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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与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派遣大臣考察欧美宪法与法律

时间:2024-05-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派遣大臣3人带领随员考察欧美、日本各国宪法和法律,一年为期。他根据世界大势及中国的实际,劝告清廷猛醒,速行立宪。

清朝与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派遣大臣考察欧美宪法与法律

二、根本变革在于立宪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同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和比利时、西班牙、荷兰11个国家签订了空前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中国人民的灾难愈益严重,中国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

条约签订以后,沙俄十余万军队赖在东三省不走。1902年清政府与俄国订立《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规定俄军分三期撤出,半年一期。至期,俄国非但不撤军,反而提出应在东三省享有七项特殊权益,在旅顺设立远东都督府,重新进占奉天(今沈阳),猖狂地进行军事威胁。俄国势力的扩张与日本的侵华政策发生尖锐冲突。英国在1903年11月派遣侵略军进攻西藏地区。与此同时,英、美、日等国通过修订航行条约,扩大在华权益,对中国实行经济渗透,掠夺铁路、矿山,使中国危机四伏,濒临绝境。

清王朝并不完全甘心受帝国主义欺凌摆布,实行新政亦有其自强自救的主观愿望在内,故三令五申催促各省实行,在兴办实业、教育留学、编练新军诸方面也确实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戊戌党祸的教训,官吏以为慈禧深恶变法,不过借行新政以塞众望,认真举办者少,徘徊观望敷衍塞责者多,因而成绩不太显著。

经过了戊戌变法特别是八国联军之役以后,人民期望实行重大的根本的政治改革,而清政府抛出的竟是一套早被维新派批判过的洋务派货色,自然满足不了人们急欲改变国家贫弱面貌的心理需求。维新派人士眼见“新政”不过如此,极为愤怒,以致把“新政”的成绩全盘抹杀,一概斥之为“有名无实”,“枝枝节节”。他们深知“衣裳欲新人欲旧”(17)的欺骗性和“以旧人行新政”(18)的荒谬性,深知“新政”无裨于国强民富,因此,迫切要求在政治上来一番根本改革。于是,君主立宪作为一种政治思潮与革命思潮同时在中国兴起了。

(一)梁启超的思想和保皇会的活动

大力宣传君主立宪思想的首先要推梁启超。此时梁启超的思想经常处于“保守性与进取性交战于胸中”(19)的状态,时而发表赞扬民族主义、破坏主义、排满的文章,时而阐扬君主立宪的理论。

梁启超第一次阐述君主立宪主张是1901年6月7日发表的《立宪法议》(20)。此文说,现在世界上有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三种政体。“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是由各国的历史情势不同造成的,但“同为民权”。宪法“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君主、官吏和人民必须“共守”。三种政体比较而言,君主立宪最为理想。因为民主立宪施政方略变易太快,选举总统时竞争太烈,对国家不利。君主专制视民如草芥,人民疾君如寇仇,人民极苦,君亦极危,治日少而乱日多。而君主立宪国家的君位承袭皆有一定,权奸无篡位之隙可乘;君主发号施令和大臣进退必经议院协赞,不可能出现大权旁落的情况,人民有疾苦诉之议院,可“永绝乱萌”。又说:“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按照“公理”,新旧两种事物相嬗代必有斗争,“争则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中国也要“归于立宪”,任何人都阻挡不住。当权者如真有爱君爱国之心,就应当兴民权,早日实行君主立宪。

现在中国是否马上可以实行立宪政体呢?他回答说:“不能。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此。”不过行之在十年之后,而定为立宪政体当在十年之前,各种措置才能准备。所以“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缓者也”。

对于实施预备立宪的次第,他的设想是:(一)皇上颁诏,定中国为君主立宪帝国。(二)派遣大臣3人带领随员考察欧美、日本各国宪法和法律,一年为期。(三)考察完毕,在宫中开设法制局,起草宪法。(四)翻译各国宪法及解释宪法名著,颁布天下。(五)将宪法草稿刊布于官报,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五年或十年后损益制定;定本既颁,以后非经全国人民投票,不得擅行更立。(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这篇文章实际上批判了朝廷的变法大纲,吹响了人民要求立宪的号角,促进了立宪思潮的兴起。

其后,梁启超阐述了下列几点宪政思想:

第一,君主无责任及责任内阁。他说,君主有责任,一旦失政,人民便起来革命,故为了国家安定,只能让其处于无实权的地位。君主立宪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君主无责任”及“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明文,而二者是“异名同实”的,“惟其无责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责任”。担负国家行政责任的是责任内阁。君主颁布法令,内阁要副署。法令不符人民愿望,“民得而攻难之”,大臣害怕人民指责,不敢不努力把国家治理好。(21)还介绍了西方的政党政治,说立宪国家的政党至少两个,一在朝,一在野,互相竞争,为了胜利,“不得不勤察民隐,悉心布画,求更新更美之政治”。“其竞愈烈者,则其进愈速”,“而其有造于国民固已大矣”(22)

