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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最基本规律:行为源自主客体的相互作用

时间:2024-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为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心理学最基本的规律(一)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对于心理学的特殊意义在上一节,我们介绍了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列举了相互作用的各种存在与表现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相互作用广泛地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任何角落,这是自然界的基本法则。

心理学最基本规律:行为源自主客体的相互作用

二、“行为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心理学最基本的规律

(一)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对于心理学的特殊意义

在上一节,我们介绍了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列举了相互作用的各种存在与表现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相互作用广泛地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任何角落,这是自然界的基本法则。作为自然界中的一员——人类,无论从其物种的起源、进化等种系的发展史上看,还是从其个体的身心发育、成长等个体发展的角度看,无疑也都体现了这一自然界的基本法则,即人类的进化史,人的个体发展史就是一部人与自然环境与周围客体相互作用的历史,人类的现状、人的个体现状都是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当这种相互作用在使得人类进化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其主要标志是人的大脑结构更加的复杂),相互作用的形式也因此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与客体、环境的相互作用绝非无机物世界中的那种简单的物理化学作用,也不仅仅是普通动物类所具有的那些生物性作用和简单的社会性作用,而是出现了人类主体以诸如言语、概念、抽象思维等为应对和反应形式的与客体对象高级而全新的作用形式,这种以对作用对象的认知为基础的反应形式,使得人类不仅能和与其直接相接触的事物发生相互作用,而且还可以和未与其直接接触的事物甚至是尚未发生的事物发生作用。正是人的这种高级的认知能力的发展,使得人在与周围世界的相互作用中更多了一份能动性和主动性,使得周围世界因与人的作用而更多地出现被作用和被影响的痕迹,也使得人类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物种的距离,而衍生出更加复杂、精细的精神性、社会性的功能和属性,从而使得人类有可能不同于其他物种而与周围世界呈现全新的关系。

因此,无论从人的种系进化史还是从人的个体发展史上看,人与周围世界的联系与关系都是与生俱来的,人与环境、客体的相互作用也是没有片刻停息的。就人的个体来说,只要人一出生,便处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重重包围之中,并与之有着极为复杂多样的相互作用。正是借助于这种不间断的相互作用,人的遗传信息才获得了现实化的机会而得以逐步地展开,人的身心结构也由此不断地获得完善和发展,人的各种功能属性也在这种动态的过程中得以相应的表现和显露。所谓的“意识”、“行为”、“动机”、“思维”等心理学范畴所要探究的各种问题,便是这些功能属性的某种显现。我们正是依据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来研究心理领域的具体问题,把心理学的基本任务定位为研究并揭示人的心理结构与环境、客体相互作用时所遵循或体现出的具体规律。在这种总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就可以用“相互作用”的基本模式来梳理和解决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心理方面的问题:把人与环境、客体作为相互作用的两个对象,把人的各种心理现象和行为表现作为相互作用的效应和产物,这样,我们在解释人的心理现象和行为活动时,就不会仅从主体或客体单方面去进行,从而夸大某一因素的作用,而是从具有丰富内涵的主体结构内部以及变化万千的客体环境两个方面寻找行为的原因。这样,从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我们就可以推出心理学领域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律,这就是:无论人的心理现象多么复杂,行为活动的种类如何多样,都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行为=主体×客体。心理学所要揭示的正是人与周围客体相互作用的特殊形式和特殊规律,以及这种相互作用中所必然涉及的作用着的双方——主体结构、客体对象,以及二者作用的效果(这里主要是指人的主体结构所发生的变化,即行为或其他心理现象),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心理学历史上,围绕着对行为原因的解释曾经出现过这样那样的流派和理论,它们或者过分强调主体内部的原因,或者片面夸大环境的作用,这些观点似乎都有某种合理的成分,但也有明显的失之偏颇的一面。导致这些偏差的原因,固然存在着各种经验性研究的不力,但从根本上讲则在于对相互作用普遍原理的无知,把本该是双重的决定因素认定为某一单一因素,造成了心理学指导思想和研究思路扭曲和偏差,严重地影响了心理学科学体系的宏观建构。如果我们预先对相互作用原理的普遍性有清醒的认识,在面对心理学范畴的问题时,我们无须做经验性的研究与探讨,就可以先验性地推衍出心理学中最基本的规律,并用相互作用的基本模式梳理心理领域的具体问题,从而可以使我们避免在解释人的身心发展及行为表现的原因时所出现的诸如先天与后天,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自由论与决定论之间等许多无谓的争论以及由此造成的诸多浪费。就目前来看,随着心理学的发展,早期理论中那种极端的一元决定论早已被废弃,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思想已经成了心理学界的常识和共识,各种新的理论和新的研究思路也都有意无意地在这一基本框架和模式下展开,这种状况对心理学的发展与统一、心理学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一个福音。但是,美中不足的是,这个对整合现有的各种心理学理论流派具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研究思路,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坚定彻底的贯彻执行,往往宏观上、总论上是这一观点,但在次级规律的表述上却偏离了这一思路,或者起用了另一套概念和规则系统,造成了干支规律的某种脱节,没有真正形成前后一致、一脉相承的规律体系。体现在对具体问题的解析上,仍然是各个具体的次级规律起主要的解释作用,没有上升到主客体相互作用的高度上,也没有把这一原理作为贯穿始终的逻辑主线,致使对各种具体问题的说明和解释流于松散,缺乏应有的深度和概括力,大大地削弱了理论的解释功能。

