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的论争
1903年,章炳麟曾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批驳康有为的立宪论,但没有争论起来。迨1905年同盟会成立,革命、立宪两派立即开展了一场理论上的论争。论争是在海外进行的,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地的两派都参加了,主要阵地则在日本。革命派方面以同盟会的机关报《民报》为核心,立宪派方面以《新民丛报》为核心,1906年、1907年达到高潮。
这次论争涉及几个原则问题,而最主要的实质问题只有一个,即将来采取什么形式组织政体和以什么手段达到目的。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既是革命与立宪的根本分野,也是两派由以产生的根本原因。革命派主张以暴力手段推翻清廷,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立宪派主张实行和平的政治改革,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国。论争的性质纯粹是两种救国道路、救国方法之争,正如革命党人汪东所说:“排满论与政治革命论,皆假定之以为可以救吾国,其性质非有差也。”(145)
为了更好地了解论争的实质,首先看一看革命派对开明专制论和君主立宪论的认识。
立宪派标榜政治革命论,反对革命派的民族革命论。“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146)如何实现立宪呢?梁启超又提出开明专制论,所谓“开明专制”,“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他认为现在“人民程度未及格”,“施政机关未整备”,不能实行共和,也不是实现君主立宪的时候,实行立宪最快也要十年至十五年的时间。实行之前,要有一个过渡时期,预备阶段,这就是开明专制。(147)目前国民对于政府应做的工作,一曰劝告,二曰要求,“所劝告者在开明专制,而所要求者在立宪”。这样做有利于国家前途和国民进步,对革命和实施约法也有帮助,国家实力增强,还可加强抵御外侮的力量。(148)
开明专制论来源于日人笕克彦,立宪、革命两派都接受了这一理论。梁启超以此为人所诟病,其实革命派比他提出的还早。1905年10月陈天华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吾侪既认定此主义,以为欲救中国惟有兴民权、改民主,而入手之方,则先之以开明专制,以为兴民权、改民主之预备,最初之手段则革命也。”(149)认为革命后至实行民主中间要经过一个“开明专制”的“预备”时期。而陈天华的说法又本源于两个月之前的同盟会《军政府宣言》。宣言说,实施政治纲领的顺序分为三期:第一期军法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军政府总摄地方行政,以三年为限;第二期约法之治,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以六年为限;第三期宪法之治,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在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150)这里所说的“军法”、“约法”时期虽无“开明专制”之名而有其实,而且九年时间与梁启超设想的相去无几。陈天华只不过加以明确概括罢了。所以若论“开明专制”在中国的发明权,应为革命派。正因如此,革命派对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本身并未作过什么针锋相对的批判,倒是有些人承认由专制向立宪过渡应该有个开明专制时期。《大陆》写道:“中国欲造立宪之基础,在先造成一发达之专制国。发达专制之要,在于立国家统治之根本的组织,而顺次及于百般之事项,制定法律规则,以谋立宪的要素之进步”,这一时期至少要经十至二十年。(151)张钟端说:“世界各君主自动立宪者,必其先能为开明专制。”(152)胡汉民、汪精卫都认为“立宪之先,必有开明专制时代”。但出于宣传的需要,又驳斥梁启超。胡汉民援引笕克彦的广义开明专制说质问梁启超,既然中国早在汉唐盛世已是开明专制,而又断言“我民族不可以为共和立宪,不知何据?”(153)他没有弄懂笕克彦的理论,引以为据的历史事实也十分错误,同梁启超的意思根本不是一回事,质问显得苍白无力,不值一答。汪精卫领会笕克彦的狭义开明专制说与梁启超一致,可是又认为在中国实行开明专制,“尤非能望之今之政府者也”(154),一下子把问题扯到“异族”上去了,转移了论争的方向。他们的辩难皆不足视为对开明专制论本身的反对。
一般而论,大凡有些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常识的革命党人,都承认君主立宪制度优越于君主专制,与民主立宪不是对立的,而是相等或属于同一层次的。汪精卫不止一次地说过,君主立宪国家的“自由平等之程度,亦近乎共和,而远于专制”(155),“今日之英国非君主政体,乃民主政体也”,并指责《新民丛报》将君宪与民宪对立为“呓语”(156)。汪东说,“革命与立宪,要非绝对的名词也”(157)。孙中山也认为“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158)。《复报》亦言:“以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相较,不过多选举大统领一事而已”(159)。田桐说:“宪法哉,诚利益人民之生佛哉!使中国而果能立宪也,吾当顶而礼之,膜以拜之,馨香以祝祷之。”(160)《民心》有篇文章写道,“立宪而至于英国,亦吾国上下之所愿也”(161)。基于这种认识,他们对政治革命论亦无异议,如汪精卫说:“政治革命者,鼎革其政体之谓也。故非颠覆专制,不足以云政治革命。”(162)意思与梁启超相同。
既然如此,两派何以会进行激烈论争?这就需要进一步了解两派的具体主张了。
