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的概念
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主客体是相对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也是我们这个心理学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概念。相对于主体这一概念来说,客体的概念有许多的特殊性。首先,主体是指人的身心组织,是人的化身和代表,在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中,只是其中的一个分子,更确切地说,只是一个特殊的生物物种,因而是一种单纯的事物。而客体则是指主体之外的一切客观事物,是指那些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但常常与主体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能够对主体产生特定影响的事物或对象。客观事物是无限多样的,客体的具体性质因而也是不确定的,是随所指事物的不同而不同。我们这里所讲的客体,是把它作为主体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一个大概念,是对主体之外所有客观对象的一种总的指代和表征,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当然,也可指称各种具体事物,这时,它是各种具体的客观事物的化身和代表。
我们在谈“结构”的概念时曾经指出,任何事物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独立的事物,就在于该事物有其特有的存在与组织形式,这种特有的存在与组织形式也可用另一说法表示,这就是,任何事物必有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特有的“规定性”。所谓的规定性,就是事物对自身结构及其存在形式的规定和限定:给自身划定了框框、范畴,限定了自身的存在形式、运动方式和变化规律,规定了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属性。事物就是以某种形式、某种规定性而存在的事物,事物就是以其特有的存在形式和规定性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事物的规定性就是事物的结构和组织,就是事物的属性和特征。在本章中,我们之所以选择“规定性”而不是“结构”等概念来表征事物的特殊性和特异性,是由于看中了“规定性”这一词语具有规定和限定的特殊意义,是为了在我们这个心理学体系中,更好地表达主客体的相互关系,更好地揭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际意义。总之,是为了整个理论的需要。(www.xing528.com)
就客观世界中的某一具体事物而言,事物的这种规定性是客观赋予的对自身的限制,是事物“质”的表现,与外界无关,但是,当它与其他事物发生相互作用时,这种只对自身规定和限定的孤立性和中性就发生了改变,该事物的属性和规定性就不仅仅只是一种自身私有的和封闭性的东西,它还会对自身之外的其他事物产生作用与影响,产生规定和限定作用。在心理学范畴内,我们关注的正是各种客观事物对主体身心的作用与影响,对主体存在与发展状况的规定和限定。为了达到这一效果,在我们这个理论体系中,需要把客体与规定性两个词语联系起来,组织成一个统一的名词,这就是“客体规定”、“客体之规定”、“客体规定性”等说法,以用来表达与主体相对应的客体事物或客体事物之属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两者的联系以及用其对客体对象的表达,决不是人为的硬性连接或杜撰,而是客观之必然。这是由于,客体一定是具有某种规定性的客体,规定性也一定是某种客体的规定性,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用这一说法来表征客观事物及其属性是完全适宜的。总之,在我们的理论体系中,“客体规定(性)”的概念,将是一个与“客体”与“客观事物”的概念具有相同含义的基本概念,采取这一表达方式,将使客体的功能和意义变得更为清晰,也更加强调了客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格局中特有的功能作用。
总之,每一客体或事物都有着与其他客体或事物相互区别的特异性,这种特异性是由客体特殊的结构组织决定的。因此,客体,就是有着特定组织结构的客体,也是有着特殊规定性的客体。不同的事物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这种不同的规定性决定着事物是a而不是b,决定着每一事物有其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同时也决定着该客体在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时,对主体所产生的特殊效应,以及对主体行为所产生的特殊作用及规定性。鉴于客体本身的特性及其在行为中的作用及意义,我们在以后使用客体这一概念时,通常采用从字面上更为实际的、也更为明显地表达了客体功能意义的表达方式,如“客体规定”、“客观要求”、“客体规定性”等,以突出其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对主体及其行为特殊的规定和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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