我们这一理论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确立了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在心理学体系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为梳理和解释千变万化的心理现象寻找到了一个恰当的视角和切入点:这就是从主客体双方而不是单方寻找行为的决定因素,把行为的原因定位为主客体两者的共同作用,但我们这一观点的提出不是经验性的,而是基于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把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作为这一原理在心理学上的特殊应用。另一方面,我们不是像某些理论那样,把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规律仅仅当成一种空洞的理论说教,或者是一种泛泛而谈的逻辑摆设,而是真正把这一规律作为整个心理学理论的灵魂和基石,并以它为基本的理论生长点,构建出一套系统的概念和规则体系,进而把所有的心理学内容有机地融入其理论框架之下,从而突显了这一规律巨大的概括力和统摄功能,以及与其他原理规律相比所独有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功能。总之,我们整个心理学的逻辑大厦就是建立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之上的,各种次级规律及概念体系都紧紧围绕着这一中心法则而展开,并与总规律有着相互依存、相互补偿的密切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结构严谨、脉络清晰、纲举目张的理论体系,而我们对任何心理现象和行为活动的解释,都将依赖于这个以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为主线的心理学规律体系。

(二)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的具体内涵

为了更准确、更深刻地理解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我们需要对这一规律的多重意义做进一步的表述。我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和方式来表达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这样,会有助于增强我们对这一规律的理解与把握。(1)行为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2)行为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3)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决定行为的实况。(4)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主体个性的形成和人格的发展。(5)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决定着主体的静态动态的现实状况以及内隐外显的全部行为。(6)主客体是决定行为的两大变量、两大因素。(7)行为=主体结构×客体规定,等等。类似的表述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无论形式如何,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即不论是什么形式的心理现象,还是什么种类的行为活动;不论是显露于外的行为,还是隐藏于内的意识;不论是心理状态,还是心理过程,都是主体结构的内部因素与客体环境的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二者缺一不可。

从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涉及三个名词性概念,即主体、客体和行为。其中,“主体”概念和“客体”概念,是我们这一理论体系的两个核心概念,而“行为”的概念也要加以新的界定和更为本质的解释。同时,“相互作用”这一词语或者说概念的意义也是十分重要的,如相互作用的意义、相互作用的具体形式等的明晰和解释。围绕上述这一总规律,我们将会发现,为了使这一规律真正具有实质性内涵,而绝非以往那种与次级规律脱节的、空泛的总论,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主体和客体两大概念的深入解析,以及行为概念的最新界定。第二,三个关系的阐明:主体与行为的关系,客体与行为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第三,全面阐释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的具体内涵,把握其作用机理,熟悉它的各种作用形式,以深化和丰富我们对这一总规律的理解与认识。

1.主体、客体及行为的概念

(1)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关于主体的概念与客体的概念,由于是我们整个体系的核心概念,我们将要单列出来做全面、系统的阐述,在此我们只需简单地加以表述。

所谓的主体,又称主体结构,是指人特有的身心组织和内部组成,它既包含人全部的生理信息,如五官长相,脏腑功能,骨骼肌腱的特征,耐力大小等,也包括人全部的心理信息,如智力,气质,各种欲望、需要,知识经验等各方面的实际状况,是身心结构之统一,是人的化身和代表。鉴于主体的各种构成成分和要素对活动参与的方式以及对行为影响的功能作用不同,我们可以把主体的内部成分分成两大类:一是主体的动力成分,如各种需要,价值取向,理想抱负,人生态度,以及兴趣、爱好等;二是主体的能力部分,如智力,能力,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经验,一些性格因素等。主体结构的概念在其高度的概括性上大致与人格概念类似,是对人的身心组织总的概括和综合的表征,但是,在使用上要比人格概念灵活得多。

所谓的客体,又称客体规定,是指那些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但常常与主体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能够对主体产生特定影响的事物或对象。客观事物是无限多样的,每一客体或事物都有着与其他客体或事物相互区别的特异性,这种特异性是由客体特殊的结构组织决定的。因此,客体,就是有着特定的组织结构的客体,客体,就是使得事物相互区别的特有的规定性。不同的事物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这种不同的规定性决定着事物是a而不是b,决定着每一事物有其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同时也决定着该客体在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时,对主体所产生的特殊效应,以及对主体行为所产生的特殊作用及规定性。

(2)行为的概念。行为,不是行为主义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行为主义所标榜的行为,是一些外显的、可观察的行为和反应。而我们所说的行为,广义地讲是指主体的一切表现,是主体每时每刻综合的现实存在状况,是主体身上存在和发生的一切。它不仅指人的外显动作、活动,也指人的内隐思维、情感;既指动态的意识流、行为流,也指静态的身心状态之定格。这些花样繁多、功能各异的行为表现,本质上是特定的主体与特定的客体发生相互作用而导致的某种心理内容的兴奋,某种特性、功能的展现和流露。因此,本质上讲,行为不是一个有如主、客体那样独立的实体,它仍属于主体范畴,是主客体相互作用而使主体发生的某种运动和变化,是运动、变化着的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是人之整体,是对人的各个方面及其不同时刻存在状况的一种整体的综合性的表征,它的内涵是极其丰富和庞大的,而行为则只是主体结构的一个片段和部分,如主体在某一时刻的存在状态。而通常意义的行为往往更狭义,指主体内部某些结构内存的兴奋(注意:“内存”在本书中是内部储存和内部成分的简称,不是计算机中的“内存”的概念),某些心理内容的激活和显现,是正兴奋着、流露着、表现着的主体,是主体结构的表层部分和流动部分,是整个主体结构中的很小一部分,我们一般就把主体结构中流动着、表现着、兴奋着的表层部分称作行为。

另外,主客体对行为的影响,也不是一般情况和意义中的那种两个因素对第三事物的作用与影响而使其发生变化,而是两个事物间发生相互作用与影响,而使作用的双方或单方发生某种变化,而把这种变化了的一方用另一个概念表示。因此,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变化着、流动着、显露着的主体结构,只是由于其身份特殊、意义特殊而把其当作主客体之外的第三概念。

2.主体与行为,客体与行为,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

(1)主体、客体与行为的关系。主客体是决定行为的两大要素,二者互相依赖,缺一不可。其中,主体是行为的载体,行为的源泉,行为的基础,行为的内部动因,是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时,行为的运行状况、行为的结果又对主体结构发生重要影响:行为的运行状况成为主体后续变化的参照物,主体会以行为的运行状况为反馈信息,来调节主体后续的策略及行为运作。同时,行为的过程和结果也将被主体结构筛选、整合后接纳为主体新的组成部分。这便是主体与行为的关系。