立宪派说,政体无绝对之美,民主立宪固然最理想,君主立宪也很理想,虽其间“有公私之轩轾”,然民宪国家之国势和国民之幸福并不一定比君宪国家优越,优越与否“全视其国民之能力如何”,与君主没有关系。所以“谋国者不可问政体之高尚与否,当就其适于救国以为采择之途”(163)。杨度从另一角度阐述了这个道理。他说:民主立宪与君主立宪没有高下之分,国民的程度和幸福多寡都相同,自由权利虽有异,然其“异”表现在宪法上,而宪法规定的人民自由权利完全是人民奋起争取的结果,并非国家元首赐予,“故吾人之所问者,不在国体而在政体,不争乎主而争乎宪”(164)。为“国体”是君主或民主即国家元首是皇帝还是总统而争斗没有必要,关键在于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使宪法规定人民更多的自由民主权利。再者,有宪法规定元首的权力,世袭的君主也好,民选的总统也好,皆受宪法制约,“不能于法外为善为恶,实无别择之必要”。故君宪与民宪“无可分之高下,惟各据其国之情势而定之”(165)。
根据中国的情势,应当实行什么立宪呢?立宪派说,应当实行君主立宪,不能实行民主立宪。其言论可以梁启超和杨度等为代表,尽管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他们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他们列举的理由大致有这样几点:
第一,中国人民无实行共和的资格。梁启超说,君主专制国的人民缺乏自治训练和公益心,不知重秩序,唯知各营其私,革命胜利后每届总统大选,必然发生攘夺政权惨剧,杀人盈野,搞得国无宁日,最后政权还是归于一人之手,实行专制,同时人民刚刚获得自由,也无能力实行议会政治、政党政治。(166)
第二,革命会引起外国干涉,造成中国分裂或灭亡,立宪则可免。梁启超说,革命发生后,政府无力镇压时,必转求外国协助。列强为保持扩张在华权益,“必频促现政府削平之,否则干涉”(167)。“其结果,小之则自取灭亡,大之则灭亡中国。”而联合全国人民力量,“以监督改良此政府,实坦坦平平一大路”,“内既足以自立,则外人亦谁敢予侮焉”(168)。杨度说,汉人兵力不及蒙、回、藏人,若汉人组织共和国家,蒙、回、藏人必持民族主义而闹分离,政府无力制止,蒙、回、藏定为列强所并,影响所及,将会造成汉人国家灭亡。所以,“欲保全领土,则不可不保全蒙、回、藏;欲保全蒙、回、藏,则不可不保全君主,君主既当保,则立宪亦但可言君主立宪,而不可言民主立宪”(169)。
第三,立宪比革命容易,阻力小,费力少,不危害国家。梁启超说,经过预备立宪,按照顺序稳步前进,实行立宪,可以融合缓解人民与政府的冲突。实行民主立宪,人民与政府的冲突程度“必极猛烈”(170)。要求政府立宪所需武力极少,若颠覆政府,所需武力无限。(171)杨度说,立宪国家皆由国会掌握国家权力,中国无贵族阶级,立宪阻力很小,“尤不必以君主一人之故,而牺牲全国人民以敌之,贻国家以危害”(172)。蒋智由说:“今幸立宪之机发自政府,人民但应机而施,则事半功倍。”(173)
用什么方法手段才能达到立宪目的呢?立宪派认为,“苟有可以不伤损国民之生命财产,可以不戕贼国家全体之元气,可以不招列强干涉之惨祸,而亦可以救中国之危亡者,无论其方法为难为易,吾辈必先取之”,“战争实有得不偿失之虞,苟非至于计穷策尽,甘为孤注一掷之时,智者所不肯出此也。”(174)作为国民也应尽到要求政府改革政治的责任。因此,首先应搞和平改革,要求政府立宪;要求绝望,再以暗杀或武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这样做或许仍不免于失败,可是人民可以在改革中积累实力,从失败中总结出更好的斗争方法,强似一味专恃武力。
立宪派相信,只要人民一致要求立宪,“奋起再接再厉之精神以与政府斗”,政府“终必出于让步之一途”(175),人民定能取得最后胜利。并且坚信立宪以后,汉人以其固有的优良文化必能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掌握大权。
革命派说,中国自战国贵族政治荡尽后,人民即有立宪国家的“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权利、义务等观念,只要发扬光大,国民就有实行民主立宪和议会政治的能力。(176)革命军有纪律和约法规范,决不至出现恐怖时代之惨状。(177)革命目的非在帝制自为,革命家不会因争夺权位而发生内乱;实行三权分立,无一机关独断之弊,历史上群雄戕杀的局面也会绝迹。(178)
关于革命是否引起列强干涉,汪精卫、胡汉民作了这样的回答:革满政府之命合于人道公理,不妨害列强的门户开放主义,必能得各国同情;革命以维持世界和平为义务,列强不会反对;革命不扰“外人物业”,承认清政府与各国订立的条约,偿还债款,列强不会与革命对立;战争期间,由于列强为立宪政体,“不能妄于兴戎”;清政府向一国借兵,必遭他国反对,而同时向各国借兵,纯属空想。因此,革命绝不会招致列强瓜分。中国被瓜分的原因在于不能自立,不能自立“由于满人秉政,故非扑满不能弭瓜分之祸”(179)。
双方持论各有其理,谁是谁非,殊难以派定论。例如国民程度问题,立宪派的观点就较接近实际,由此提出立宪应有预备时期,以提高国民的政治素质,无疑考虑到了社会现实。革命派说国民都具有共和国民的资格显然夸大了事实,为了强调革命,不惜把《军政府宣言》中实施军法、约法、宪法的目的,就是“俾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180)抛诸九霄云外了。对于革命招致列强干涉问题,双方均是从主观上加以揣测,认识过于绝对化。事物在千变万化,谁也不能事先肯定干涉与否。相较而言,立宪派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认识稍微清醒一些,只是神经太过脆弱。革命派则把帝国主义看得太过善良,抱有很大幻想。不过,以上两个问题对立宪派来说,是其反对革命的理由;对革命派来说,并非反对立宪的理由。
革命派在理论上为什么极力反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对此,革命派的回答颇不一致,概括起来,约有五种观点。
