作用。这种说法容易使人觉得客体总是在禁锢着主体的表现与发展,其实这是曲解了规定和限定的意义了。客体对主体的限定和制约,只是在主体超越了客体规定的范畴时才表现出来,在客体规定允许的范畴内,客体提供的常常是滋养和帮助,提供的是主体存在与表现的空间和条件。也就是说,在客体允许的区间和范围内,主体尽可以任意施为,表现出强烈的自主性、自由度和主观能动性。但是,只要超出客体规定的范畴,客体就予以打压,客体就会自然地加以阻挠和限制。另一方面,凡是主体可以任意施为的场合、情境下,一定是在客体允许的范畴内。

其六,任何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的客体都会对主体产生特定的影响,具体产生什么性质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大是小,是难是易,是利是弊,主要取决于客体的作用类型,取决于客体的内容和性质。但是,撇开这些客体对象的具体属性和特征,我们就会发现,能够对主体产生强烈影响的,能够把其特性有效地施加到主体身上的,能够促使主体接受这种作用并发生适应性改变的,主要取决于客体及客观影响的强度和强制性,这是各种客体都具有的一种共性特征。而强度高低和强制性水平的衡量,主要取决于客体对象的类型和特点,取决于客体的自然属性,其中,物质性的高强度如大的声响、明亮的颜色、浓烈的气味,吸引人的外表;社会性的高强度如严格的管理、高标准严要求、不容妥协的死命令等等,具有这些特点的客体都会产生好的作用效果。

其七,客体在对主体施加作用与影响时,其作用的过程和效果,除了取决于客体本身的自然属性外,同时还取决于主体的结构特点及身心现状,取决于二者的关系。其中,主客体之间的差异小、匹配程度高,客体就会比较容易地发挥作用并产生良好的作用效果,反之,主客体之间的差异大、匹配程度低,客体的作用就不容易发挥出来,也不会产生好的作用效果。而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客体与主体技术结构的关系,这方面的差距,将会导致客体在对主体施加作用与影响时,主体会因技术上的困难和结构上的障碍而难以发生顺应性改变;二是客体与主体心理倾向的关系,这方面的差距,将会导致客体在对主体施加作用与影响时,主体会因客体违背其心理倾向或动力支持的不足,如重要性不够或对主体具有负面意义,而抵制或拒绝对客体的顺应性改变。因此,对客体功能与作用的任何研究和讨论,都是以主体的决定作用为前提的,都是以主体的结构倾向为参照的,离开主体去孤立地谈客体是没有意义的。

其八,许多客体都不是具有单一性状的简单事物,而是多种特征与属性的综合,相应的,该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与影响也是复杂的、多重的。其中,有的方面对主体有益,有的方面对主体有害;有的方面是动力性作用,有的方面则是阻力性作用。同时,就同一客体的某一属性而言,可能顺应了主体这方面的倾向,却又违背了主体那方面的倾向。因此,客体,尤其是一些复杂的客体,它们对主体的影响往往是复杂的、多重的,甚至是矛盾冲突的,很难一言以概之。顺此逆彼,有得有失,悲喜交加,喜忧参半,爱恨交织等,正是对这些现象生动的描述。

其九,客体在对主体施加作用与影响时,许多时候,还会受到主体的反作用。也就是说,主体在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一方面会按照客体的规范和要求发生适应性改变,另一方面,主体还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客体施加特定的反作用力,进而使客体也因这种相互作用发生特定的改变。(www.xing528.com)

总之,客体决定作用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客体对主体的影响也是时时处处、如影随形的,主体任何的行为表现,都会受到客体不同层面、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作用与影响,从而使主体的各个方面都深深地打上客体的烙印,使行为鲜明地折射出客观的影子,凸显了客体在主体的生存发展以及日常的行为运作中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客体施加功能作用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1.“允许”或“禁止”是表征客体作用的主要方式

客体总的功能是对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定和限定作用,而客体在现实中具体的功能作用则是复杂多样乃至无限的,但是,所有这些客体作用无非在对主体表达两大意思,这就是“允许”和“禁止”。这是客体规定和限定作用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非常形象而实际地表现了客体功能作用的两大范畴:凡是符合客体规定的,凡是在客体的规定范围内,客体便“允许”其表现,便予以放行;凡是违背客体规定的、与客体相逆相抗的,客体便“禁止”其表现,便对其进行打压和惩处。这就意味着主体结构的兴奋,欲望需求的满足,功能属性的表现,绝不仅仅取决于自身的因素和状态,还必须客观允许、客体通过。换言之,主体结构必须拿到客体的通行证,才能够顺利地表现与实现,主体只能在客体允许的空间和范围内存在与表现!