另一方面,客体是行为之外部诱因,是行为存在与表现的空间和条件,是行为运行的标准和参照,是行为的认知和反映的对象,是许多行为的真正内涵,是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和必要条件;同时,行为的对象和行为的目标常常是客体,行为的结果又常常导致客体的改变。这便是客体与行为的关系。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由于行为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由主客体两大因素共同决定的。因此,无论是主体与行为的关系,还是客体与行为的关系,都只能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基本框架下去谈,任何一方对行为的决定作用都是相对意义的,都是以另一方作用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

(2)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主体与客体是相对存在、互为依存的两大概念,它们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既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又相互协调、相互依存,在参与和影响行为的格局中缺一不可,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与产物便是变化了的主、客体——某种行为(变化了的主体)以及行为的结果(结果的一部分就是被影响和改造了的客体)。其中,主体是客体施力的对象,教化、影响和改造的对象,同时也是能够对客体施加反作用的特殊的能动对象;而客体是主体生存的土壤,是主体存在与表现的空间和条件,是主体许多内部成分的信息来源,是主体运动变化的诱因和动力基础,也是主体任何作为需要考量和遵循的规则和法度。主体发挥能动性时,必须考虑到客体规定与现实原则的制约和影响,客体对主体施加作用与影响时,必须顾及主体结构的表层与深层结构现状,考虑其可变的空间和弹性。主客体是一个双向趋近、互要融合、追求同构,既相互独立又互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目标就是达到主客同构和天人合一。其中,客体往往是主体直接、间接的趋近目标和追求方向,它规导着主体的意识流动和行动指向。

总之,主、客体两个概念的产生和界定都是互以对方为存在条件的,它们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矛盾格局中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它们虽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成分,但它们一开始就处于水乳交融、无法分开、不间断的相互作用的境况中,离开客体的主体与离开主体的客体都是不可想象、不可思议的。

3.主客体相互作用决定行为的含义

所谓的“相互作用”,是指有着特定关系的两个事物或两个因素,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施力,互以对方为存在条件:一方的存在会对另一方产生某种效应,一方的变化会对另一方产生某种影响;一方的存在状况和变化情况除了取决于自身的结构状况外,就是取决于对其有影响的另一方的状况;一方在对另一方施加作用与影响时一定要考虑对方的状况,因为这种作用的结果及影响的效能,除了取决于所施加的作用与影响的性质外,还取决于对方的情况——这种影响是通过对方的结构而起作用的。

就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而言,由于主客体与生俱来的固有联系,使得它们一开始便处于永不间断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中。从相互作用的普遍原理可知,两个事物发生相互作用,必会使作用的双方发生某种改变,从而产生某种效应和结果。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我们更关注的是发生在主体身上的效应,这种效应表现为主体某种结构内存的兴奋,某种功能属性的显露,某种特定的运动和变化,某种特定的身心状况等等,所有这些,我们统称之为行为、活动。由于行为是主客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注意:在这里,“结果”是进行时,而不是过去时),因此,促成行为发生和主体变化的原因显然不是单由哪一方决定的,而是由主客体双方共同决定的。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行为发生、主体变化的充要条件,但两者在这一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中,主体结构是主体行为与表现的本体来源和始作俑者,是产生行为的母体,是行为的内因,是决定主体行为内容与形式最重要的因素。主体这种作用的发生是由主体结构之天然倾向决定的,是主体结构的固有特征和存在形式,因为主体结构就是以特定形式的运动变化而存在的。另一方面,客体是主体行为与表现的空间和条件,是行为的外因,是决定主体行为内容与形式的必要条件。主体结构的每一次兴奋,每一种展现,都离不开客体诱发和允许,主体的任何行为表现都要受到客观现实和客体条件强有力的限定和制约,都要深深打上客观的烙印。

因此,主体无论从其静态的身心状况,还是动态的意识流、动作流,无论是某种内存的兴奋,还是某种功能属性的表现与流露,都离不开主客体的相互作用,都存在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在这个过程中,主客体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各自对行为产生独特的作用与影响。一方面,主体结构可以决定人的行为,有什么主体便有什么行为;另一方面,客体规定可以决定人的行为,有什么客体便有什么行为。所以,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可以人为地分解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方面,即主体结构决定行为和客体规定决定行为,但本质上它们是一个矛盾复合体和一个完整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主体的决定作用与客体的条件作用在相互作用的矛盾格局中,在一个特定行为产生的过程中,是缺一不可的。一方面,我们在谈主体对行为的决定作用时,不要忘了客体的规定和限制作用,因为主体决定作用的发挥,必须顾及客体规定的制约——主体结构的展开与实现,必须客观允许,必须符合客体规定;另一方面,在谈客体对行为的重大影响时,不要忽略主体的决定作用,因为客体决定作用的发挥,必须考虑主体结构的影响——客体规定的影响和效能是以主体结构为中介、通过主体结构而起作用。前者本质上反映了客体对行为的决定作用,后者本质上反映了主体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主体结构决定行为和客体规定决定行为,将是我们在论述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的过程中分别展开的两大支线。

总之,主客体各自的特点和规定性共同决定、规定、限定了主体可能的存在与表现形式——广义的行为。一个行为只要产生,一定符合主体结构倾向,是特定的主体结构所决定和发动的,行为绝不会超过自身结构所规定和限定的范畴;同时也一定符合客体规定,是客观允许的,行为也绝不会超过客观条件和客体规定的范畴。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行为才会发生。所以,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主体兴奋、主体表现、主体变化的充要条件。正因为行为与主客体的特殊姻缘和关系,行为才能一方面折射出主体内部的结构特点,另一方面又打上了客体规定和客观条件的烙印,我们也正可以凭借对行为的解析,获得主客体的某些相关信息。