其一,认为君主立宪就是专制,甚至比专制还坏。典型的代表为章炳麟。他说,“代议政体者,封建之变相”。中国早就消灭了封建制度,“民皆平等”,民之上只有政府。如实行立宪,选举代议士,就是在民与政府之间多加了一个“抑制”人民、“挫抑民权”的“阶级”,“其蠹民尤剧于专制”。“代议政体必不如专制为善。满洲行之非,汉人行之亦非;君主行之非,民主行之亦非。”(181)一望而知,他缺乏最起码的宪政常识,根本分不清君主专制与君主立宪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政治制度,不懂得议员与“豪右”的区别。其反对是盲目的,无道理的。
其二,受无政府思潮影响,认为不需要宪法,因而反对君主立宪。同盟会员景定成的思想属于这一类型。(182)不言而喻,这是谈不上正确与科学性的。
其三,以农民的平均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反对立宪。此种观点为光复会领袖陶成章所独创。陶成章理想的社会是个没有阶级和贫富,土地公有,人人有饭吃有衣穿,兵少税轻的社会,实质上是农民的平均主义、空想社会主义。从这种观点出发,他认为任何立宪“总不免于少数人的私意,平民依旧吃苦”,因而既反对君主立宪,也反对民主立宪。也正因如此,他找不到革命成功后的出路,不知道建立什么政体好,只知让有大本领的人出来替大家办事。(183)他的理想尽管有反封建的意义,但在不要宪法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的;而且在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后已经变成过时乃至拉历史车轮倒转了。所以,其反对君主立宪是以落后反对先进,以倒退反对进步,并不足取。
其四,以“平民主义”反对立宪。同盟会会员张钟端是这一观点的代表。张钟端认为,“国家之存在,乃为全体平民幸福之存在”。他反对任何特权阶级、阶层,主张人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平等。凡依恃国家权力营谋私利、不顾平民利益者,不能算作平民,而是“国家之蠹”,应予排斥。他说,现在的政府和官吏都是误国误民、利己主义的,不愿对平民开放权利的,必须将其打倒。满汉官吏都要排斥,各族平民都要“提携”。将来的政府应是“平民的政府”或“国会政体”,由一切平民选举议员组成议会,行使统治权,“行国家主体之实”,不允许一人或数人专制。基于上述认识,他主张民权立宪,反对君主立宪。(184)在诸反对观点中,张钟端的陈义最高,不带任何民族偏见和感情色彩,完全从理性立论,不仅反对一切特权和以权谋私,而且主张人人平等,建立平民的廉洁的政府。他是一位难得的急进的民主主义者,反封建反腐败都很彻底,君主立宪制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确乎有其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权立宪的合理性。
其五,不能拥戴“异族”君主实行立宪。前四种观点均属极少数,也不为立宪派所注意。此种观点以革命党领袖、理论家、活动家为主,理论发挥最充分,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在整个革命阵营中居于领导地位和压倒优势,是革命派最主要最基本的观点,最引人注目,立宪派论争的对象也是他们。且看他们的理由。为了说明问题,这里需要罗列一些事实。
同盟会的革命纲领写道:“(一)驱除鞑虏 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灭我中国……我汉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于斯……(二)恢复中华 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185)其《对外宣言》、《招降清朝兵勇条件》、《招降满洲将士布告》、《讨满洲檄》均有此类语言。《谕保皇会檄》更言:“此皇非我之皇,此宪非我之宪。尔等果热心祖国,爱慕乡里,当驱逐满洲国主,使出北京。”(186)此即同盟会标示的民族主义和反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理由。会员反对立宪的言论多是据此抒发的。
1903年,孙中山即以“扑满而兴汉”(187)为职志。他身为同盟会总理,同盟会的纲领就是他的思想的体现。当然,他不是单纯的排满论者,也讲过“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188)的话。但这是很次要的。1910年他就斥骂宣扬“立宪可以图强”的人“卑劣无耻,甘为人奴隶”,批驳教育、实业救国论时指出,“于光复之先而言此,则所救为非我之国,所图者乃他族之强也”(189)。
黄兴在1905年批评陈天华上书政府要求立宪时谓:“吾辈以排满为宗旨,今悖党纲,请立宪,仍是君主奴隶尔。”(190)
汪精卫:“满洲人非中国之人民”,满洲“建国以后为中国之敌国”(191)。“我国今日为异族专制,故不能望君主立宪”(192)。“对于异族政府,无论其为立宪,为专制,亡国均也;纵令满洲政府下令组织国会,而自亡国之民视之,亦与满洲政府同气类者耳”。要求立宪“为反颜事仇,非我国民所宜出也”(193)。
朱执信:“革命者,以去满人为第一目的,以去暴政为第二目的”。“立宪者,其第二目的达否未可知,而第一目的之不得达则甚明也”。“大辱未雪,大欲未偿,亦复何心以商此事?”汉人“不可以与满洲人长此侪处,无论以立宪饵之也,即有共和极制,非与满洲为群无从得之者,亦有舍置之而已”。“故今日中国而欲立宪也,必汉族之驱并满洲而后能为之”(194)。
胡汉民:“满政府不倾,而遂许其同化者,以狐媚为虎伥,无耻之尤者也。”(195)
女革命家秋瑾因“汉人失势,满人枭张”,反对立宪,主张“大举报复,先以雪我二百余年满族奴隶之耻,后以启我二兆万里天府之新国”(196)。
光复会首领之一徐锡麟:“杀尽满人,自然汉人强盛,再图立宪未迟”(197)。
田桐:“中国者,汉人之中国也,非满人之中国也”,“中国可以立宪也”,“可以为民主之立宪也,万不可以戴满洲政府而为君主之立宪”(198)。
