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定九年立宪
政府查禁政闻社并不意味着不宣布召开国会年限,人民也未因此退缩,广东、贵州、福建、奉天、江西、四川等地仍在继续发动请愿。
这时,各省督抚和出使各国大臣陆续电复了对召开国会的意见,督抚中多赞成宣布召开国会年限,出使各国大臣如李经方、伍廷芳、刘式训、萨荫图、孙宝琦、胡惟德、李家驹都赞成速开国会。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奉命回京后即奏请速定钦定宪法。政府中虽有鹿传霖等个别人扬言“不愿生见国会成立”(110),但多数认为:“此次各省请愿,不特时下名流主张其事,即素持守旧主义之宿儒”如蒋艮、缪荃孙诸人,“均参入其中,实与从前纯由少年志士所鼓吹者不同。若不从速将国会期限决定,人心一失,隐患愈深”(111)。他们对反对派进行了多次说服开导。奕劻怕引起革命,亲自向慈禧、光绪奏陈:“若不及早将国是决定,使宪政克期实行,万一人心不固,外患愈深,陷中国于朝鲜地位,臣等不足惜,其如太后、皇上何!”慈禧大为动容,当即答应宣布立宪年限。为使慈禧最后敲定,奕劻又奏陈:“此事关系国家存亡,大诏一下,即须实行。惟实行宪政利于君利于民而不利于官,将来不肖官吏恐不免尚有希冀阻挠者。请圣上十分决心,然后可以颁布,否则将来稍有摇动,恐失信于民,即危及君上,国家大局必败坏于阻挠者之手。”慈禧同光绪“毅然俞允”(112)。
8月27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
《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利义务。“君上大权”共14条,即: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3.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8.宣告戒严之权;9.爵赏及恩赦之权;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唯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置议;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有纳税、当兵义务;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遵守国家法律等。(113)
《议院法要领》共11条,主要内容有: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议院只可指实弹劾行政大臣,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议决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等等。(114)
《选举法要领》计6条,主要精神是实行限制选举。(115)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分年排列,每项事情均指定了主办单位,开列了进展速度,基本要求如下:
咨议局:1908年筹备;1909年一律选举开办。
资政院:1909年颁布章程,举行选举;1910年开院。
地方自治:1908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09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以后续办城镇乡和厅州县自治,至1913年城镇乡自治一律成立,1914年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
调查户籍:1908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1909年调查人户总数,1911年调查各省人口总数,1912年颁布户籍法,1913年实行户籍法。
财政: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9年调查各省年收支总数;1910年试办各省预算决算;1911年调查全国年收支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1912年颁布国家税章程;1913年试办全国预算;1914年试办全国决算,颁布会计法;1915年确定皇室经费,设立审计院,实行会计法;1916年确定预算决算,制定明年预算。
融化满汉畛域:1908年设立变通旗制处;1915年变通旗制一律完成,化除畛域。
普及教育: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1909年颁布;1910年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1911年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1912年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1914年人民识字义者达1/100,1915年达1/50,1916年达1/20。
修订法律:1908年修改新刑律,编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1910年颁布新刑律;1913年实行新刑律,颁布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1915年实行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
官制官规:1909年厘定中央官制;1910年厘定地方官制;1911年实行文官考试、任用、官俸各章程;1912年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1914年试办新定官制;1916年一律实行新官制。