此外,关于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主客体在行为活动中的角色、职责和功能,我们还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表达:行为=主体结构×客体规定。从这个简单的公式中我们不难看出,行为一定是主客体的共同作用,离开主体的客体和离开客体的主体都不能单独发动行为。也就是说,行为是由主客体两大因素、两大变量共同决定的函数,其中,行为是因变量,主客体是两个自变量,这样,主客体取不同的量值将导致行为的不同量值,即行为的实际状况是由主客体的具体状况综合决定的。那么,主、客体的具体状况是由什么来决定呢?我们知道,主体结构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功能系统,其实际状况是由具体的组成成分及联结方式共同决定的,其中,任何一个组成成分的不同或联结方式的改变,都会导致整个主体结构面貌和现状的改观。现实中,人类的不同个体成员之间以及同一个体在不同的阶段和时刻,其内部的各组成要素及其综合的主体结构的数值都是不同的,所以,这种不同的结构状态无论是其主动地产生行为还是被动地应对环境,都会强烈地影响行为的实际运程;而就客体来说,由于客观世界具有无限丰富和多样的性质,使得与主体接触并相互作用的事物种类也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态,相应的,它们对主体所施加的作用与影响的性质和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的,这种客体及其作用方式的多样性在对主体施加规定、限制和影响时,也对行为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总之,上述公式清楚地表明,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主、客体是影响行为的两大变量,二者互相依赖、互为条件,它们各自的具体状况及其相互作用将决定行为的实况。其中,主、客体都是可以变化、替代的变量,主体方面可以用不同的主体内存或综合的主体结构状态等具体量值来替代,客体方面可以用不同的客体、对象或综合的环境因素等具体量值来替代,由此便可推导出主体千差万别、多姿多彩的具体行为。因此,行为似乎可视为主客体一一配对而成,不同的主客体搭配会导致不同的行为。行为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效应和结果,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统一,是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的综合协调。所以,了解主客体参与影响行为的各变量的具体情况,可以使我们能够准确地预测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控制主客体各变量的具体数值,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对行为进行调控,以把行为引导到我们所希望的状态和方向上。

4.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在机理

行为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只是表达了主客体在产生行为中的不可或缺性和相互依赖性,表达了主、客体各自在行为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但是并没有明确表达二者须进行怎样的相互作用,依据怎样的作用原则和原理。仅仅局限在这样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找到相互作用所依循的具体原则,以深化我们对人的心理活动运行机理的认识,强化对行为的解释力,增加实际中的可操作性。

我们知道,主体结构是存在于我们自身的一种客观现实,而客体则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客观现实,二者本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只是由于它们与生俱来的固有联系和难以摆脱的相互接触,使得二者不断地处于这样那样的相互作用中,也因而使两者处于这样那样的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作用双方各自的结构特征也自然演化成了彼此的关系特征。这种关系特征一方面包含了主客体各自的结构特点,同时更体现了两者特征、属性之间的比较,关系特征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它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格局中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上面我们已经谈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产生行为的充要条件,其中主客体各自的特征和属性都会对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但是,任何一方对行为的影响一定是以另一方的作用为条件的,是二者的综合效能导致行为的实际运行状况。这种表述事实上已经隐藏了行为有赖于两者功能关系的说法,因为主客体通过相互作用而对行为产生影响,而这种相互作用的效能,一方面取决于自身的结构状态,另一方面还必须参照对方的结构状态,这种互通过对方结构而对行为产生影响的本质,其实正是两者关系的体现,是同一意思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那么,这种新的表示方法和对功能关系的强调有哪些实际的优势和方便呢?

上面我们已经谈过,行为可视为主客体一一搭配而成,由此形成了形形色色、无限多样的具体行为,我们只要使主、客体各取某一数值,再观察由此产生的行为,便可以找到不同的主、客体与不同行为的对应关系。通过对这些特殊的搭配及其对应关系的汇总和考察,我们便可以对主客体相互作用决定行为的规律能够有一种基本的认识和把握。但是,由于主客体各自存在着无限多样的具体形态和数值,由此形成的主客体配对及其所决定的行为将是无限的。因此,用这种菜单式的列举办法来表征行为与主客体的对应关系,显然是极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并且这种做法事实上也回避了对造成上述对应关系深层机理的分析。为了更简单地表征行为与主客体的对应关系,更有效地揭示行为受制于主客体变量的内在机制,应该寻找一个更为有效的连接总原则与具体规律的中间机制,应该赋予总原则以更实质性的内涵,应该确切地表征这种对应关系背后所依循的原则和机理,以真正发挥这一总原则独一无二的概括力和理论解释力,顺利地实现向心理学各个领域的渗透以及对各种心理现象和全部行为的理论覆盖和统摄。而这一能够充当主客体相互作用宏观机理与形形色色具体规律乃至具体行为之间连接桥梁的角色,便是主客体相互作用所依循的功能关系。这种主客体相互作用中所形成的功能关系对行为的特殊意义,真正揭示了主客体相互作用所遵循的内在机理,梳理和整合了无限多样的主客体决定行为的具体事例,使得主客体无数具体的配对关系由此得以大大的减缩,也使得本不是同一范畴、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共同特征的主客体,由于两者的功能关系而在机能上有了可比性,也使得我们对差异万千、形态多样的心理现象有了描述、解释的共同语言和标准。

