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紧筹备
(一)革命与外患的震惊
在1906年9月至1907年7月这段时期,清政府的筹备立宪工作主要集中于改革体制,其他方面甚少进展。
清政府认为教育是立宪的基础,比较注意发展近代教育事业,学部派遣一些人员赴西方国家和日本进行调查考察,制定了一些章程,数次研究了推行强迫教育,做了一些初步工作。
司法方面仅有天津地方的试办。1907年3月天津府高等审判厅、县地方审判厅和乡谳局成立。由于袁世凯的指导思想是“于变通旧法之中,寓审慎新章之意”(125),搞得不伦不类。中央的法部与大理院为权限之事纠缠不清,后请教梁启超,方作了妥协划分,增改了大理院官制,并着手拟订审判章程。
直隶、奉天地方自治的试点稍有成绩。
直隶、奉天奉命试点为1905年8月。袁世凯决定先在天津府试办,为此设立自治局,派员筹办。为解除误会,自治局首先在城区和四乡开展宣讲工作,使人了解自治的利益和方法。同时编印法政官话报,分发府属州县学习,并将自治知识编成白话,广为张贴。为培养自治人才,局内又设自治研究所,令各县选送绅董入内研究学习。1906年11月,袁世凯令自治局在天津县试办议事会和董事会。自治局组织了由各界代表和局员在内的自治期成会,讨论通过了试办章程。1907年4月开始划分选区和选举的宣传活动,以后进行了议事会的初选和复选。8月18日天津县议事会成立,李士铭和王劭廉当选为正副议长。同月30日,袁世凯奏请以天津县自治为模范,计划全省自治,三年一律完成。另外,还饬令分期分批组织各州县士绅赴日本考察地方自治。天津的试点为在全国推行提供了经验,此后各省举办地方自治多以天津为榜样。(126)
奉天人民在日俄战争期间曾在部分地区自发地组织起来,实行自治。如1904年8月兴京厅和海龙府的绅商就创立了东三省保卫公所,“保卫本地商民之生命财产”,公选职员,民主议事,负责本地立法、裁判诉讼,与日俄交涉,管理公款,抵御外侮。(127)1905年3月,经日本军政署允许,袁金铠在辽阳联合46村成立了公议局,实行自治。另有40余村也成立了公议局。
1906年12月,奉天设立了全省地方自治局,1907年2月开办了调查员养成会,接着又开办自治研究所。1908年2月,自治局召集各府厅州县商会代表、劝学员等开会,讨论了自治办法。5月间开办了自治讲习所,培训自治人员。
光绪对预备立宪的进展很不满意,斥责各级官员办事不力。1907年7月6日,光复会的核心人物之一徐锡麟在安庆率巡警学堂学生起事,将巡抚恩铭击伤,恩铭旋即死去。起事虽然马上遭到镇压,但对清廷震悚很大,筹备立宪的工作也为之一变。
清廷预备立宪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消弭革命,革命派因反对立宪而加速起事,而起事反过来又促进了预备立宪,客观上成为预备立宪的动力。所以立宪派认为像徐锡麟这样的革命党人对于中国前途来说,不是可悲,“实为可贺”。“可贺者何?贺其鞭策我政府速行立宪也。”(128)事实确也如此。奕劻“闻皖恩铭被戕警耗,大惧,以为实行预备立宪,庶可免暗杀之患”(129)。对慈禧、光绪说:“欲弭革命之叛乱,舍实行立宪主义,实无良策。盖此辈无他术,只以中国为专制政体,专以压制为惑人之术,我若及早颁布实行,则革匪无术以惑人。”(130)端方电铁良说:“吾等自此以后无安枕之一日,不如放开手段,力图改良,以期有益于天下。”(131)
徐锡麟起事直接促成了朝廷加速预备立宪的决心和步伐。7月8日,谕令除原许专折奏事者外,其他官员和人民均可条议预备立宪之方,施行之序,“官民均应讲求,务使事事悉合宪法”(132),开始承认人民有参议国家大政的权利。
此时国际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6月10日,日本与法国签订了日法协定。通过换文,确定了两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法国为两广、云南,日本为福建、东北。7月19日,日本逼迫朝鲜国王李熙让位于太子李坧,24日又与朝鲜外交大臣签订新约,使日本驻朝统监成为朝鲜政府的太上皇。7月30日,原为敌国的日本与俄国也签订了日俄协定。8月31日,英国与俄国又签订协定,俄国承认英国在西藏具有特别利益。三个协定促成了过去日英同盟和俄法同盟的合作及日俄法英4国的妥协,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日本的吞并朝鲜政策,更直接造成对中国东北的威胁。这些都极大地震撼着中国人民的心灵,也影响着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实施。
官员应诏陈言,反对立宪者少,要求迅速宣布立宪年限者多。于是,朝廷接二连三地下令,立宪的筹备工作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
(二)措施种种
清廷为加快筹备工作,除迭次命令各级官员速设宪政研究会和法政学堂,讲求、调查宪政,培养、推荐立宪人才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1.改组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