类似之言在其他不知名人士中还有很多,如:
“要想死里求生,除非大家起来革命,把满洲贱种逐出中国,以后再来讲立宪。”(199)
“今者虏廷下诏预备立宪,童子愚亦知其伪。就令而诚,九世之仇,一矢未报,凡有血气,方触其山河之感,岂颂言之?”(200)
“无论满政府有若何之改革,行若何之宪法,而《春秋》之义,九世之仇,凡在儒生,岂可忘之哉!”(201)
“国既亡矣,何有于宪?”(202)
“今国亡种仇,遑论立宪!计惟有养其力,固其群,以攘夷狄而廓清宇内为志。”(203)
“非排满决不足以立宪也”(204)。
综观以上言论,可知此种观点概视满洲为“外国”,满族为“异族”,满族入主中原为吞并中国,满洲皇帝不是中国的皇帝,清廷立宪也不是中国的立宪。认为汉人当前的急务是进行“民族革命”,驱逐满族,光复汉族,民族革命第一,政治革命第二,解决“异族”统治问题是解决政治问题的前提。此仇不报,此耻不雪,此“虏”不除,无论立宪前途多么畅通,立宪制度多么美好,作为“亡国奴”的汉人绝对不能接受,即使实行共和民主亦不屑一顾。总之,他们反对批判实行君主立宪的根据和理由不在于应否实行君主立宪,而在于不能也不应拥戴满族君主实行立宪。
对于孙中山等极少数人来说,反对立宪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出于反封建的彻底性。孙中山曾讲:“此时全国的大权都落在人家手里,我们要立宪,也要从人家手里夺来。与其能夺来成立宪国,又何必不夺来成共和国呢?”(205)汪精卫、胡汉民亦有君主立宪不如民主立宪合理、平等的想法。但这种思想并不是完全针对和平立宪而发的,在革命派中也极少,“同盟会会员在国内宣传革命、运动革命时,只强调‘驱除鞑虏,恢复中华’这两句话,而对‘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意义多不提及。”(206)可见革命派反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主要根据和理由仍是“民族主义”和不能拥戴“异族”君主实行立宪。
在“民族主义”思想指导下,革命派对立宪派提出的革命、立宪难易问题不作明确答复,只是说,在“异族”统治下,不论难易,革命必须进行,不能害怕流血牺牲。即或谈到,关键均不离“异族”,仍无异于不作正面回答。
在“民族主义”思想指导下,革命派必然惧怕立宪成功。汪精卫透露了这种心态。他说:“政府之势力强,而国民之势力弱;政府之进步易,而国民之进步难”,若要求政府立宪,必影响国民拓殖实力,“恐经若干年而政府之进步已跻于巩固无隙之域,虽欲颠覆之,而其道无繇矣”,“故以言革命,不可不持急进主义”(207)。有的说得很坦诚,要革命就快革命,“否则待虏廷万事改革,势力巩固,处处假宪政以干涉人之行动,借法律以限制人之自由,则虏着着占优势,我在在立危地矣。鼠首保命之不遑,尚云大举哉!”(208)为了达到反对立宪的目的,他们甚至不顾彼此矛盾,把立宪的利害说得完全相反,有的说立宪利满不利汉(209),有的说立宪利汉不利满(210)。
在“民族主义”思想指导下,革命派也必然反对以和平手段要求立宪。汪精卫的观点比较突出。他说,单纯的政治革命方法是可以商量的,但必须“同是汉人”。如政府能与国民共事,也可以实行君主立宪,但现在的政府“实不可与共事,以其为异族政府”;“劝告要求亦未始一种之方法,惟既为异族政府,则劝告要求非惟无益,且有大害”(211)。因此,他希望立宪派不但讲国民主义,“同时并有民族主义”,而讲民族主义,“必不可求满洲之立宪也”(212)。还指出:“要求”应有武力做后盾,方能制服政府,否则是无效的。暗杀只是革命事业的一部分,解决问题最终要靠武力。(213)
君主立宪制保留着君主、皇室以及其他封建残余,革命派坚决主张清除这些东西,思想境界高于立宪派,反封建性较立宪派彻底。立宪派过于强调和平斗争,轻视武装斗争,革命派对之进行批评,也是正确的。然而这些都是同其民族革命第一、政治革命第二的偏执思想密不可分的。
立宪派不同意革命派的“民族主义”。他们指出,满汉人民之间的确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存在着不平等,但这种情况开始时比较严重,现在差别已经很小了。至于革命派大肆渲染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不过是封建王朝易姓时的普遍现象,并非满人入关时所独有,不值得大惊小怪。
立宪派还强调说,造成满汉不平等的原因不在于种族问题,而在于政治问题,是“专制政体之产物”(214),“政治之腐败为满汉问题发生之第一原因”(215)。因此解决满汉问题就不应牵及种族,而应从政治入手,铲除一切不平等制度,这一点做到了,不平等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
对于满族是“异族”、满洲是“外国”的说法,立宪派进行了驳斥。他们考证了满族发展的历史,证明满族在明代的所在地建州卫即为中国领土。进而指出:满族入关灭明,“不过以中国领土上之一人夺得中国君主之位耳,亡国问题安所得而发生耶?”(216)
立宪派认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各族“皆中国国民”;“中国非汉人私有之中国”,“乃合汉、满、蒙、回、藏、苗而共同所有之中国也”(217)。满族人民经过二百余年的演进,“实已同化汉人,而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者也”(218),“满汉今已同化”,“已将合为一矣”(219)。
既然满汉不平等实质上属于政治问题,满洲是中国的领土,满族人为中国人民,并且将为汉族完全同化,就没有理由实行排满政策。