所以,“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决定行为”这一总规律,其意义可以用更为实际、具体的说法表示,这就是,主客体各自的结构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功能关系将决定行为的实况。这种关系特征的明确和强调,使得主客体对行为影响的机制有了更实质的内涵,使得相互作用的总规律有了更好的可操作性,使得我们对各种复杂心理现象的梳理、整合及其内在机制的揭示,都大为简便。总之,采用了主客体相互关系的说法,才真正表达了相互作用所依据的具体原则,是使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具有实际意义的中间桥梁,是对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的具体化。因此,这一原则的理解和明确,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对于把主客体相互作用规律真正贯彻到实际中,意义重大。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主客体的关系特征是主客体进行结构与特征的比较时所体现出的特征,但前者是人的身心组织,后者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事物,二者本不属于同一范畴,很难进行真正意义的结构比较,我们谈主客体的关系特征,纯粹是在相互作用的大背景下,基于主体特有的生物组织和心理结构,从生存的意义,从适应的角度,从形形色色的客体对主体作用与影响的效能上,来评估主客体的相对意义和相互关系,所以,两者的比较以及由此引出的关系特征,只能是机能意义上的。因此,这种结构与特征的比较注定不是常规意义的逐项特征和具体性质的比较,而只是两者机能关系的一般性描述,这就是所谓的相符与相背(相悖),相合与相抗,吸引与排斥,趋向与回避,有利与有害,主客体的差异,主客体的距离,主客体是否匹配等词语所表征的意义上。而这种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主客体的具体关系,就成了决定实际行为运行状况的内在依据。通过主客体的功能关系,我们对诸如行为的内容与形式,行为的实际运行状况,描述与表征行为运行状况的各种参数,如努力程度,费力大小,好恶,趋避,难易,唤醒水平,积极性的高低等,都可以从主客体的关系状况来获得简单而有效的说明和解释。

具体来说,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大格局中,主客体各自都有着无数的内容和多样的形态,在实际活动中,彼此相关的主客体配对也是极其多样甚至是无限的,但是,从主客体的功能关系上来说,无论这些具体的关系配对都是什么,数量有多少,都可以归结为相符、一致、顺应、协调,以及冲突、对抗、违背、相逆这两大类型或范畴,我们也将把无数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具体形式纳入到上述范畴,并依据两种范畴所产生的具体效应做出统一的梳理和解释。现实中,任何一个客体都是各种特征与属性的综合,而相应的主体结构也有着复杂的内涵,两者相遇自会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其中,客体的有些属性和内涵与主体结构中的动力成分相关,有些属性和内涵与主体结构中的能力部分相关。一般来说,我们把动力、倾向上的相关称作顺应、迎合或违背、相逆,把能力、结构上的相关称为符合、一致或不符合、有差距,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许多情况下我们也常混用。总的说来,在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相符或相背)决定了将会在主体身上发生什么事件、产生怎样的行为:或产生反应或不产生反应,或趋或避,或愉快或痛苦,或艰难或容易等等。并且,主客体之间越相符合、越彼此顺应,行为的发生与运行就越容易。其中,结构上的相互符合,会使主体在操作技术上更加容易,而倾向、意义上的相互顺应,会使主体自然、自动地趋向目标,呈现出动力上的容易;反之,主客体的差异越大,相背和对抗的程度越大,越会不利于行为的进行。

总之,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产生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在相互作用中,客体的特征、属性就会与主体在动力倾向上和能力结构上发生特定的关联,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相符、顺应,或相背、相逆等关系,进而产生一系列的效应和反应。当客体符合、顺应主体的结构倾向时,会产生一系列有利于活动的态势和效应,这种态势和效应可以从下列词汇中得到某种表现:容易、顺畅、自然、自动、主动、趋向、追求、自觉、自愿、自发、乐意、喜欢、高兴、愉快、舒适、快乐等;而当客体违背主体的结构倾向时,则会出现诸如困难、艰难、勉强、被迫、强制、痛苦、厌恶、惧怕、回避等,而这些效应又可以分别体现在认知、情感等行为的各个方面或它们的综合上,我们在谈主客体的功能关系对行为的意义和影响也将从上述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三)主客体功能关系的存在与表现形式(www.xing528.com)

主客体之间在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呈现出两种类型或作用范式,这就是所谓的相符、顺应和相逆、相背。那么,怎样理解这两种关系范式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现实中的例子来加以具体阐释。

我们知道,主体和客体是彼此独立但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两大范畴,其中,主体是自我的身心结构和内在组织,客体是现实存在的各种客观事物。虽然从总的方面来说,主体与客体存在着与生俱来的不间断的相互作用,但是,现实中,主体不可能在任何方面和任何时候与所有的客体对象都进行相互作用,具体的相互作用是非常特异和特殊的,是在特定的条件和情况下,主体的具体内容与客体的具体内容的相互接触和相互作用,从而表现出彼此特殊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主客体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是非常具体的,是主体的不同方面与客体的不同对象所进行的具体的相互作用,因而使得两者的功能关系表现出鲜明的特殊性,也表现出纷繁多样的具体态势。我们研究二者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也应该是非常具体的,也应该是针对不同的主客体所形成的特殊关系来谈的,而且根据我们面临的问题性质,对这种关系可以有针对性地从两个方面来加以探讨,这便是,客体相对于主体的关系和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和角度,要看问题解决的具体需要。

首先,我们先从主观的角度,审查一下客体相对于主体的关系。这是人们考察和分析问题的常规视角,人们在探讨主客体的相互关系时,许多都需要从这个角度来入手。

现实存在的各种客观事物,无论是各种自然存在,还是各种社会存在,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决不会仅为迎合人的主体结构而存在,于是,当它们与主体发生相互作用时,既可能符合和顺应主体的某些结构倾向,给主体带来某种奖赏和便利,又不可避免地会违背主体的某些结构倾向,给主体带来某种伤害和麻烦。因此,客体相对于主体的关系,一般来说,可大致分为两类,即客体符合、顺应主体,或客体不符合、违背主体。而这种相符或相背又可以从技术结构和动力倾向两个方面来分析。让我们先看一看所谓的技术结构上的相符,以及意义倾向上的顺应究竟是怎样一回事。