当然,客体表征“允许”和“禁止”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允许”和“禁止”有着各种各样的标志及其表示方法。一般来说,客体表征允许与禁止是通过规律、规则以及现实条件的自然约束和限定来实现的,而在社会领域中,还可以通过更为明确的人为客体来直接间接地表达允许或禁止,如指令,命令,要求,各种舆论导向,团体组织的纪律、章程,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各种情境的特殊规定等等。对于特定的主体行为来说,客观上可以允许、放行,也可以禁止、否定:客观允许了,说明它符合客体规定了,客观禁止了,说明它违背了客体规定或客观规律。客体规定的范畴正是客观允许的范畴,客观要求和客体规定本质上所反映的正是“允许”的具体内涵!当然,客观允许在现实中都会有相应的迹象和表示,都会为主体相应的结构倾向的展开与实现提供一系列的现实条件:提供表现的空间,创设发生的条件,显现促发的机会,辅以技术性的帮助。另外,道义上的支持,舆论上的声援,物质上的资助,精神上的激励等,也是常见的形式。

另一方面,客观在表达“允许”和“禁止”还表现出一系列的等级和力度,这种现象在社会领域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同样是允许,有些是强制规定、必须执行;有些是大力提倡、扶植、努力教化和诱导;有些是一般性的赞同、认可;有些是不扬不抑的默认等等。在禁止和反对的范畴内,有些是从根本上清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绝对不使其表现和流露出来;有些是严加防范,一出现时苗头时便强力打压;有些是一般性的反对或禁止;有些只是不赞成、不欣赏等等。一般来说,对于某种特定的行为,允许的程度越高,禁止反对的程度越低,对主体的禁锢和阻力越小,主体得到的助力和有利因素越多,主体相应的行为表现也就越容易;反之,主体的活动与表现就会越发的费力和困难。在此我们只能初步进行这样简单的分类,在实际中,面对特定的客体,主体通常能够直接感受到其允许或禁止的内容、等级和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反应。因此,客体规定性、现实原则的本质就是表征允许和禁止(直接意义和抽象意义),现实中的各种环境,客体的各种作用与影响,均可以用允许、禁止的模式加以梳理和表示。

关于客观“允许”的含义及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更具体的实例获得更深的理解。

首先,各种自然现象、客观规律、现实条件,都会在与人的相关倾向发生相互作用时表达相应的允许和禁止。例如,在热带地区享受凉爽的气候是不被允许的,在北方的冬季看到烂漫的山花是不可能的,不可能就是不允许,在荒凉冷漠的月球上,人们想自然生存的愿望是被禁止的,在高海拔的珠峰上,人们想自然呼吸的愿望是不允许的;另外,在发达的都市里,我们想去逛超市,泡网吧,看通宵电影,去舞厅跳舞等愿望,都是被允许的,都能轻易地获得满足,但在贫穷的山村,这些想法和愿望的实现都是不被允许的;在靠车马、人力的时代里,人们几天内横跨中国的愿望是不被允许的,但在火车飞机做交通工具的时代里,人们几天甚至几小时内穿越中国的愿望都是被允许的;在风调雨顺、衣食丰足的和平时代,正常生存的愿望是被允许的,而在灾害频仍、缺衣少食的战乱时期,正常的生存愿望常常是不被允许的;在不足一平米的空间内,我们只被允许坐着,两平米的空间,我们被允许躺着,十平米的空间我们被允许来回走动,而上百平米的空间我们可以蹦高、跑步、跳跃、翻跟头等等。总之,自然界的规律是无数的,各种客观的现实环境和条件也是多样的,它们都有着自己特殊的特性和规定,都在表达某种允许或禁止,我们无论做任何事情,都不可避免地要触及相应的客观规律和客观现实,受到它们的规定和限制,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的揣摩客体的属性和脉络,把握它们允许、禁止的具体内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无论从事什么样的事情,或重大的科学发明,或日常生活的料理,如果要达到目的,必须是在规律和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小心地依循客观所允许的区间和脉络行事,否则,会被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的各种禁忌碰得头破血流。