司法: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办省会及商埠各级审判厅;1910年前项审判厅一律成立;1913年府厅州县审判厅一律成立;1915年乡镇审判厅一律成立。
巡警:1909年府厅州县巡警粗具规模;1910年前项一律完备;1911年筹办乡镇巡警;1915年前项一律完备。
宪法:1916年宣布。
皇室大典:1916年宣布。
议会:1916年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
弼德院:1916年设顾问大臣。(116)
当日朝廷批准颁布,晓谕臣民在宪法未颁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依次筹办”。并说,“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命令将此次谕旨和清单刊印謄黄,分发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悬挂堂上,照单依限举办。每半年奏报一次筹办成绩。督抚交接时,前后任应会同将前任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宪政编查馆设立专科,切实考核。令都察院留心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最后说:“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117)上谕要求官吏之严实属罕见,反映了朝廷的决心和态度。
日本从发布诏令到召开国会,为期九年。清廷亦宣布自1908年起,九年立宪,即过渡时期为九年,学习日本可谓亦步亦趋。但不论如何,先前无期限的预备总算有了期限,不能不说是个进步。这完全是人民请愿奋斗的结果。
《宪法大纲》基本上抄自日本宪法的第一章。日本宪法在立宪国家中民权最少,专制成分最多,受到许多指责。1906年1月载泽请伊藤博文讲解宪法时,伊藤特别强调说:“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臣民”(118)。载泽和许多大臣都认为日本宪法接近中国国情,较为适用。朝廷在由专制政体刚刚开始向立宪政体过渡时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宪法大纲》之抄袭自日本宪法是不奇怪的。不但如此,《宪法大纲》比日本宪法还作了扩大君权的规定,如议会闭会期间,君主就比天皇多了筹措经费权。关于臣民权利,日本宪法规定的迁徙、宗教信仰、通信、请愿诸自由,《宪法大纲》均未提及,这些都反映了清政府比十几年前的日本政府还要保守。
尽管如此,《宪法大纲》赋予君主的权力毕竟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专制时代,“朕即国家”,君主的命令意志就是最高法律,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宪法大纲》则对君主权力作了一些限制,首先要受宪法的约束。关于这一点,《宪法大纲》的条文没有写明,但其前言中“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119)的说明,是得到朝廷认可、承认按照宪法行事的。其次君主行使统治权力时要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宪法大纲》前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作了这样的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120)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形式,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以立法而言,从“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的规定中,可知法律产生的程序首由议院议决,然后是君主批准颁布,也就是说,议决的主体是议院;反过来说,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以政府辅弼行政”,体现了行政事务应听取行政大臣的意见,并经其同意。“以法院遵律司法”和不能“以诏令随时更改”,说明君主在司法方面的权限也不是无限的。以上都是对专制时代无上无限君权的否定,而把君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当然限制还是很微弱的。但确实有了限制,这就使君权与过去有了显著区别。通常被人们指斥为封建专制象征的“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两款,实际上并不违反立宪精神。在任何君主立宪国家,几乎莫不有类似规定。因为君主立宪国家都实行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只能让他处于特殊的尊贵地位。这种特殊的地位一方面是封建残余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由其同意立宪、让出政权的代价换来的。《宪法大纲》赐予臣民的权利确实不多,可是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人身诸自由,私有财产和住所受到保护,总算作为臣民应当享有的天然权利而被列入国家大法之中了,此亦是与专制时代不同的地方。所以说《宪法大纲》不是纯粹的封建主义性质,而是已经具备了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君权的君主立宪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初步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主权在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是立法权属于议会和君主的二元制君主立宪的宪法大纲。