所谓的技术结构上符合主体结构,是指客体的结构属性和客观要求,与主体结构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或吻合。如果它是某种知觉对象,那么它就在主体感知功能的范围内,主体可以感知到它;如果它是某种技术要求和标准,那么主体便能够达到它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它是某种工作或职业,主体便能够胜任它;如果它是某种任务或活动,主体便能够完成它等等。当然这种相符也是相对的,有的特别相符,高度一致;有的勉强够格。高度相符的,主体能够轻松容易地从事与客体同构的各项操作,顺利地达到客观要求;而勉强够格,则需要花费大的努力和代价才能够如愿。例如,对于某种客体任务或工作而言,若它比较符合a的主体结构,那么a就能够轻松容易地胜任并完成它,若它不太适宜b的主体结构,b完成它就会比较困难和吃力。但是,当我们考察主客体技术结构上的关系时,一般不从这个角度来看,而主要从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这样,才符合常理或常规的说法。

所谓的意义倾向上顺应、符合主体结构,是指某种客体的直接属性或间接意义,迎合或顺应主体的心理倾向,能够给主体带来某种利益和好处。如某种事物、活动或客体,迎合主体的审美情趣,便会给主体带来美的享受;迎合主体的价值取向,便能够给主体带来成就和尊严;符合主体的本能欲望,便能够给主体带来肉体上的快感。更具体地来说,获得某种称号,可以给主体带来荣誉;加入某一组织或群体,可以给主体带来安全;与某人相处,可以使主体解除空虚和寂寞;旅游观光可以使主体获得览奇猎胜的心理满足等等。当然,这种顺应与迎合也是相对的,也是有标准、程度和级别的,既有极端顺应的,也有略微顺应的,从顺应到不顺应是逐渐过渡的。特别顺应的,能够给主体带来大的满足和奖赏,使主体体验到强烈的快感;反之,主体只能得到小的和少的利益,体验到的快感也是微弱的。另外,当这种顺应只是一种预期结果,只是一种目标诱惑时,那么,它的效应将是引起主体的某种动机:当客体极端顺应主体,具有大的诱惑和价值时,可以诱发出主体高的动机强度,使主体投入相对多的精力和能量去追求它,反之,主体相应的动机强度就会降低和减弱。

总之,客体与主体技术结构上的相符,可以使主体在操作上,在建构技术上,在工作量上更加的容易;而客体与主体在倾向意义上的相符,可以使主体获得更多的力的辅佐和能量支持,表现为动力上的容易。具体来说,某一客观事物与主体的关系一般会呈现出下述四种情况。

(1)意义倾向上顺应主体,结构上也符合主体。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优秀的教师讲的课程,既引人入胜,又深入浅出,既爱听,又容易理解;某一工作、职业既符合我们的爱好、兴趣,又符合我们的性格能力,既爱好也擅长;某一个人有着良好的个人魅力,我们很愿意与之交往,现实中我们又在一起工作,有着便利的交往机会和条件;某一项目既能挣钱,又符合我们的个人条件、不费劲。

(2)意义倾向上顺应主体,但结构上不符合主体。这方面的例子最多,许多事情都是我们所愿意、所企盼的,但是由于客体不适合我们的结构,我们无法胜任,无法实现,我们的人力、物力不能完成我们所希望的事情。例如,虽然出国深造是我们的期盼,但出国的条件和要求太高,我们的能力根本达不到;我们特别喜欢某一学科,但我们不擅长;我们特别希望当一名主持人,但我们个人条件或机会都不允许等等。

(3)意义倾向上违背主体,但结构上符合主体。技术条件上能达到,但动力倾向上与我们相背而不干的事情太多了。有些事情我们能干但是不想干;直接的感知条件上符合,能听到、看到,但不想听也不想看;直接具备产生的条件,但主体不想让其发生;某件事情很容易做到,但违反我们做人的原则;某一工作职业我们十分胜任称职,但我们不喜欢等等。也就是说,从技术上充分具备发生或胜任的条件,表现为某种直接的顺应,但间接意义违背主体的倾向。

(4)意义倾向上违背主体,结构上也不符合主体。客体在意义上违背主体,在能力结构上也违背主体,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对此主体通常都是回避或厌弃。例如,某一活动既困难,也没有多大意义;某一工作主体既不喜欢,也不擅长;某一个人,没有什么本事,没有多大的利用价值,又挺难相处等等。

当然,现实生活中,客观事物和主体的结构倾向都是极其复杂的,使得某一具体事物与主体结构往往会从多种层次和角度发生关联,从而使客体相对于主体呈现出极为复杂的顺逆关系。仅从倾向和意义的角度看就包含多层次的因素,例如,在客体的各种特征和属性中,特征a迎合主体,特征b则可能违背主体,特征c则可能适中。另外,客体迎合主体的倾向甲,却违背主体的倾向乙等等。所以,说意义上迎合或违背主体往往都是偏重某方面或特指某一方面,也可能是从综合效应的角度来看的,如果再加上结构上的相符与相背,则更增添了一些变数和复杂性。因此,在实际分析解决问题时,往往需要全方位考虑客体的综合特征、属性与主体的关系,才能解释具体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实例。

另一方面,主客体的相互关系,还可以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来审视,这时我们关注的是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客体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能够决定主体在这种格局中,是高质量的生存还是被淘汰出局,而主体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一切都要根据客观的规定和要求为自我行为的指南,为客体的马首是瞻。这也是研究和考察许多问题的一个视角。

有机体是自然界的产物,虽然经过了长期的进化,使得有机体的结构功能与客观环境保持了某种适应性,但是,这种适应是相对的,不可能达到完善和完美,因而现实存在的各种生物都是有局限和缺陷的,不可能在任何条件下生存,也不可能全方位地适应环境。对于我们人类而言,无论我们有着多么优越的天分,都不可能是全知全能、完美无缺的,都不可能在各个方面全面适应客体环境,无论这种适应是生物性的,还是社会性的。所以,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必然存在着符合、适应的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符合、不适应的方面。当主体符合、适应客体时,会使客体接受和容纳主体,会使主体相应的结构倾向获得实现和展开,会给主体带来相应的利益和好处;当主体不符合、不适应客体时,会使客体拒绝或淘汰主体,会使主体相应的结构倾向受到阻抑和打压,会给主体带来相应的痛苦和伤害。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当主体面对千变万化的客体对象和客观情境时,主体的有关方面便会与相关的客体发生相互作用,使得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表现出符合、顺应客体,或主体不符合、违背客体两种大的格局。而这种相符和相背的关系,更确切地说,体现出两者的差异、距离,其中,差异小、距离近对应的是相符,差异大、距离远对应的是相背。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都有哪些表现。