立宪派还强调说,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皆以民族主义而成统一大业,皆以民族主义强国。有些立宪国家也有多种民族,一个国家分则弱,合则强;现在“外人既持军国主义以来,我亦当持军国主义以应。世界之大势,但有国界可言,而无种界可分”。“故满汉居于今日,对外只有同心努力,以撄外患;对内只有研究政治,以谋改良”,做到满汉人民权利义务平等,中国或可久保。(220)现在唯一可行的政策就是“以国家之利害为本位”(221),“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222)。若满汉两族“相排”,“蒙、回、藏、苗种族之观念亦相引而起,不观望则相率而叛矣”。各族“相排”,“中国乃大破国家之秩序,群兴种族之竞争”,即无列强干涉,“中国人之生命财产已大半埋没于腥风血雨之中”。“是故满排汉,汉排满,皆内部瓦解之媒介,而亡中国之尤也”。因此,他们认为革命派的“民族主义”不是进步,而是由国家观念时代倒退于种族观念时代的“退化”(223),是“分裂”(224)主义。
立宪派还指出,民族革命与政治革命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真搞政治革命,就不应问君主是哪一族,把民族问题掺入其中。假若因元首问题而牵及国家,“则此后必中国无元首而后可,否则必分中国为六国。何也?中国若有元首,无论出于世袭,出于选举,必属于一族。若满人为元首而汉人不承认,则汉人为元首而欲得满、蒙、回、藏、苗之承认,必不可能之事也。则必分六种族为六国,各君其君,各族其族,而后可以相安也,夫善治家者以兄弟分居为苦,而谋国者乃以分国为乐,亦悖情悖理之甚也。”(225)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不是单一的汉族国家,满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个成员,东北三省是中国神圣领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立宪派指出的这些是正确的。革命派硬说满族是“异族”,满洲是“外国”,后来入关灭亡了中国,完全是由于地地道道的大汉族主义在作怪。他们认定国家的统治者只能由汉人充当,少数民族只能被统治被同化。当立宪派就此问题辩论时,汪精卫就直言不讳地回答:“苗、瑶之于我,使其耦俱无猜,则固可以相安;苟其为患于中国,则亦仇雠而已,谁云苗、瑶可以主中国耶?”(226)“若云同化,必以我民族居主人之位而吸收之,若明以前之于他族可也。不辨地位,而但云并包兼容,则必非我民族所当出也。”(227)
中华民族包括数十个少数民族,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族融合一直都是主流,是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内核,也为中国绝大多数人民和民族所承认。只有那些具有强烈民族偏见的人才高叫“夷夏之防”、“以夏变夷”,主张以汉族统治压迫弱小民族。这部分革命派不仅继承了“夷夏之防”的糟粕,而且也违背了同盟会《军政府宣言》中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一贯之精神”,以及“凡为国民,皆平等而有参政权”(228)的建立民国的宗旨。
20世纪初年,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族主义理论已经风靡全球,也为中国的大多数爱国人士所崇奉。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族主义强调全国一致,共御外侮,争取国家民族独立。在此思想主导下,一些国家走向独立富强,有的建立了多民族的国家。与此相反,革命派没有学到其外国前辈的先进理论,而仍固守“夷夏之防”,其“民族主义”不是用来对付外国侵略的,而是用来排斥本国少数民族的。对于他们所处的时代而言,这种理论不是进步,而是倒退,其落后性是明显的,立宪派指出其“退化”是有道理的。
立论的前提根据既不存在,一味反对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理论价值,变成感情用事、没有理性的武断。
依照他们的观点,不独东三省,就是内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以至内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都应从中国的版图上划分出去,否则就是对少数民族实行高压政策,强使屈服。因此,其“民族主义”客观上只能起到削弱分裂中华民族的消极作用。它遭到立宪派的反驳是必然的。连革命派内部的无政府主义流派也毫不客气地指出了它的荒谬性。《天义报》有篇文章在批判了它“系沿宗法时代之遗风”后质问道:“既欲他族受制于汉族,则与今日汉、蒙、回、藏受制满洲者奚异?”(229)另一篇文章尖锐地批评:“因满人为异族,故当以汉人代满人,则此说尤谬。夫以汉人视满,则满人为异族;以苗民视汉人,则汉人又为异族。使实行民族主义,在彼满人,固当驱逐。即我汉人,亦当返居帕米尔西境,以返中国于苗民,岂得谓中土统治权,当为汉人所独握?故知民族主义,乃不合公理之最甚者也。”(230)
指出“民族主义”的错误决不意味着否定革命及革命派的爱国思想。革命派主张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彻底改变政治制度,使国家走向独立富强,是完全正确而必要的,革命派的爱国思想也突出地表现在这一点上。革命派批判揭露满汉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同样是应当的、正义的。然而,无论进行民主革命,还是消灭满汉间的不平等现象,亦如立宪派所说,都和“民族主义”无直接关联。造成满汉间不平等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专制制度,要消灭这种现象,只有彻底铲除封建专制制度一途。民主革命成功,清政府的统治自归消灭,满汉间的不平等现象亦随之消失,根本无需乎提出“民族革命”这一错误而又耸人听闻的口号。坚持这一错误口号,按照其思想逻辑,革命成功后虽然可以消除满族统治者歧视汉人的不平等现象,但却不能实现各民族间的一律平等,代之而来的将是汉族统治者歧视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另一种不平等现象。这就是其“民族主义”或大汉族主义的真谛!