其次,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事物、情境、人群,所存在的机构、组织,所发生的事件、活动,也在表达各个方面的允许和禁止: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习俗的等等,表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有微观的,也有宏观的;有明确的,也有暗含的;有条文的,也有情境的;有一般性的规则,也有具体化的特殊规定。例如,有的国家允许自由的言论、允许游行集会、允许自由选举,而有的国家则是禁止的;在文明的社区环境里,随地吐痰、乱倒垃圾都是被禁止的,而在某些贫民窟里,脏乱差的环境及其一些不良行为都是被允许的;在接待外宾的欢迎会上,西装、领带等庄重的服装是被允许的,而背心、拖鞋则是被禁止的,而这些便装如若在市井百姓的街头巷里则是被允许的;在迪厅酒吧等娱乐休闲场所,恣情宣泄是被允许的,而在图书馆、办公室,这些随意行为则是被禁止的;在一个企业内部也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表达各方面的允许和禁止,如:不许迟到早退,必须穿工作装,上班期间不许上网聊天,不许串办公室等等;当我们开车上路时,同样有交通法规上的各种允许和禁止来约束我们的行为,如:红灯停、绿灯行,拐弯处不得超车,下坡时不许挂空挡,必须按规定的速度行驶等等。另外,有些或大或小的活动、事件、问题等也都有或明确或暗含的更为具体的允许和禁止,例如,接受国家领导人接见时,通常情况下,只允许站,不允许坐,更不允许喧哗嬉闹;参加宗教仪式时,允许我们恭敬、严肃、虔诚地祈祷,不允许我们轻慢、嬉笑、亵渎神灵;许多危险面前,根本不允许我们思考,不允许拖延,不允许出错,不允许重复,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任何失误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等等。在人际交往中,不同性格、身份、角色的人,都是不同的客体对象,都在向与之接触的人表达着某种特殊的允许和禁止:随和大度的人允许的范畴就宽,苛刻暴虐的人允许的范围就窄;慷慨大方的人允许别人占他的便宜,自私吝啬的人绝不允许别人从他身上捞一点好处;卑微软弱的人允许别人对他冷落甚至无礼(没有能力制止这些行为,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允许),高傲强悍的人则绝对不允许别人对其造次。另外,与领导,与下属,与密友,与兄弟姊妹,与刚认识的人等等,都有特定的允许和禁止的规则和范畴,顺应并遵守这些,会带来正常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一旦违背它,则会带来一系列的误会、麻烦和恶果。

总之,只要留意我们周围的环境和事件,注意分析与我们接触和相互作用的客体,就会发现,各种客观事实和客观存在,其实都在有意无意、有形无形、主动被动地表达着各种形式的允许和禁止:允许什么,便会出现相应的表征和迹象,放行什么,便会打开某种方便之门,便会把条件具备到什么程度;而禁止什么,也会体现在相应的条件匮乏,相应的限制性措施,以及种种打击和惩戒的手段上,而这其中的具体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是伴随着允许和禁止的节奏来伸缩起伏的,是在允许的空间内流动变化的,是时时刻刻以允许和禁止来做路牌和标记的!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社会环境,允许的范畴越宽,限制的范畴也就越窄,该环境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来说也就越优越、越有利,人也越容易驾驭和适应这种环境,越能使多数人体会到宽松自由的氛围,也能使人更多的体验到符合倾向所带来的愉悦。因此,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常常有着更多更丰富更宽泛的允许。自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允许和更少的禁止。而允许的范围越窄、禁止的内容越多,人越会体验到更多的不自由,人能够获得满足的欲望和需要也就越少,越会体验到更多地被约束、被限制、被禁锢、被压抑的痛苦。例如,在监狱里,人失去了自由,被允许的事情很少,而被禁止的事情太多,食物、性、亲情、交往、自由意志等都被极大的限定,主体便会由此产生极大的痛苦体验;而一旦获得自由,那些曾经被禁锢的欲望和需要便会得到允许,主体相关的方面便会得到伸展和释放。

然而,这也并不是说,在任何方面都是允许的范畴越宽泛,对人的生存发展越有利。许多场合和情况下,人往往需要被严格地限定,被严格地约束和禁止,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各种有价值、有意义的活动的顺利实施,也才有助于压抑和剔除人的不良欲望和恶性倾向,使得人能够朝向积极的、良性的、有创造性的方向发展。而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限定允许的范围,制定约束和禁止的条文,对于规范和控制人的行为,对于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正常运转,更是必不可少。否则,一味地给人自由,无原则地放宽对个体的约束,给人过大的允许空间,过小的禁止范围,会使人的恶性欲望无节制地膨胀,会使人的非理性行为得到纵容,会养痈遗患,滋生各种危害公众的毒瘤,整个社会也将陷入一片混乱。所以,无论是对我们个体,还是对于整个社会,准确地设定允许的范围,小心地划定禁止的红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反,过于宽泛、无原则的允许范围,或者过于狭窄、过于苛责的允许范围,都同样是不足取的!因此,如何创造一个既有利于人类个体,又有利于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社会环境,过去、现在、将来,永远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话题,也是需要人类拿出自身的智慧和努力不断探寻、运筹、完善的一个社会工程。但是,从心理学的层面上来看,这一问题其实很简单,仅仅是改变这个社会的规定和规则,改变允许和禁止的具体内涵而已。