关于主体是否适应、符合客体及其相应的客观要求时,就需要首先确定具体的客体是什么,都对主体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客观要求,然后才能看主体结构的有关方面是否符合或迎合相应的客观要求。例如,这些客体及其所蕴含的客观要求包括:一般的社会规范的要求,某种社会角色的要求,一个社团、公司等社会组织的要求,某种学科、工作、职业的要求,某项具体活动或任务的要求等等。

具体来说,当这些客观要求是一般的社会规范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思想、人生态度、价值观等是否符合这个时代的要求,主体的某种社会行为是否符合通行的道德、法律标准,主体的生活习惯是否适合该地区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环境,主体的个性及言谈举止等是否符合现在社会大众的审美需求,主体的信仰、追求是否迎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一个组织或团队的要求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年龄、资历和文凭能否顺利进入该公司,主体的工作业绩等个人条件能否加入某一党派,主体现实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能否考入清华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某种工作和职业的要求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五官长相、体形是否适合当空姐、模特,主体的口才和性格是否适宜于做推销员,主体的工作能力和个性能否胜任总经理这个职务,主体的智力和心理承受力是否适合从事炒股的工作,主体的精力和体力是否适宜从事野外科学考察工作,主体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是否适宜于当宇航员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解决某种具体的问题和完成某种任务的客观所需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现在的能力和知识水平是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主体的个性和能力是否能够完成这一任务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自然规律和法则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主观判断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相,主体的决策和办法是否与规律相符,主体的解题思路是否正确,主体的理论构想是否与事实和规律相符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某种特定的角色和职位时,我们可以说,主体的所作所为是否称职,主体的言谈举止是否适合现在的所担当的角色,以及更具体的主体是否是一个合格的丈夫、父亲等等;当这些客观要求是具体的人及其所蕴含或体现出的要求时,我们可以说,主体所作所为是否迎合领导的口味和要求,主体的各方面条件是否符合其恋人的要求,主体的气质、演唱风格、创作技法等是否符合观众的审美标准,a主体的性格是否与b主体的性格合得来等等。此外,主体的身体素质等,能否适应此地的自然环境,主体的能力及意志品质是否具备成功的条件,主体的心理素质能否经得起失败的打击等等,都是我们在谈主体相对于客体的关系常涉及的一些话题。

总之,主体的身心结构及其丰富的内涵,主体的功能特性以及现实中各种实际的行为运作,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都会与现实世界中丰富多彩的客观事物产生特定的相互作用,从而使主体表现出相对于客体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主体在与相应的客体相互接触时,主体可能的反应、遭遇和待遇。现实中,各种客体都在表达着相应的客观要求和规定,给主体设定或划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框框,这其中既有对主体技术能力的要求,也有对主体动力倾向及其他个性因素的要求。针对这些客观所要求的,如果主体正好有、正好能、正好易,那么,主体便是符合客观要求的。而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主体的结构特性决定了主体有着一系列与其特质相吻合的天然、容易的行为表现,而这些行为表现如果正是某些客观活动或工作所需,那么,主体便是高度符合这类客体的。也就是说,特定的主体结构已经潜在里规定了主体具备哪些方面的天赋和特长,能够适宜哪些工作、职业,能够把这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和水平。同时,各种现实的环境和客体规则,对主体的个人条件和特质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也已经潜在里决定了哪些特点的人群能够适应它、符合它、胜任它,哪些特点的人群是要被隔离在这一圈子之外的。但是,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主体符合客观要求,无论对主体自身,还是对外部环境,都是幸运的,都是有积极意义的,都会产生一系列良性的个体反应和社会效应。

(四)使用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人的各种心理现象及行为表现都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实际状况就取决于主客体各自的结构特征以及两者的关系特征,因此,心理现象的复杂多样、行为表现的千差万别,只能从上述因素中去寻求解释。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上述规律,更好地用之解决问题,我们还需要对该规律做如下说明和强调:

第一,主体的任何心理现象及行为表现,绝不是某种单一的作用,一定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和共同作用!这一点,无论是针对由主体主动发出的,客体只提供空间、背景和条件的行为,还是针对由客体诱发的,主体以自身特有的结构状况而产生的对客体的应答与反应,都是如此。当然,有的行为可以很明显地看到主客体共同作用的痕迹,有的则使一方处于隐蔽和背景状态。但是,行为只要发生,一定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和产物。另一方面,就主客体各自的范畴而言,其内部也往往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是由一系列角色、功能以及重要性不同的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第二,有什么主体,便有什么行为,客体影响的效能必须通过主体结构的中介作用。由于行为是运动着、变化着的主体结构,因此,对行为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始终是人的主体内因。从人的主动性行为来说,主体决不会输出自身所没有的东西,产生做不到的动作、活动,主体所能表现出的一定是自身现实或潜在拥有的;从人的被动性行为来说,对客体的任何作用与影响,主体只能依据其自身特有的结构来做出应答和反应,主体决不会做出超越主体能力和主体结构的动作或行为。总之,无论是人的主动性行为,还是人的被动性行为,都鲜明地打上主体结构的烙印,这一点,我们可以随意从人的众多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表现中得到验证。