1906年10月19日,考察政治馆始启用关防。由于任务不重,同年12月初又将会议政务处(11月改政务处为会议政务处)的工作并入该馆。奕劻等认为,预备立宪的入手方法,“总以研究为主,研究之要,不外编译东西洋各国宪法,以为借镜之资;调查中国各行省政俗,以为更张之渐。凡此两端,皆为至当不易、刻不容缓之事。”因此于1907年8月13日奏请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由军机大臣总理其事,将会议政务处事宜改归内阁办理。(133)同日奉旨俞允。
8月24日,奕劻奏准宪政编查馆办事章程。宪政编查馆归军机大臣直接领导,性质类似立宪国家责任内阁的法制局,与资政院的关系是“一司编纂,一主赞定”,资政院成立后,该馆“核定之稿送由院中陆续议决”(134)。其任务是:议复奉旨交议有关宪政折件,承拟军机大臣交付调查事件;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考核法律馆所订法典草案,各部院各省所订单行法及行政法规;调查各国统计,汇集全国统计表及各国比较统计表。组织编制设提调2员,综理馆中一切事宜。总核2员,负责稽核各项奏咨文牍及官报事件。下置编制、统计两局,另有官报局等。为使该馆将来编订各种法案有所依据,10月22日,奕劻等又奏请让各省设立调查局,考察调查本省民情风俗、历史现状,随时汇报编查馆。同日,谕令各省设立调查局,中央各部院设立统计处。10月26日,《政治官报》创刊,除军机、外交秘密,凡立法、行政之上谕,官员奏折及咨牍,各项章程等等,均予选登。旨在公开庶政,让官民传观研究,增加透明度。
宪政编查馆提调由原考察政治馆提调宝熙、刘若曾担任。12月3日复将其他人员配齐。主要人物有:总核王庆平、曹广桢,编制局正副局长吴廷燮、章宗祥,统计局正副局长沈林一、钱承,官报局局长华世奎,总务处总办左孝同;编制局正科员汪荣宝、曹汝霖、恩华,统计局正科员延鸿、林棨、陈毅。副科员之中,留学归国的法政学生几乎占了一半。1908年4月20日,杨度经袁世凯和张之洞推荐,被赏加四品京堂候补,在宪政编查馆行走。(135)5月23日,劳乃宣亦被授为同样职衔。
改组宪政编查馆体现了政府对预备立宪的重视,从此预备立宪有了专门机构预筹,军机大臣有了决策的帮手,过去茫无头绪的现象将有所改观。可是,由于馆内东西洋留学生皆有,所学各异,主张各别,俨然分为两派,有的还为利禄所诱,成为当权者的应声虫,以致削弱了它可能发挥的作用。
2.再派大臣考察宪政
对于宪法,五大臣出访时注意到了,但未进行深入的考察。现在筹备立宪,制定宪法为首要一着,故又有人提出考察宪法问题。1907年7月28日,袁世凯奏陈说,在立宪国中,德国与日本最与我国相近,应派大臣分赴两国“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136)。政府认为,到德日考察是必要的,然英国为西欧立宪之祖,也不能遗漏。于是9月9日,朝廷特简外务部右侍郎汪大燮、邮传部右侍郎于式枚、学部右侍郎达寿分充出使英德日考察宪政大臣。
11月底以后,达寿、于式枚、汪大燮先后出京考察。1908年3月23日,朝廷命达寿回京供职,改以出使日本大臣李家驹代之。
3.筹办代议机关
中央体制改革时已经确定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但直到1907年6月岑春煊奏请,均未引起足够重视。恩铭被刺以后,7月25日,袁世凯又奏请迅速设立,以“采群言”,说“预备立宪之方,莫亟于此”(137)。8月11日,赵炳麟提出,“资政院宜实有议院性质”,议案得多数同意者,“政府不得拒绝”;政府违法失政,多数同意弹劾者,“必付行政裁判官评议,其重大者,政府不得居其位”(138)。12日,徐定超亦请迅设上下议院。9月18日,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认为,资政院“选举之途略狭,权责之寄太轻”,国会为“宪政之精髓”,不如“径开国会”,奏请在设立责任内阁的同时,“创立国会,以重监督政府之权”(139)。
会议政务处同意袁世凯的意见,否决了赵炳麟的意见,认为议院与政府立于对等地位,不应有所偏重,“今以资政院为议院基础,藉为政府之监督,在宪法未定、议院未立之时,组织办法,应使彼此相维,先使议政、行政权限分明,庶无凌虐之弊。”(140)
根据会议政务处的意见,1907年9月20日朝廷颁谕说:“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著派溥伦、孙家鼐充该院总裁。所有详细院章,由该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妥慎拟订,请旨施行。”(141)任命溥伦、孙家鼐为总裁,资政院的筹备工作有了具体负责人。
9月25日,正副都御史陆宝忠、伊克坦、陈名侃认为资政院类似各国的上院,奏请改都察院为“国会”,以立下议院基础,下议院议员由都察院中简充,并由各省督抚保荐2至3人共同组成。同时设立省、县、市议会。三四年后再将资政院、“国会”改为上下议院,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142)这个意见遭到都察院全体御史反对。御史们认为陆宝忠等所奏大失立宪精神,10月6日由忠廉领衔联名上奏说,议院与都察院性质不同,作用绝异,强附都察院以下议院之名,不唯得不到下议院精神,而且会失去都察院的作用,为害极大。应“详议组织国会之法,酌定召集国会之期,扫除一切以察院代国会、以保荐代投票之谬说,务使下院特别设立,不失民选之义”(143)。
10月22日,会议政务处讨论此事。认为资政院已“参合上下两院之制”,预备立宪“自有此必循之阶级”,“所以不遽开国会者,非靳之也,盖有待也”。“谏官与议员体制不同,万难混合”,否定了陆宝忠等的意见。至于忠廉等所奏设立议院,“应俟资政院办有规模,再当审时度势,次第推行”(144)。