《宪法大纲》规定了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其精神与英国、德国的宪法相比,固属等而下之,即与日本相比,也稍逊一筹,是封建专制色彩最为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水平最为低下的,没有丝毫值得夸耀的地方。但相对于中国专制政体而言,“已为超轶前古之举动”(121)。它宣告了君主立宪制度和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将由此而产生!1847年恩格斯评论普鲁士联合省议会的职权(限于批准新的税收和贷款,讨论法律案时有发言权,向国王呈交请愿书)时说:“尽管普鲁士宪法本身是不足道的,但是,它给普鲁士以及整个德国开辟了新的时代,它标志着专制制度与贵族的垮台和资产阶级获得政权;它给运动打下了基础,这个运动很快就会导致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建立,出版自由的实现,法官独立审判制和陪审制的实行。”(122)对于《宪法大纲》,似乎也可作如是观。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就是筹备立宪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主办单位,有进度要求,责任目标都很明确。有了它,就使政府的筹备工作摆脱了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盲目性,变得心中有数,各级官员有了措手之处。如果国内国际环境允许,而将来的正式宪法和国会又能差强人意的话,这将是一个有步骤有秩序,以短短九年时间,用和平而不流血的理想方式,把封建的中国演变为君主立宪国家,实现一场艰巨的社会革命的宏伟计划。方案的公布,使预备立宪进入到一个实质性阶段。但是,方案对人民的心理和以后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估计不足,甚至没有考虑进去;把巡警、教育、官规等一些属于国家行政事务范围,任何时候都应该抓紧去做的事情,也列入筹备立宪工作之中,有些不分轻重缓急,会影响筹备立宪工作的进度。另外有些规定要求没有多少道理,有的缺乏可行性。
对于《宪法大纲》,少数立宪派人士没有意见。他们说:“吾民不费举手投足之劳,坐遇旷古未有之盛典,犹咎朝廷之不能尽刬君主大权,而直护吾民,岂人情乎?”(123)“数千年相传之独裁政体既能一变而为立宪政体,则立宪政体之自乙以靳于甲,可立而俟矣。”(124)前者是以一个受恩者的心理接受的,认为不应要求恩赐者倾囊相赠,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后者是考虑到既然立宪,自然就能使立宪由低级进入高级阶段。他们易于满足,却不是对大纲衷心的赞成。
比较多的立宪派人士感于长期受封建主义荼毒,盼望政治上彻底解放如大旱之望云雨,恨不得将专制毒根一下子铲除,要求英国式的立宪,对《宪法大纲》不准议院干预这干预那极端反感,予以猛烈攻击。说:“吾不意二十世纪公理大明之时代,而竟有拥护专制之立宪也”,“真可谓敻宇内而无俦者矣”(125);“于议院议决协赞之权阙焉弗讲,是尚得为议院矣乎!”(126)“于君主一方面,则丝毫不准人民之侵蚀大权;于人民一方面,则处处以君主所定之法律束缚之,专制政体之完备,无过于此者。”(127)
对于九年立宪期限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反映也不相同。直隶某些人士担心形势变化太速,政府无法保证筹备工作的稳步实施,不相信方案能够救亡。同时指责方案过于强调各级政府的责任,轻视人民的责任,说“天下最难恃者莫如政府之良心,而天下最可恃者莫如国民之能力”,“若但恃政府之良心自行改革,而无国民以应之,宪政亦安有望哉!”(128)
东三省人民认为九年期限过长,继续请愿。7月21日,奉天教育总会会长吴景濂在教育会提出国会请愿问题,与会者一致赞成,并确定联络吉林、黑龙江,结成一大团体共同进行。后向吉、黑两省团体通报,得到两省赞许。不久,吉林人士等不及,单独赴京上书,但仍参加三省的共同行动。8月下旬,各界正在加紧发动,九年立宪的上谕就颁布了。请愿发起人吴景濂、李树滋、延荣等认为:“东三省形势与各省不同,久为强国所垂涎,主权虽存,然为外人势力所包括,国会一日不开,东三省之存亡问题一日不能解决,故各省可待九年,东三省则有迫不及待之势。”(129)仍通知各城各界选出2人,于9月初齐集省城,然后推选代表入都。9月下旬,奉天签名者已达2﹒4万余人,推举师范学堂校长缪寿山为代表。10月上旬,缪寿山偕吉、黑代表进京,请求缩短国会年限,三年内召开,至迟不要超过五年。代表启程后,奉天签名者依旧络绎不绝,仅省城外的商家即有3000余名。
北京的士民则“欢声雷动”。《北京时报》竭诚欢呼:“明诏宣示钦定宪法及召集议员的年限,实在是我大清帝国雄飞宇宙第一的大纪念日期,凡我全国各地方官及全国国民,全应当悬灯结彩,开会庆贺才是。”(130)士民们在前门外结扎牌坊,上面缀满电灯,各铺户均悬灯五日,表示其“欢舞之忱”(131)。
而更多的立宪派虽觉得为期过长,不无遗憾,然亦接受下来。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有了期限和计划,筹备立宪就有了具体的奋斗目标和措手之地,可以收到成效;立宪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人民努力,期限“未尝不可缩减”(132),当前办好人民的法定机关咨议局是筹备立宪的最好办法,比要求国会更实在有益。立宪期限宣布以后,浙江的请愿代表邵羲、叶景莱、蔡汝霖感到年限太长,未能完成人民交给的任务,曾邀其他省在京代表和同乡京官研究,打算再共同上书,要求缩短年限。协商数次,“以为奏定年限虽长,而切实预备之方法,即在限一年内成立之咨议局”。若各省咨议局皆按期成立,资政院也如期举办,“则法定机关已立,办理各事皆有秩序可循,新政易于进行,民情亦不患不能上达。社会既日益进步,则官吏亦势难忨愒,各项要政能先于预定年限内办妥,则将来要求缩短年限亦事实上所应有。空言要求,冒渎无济,不如切实从咨议局入手较为得当。佥以此说法为然,上书之议遂寝。”(133)正是在上述种种考虑之下,已经上书的省区没有再进行第二次请愿,尚未上书的省区也停止了请愿活动,如福建省8月下旬业已将有近1万人签名的名册汇齐,贵州在自治学社推动下签名1753人,都选出了代表,因立宪期限宣布,没有进京。湖北省开展较迟,8月28日才开动员大会,上谕传到,请愿立即取消。江西、四川等省亦然。从此立宪派把主要精力用于筹办咨议局上面去了。