论争结束,双方都宣称大获全胜,其实都未失败。实际情形是,革命派固然力量有些发展,立宪派也赢得很多同情支持者,以后国内立宪运动的蓬勃发展证明了这一点。
【注释】
(1)参见严中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93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
(2)参见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1147~114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3。
(3)参见严中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223~224页。
(4)参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1~2页。
(5)《答南皮尚书条陈兴商务改厘捐开银行用人材变风气要旨》,见《张季子九录·实业录》卷4。
(6)据《中华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上卷第176~196页统计。
(7)《商为强国之本说》,载《商务报》,第8期。
(8)《时报》,1905年10月5日。
(9)转见张存武:《光绪三十一年中美工约风潮》,243页。
(10)苏绍炳编:《山钟集》下,240页。
(11)《争路权与立宪之关系》,载《申报》,1907年11月19、27、28日。
(12)《盛京时报》,1907年10月26日。
(13)《申报》,1907年11月10日。
(14)参见[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1、36、39、81页,北京,三联书店,1983。
(15)《论立宪当以商学为亟》,载《申报》,1907年8月11日;《论中国宜求为工业国》,载《商务官报》,1906年第9期。
(16)胜因:《实业救国之悬谈》,载《东方杂志》,第7年第6期。
(17)《论实业所以救亡》,原载《中外日报》,转见《东方杂志》,第1年第8期。
(18)参见梁启超:《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载《国风报》,第1年第27期。
(19)《奉告天津资本家及商业家》,载《大公报》,1904年8月21日。
(20)参见陈筠:《实业砺志谈》,载《东方杂志》,第3年第4期。
(21)《汇报》,1911年6月20日。
(22)薶照:《论制治之原》,载《东方杂志》,第2年第7期。
(23)《梁启超年谱长编》,459页。
(24)参见《中华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上卷,1、3页。
(25)列宁:《作君主派资产阶级的尾巴,还是作革命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领袖?》,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11卷,1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26)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见《列宁选集》,中文2版,第1卷,5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7)列宁:《论国家》,见《列宁选集》,中文3版,第4卷,37~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8)《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2版,第1卷,2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9)参见《政闻社宣言书》,载《政论》,第1期;《政闻社上海披露会纪事》,载《政论》,第4期。
(30)《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100页。
(31)参见《宪政研究会第一次大会纪事》,载《申报》,1906年12月10日;《会报》,载《宪政杂志》,第2期。
(32)《宪政研究会草章》,载《申报》,1906年12月10日。
(33)《郑孝胥日记》,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34)参见上书,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六日。
(35)参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203页。
(36)参见《郑孝胥日记》,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五日。
(37)参见《时报》,1906年12月17日;《申报》,1906年12月17日。
(38)《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206页。
(39)《预备立宪公会报简章》,载《预备立宪公会报》,第1期。
(40)参见《顺天时报》,宣统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转见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368页。
(41)参见《顺天时报》,宣统三年三月十六日,转见《清季的立宪团体》,369页。
(42)参见《预备立宪公会章程题名表》。
(43)黄炎培、杨斯盛名单见1907年会员表,后杨逝世,黄则不见于1910年的题名录。
(44)参见《时报》,1909年3月9、17日。
(45)孟昭常:《〈宪志日刊〉序例》,载《大公报》,1910年5月4~5日。
(46)《预备立宪公会年会纪事》,载《时报》,1909年12月28日。
(47)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吉林省档案馆编:《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109页。
(48)《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109页。
(49)《盛京时报》,1908年7月24日。
(50)《申报》,1908年8月14日。
(51)《盛京时报》,1908年10月14日。
(52)《盛京时报》,1908年10月14日。
(53)《清代吉林档案史料选编》,132~133页。
(54)同上书,220页。
(55)孟森:《九月大事记》,载《东方杂志》,第5年第10期。
(56)《梁启超年谱长编》,370页。
(57)《梁启超年谱长编》,391、409页。
(58)《宋教仁日记》,335页。
(59)《东京中国宪政讲习会总章》,载《时报》,1907年8月11日。
(60)《中国宪政讲习会意见书》,载《神州日报》,1907年7月18~19日。
(61)《神州日报》,1908年3月21日。
(62)《论杨度以党魁入政府》,载《盛京时报》,1908年4月30日。
(63)参见《宪政公会章程》,载《盛京时报》,1908年7月14日。
(64)《盛京时报》(1908年6月30日)、《正宗爱国报》(1908年7月3日)、《申报》(1908年7月8日)俱称熊范舆为总事务员,与会章所称不符。
(65)《盛京时报》,1908年7月12日。
(66)《顺天时报》,1908年12月15~16日。
(67)《盛京时报》,1909年6月1日;《申报》,1909年6月2日。
(68)《布告百七十余埠会众丁未新年元旦举大庆典告蒇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文》,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597~600页。
(69)参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602~606页。