第二,立法权必须属于多数国民。他赞扬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又根据英国学者边沁的政治学理论,阐发主权在民的思想,指出“国家为一国人之公产”,国家意志只能由国民体现出来,立法权只能属于国民。因此,国民有权利思想者,“必以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23)

第三,从根本上变革专制政体,劝告清廷实行立宪。梁启超尖锐批判了专制政体,指出它是“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原”(24)。国民如欲自存,“必自力倡大变革、实行大变革始”(25);如欲救亡,使国家进步,“必取数千年横暴混浊之政体,破碎而齑粉之”(26)

他根据世界大势及中国的实际,劝告清廷猛醒,速行立宪。说专制政体绝对不能生存于现今世界,如君主能视专制政体为敌,则安富尊荣不难取得,否则国民就会把君主当作敌人加以推翻。警告说:君主应主动把立法权交给国民,如待至国民起来争取的时候,君主就要蹈法国路易十六被推翻的覆辙了。(27)还特撰《敬告当道者》专文,指出当前的改革不过是伪改革,引起革命的媒介。要当道者认清世界形势,学习德国俾斯麦、意大利的加富尔、日本的板垣退助,实行真正的改革(28),也就是实行立宪。并且要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吾以为君主之尊荣者,莫如英吉利;君位之巩固者,莫如英吉利。故欲尊其君者,不可不学英吉利;欲安其国者,不可不学英吉利。”(29)

此外,他主办的《新民丛报》还发表了其他人撰写的立宪论作,介绍了一些国家的立宪史和宪政专著,告知读者:“今日世界文明各国莫不有宪法,宪法者立国之元气,而今日中国急当讲求之一大问题也。”(30)积极予以鼓吹。

1903年11月,梁启超游历美洲返回日本,“深叹共和政体实不如君主立宪者之流弊少而运用灵”(31),思想言论大变,从此放弃排满及破坏主义,专主实行君主立宪。

康有为一直坚持立宪而不动摇。1902年春,美洲华侨因西太后掌权,内地加税,民不聊生,且视“备极忠义”的保皇会为“逆党”,纷纷致书康有为,主张革命自立。其弟子中革命思想也大为膨胀,如欧榘甲著《新广东》,礼赞独立、自由、平等,主张各省自立,建立联邦政府,推翻清政府。为了消除保皇会内部的危机,康有为一面致书其弟子,责备盛倡革命之“大谬”;一面发表公开书,告诫华侨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他说,中国由君主专制“必须历立宪君主,乃可至革命民主”,此一秩序决不可紊乱。要革命也可以,但要等到光绪皇帝遭遇不测之后,目前光绪皇帝健在,应等待其复辟,“上定立宪之良法,下与民权之自由”(32)

康有为在宪政理论上没有做出什么贡献,他反复强调的是君宪与民宪差别甚微,说二者皆“为立宪政治,民有议院政权则同”(33)。“若立宪,君主既已无权,亦与民主等耳”(34)。“民之实权不可失,故必求之;君主民主之虚位,无关要事,则可听之”(35)

康有为同样批评清廷的“新政”没有抓住“本原”,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亟宜行立宪法,亟宜开议院”。先宣布颁布宪法、召开国会的期限,让人民从容研究。现在民智未开,不能骤立议院,但可先开地方议会,实行自治,开启民智;或先设一院以议庶政,且备顾问,作为权宜之计。(36)

康有为在宪政理论上给人启示的东西甚少,而在实际行动方面却走在了国内人士的前面。1902年8月18日,贝子载振奉使英国后路经加拿大维多利亚,该埠保皇会首领叶恩、李梦九等百余人往谒(37),上书请其劝告慈禧归政,实行地方自治,然后开设议院,“确立宪法,满汉民族同担义务,同享权利”(38)。同年,康有为亲自拟折,以数百万华侨名义呈请代奏,要求慈禧归政皇上,立诛荣禄、李莲英,尽罢内监,与民权,立宪法。其中写道:“今之变法,国必不救,以无其根本而从事于枝叶,无其精神而从事于形式”。“中国者,民等四万万人公共之产也”,“民等之公产,则民等当公共保存之,当一切预闻之”。“今欧美法至美密而势至富强者何哉?盖以民权为国,乃其根本精神之所在也”。请“立定宪法,以垂后世,立与民权,以保国祚。”(39)上书开创了民间要求立宪的先例。