2.各种形式的“奖惩”是客体表达禁忌的常用手段

客体在表达其规定作用时,在表征允许和禁止时,往往是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实现的,这也就引出了客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强化作用。通过奖励与惩罚的方式来表达客体的允许或禁止,来引导行为的方向和控制主体的作为。而主体则可以通过行为表现所带来的是奖是惩,是快乐还是痛苦,来自然地调整行为的运作,决定行为的取舍。

那么,如何理解奖励与惩罚对行为的作用呢?

我们知道,主体结构倾向是主体一切行为的源泉和动力,主体的任何行为总是顺着或者试图顺着自我结构倾向的方向,这样,主体便能够体验到某种形式的快乐;反之,当违背自我的结构倾向时,主体便会体会到某种形式的痛苦。换言之,当主体体验到快乐时,说明该活动、内容、对象迎合了主体的结构倾向,而当主体体验到痛苦时,说明主体遇到了违背自我倾向的事件或内容。而奖赏与惩罚,正是依据上述原则来界定的。

所谓的奖赏,是指主体遇到了迎合其结构倾向的事件,或得到了顺应其结构倾向的结果,使主体享受并体验到了某种肉体的快乐或精神的愉悦;而惩罚,则是主体遇到了违背其结构倾向的事件,或得到了违背其愿望的结果,这种发生在主体身上的事件,给主体带来了身心方面的痛苦体验。在实际中,这种奖惩既可以自然发生,也可以人为控制。仅从主体方面来看,主体当然总是渴望奖赏,追求快乐,害怕惩罚,回避痛苦,这是主体天然的本能反应和自然倾向。然而,在实际中,主体很难随心如愿,主观、客观的原因使得主体不可能总是与快乐和奖赏相伴,相反,却经常性地与惩罚和痛苦为伍。但是,正是这些相机出现的奖赏和快乐,培养和弘扬了主体某些性质的行为,而随时经历的惩罚和痛苦,也削弱和遏制了主体某些性质的行为。正是这些与我们的行为相伴相随的各种形式和来源的奖赏与惩罚,使我们掌握了各种生存的本领,应对自然环境的技巧,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方法,处理各种生活危机的人生态度,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对自我人格的塑造和生活技能的培养。也使得我们在这个危机四伏的世界里,巧妙地避开各种危险和伤害,去追求各种价值和利益,追求自我结构的展开与实现。总之,从主体自身的角度来说,他总是以是否符合自我的心理倾向和价值标准,来选择行为的方向,而在现实中,则主要是通过考察自我行为所得到的奖励或惩罚,来左右行为的运作。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奖惩的本质,其实是在表征客观的允许或禁止。奖赏,是客观允许和放行的表现,而惩罚,则是客观禁止和打压的表现。因此,允许与禁止往往总是与奖惩相联系的,也常常是通过奖惩来表现的:凡是客观允许的、放行的,便会得到奖赏,至少是不受惩罚;而客观禁止的,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至少不会得到奖赏。而主体也正是根据实际得到的或预期的奖惩结果,来决定行为的选择、趋避及走向:得到了奖赏,行为便会得到增强,遭到了惩罚,行为便会减弱。这也就是奖惩能够塑造行为的真正原因!正因为如此,奖惩原则,就成了调节控制主体行为的有力杠杆,糖果和鞭子始终是人类控制自我行为最有力的武器。人类的善行、德行的培养和流行,恶行、兽行的削弱和遏制,常常不是自然自发的行为取舍,而是依靠社会环境所提供和施予甚至是强加的奖励、惩罚来实现的。如果仅仅依靠人类本能中的善良和正义,依靠人类的自觉和良知,听任人的各种本性的自然表露,人类的监狱可能早就人满为患了。总之,把奖惩与各种活动挂钩,可以有力地促进某些活动的进行,也可以有效地遏制某些活动的发生。当然,强调奖惩的重要性,并不是低估了人性,减损了人的尊严,而是勇敢地直面人性的弱点,正视人与其他动物的同源性和共通性。因为在本质上,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都受奖惩原则的制约和影响,人与其他动物在此方面的差异,只是在于身心结构和需要内容的不同,相应的,能够对有机体产生奖惩作用的强化物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于是,我们的话题自然要谈到能够对主体产生奖惩作用的各种具体事物。由于奖励或惩罚都是相对于主体的自身感受和自身利益来谈的,而这些感受及其相对于主体的价值、利害,则是主体的欲望需要和价值体系与相应的强化物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凡是与主体欲望和需要相关的客体对应物或外化物,都能够成为起到奖惩作用的强化物。这样,不仅是金钱、美食、豪宅等物质性的东西能够对主体产生巨大的诱惑,而且,表扬、荣誉、重用、价值的认同等精神性的内容,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主体的奖赏和激励,甚至能够比物质性的东西产生更强烈的激励效应。换言之,哪些内容能够对主体构成强化作用,以及强化作用的性质、强度和效应,就取决于每一个体特殊的需要和价值系统。由于人们遗传素质上的巨大差异,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同,以及自我的价值标准和社会的价值标准的冲撞、融合,使得每个人都形成了自我独特的需要系统和价值体系,这样,就使得每个人都有与其相应的独特的奖惩物和强化物,即使是同一个人,能够起到奖惩作用的对象也随着自身的条件和境遇在不断的变化。于是,成功的人,失败的人,孤单的人,失恋的人,缺乏自信的人,贫困潦倒的人,以及自尊心强的人,权欲心重的人,重视个人享受的人,偏重精神追求的人,都会有其特殊的强化物体系。但是,表扬、鼓励、器重、特殊的友善,以及旅游度假,发红包,送一辆汽车,赠一套住房等等,毕竟是常规的、对任何人都普遍适用的奖励物。