(70)参见《帝国宪政会大集议员会议序例》,见《康有为与保皇会》,489页。
(71)《梁启超年谱长编》,421页。
(72)《康有为政论集》上册,603页。
(73)《梁启超年谱长编》,483页。
(74)参见《致各埠书》,见《康有为与保皇会》,368页。
(75)《梁启超年谱长编》,369页。
(76)参见上书,370~373页。
(77)马良:《政党之必要及其责任》,载《政论》,第1年第3期。
(78)《梁启超年谱长编》,426页。
(79)《梁任公先生知交手札》二,777页。
(80)参见上书,703页。
(81)参见上书,762~763页。
(82)《梁启超年谱长编》,383页。
(83)《梁任公先生知交手札》二,776页。
(84)《梁任公先生知交手札》一,116~117页。
(85)《梁任公先生知交手札》二,644页。(www.xing528.com)
(86)参见《梁启超年谱长编》,432~433页。
(87)《本社纪事》,载《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1期。
(88)据《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1、4~6、9~14期统计。
(89)骆鸿翔:《地方自治为与民参预政治之特点》,载《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4期。
(90)《本社纪事》,载《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5期。
(91)参见《申报》,1907年11月25日。
(92)参见《申报》,1907年11月25日。
(93)《广东七十二行商报二十五周年纪念刊》,50页。
(94)参见《广东咨议局编查录》下,103~104页。
(95)参见《中华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上卷,1页。
(96)参见上书,193~195页。
(97)李蘅皋、余少山:《粤商自治会与粤商维持公安会》,载《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
(98)关百康:《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序》。
(99)李蘅皋、余少山:《粤商自治会与粤商维持公安会》,载《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
(100)《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17页。
(101)同上书,10页。
(102)《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1页。
(103)《申报》,1907年12月1日。
(104)《申报》,1907年12月1日。
(105)《申报》,1907年12月19日。
(106)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5卷,152页。
(107)同上书,159~160页。
(108)参见《申报》,1908年3月27日。
(109)《竹园白话报》,1908年6月9日。
(110)《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5卷,163页。
(111)李蘅皋、余少山:《粤商自治会与粤商维持治安会》,载《广州文史资料》,第7辑。
(112)《申报》,1909年7月6日。
(113)参见《申报》,1910年4月24、27日;《时报》,1910年5月4日。
(114)邹鲁:《回顾录》,第1册,29页。
(115)参见《中华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上卷,1、3页。
(116)关于自治学社开始酝酿的时间,当事人的回忆很不一致。1908年出版的《自治学社杂志》第3期封底登有一则“本杂志扩张广告”说,“去岁仲冬,同人因《瓜分警告之警告》,发起本社”。知其为1907年12月发起。
(117)《自治学社成立演说记事一则》,载《自治学社杂志》,第3期。
(118)《自治学社成立演说记事一则》,载《自治学社杂志》,第3期。
(119)《自治学社成立演说记事一则》,载《自治学社杂志》,第3期。
(120)《自治学社杂志》,第1期。
(121)《二次上各大宪禀稿》,载《自治学社杂志》,第2期。
(122)参见《本社告白》,载《自治学社杂志》,第1期。按:第一批社员表中无谢师菼其人,《自治学社杂志》第3期将其列入各府州县赞成自治主义者之列。
(123)《自治学社成立演说记事一则》,载《自治学社杂志》,第3期。
(124)《自治学社章程》,载《自治学社杂志》,第1期。
(125)《上各大宪禀稿》,载《自治学社杂志》,第1期。
(126)《自治学社杂志》,第1期。
(127)平刚:《于德坤传》,见《贵州辛亥革命资料选编》,481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1。
(128)凌霄:《贵州革命史》,见《贵州辛亥革命资料选编》,362~363页。
(129)周素园:《贵州民党痛史》,见《辛亥革命》六,40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130)凌霄:《贵州革命史》,见《贵州辛亥革命资料选编》,360页。
(131)周素园:《贵州民党痛史》,载《贵州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辛亥革命》六收录此文时将请愿书删去。
(132)参见陈钟麟:《自治学社之个人》,载《自治学社杂志》,第2期。
(133)吴雪俦、胡刚:《贵州辛亥革命散记》,见《云南贵州辛亥革命资料》,180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
(134)周素园:《贵州民党痛史》,见《辛亥革命》六,423页。
(135)参见胡寿山:《自治学社与哥老会》,见《辛亥革命回忆录》三,4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6)张彭年:《贵州辛亥革命的前前后后》,见《辛亥革命回忆录》三,442页。
(137)凌霄:《贵州革命史》,见《贵州辛亥革命资料选编》,362页。
(138)周素园:《贵州民党痛史》,见《辛亥革命》六,429页。
(139)同上书,441~442页。
(140)吴雪俦:《贵州辛亥革命始末》,见《辛亥革命回忆录》七,417页。
(141)参见周素园:《贵州民党痛史》,见《辛亥革命》六,459页。
(142)钟全林:《先烈钟山玉先生事略》,见《云南贵州辛亥革命资料》,270页。
(143)吴雪俦:《贵州辛亥革命始末》,见《辛亥革命回忆录》七,416页。
(144)《申报》,1909年12月30日。
(145)寄生(汪东):《〈新民丛报〉杂说辨》,载《民报》,第11期。
(146)饮冰(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新民丛报》,第76期。
(147)参见梁启超:《开明专制论》,载《新民丛报》,第75、77期。
(148)参见梁启超:《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载《新民丛报》,第79期。
(149)思黄(陈天华):《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载《民报》,第1期。
(150)参见邹鲁:《中国同盟会》,见《辛亥革命》二,15~16页。
(151)《中国与立宪政治》,载《大陆》,第3年第23期。
(152)鸿飞(张钟端):《对于要求开设国会者之感喟》,载《河南》,第4期。
(153)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载《民报》,第3期。
(154)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载《民报》,第4期。
(155)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载《民报》,第6~7期。