这次各省代表呈递的十余份请愿书,都察院均未代奏。不过慈禧和光绪是知道的。
参加此次请愿的共有18个省的人民,8个立宪团体,还有留学生和海外华侨,全国签名人数有据可查者达15万之多。这是各省人民共同向朝廷要求政治权利的伟大行动,时人称颂为“极千古未有之奇观”(134)。它促使朝廷宣布了立宪期限,标志着中国人民政治上的进一步觉醒,鼓舞着人民为争取更多的民主权利而斗争,也为一年以后的大请愿作了一次预演,积累了经验。
【注释】
(1)参见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2)杨度:《国会与旗人》,58页。
(3)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4)参见杨度:《致〈新民丛报〉记者》,载《中国新报》,第4期。
(5)《梁启超年谱长编》,398页。
(6)杨度:《〈中国新报〉叙》,载《中国新报》,第1期。
(7)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8)参见《〈中国新报〉叙》,载《中国新报》,第1期;《国会与旗人》,67页。
(9)参见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10)参见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11)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12)杨度:《〈中国新报〉叙》,载《中国新报》,第1期。
(13)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14)《国会与旗人》,66~68页。
(15)《中国新报》,第9期。
(16)参见《民选议院请愿书》,载《大同报》,第4期;《盛京时报》,1907年10月4日。
(1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609~616页。
(18)乌泽声:《〈民选议院请愿书〉跋》,载《大同报》,第4期。
(19)参见《神州日报》,1907年11月28日。
(20)参见《湖南全体人民民选议院请愿书》,见《杨度集》,489~497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
(21)孟森:《宪政篇》,载《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
(22)《论国会请愿之不可缓》,载《申报》,1908年4月16日。
(23)《国会预备议》,原载《津报》,1908年1月23日,转见《东方杂志》,第5年第2期。
(24)参见《论立宪之前途与国民之责任》,载《时报》,1908年6月4日。
(25)参见《念三日上谕谨注》,载《申报》,1907年10月2日。
(26)悲墨编:《江浙铁路风潮·时论》,第1册,1页。
(27)《江浙铁路风潮·两公司函电》,第1册,4页。
(28)《时报》,1907年11月12日。
(29)《申报》,1907年11月10日。
(30)《争路权与立宪之关系》,载《申报》,1907年11月19、27、28日。
(31)《为苏浙路债事忠告外务部》,载《时报》,1907年10月25、27日。
(32)《论今日不能不开国会》,载《时报》,1907年12月4日。
(33)《论今日国民当移对外之方针以对内》,载《时报》,1908年3月31日。
(34)《论国民之热心权利》,载《时报》,1908年4月29日。
(35)参见一档档案:上谕档,1509号。
(3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3页。
(3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1000~1001页。
(38)参见一档档案:上谕档,1509号。
(39)《论政府欺罔朝廷》,载《申报》,1907年12月27日。
(40)《今日中国之学生宜与闻政治之事也》,载《政论》,第2期。
(41)《叹〈报律〉》,载《正宗爱国报》,1908年3月26日。
(42)《此之谓预备立宪时代》,载《大公报》,1907年12月4日。
(43)《岁暮感言》,载《大公报》,1908年1月29日。
(44)《论立宪之前途与国民之责任》,载《时报》,1908年6月4日。
(45)《论立宪之前途与国民之责任》,载《时报》,1908年6月4日。
(46)《梁启超年谱长编》,398页。
(47)同上书,395页。
(48)《论今年国民当全力为国会请愿一事》,载《时报》,1908年2月26、27日。
(49)参见《论国会关于商人之利益》,载《申报》,1908年4月20日。(www.xing528.com)
(50)《论今年国民当全力为国会请愿一事》,载《时报》,1908年2月26、27日。
(51)《盛京时报》,1907年10月19日;《农业商报·新闻》,第15期。
(52)参见《梁任公先生知交手札》一,241页。
(53)同上书,190页。
(54)《梁启超年谱长编》,428页。按:当时政府未有1908年成立资政院的决定。
(55)参见《政闻社总务员马良等上资政院总裁论资政院组织权限说帖》,载《政论》,第3期。
(56)《梁启超年谱长编》,428页。
(57)《社报》,载《政论》,第5期。
(58)《申报》,1908年4月2日。
(59)《申报》,1908年4月2、4日;《大公报》,1908年4月10日。
(60)《申报》,1908年5月2日。
(61)《申报》,1908年4月23日。
(62)参见《竹园白话报》,1908年5月29日、6月3日。
(63)孟森:《宪政篇》,载《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
(64)参见一档档案:宪政编查馆考察筹备宪政档,30号。