另外,谈到奖惩,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上述这些外来的、活动附带的奖惩形式,其实,人们在实际中所遭遇到的奖惩并不总是间接的、人为的,而首先应该是直接的,是活动本身所包含和携带的。例如,行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就表达了奖惩,表达了客观的允许和禁止:活动进行顺利,任务完成了,目的达到了,说明主体的操作是正确的,迎合了客观规律,这本身就是奖赏,就是鼓励;相反,运行受挫,碰了一鼻子灰,行不通,没达到目的,本身就是惩罚。至于解决了难题,完成了任务,战胜了对手后,而拿到了奖牌,获得了某种称号或荣誉,得到了升迁或奖金,赢得了人们的赞誉和崇拜等等,则只能算间接的、人为的奖赏。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某种事物和行为的价值往往正是依靠这些间接的、附带的因素来体现的,人的各种行为也正是靠这些间接价值来激励的。

鉴于奖惩对于人的行为的特殊作用,奖励或惩罚也因此常常被人们有意识地用于培养塑造各种良性行为,纠正消除各种有害行为,奖惩原则也被人们发展完善为一门用于控制行为的有效的技术。在这方面,斯金纳的新行为主义做了极富成效的工作。

总之,奖励与惩罚,是客体施加作用的两种主要方式,也是人们表达客体态度、施加环境影响的常用手段,了解这一原则,熟练地掌握它们的操作与使用方法,我们便掌握了控制行为的法宝,它可以使我们在工作生活的广阔的现实领域,得心应手地处理各种问题,灵活地驾驭自我及他人行为的航船,顺利地达到理想的目的地。当然,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手段则是灵活多样的,例如,多用奖励,慎用惩罚;注意奖惩的节奏和频度;奖惩方式的多样性;先放后收或提前禁止;抓样板、树典型;宽松与严厉相结合;法情并重、恩威并施等等,都是可资选择的方式。

(四)客体作用的相对性和层次性

要正确地理解客体的作用,尤其是在实际中能够灵活地解释各种具体问题,还要辨证地理解客体作用的相对性、层次性和变化性。因为,相对论、层次论在客体对主体的作用中意义重大。