第三,有什么客体,便有什么行为,主体结构的展开与实现必须客观允许,必须符合客体规定。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客体的决定作用表现在个体的成长和社会化过程等一般性的过程上。每个人都是携带着特定的遗传基因而来到人类社会的某一角落和层面,诸如某一家庭、地区、民族、国家,期间熔铸于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和力量都会以其特有的方式对主体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进而对主体人格的形成以及主体结构的实际内容产生奠基性的作用。具体来说,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与行为规范都会以不同方式渗透到相应的主体结构中,从而使主体深深地打上该社会的特殊印记。对于某一个具有特定遗传天赋的个体来说,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便会使其发展成为不同的现实个体,客体环境是怎样的,现实个体的结构便是怎样的,某一文化环境中的人们都有相似的习俗、价值观等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次,客体的决定作用还表现在对主体现实行为具体的决定作用。例如,从认知反应的内容来看,主体日常的所见、所闻、所思都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有着高度的相关,主体的许多行为都是被外界诱发的,主体的各种主动性行为也必须得到客观的允许和放行,主体的各种内部成分必须在客体规定的范畴内才能获得展现等等。因此,主体结构的实际内容及其现实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客体环境的影响,环境是怎样的,主体结构便是怎样的,其行为表现也便是怎样的。

第四,主客体互通过对方结构起作用。这一原则其实本质上反映的是主客体互相依赖、互相制约、互为条件的关系。首先,主体结构任何形式的展开与实现都必须客观允许、必须符合相关的客体规定:主体的欲望、需求的实现与满足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必须具备现实的客观条件;主体功能、特性的流露与显现,必须有相应的客观情境,必须是客观活动的需要。例如,主体有着许多的意愿、需要、想法,但是这些主体内涵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必须付诸符合规律的实际运作,才不至于只是一厢情愿的主观拟想,才有实现的可能,这恐怕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另外,主体的性格特征如善良、热情等,只能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相应情境下才能表现出来;主体的意志品质只能通过从事特定的活动,在面对困难问题时才显现出来;主体情绪方面的特征,只能在特定的客观事件中,通过主体的情绪反应和情绪体验才获得显示等等。总之,主体的任何作为都是在主客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条件下发生的,是客观允许与放行的结果,是主客观的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主客体相互照应、相互妥协、同时顾及的结果。其次,任何客观的作用与影响,都是以主体结构为中介而产生效能的。同样的客体作用会因不同的作用对象而产生截然不同的效应和反应,这种效应是通过认知、情感、态度、行为反应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反映出来的:某一特定的客体作用可以使主体产生不同性质和层次的认知,产生或良性或恶性的感受或体验,产生或喜或厌或趋或避的态度,产生性质和强度不同的行为等等。用阿尔伯特的话来说,就是“同样的火候使黄油变软,却使鸡蛋变硬”。而这一原则在我们对主体施加有意识的客观影响时,将是十分重要的考量和参照。例如,我们的教育和教学方法,就必须时时考虑到个人特点和个体差异,以便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如此才能起到好的作用。

此外,人的任何行为都源于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这只是心理学的一条总的规律和原则,也是我们解释全部行为的理论依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真正能够说明解释万般微妙、变化无常的心理现象,还是需要其他具体规律和法则的配套与支持,还需要一系列补充性和辅助性原则和说教。下面,我们就对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模糊认识,做一些补充性说明。

1.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和反应,既是指主客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即时效应,也是指主客体除了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即时效应和反应外后续所发生的一切(时间间隔可长可短)。例如,强刺激之后的久久不能平静;某件事情发生后仍不断地浮现出许多情节;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别恨等等。

2.主客体相互作用所表现出的效能,并不一定自身能够意识到、感觉到,也不一定立刻显现出来,这一点无论从主体身上还是从客体身上都是如此。例如,人的内隐学习和内隐记忆。

3.主客体参与影响行为的各种要素及其状况,主体常常只能部分地意识并知觉,它们的作用机理及其与行为的联系,以主体一般的经验和能力水平往往更难以清晰而全面地认识与了解,但是,不管主体是否有所意识和知晓,它们仍然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和规定发挥各自的作用。

4.同一主体和同一客体对象相遇,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形式是多重、多样和多种可能性的,并不必然产生某一特定的行为效应。这是因为,主体结构中有许多不断变化和随机可调的东西,如认知和态度以及偶然产生的念头,这些因素都可以使参与影响行为的主体状态有很大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行为。

5.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双方在行为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其中一方在行为的产生和运行中往往起主导和决定作用,另一方只是配角,起辅助作用,当然,这种关系的性质和强度会随着行为的进展而发生变化。

6.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二者的相互关系是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有时两者彼此顺应、高度一致,有时又存在着激烈的对抗;有时主服从于客,有时客又服从于主,有时双方都要做出调节和让步;有时主体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掌控着客体的命运,有时客体又处于不可改变的绝对控制地位,主体只能做自我调节和改变。这一切都要取决于主客体各自的性质。

7.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和多重的,其中认知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最初形式和第一阶段,情绪和情感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第二阶段,行为反应狭义的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第三阶段。有的反应只局限于第一阶段,即认知就是目的,有的反应,认知只是手段,相互作用的最终目的是侧重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8.主体往往同时与多种(多重)或具体或抽象的客体发生相互作用,但根据实际需要,往往只选择那些与问题情境关系最密切的重要客体加以讨论,并不需要把全部客体都包含进去。

9.主客体在发生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因而相互作用的实际过程和结果可以部分地在主体的掌控中,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主体的意愿和需要。

10.主客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同的主客观因素会根据活动进行的客观需要,同时或继时地参与到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并发挥它们各自的作用和影响。当然,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所担当的角色都会有所不同,但它们会彼此交融在一起,共同决定着活动的进行状况。

总之,主客体相互作用是心理学的总规律,它在现实中的具体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也一定涉及许多更具体的规律和规则,没有这些具体规则或说明解释性论点的支持,仅靠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一般原理解释人的一切心理现象和行为规律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得到更基本的具体规则和规律的支持,主客体相互作用才能发挥其灵活多变又涵盖一切的说明与解释功能。上面我们只是粗略地列举了一些,在其他章节里(如“客体”一章)也都多少有所涉及,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主客体相互作用原理的普遍适用性。当然,真正地全面理解和灵活应用,还需要结合千变万化的相互作用的具体形式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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