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个自然与历史的过程
理解思维模式的本质,应当从其产生发展过程来进行。思维模式的产生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社会历史过程。在物质世界的自然进化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人类主体的两个条件,大脑神经网络系统和思维模式系统。这两个系统,分别代表了主体的物质组织基础和精神观念系统,体现了主体的能动性特征。它们是主体和客体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都是对客体世界的同构。所谓同构,就是保持内在联系的信息,使得一系统的性质和结构特征能在另一系统中表现出来,体现出一致性和规律性。换句话说,就是在两种不同系统中,保持着内在的一致性,是“一个产生另一个,另一个体现着这一个”。和主体对应的客体世界也有两个部分,被认识和改造的物质世界,以及在认识和改造过程中由社会主体积淀和传递下来,通过符号形式客观化了的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系统,后者往往被理解成“世界三”,与人的主体因素密切相关。当然,符号化的知识系统,并不直接就是人的思维模式中的知识系统,它们还仍属于客体世界的范畴。只有进入主体思维活动过程中的知识系统,包括“云世界”的内容,成为思维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时,它们才是从属于主体条件的范畴。
人的思维的产生发展,是与人(社会)的产生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客观物质世界由其内在规律,进化发展出人的物质生理结构和发达的大脑神经网络系统,它以浓缩形式再现和凝结了自然界中的生物发展史;另一方面,人类通过适应与改造自然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但促使自己大脑神经网络系统完善发展,而且伴随着大脑的发育发展使它们产生一种特殊能力,使人能够在实践中自觉地反映客体世界,并将这种反映成果积累起来,通过一定的方式传递给同伴或后代。
首先,在社会实践中,主体通过使用生产工具,经过无数次反复活动而形成了一种固定下来的逻辑格(内在的逻辑结构),同时获得改造物质世界的种种经验和知识,它们积淀在大脑神经系统中,形成主体的思维模式。这是通过工具进行无数次操作活动达到的对物质世界的同构,这种同构的内容包括客体世界的结构、规律以及改造世界的设计蓝图、操作程序,等等。换句话说,这是通过生产实践的途径形成主体的思维模式。不同内容和水平的生产实践将形成不同的思维模式,因为人的神经系统大致相同,但由于解决不同的问题,就会造成思维模式的差异。这好比计算机,硬件可以相似,但输入不同的软件程序就解决不同的问题。人的思维模式可类比为软件系统,与计算机不同的是,人是在解决问题中形成“软件”的。(www.xing528.com)
其次,人是社会性极强的存在。人的社会性不仅包括人们现实的各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及在这些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地位,也包括人们所拥有的各种由社会提供的生活条件、生产条件,以及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物质与精神利益,这些因素决定了人的思维的社会倾向性。这种社会倾向性不仅由社会中的不同主体的知识因素所决定,也由他们的情感、信仰、价值观、道德等因素所决定,由社会历史文化的长期积淀所决定。现代社会性的实践活动,尤其需要社会中知识信息的传递。因此,人们有必要通过学习,将人类社会实践长期积累形成的知识系统和社会经验等转换成自己的思维模式。这种知识信息的传递和转换活动,可以称作社会文化实践,它和人类的生产实践是并行的发展过程。与生产活动过程密切相关,两者共同构成社会实践的基本内容。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这种知识信息的交流和传递(所谓“社会遗传”)越来越显得重要,将别人和前人的知识、解题规则和操作程序等,转换成自己的思维模式的过程也就越加突出,主体这时更多的是从文化实践中获得知识。这是对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系统的同构,是主体以逻辑的浓缩形式再现了人类历史的生产实践的过程。因此,学习和受教育过程是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它以大脑中信息操作代替工具操作,将社会的、历史的知识信息转换形成主体思维的模式。广义地说,学习等文化实践就是一种社会实践,它体现为人类改造自身,提高自己的本质力量并通过一定物质手段来实现的对象性活动。
再次,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检验认识真伪的标准,它促成了人们在脑中不断提升认识的质量和水平,形成、推动和发展着思维的模式。认识真理的普遍性只有用实践活动的普遍性才能检验。为什么实践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呢?在实践中,普遍性的东西不是以纯粹的形式存在的,它一定和个别的东西相联系,感性能够感觉到它。实践活动的个别行为可以作为理论认识正误的证明,是因为“实践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1]改造外部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日常观察不同,我们可以观察到太阳千万次地从东方升起,而实践活动是人运用特定的理论思维来同外部世界打交道,既带有强的目的性和主体烙印,又带有目的实现的物质性。人类可以运用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向太阳系以及更遥远的未知天体领域不断地探求奥秘,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性。实践的现实性品格,使得我们从事有限的物质操作,能够实现预定的目的,并且能够重复预演和证明有关事物的规律,从而证实我们对有关事物认识的真理性,达到与现实世界及其规律的同构。实践的可重复性,体现着事物的客观的逻辑的格,这是它带有普遍性的证明力的根本性质所在。逻辑的格总结着人类全部历史实践之总和,“历史的”与“逻辑的”在实践中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我们的认识与思维的模式,就是在这往复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向前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思维模式的产生就是一种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不断发展的同构过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和学习而形成的思维模式,是对客体物质世界和关于客体世界的知识系统的同构,反映了主体的社会性存在,是主体感性活动和理性活动的历史积淀。这就是思维模式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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