11月12日,又有湖南举人萧鹤祥呈请代奏速开国会。
迟至12月15日,会议政务处方议复程德全和萧鹤祥请开国会折呈。他们仍然坚持:“今资政院既经议设,实为议院之基础,并非贵族之更名,并令各省酌开董事会、议事会,以办理地方自治,应俟议事会、董事会办有成效,再行议开国会,庶免欲速不达之弊。”(145)政府认定,立宪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步骤,只能先设资政院,预立议院基础,过几年后再审时度势,考虑召开国会问题。
1908年1月20日,朝廷简派景星、俞廉三、丁振铎、曹鸿勋、陆元鼎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3月15日,又派宝熙、沈云沛帮办资政院开办事务。同日,资政院奏调顾璜、汪荣宝、程明超、俾寿、赵炳麟、章宗祥、曹汝霖帮助拟订院章。
1907年7月上旬,民政部为开创风气,树立预备立宪基础,特饬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倡导地方自治,组织自治局和自治研究所。8月,又通咨各督抚仿照直隶办法,择地试办。
朝廷认为,“议院言论之得失,全视议员程度之高下。非教育普及,则民智何由启发;非地方自治,则人才无从历练”。为使“议院早日成立,宪政可期实行”,特于9月30日命学部统筹普及教育善法,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随时切实稽查,立为考成,勿任空文塞责”(146)。
在民政部迭次督催下,一些省开始筹办地方自治。1907年,浙江开办了全省地方自治会。广西设立全省自治局,附设自治研究所。广东成立了自治期成会。江苏在江宁设立筹办地方自治总局,并附设自治研究所、实地调查所,次年又在苏州设立了另一个自治局(督抚不同城,总督驻江宁,巡抚驻苏州)。1908年,湖北也设立全省地方自治局和武汉公民养成所,在法政学堂附设自治研究班。徐世昌札饬哈尔滨道设立中国自治局。湘抚岑春蓂札饬长沙府开办地方自治。其他省也跟着行动起来。
1907年10月19日,朝廷以为资政院设立以后,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材之阶”,又正式通谕督抚在省会速设咨议局,慎选官绅创办。同时将“各府州县议事会一并预为筹画,务期取材日宏,进步较速,庶与庶政公诸舆论之实相符,以副朝廷勤求治理之意”(147)。
4.消除满汉界限
革命运动逐渐高涨的原因之一,就是满汉畛域即两族人民存在着不平等的问题。清王朝入关伊始,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歧视防范汉人。以后随着满族人民的不断汉化,民族压迫亦趋缓和,可是彼此之间的界限并未消除。以官缺而论,有专为满缺者,有满汉并用者。中央体制改革以后,尽管各部院尚书侍郎不再分别满汉,各旗都统、驻省将军等这些专为满人而设的官缺也开始兼用汉人,而实际情况改变不多。官缺的升转满汉还存在着差别,为镇压汉人反抗而设的各省驻防依然未撤。汉人纳税,满人皆著兵籍,义务很不均衡。满汉刑律也不一致。这些都说明清朝统治者狭隘的民族偏见相当牢固。革命派就是利用这些事实和顽固守旧的满族亲贵散布的排汉言论,掀起革命排满运动的。当然,革命并非单纯的排满,然而排满几乎成了革命的同义语。
革命潮流的激荡使许多人认识到,要消除革命,必须消灭满汉界限。中央体制改革前端方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恩铭被刺后又有一些人提出新的建议。朝廷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1907年8月10日下令让中央地方各衙门筹划全部化除满汉畛域的办法。
严格说来,一国之内的民族政策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可是,立宪政治是平等的政治(虽然不会有真正完全的平等),要求全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受同等的权利,担当同等的义务。如果各民族间的不平等差别不消灭,要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可以说,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实现立宪政治的一个先决条件。清廷下令研究化除满汉畛域办法,固然是为了消除革命,与立宪同样有极为重要的关联。他们把化除满汉畛域作为预备立宪的措施之一,是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做出的,也是应当的。
化除满汉畛域得到绝大多数满汉人民的拥护,许多满汉官员都积极贡献了建设性的意见。这些意见大体有:官缺不分满汉,用人唯才,划一满汉官员晋升办法,黜陟赏罚一律;裁撤驻防,取消旗档,编为民籍,归州县管理,旗丁分年裁撤,发给钱粮,自谋生计,或由国家筹办实业,安置旗民;移驻京旗屯垦东三省荒地;废除满人专律;满汉通婚,学生同校;礼俗一致;变通满人姓氏等。总之,满汉一切都要同样,不能再存任何界限差别。