主体结构是一个多单元、多层次的系统,它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所受的客观影响,也是多层次的,体现在相互作用的具体过程上,就会出现顺此逆彼,此放彼抑的现象。也就是说,某种客体内容相对于主体的a倾向来说,是顺应性的,是奖赏,而相对于b倾向来说,则是违背性的,是惩罚;客体的m层面、成分对主体是顺应性的,是良性的,而n层面、成分则是违背性的,是负面的东西。另一方面,某种主体内容从客体甲的角度上看是允许的,而从乙的角度看则是禁止的;在条文规定是允许的,但在实际中却受到禁止和限制等等。因此,在实际中,我们考虑客体的作用与影响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多种层面上来看。例如,对于一个窃贼来说,虽然法律条文是禁止的,但那仅仅是某种层面的禁止,人们若疏忽大意、防范意识松懈仍等于没有被禁止,只有当人们真正提高了警惕,并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后,窃贼的行为才算真正被禁止了。因此,人的许多行为,在条文上、实际中都重重阻拦、严格禁止,但是仍然表现出来了,这是因为这种禁止和禁锢,只是从某些方面来说的,但在实际中,仍然给其提供了表现的空间、条件,有某种漏洞和空挡,仍被允许了。也就是说,有些行为,我们虽然不希望它出现,甚至层层打压、严格禁止,但只要表现出来了,只要存在着、发生着,说明从其他角度来看,还是被允许的,还留有空隙和余地,没有被全部封死。而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想发动某一行为,想实现某种倾向,就要绕开客体的压制与防范,找空子,找机会,找漏洞,找对手打盹、疏忽和放松的时候,或等待客体和时局发生变化的时候,如管得不严了,看得不紧了,防范弱了,放松要求了,然后顺着客体禁锢的缝隙,借助可能稍纵即逝的空挡和机会,展开自我,借机涌现。例如,军事上的偷袭,以及人生当中的一些机遇就是如此。

可见,客体的规定与限制作用是相对的和有层次性的,而其所体现出的客体的多重性、多层次性,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认识这一规律,利用这一规律,对良性行为的塑造以及恶性行为的遏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好的行为是需要激发、强化和大力提倡的。但是,如何培养和塑造一种好的行为和良性的习惯,如何让良性行为更多的发生和存在,则是一门严格的科学和真正的艺术!从客体和客观的角度来说,好的行为需要全面地、高等级地允许和放行,尽可能给其表现提供最大化的帮助和条件。例如,需要创设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机制和人工环境,强化重重的动力效应,全方位地引导、督促甚至逼迫某种良性行为的发生:干,即会得到及时的奖赏,会得到重赏;不干,则会立即受到惩罚,受到重罚!创设和渲染一种不按要求去行动、去表现,就不能生存、就没有立足之地的环境氛围,这样,好的行为将会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如果我们创设的环境和采取的措施,使得良性行为的发生和表现非常容易,或者其自然表现和随意行为就是符合良性标准的,说明我们的办法与措施就到位了。

其次,坏的行为是需要矫正、弱化、压制和删除的。但是,与好行为的树立和激扬一样,坏行为的改正和取缔也同样是困难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综合运作。从客体的作用来看,坏的行为需要被高等级的禁止,全方位的限制,不给其任何表现的机会和条件。也就是说,为了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就需要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来对其进行层层打压和限制,从各个方面都不给其创造产生的条件和发生的机会,严防死守,而绝不仅仅在部分层面和意义上限定或禁止。为此,就需要创设一种压制和剔除恶性行为的特殊环境和氛围,例如,创设“洁净”的环境氛围,增加对恶性行为的防范措施,从技术上祛除其滋生的土壤和发生的条件,使其没有效法的样板,没有表现的机会。此外,加大禁止和打击的力度、强度,使不良行为在客体环境多重的围追堵截下,在重打重罚的高压态势下,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毫无容身之地。

总之,无论是良性行为的激扬,还是恶性行为的遏止,都需要从能够对主体产生的影响重重的客体作用来入手,人们日常中常说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便是这种综合作用的体现。也就是说,好的行为就需要客体高强度的允许,全方位的支持,坏的行为就需要客体高强度的禁止,多层次的打压。为此,常常需要设计出一套系统的监督和赏罚机制,以及各种灵活多样的办法措施来综合治理,如此,方可起到好的效果;反之,令不行,禁不止,要求过松,赏罚不严明,不及时,做表面文章,都不会起到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无论是自然存在的客观事物,还是针对主体所施加的有意影响,都会在主体身上产生特定的效应和反应,进而对主体的行为表现产生规定和限定作用。换言之,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对主体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的制约和影响,而这些作用就表现为影响,规范,控制,限定,制约,诱导,引导,规整,调整,改造,塑造,雕琢,筛选,剪裁,变形,规导,激发,提倡,制止,维持,提供某种压力或动力等词语所表述的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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