(65)《梁任公先生知交手札》一,115~116页。
(66)一档档案:宪政编查馆考察筹备宪政档,30号。
(67)参见《盛京时报》,1908年4月17日;《戊申中国大事记》,见《暮鼓晨钟》,第20册。
(68)《正宗爱国报》,1908年6月28日。
(69)参见《申报》,1908年7月8日;《竹园白话报》,1908年7月15日。
(70)参见一档档案:外务部档,4747号。
(71)《皖省请代奏速开民选议院呈》,载《北洋法政学报》,第73册。
(72)《江苏绅民请开国会公呈》,载《申报》,1908年7月31日、8月1日。
(73)参见《申报》,1908年5月26、28日。
(74)《申报》,1908年7月23日。
(75)参见《吉林全省人民国会请愿书》,载《申报》,1908年8月13日。
(76)《湖南人民第二次国会请愿书》,载《申报》,1908年8月12、14、16日。
(77)参见《北京时报》,1908年8月5日;《时报》,1908年8月16日。其他报有记为2000人或3000人者。
(78)《山东全体绅民国会请愿书》,载《申报》,1908年9月1日。
(79)《北京士民国会请愿书》,载《申报》,1908年8月17日。
(80)参见《时报》,1908年7月29日。
(81)参见《江苏国会请愿代表之报告》,载《时报》,1908年8月29日。
(82)《各省请愿国会代表上宪政编查馆书》,载《盛京时报》,1908年8月16、18日。
(83)《拟浙人请开国会公呈》,载《申报》,1908年7月29日。
(84)《纪闻》,载《广益丛报》,第6年第15期。
(85)《希望国会者盍鉴诸》,载《竞业旬报》,第19期。
(86)《宪政篇》,载《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
(87)参见《杨晳子之论国民程度》,载《现世史》,1908年第4期。
(88)《纪闻》,载《广益丛报》,第6年第12期。
(89)参见《在天津法政学堂的演说》,见《杨度集》,502~504页。按:《杨度集》编者将其定为1908年6月,恐误,因为据报纸报道,杨赴津在5月。
(90)《时报》,1908年6月18日。
(91)《申报》,1908年6月16日。
(92)《时报》,1908年7月6日。
(9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684页。
(94)《读六月二十四日上谕谨注》,载《申报》,1908年7月25日。
(95)《宪政公会欢迎各省国会请愿代表演说》,载《申报》,1908年8月18日。
(96)《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93,15~16页。
(97)于式枚:《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36~338页;《立宪以保守渐进为主片》,载《时报》,1908年7月19日。
(98)《于侍郎立宪正名折书后》,载《时报》,1908年6月30日;《论于式枚奏陈立宪方略》,载《申报》,1908年6月24日;《再论于式枚奏请立宪之谬》,载《申报》,1908年6月29日;《驳于式枚第二次反对立宪折》,载《申报》,1908年7月20日;《大公报》,1908年7月20日。
(99)《梁启超年谱长编》,469页。
(100)《六月二十七日上谕恭注》,载《时报》,1908年7月27日。
(101)《二十年内无立宪之希望》,载《申报》,1908年7月28日。
(102)参见《梁启超年谱长编》,469页。
(103)《光绪朝东华录》,5967页。
(104)《梁启超年谱长编》,450页。
(105)参见《大同白话报》,1908年8月19日;《盛京时报》,1908年8月22日;《东方杂志》,第5年第8期。
(106)《盛京时报》,1908年8月22日。
(107)《申报》,1908年8月24日。
(108)《梁启超年谱长编》,451页。
(109)参见《大同白话报》,1908年8月19日;《申报》,1908年8月24日。
(110)《中华新报》,1908年8月21日。
(111)《时报》,1908年9月6日。
(112)《时报》,1908年9月6日。
(113)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8~59页。
(114)参见上书,59~60页。
(115)参见上书,60~61页。
(116)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1~67页。
(11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7~68页。
(118)载泽:《考察政治日记》,13页。
(11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7页。
(120)《清末筹备立宪档察史料》上册,57页。
(121)杨廷栋:《〈钦定宪法大纲〉讲义·弁言》。
(122)恩格斯:《普鲁士宪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卷,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23)《论今日为国民雄飞之时期》,载《时报》,1908年9月17日。
(124)《〈钦定宪法大纲〉讲义·弁言》。
(125)《宪政编查馆奏〈宪法大纲〉折书后》,载《时报》,1908年9月3日。
(126)《时报》,1908年9月4日。
(127)《〈宪法大纲〉质疑》,载《广益丛报》,第6年第27期。
(128)《读谕恭注》,载《大公报》,1908年8月30、31日。
(129)《申报》,1908年10月6日。
(130)《北京时报》,1908年8月29日。
(131)《盛京时报》,1908年9月3日。
(132)《〈钦定宪法大纲〉讲义》,31页。
(133)《浙江国会请愿代表之报告》,载《时报》,1908年9月21日。
(134)《追记国会请愿之历史》,载《申报》,1908年9月1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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