朝廷的态度比较坚决,一方面劝导极少数思想不通的旗民,一方面采取措施。9月27日谕令各省督抚会同将军、都统,查明驻防旗丁数目,妥拟章程,先就驻防原有马厂、庄田各产业,分划区域,计口授地,责令耕种;如不敷安插,再于农闲季节在驻防附近以时价购买田地,每年按旗丁的1/10或再少一些授给领种,逐渐推广。所授之地严禁典售,以所授田地多少,作为裁撤口粮标准。旗丁归农以后,丁粮词讼统归地方官治理,一切与平民无异。同时要认真举办各项实业和教育,扩大旗丁谋生之计。一定要破除情面,实力奉行,不得听任旗人“挟持私见,阻挠大计”,“期于化除畛域,共作国民”(148)。10月9日,又令礼部和修律大臣议定满汉通行的礼制和刑律,“用彰一道同风之治”(149)。这些办法对密切两族人民的关系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袁世凯又一次提出责任内阁问题,但多数官员认为没有立法和监督机关,不能组建责任内阁,主张与议院同时设立。会议政务处则以为现在军机大臣、各部大臣皆已参加会议政务处会议,“出则为各部行政长官,入则为内阁政务大臣,衡之各国中央合议之制,已有初基”(150);况各项立宪制度尚未确定,单独组阁亦非其时。组阁之事就此搁置。
【注释】
(1)《读十四日上谕书后》,载《时报》,1905年7月18日。
(2)参见康继祖:《豫备立宪意见书·中国立宪原起》,3页。
(3)《时报》,1905年8月4日。
(4)《时报》,1905年8月5日。
(5)列宁:《怎么办?》,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6卷,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6)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42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
(7)《时报》,1905年9月29日。
(8)《时报》,1905年10月9日。
(9)《时报》,1905年9月25日。
(10)《论出洋五大臣临行遇险事》,载《大公报》,1905年9月26日。
(11)《申报》,1905年9月28日。
(12)《张謇日记》,乙巳年八月二十六日,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62。
(13)《汪康年师友书札》一,837页。
(14)《时报》,1905年11月2日。
(15)《汪康年师友书札》一,837页。
(16)张謇:《年谱》,13页。
(17)一档档案:《内阁学士吴郁生奏变法宜统筹全局折》,录副奏折档,6号。
(18)《大公报》,1905年11月4日。
(19)参见《大公报》,1905年11月7日;《时报》,1905年11月14日。
(20)《光绪朝东华录》,5434页。
(21)康继祖:《豫备立宪意见书·奏章》,4~6页,题为《出使各国大臣会衔奏请宣布立宪折》。《辛亥革命》(四)的编者署“载泽等”所奏,造成张冠李戴的错误。现仍有论者不加深察,沿用此说。参见拙作《〈出使各国大臣会衔奏请宣布立宪折〉非载泽等所上》,载《社会科学研究》,1989(2)。
(22)《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140页。
(23)一档档案:端方档,函字100号。
(24)一档档案:端方档,370号。
(25)《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6页。
(26)同上书,11页。
(27)同上书,14~15页。
(28)同上书,18~19页。
(29)载泽:《考察政治日记》,127页。
(30)《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7页。
(31)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83页。
(3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9~10页。
(33)同上书,13~14页。
(3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3~24页。
(35)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111页。
(36)同上书,249页。
(37)《回京复命胪陈应办事宜折》,见《考察各国政治条陈折稿》。
(38)《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见《端忠敏公奏稿》卷6。
(39)参见《时报》,1906年6月16日。
(40)《中华报》,1906年8月20日;《汇报》,1906年8月15日。
(41)《论今人民对于立宪之责任》,载《时报》,1905年9月8日。
(42)舜修:《论立宪当有预备》,载《东方杂志》,第3年第3期。
(43)杨逸等:《上海市自治志·大事记》甲编,1页。
(44)《汪康年师友书札》一,837页。
(45)参见杨寿枏:《吁请立宪折(代考察政治大臣泽公拟)》,见《思冲斋文别钞》,1~2页。载泽所上原折迄未查到,仅发现这个代拟折稿。杨寿枏为载泽出国考察时的随员,负责起草折稿,所言当能反映载泽的思想。
(46)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272页。