(156)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载《民报》,第3、5期。
(157)寄生:《论支那立宪必先以革命》,载《民报》,第2期。
(158)《孙中山全集》,第1卷,32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159)奇零人:《中国新报》,载《复报》,第10期。
(160)恨海(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
(161)《对于政府之民心》,载《民心》,第5期。
(162)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载《民报》,第6~7期。
(163)李庆芳:《立宪魂》,19~20页。
(164)杨度:《〈中国新报〉叙》,载《中国新报》,第1期。按:当时人们把“国体”区分为君主和民主,把“政体”区分为专制和立宪,这是不科学的,国体应指各阶级在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而言,政体乃政权的组织形式。
(165)杨度:《致〈新民丛报〉记者》,载《中国新报》,第4期。
(166)参见《开明专制论》,载《新民丛报》,第75、77期;《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载《新民丛报》,第79期;《暴动与外国干涉》,载《新民丛报》,第82期。
(167)《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新民丛报》,第76期。
(168)《暴动与外国干涉》,载《新民丛报》,第82期。
(169)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中国新报〉叙》,载《中国新报》,第1期。
(170)《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新民丛报》,第76期。
(171)参见《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载《新民丛报》,第79期。
(172)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173)蒋智由:《立宪之二大原因论》,载《政论》,第2期。
(174)刘鼒和:《国会反对论之征伐》,载《中国新报》,第9期。
(175)与之:《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载《新民丛报》,第92期。
(176)参见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载《民报》,第4期。
(177)参见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载《民报》,第6~7期。
(178)参见精卫:《驳革命可以生内乱说》,载《民报》,第9期。
(179)精卫:《驳革命可以招瓜分说》,载《民报》,第6期;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载《民报》,第3期。
(180)邹鲁:《中国同盟会》,见《辛亥革命》二,16页。
(181)参见《代议然否论》,载《民报》,第24期;《与马良书》,载《民报》,第19期。
(182)参见景梅九:《罪案》,见《辛亥革命资料类编》,6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83)参见陶成章:《龙华会章程》,见《辛亥革命》一,538、540页。
(184)参见鸿飞(张钟端):《对于要求开设国会者之感喟》,载《河南》,第4期。
(185)邹鲁:《中国同盟会》,见《辛亥革命》二,14页。
(186)《谕保皇会檄》,见《天讨》,136~137页。
(187)《孙中山全集》,第1卷,232页。
(188)同上书,325页。
(189)同上书,442页。
(190)子虚子:《湘事记》,见《湖南反正追记》,60页。
(191)精卫:《斥为满洲辩护者之无耻》,载《民报》,第12期。
(192)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载《民报》,第4期。
(193)精卫:《杂驳〈新民丛报〉》,载《民报》,第10~12期。
(194)蛰伸(朱执信):《论满洲虽欲立宪而不能》,载《民报》,第1期。
(195)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载《民报》,第3期。
(196)陶成章:《浙案纪略》,见《辛亥革命》三,70页。
(197)同上书,80页。
(198)恨海:《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
(199)楚元王:《谕立宪党》,见《天讨》,148页。
(200)望帝:《四川讨满洲檄》,见《天讨》,66~67页。
(201)志攘:《忠君主义及攘夷主义》,载《复报》,第1期。
(202)《庆贺立宪之丑态》,载《复报》,第7期。
(203)娲石女氏:《吊国民庆祝满政府之立宪》,载《汉帜》,第2期。
(204)屈魂:《仇满横议》,载《洞庭波》,第l期。
(205)《孙中山全集》,第1卷,281页。
(206)李书城:《辛亥革命前后黄克强先生的革命活动》,载《湖南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
(207)精卫:《杂驳〈新民丛报〉》,载《民报》,第10~12期。
(208)铁郎:《论各省宜速响应湘赣革命》,载《汉帜》,第1期。
(209)参见恨海:《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楚元王:《谕立宪党》,见《天讨》,151~154页。
(210)参见怀薑:《立宪驳议》,载《复报》,第5期;《清太后之宪政谈》,载《醒狮》,第1期。
(211)《杂驳〈新民丛报〉》,载《民报》,第10~12期;《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载《民报》,第6~7期;《与佛公书》,载《民报》,第9期。
(212)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载《民报》,第3、5期。
(213)参见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载《民报》,第4期。
(214)乌泽声:《满汉问题》,载《大同报》,第1期。
(215)恒钧:《中国之前途》,载《大同报》,第1、5期。
(216)熊范舆:《论前明时满洲与中国之关系》,载《中国新报》,第4期。
(217)《立宪魂》,10~11页。
(218)《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新民丛报》,第76期。
(219)杨度:《金铁主义说》,载《中国新报》,第1~6期。
(220)参见恒钧:《中国之前途》,载《大同报》,第1、5期。
(221)与之:《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载《新民丛报》,第92期。
(222)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第1期。
(223)《立宪魂》,11~12页。
(224)与之:《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载《新民丛报》,第92期。
(225)李庆芳:《中国国会议》,载《中国新报》,第9期。
(226)精卫:《杂驳〈新民丛报〉》,载《民报》,第10~12期。
(227)精卫:《民族的国民》,载《民报》,第1期。
(228)邹鲁:《中国同盟会》,见《辛亥革命》二,14页。
(229)震、申叔:《论种族革命与无政府革命之得失》,载《天义报》,第6~7期。
(230)志达:《保满与排满》,载《天义报》,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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