(47)参见戴鸿慈、端方:《回京复命胪陈应办事宜折》,见《考察各国政治条陈折稿》。
(48)《端敏忠公奏稿》卷6。
(4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07~108页。
(50)《立宪论》上,载《华字汇报》,1906年9月23日。
(51)《镇国公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见《宪政初纲·奏议》,4~7页。
(52)《余肇康致止公相国函》,光绪三十二年八月五日。
(53)《宪政初纲·奏议》,7页。(www.xing528.com)
(54)参见《立宪纪闻》,3~4页,见《宪政初纲》。
(55)陶湘:《齐东野语》,见陈旭麓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28~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56)《忘山庐日记》下,914页。
(57)《汇报》,1906年10月17日。
(5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3~44页。
(59)《汤寿潜致瞿中堂函》,光绪三十二年。
(60)《论实行立宪不定期之善》,载《南方报》,1906年9月4日。
(61)《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100页。
(62)《论报馆恭祝立宪》,载《申报》,1906年9月16日。
(63)《敬注十三日上谕》,载《南方报》,1906年9月3日。
(64)《郑苏龛京卿演说稿》,载《申报》,1906年9月17日。
(65)《马相伯观察演说词》,载《时报》,1906年9月18日。
(66)《京话实报》,1906年第53号。
(67)载《华字汇报》,1906年9月20日。
(68)一档档案:《威海卫商学界呈泽公、宪政大臣电》,外务部档,4746号。
(69)松隐居士:《〈立宪盛典〉文牍论说初编序》,见《立宪盛典》。
(70)《申报》,1906年10月2日。
(71)参见《宪政初纲·奏议》,7~9页。
(7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04~405页。
(73)《时报》,1906年9月30日。
(74)陶湘:《齐东野语》,见《辛亥革命前后》,29页。
(7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
(7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21~423页。
(77)参见上书,427页。
(78)参见上书,410、429~430、433页。
(79)参见上书,419页。
(80)参见上书,152~157页。
(81)参见上书,139~140页。
(82)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见《心太平室集》卷8,38页。
(8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25、441页。
(84)参见一档档案:《申明厘定官制要旨折》,朱批奏折档,109号。
(85)《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63~465页。
(86)《论今日时局之危》,载《申报》,1906年12月6日。
(87)英敛之:《新年颂》,见《也是集》,35页。
(88)《梁启超年谱长编》,368页。
(89)《梁启超年谱长编》,368页。
(90)《东报对于改革官制之批评》,载《申报》,1906年11月22日。
(91)《龙头蛇尾之改革》,载《时报》,1906年11月20日。
(9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27~128页。
(93)赵炳麟:《谏院奏事录》卷1,18页。
(94)《光绪大事汇鉴》卷12,3~4页。
(95)张一麐:《心太平室集》卷8,36页。
(96)《资政院官制清单》,见《改正官制原奏全录》。
(97)《宪政初纲·官制草案》,57~58页。
(98)《清史稿》本传。
(99)汪诒年:《汪穰卿先生传记》卷4,8页。
(100)《汪康年师友书札》一,895页。
(101)《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见《各省督抚请厘定官制电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
(102)各督抚将军的复电见《各省督抚请厘定官制电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
(10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05页。
(104)《光绪朝东华录》,5670页。
(105)参见《光绪朝东华录》,5670页;《东三省督抚办事要纲》、《东三省职司官职章程》,载《申报》,1907年5月29日~6月1日。
(106)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03~510页。
(107)《陆宗舆致端方函》,五月六日,见《端方存札》,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
(108)《汪穰卿先生传记》卷4,6页。
(109)岑春煊:《乐斋漫笔》,见《近代稗海》,第1辑,100、102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110)一档档案:《袁世凯致端方电》,端方档,354号。
(111)《光绪朝东华录》,5660页。
(112)《忘山庐日记》下,1019页。
(113)《汪穰卿先生传记》卷4,8页。
(114)一档档案:《袁世凯致端方电》,端方档,354号。
(115)《光绪朝东华录》,5681页。
(116)《袁世凯致端方密札》,见《汪穰卿先生传记》卷4,10页。
(117)《汪穰卿先生传记》卷4,13页。
(118)金梁:《光宣列传》224,6页;《清史稿》卷437,《瞿鸿禨传》。
(119)一档档案:《直隶总督袁世凯密陈管见十条清单》,光绪三十三年六日十六日,军机处朱批档,宪政专题,114号。
(120)一档档案:《袁世凯致端方电》,端方档,354号。
(121)《国闻备乘》卷3,12页。按:史料记载此事多有异同,此取胡记。
(122)恽毓鼎:《澄斋日记》,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一日。
(123)《忘山庐日记》下,1069页。
(124)张一麐:《古红梅阁笔记》,见《心太平室集》卷8,40页。
(125)一档档案:《袁世凯专设审判由天津试办由》,军机处朱批档,宪政专题,143号。
(126)关于天津自治的资料,参见《天津自治局文件录要》、《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见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卷1、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19~721页。
(127)参见《创立东三省保卫公所章程》,原载《时报》,转见《北京报》,第50册,3~5页。
(128)《大公报》,1907年7月16日。
(129)《皖变始末记》,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444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
(130)《盛京时报》,1907年7月16日。
(131)《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444页。
(13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4页。
(133)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5~46页。
(134)同上书,48页。
(135)许多记载及论著均说杨度任宪政编查馆提调,实误。杨初为“行走”,未定职务,后明确为“参议”,兼充增设的考核科会办。彭剑先生查阅档案后指出,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杨度又兼任了考核科总办。
(13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02页。
(137)一档档案:《直隶总督袁世凯密陈管见十条清单》,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军机处朱批档,宪政专题,144号。
(13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512页。
(13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255、258页;下册,606页。
(140)一档档案:《会议政务处议复赵炳麟奏组织内阁宜确定责任制度折》,会议政务处档,19号。
(14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606页。
(142)参见上书,606~608页。
(143)同上书,617~619页。
(144)一档档案:《会议政务处奏议复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为国议会折》,录副奏折档,光绪三十三年,6号。
(145)一档档案:《会议政务处奏议复萧鹤祥请开国会折附片》,录副奏折档,光绪三十三年,6号;《会议政务处议复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胪陈管见折》,宪政编查馆考察筹备宪政档,48号。
(146)《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78,7页。
(14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667页。
(148)《光绪朝东华录》,5740页。
(149)同上书,5745页。
(150)《政务处奏会议袁世凯奏密陈管见折》,载《盛京时报》,19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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