(二)留日学生的救国方案之一

庚子以后,知识分子目睹国事日非,相率负笈求学于外国,尤其是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满腔热血的爱国青年,为了拯救祖国,创办各种刊物,各本其信仰,著论立说,希冀唤醒同胞,担起救国大任。他们如饥似渴地汲取欧美、日本的政治学说,可是接受的并不一样,所以在1901年至1903年期间,留日学生中的政治思想非常活跃,有主革命救国者,有主教育救国者,有主实业救国者,有主自治救国者,有主留学救国者,各逞词锋,竞相短长。即使同一刊物,也是各种思想兼容并蓄,纷然杂陈。这是新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诞生后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

君主立宪也是留日学生的救国方案之一。当时虽也有革命、立宪的论驳文章,但政治上的分野还不太鲜明,一般都认为二者同样是革命的、爱国的、反封建专制的。“夫言革命者固为革命,即言保皇者亦何尝非革命”(40),不过“激急者求革命,温和者主立宪”(41)而已,所以谈立宪者也不仅仅限于主张立宪。如《国民报》写道:“所谓国民者,有参政权之谓也。所谓权也者,在君主之国须经君主及议员所承认,在民主之国须经国民全体代表所许可,定为宪法,布之通国,彼暴虐之君主,专擅之政府,多数之党派,皆不得而破坏之、专横之、攘窃之也。”(42)《江苏》称:“十九世纪以来,世界之大国或为立宪,或为共和,其国民尽达其自由之目的而去矣。”(43)“多数政体者,不论为民主,为君民共主,民皆有参政之权者也。”(44)《湖北学生界》也认为中国最适宜的政体“惟宪政是已”(45)。所以国民必须力争参政权。这些言论都程度不等地助长了立宪思潮的扩展。

杨度则批判了清廷的“变法”,提出要救国必须实行立宪。他说:“今地球各国之政体于民主无论矣,其余亦何莫非立宪政体,民与君约而限定其权力,使不得伤我主人之权利乎?而独中国为君权无限之国,人民之学术、身家、财产皆压于专制之下,无由自振,以期于发达。不明乎此而日言变法,虽百变而无一效也。故居今日而欲救中国,乃犹君主立宪之不敢言,民与君约之不敢请,则宁不谈变法可也。”(46)

为了促进立宪到来,有的还致书同胞,号召实行地方自治,以为立宪之预备。如《浙江潮》第2期刊登的《敬告我乡人》说:“立宪政体之要素,在人民之有参政权”,国民何时始得此权利,现在不能预言,“然其准备则今日其时矣”。准备之事不一端,“而为练习之地步,地方自治之首端也”。

(三)国内舆论

国内人民对清廷的变法纲领也极端反对,认为“变法不自设议院、改宪法始,则变如不变”(47)。但在开始的阶段,一般都是宣扬设立议院,伸张民权,开启民智,很少有人与制定宪法联系起来。关于议院的具体方案,只有张謇有所规划,其办法,以“四五大臣领之。此四五大臣者,予以自辟议员之权,慎选通才,集思广益,分别轻重缓急,采辑古今中外政治法之切于济变者,厘定章程,分别付行法、司法之官次第举行”(48)。此时的张謇考虑“人民之风俗,士大夫之性情”多,强调与其“意行百里而阻于五十,何如行二三十里者之不至于阻而犹可达也”(49),主张“循序渐进”(50),思想比较保守,提出的要求是低标准的,其所云议院亦非真正的议院。

随着对“新政”的失望,人民对国家民族的命运给予越来越大的关注,学习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愿望愈益强烈。适应这一需要,一批西方和日本的政治学名著和宪政书籍被翻译出版。国内知识分子的头脑得到了武装充实,政治思想境界升华到一个新的高度。他们的着眼点已经不是议院、法律、官制等等,而是探讨政体的优劣,明确要求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了。

1902年6月16日,《中外日报》指出,要收变法自强之效,必须马上“立宪法”,“取东西各国已行之法,择其善者而从之,斟酌会通,勒为成书,实力施行,务使上自皇室下至庶民皆范围于宪法之中”(51)。同年《政艺丛报》发表《政治通论外篇》,较全面地介绍了君主立宪制度,指出中国人民是热烈欢迎君主立宪的,因为“得此宪法,以制限主治之权威,以保护被治之权力,以巩固其国家安全,以增进其人民之幸福,以除公害,以谋公益,三权之权限由是焉定,人民之权利义务由是焉定者也”;议院“代表全国人民之参政权”,“有其完全独立不羁之立法权”,“参国政,定国法,保护全国之人民权利义务”,最为公平。

1903年舆论稍多,颇有一股要求立宪的劲头。最为突出的是1902年6月英敛之在天津创办的《大公报》。英敛之为满族人,又得法国人帮助,比较放言无忌。该报创办没几天,即倡言慈禧归政,反复论述开设议院的必要性。1903年经常发表应行立宪的政论。8月18日(农历六月二十六日)光绪皇帝寿辰时,该报在报头旁边用特大号字刊登的祝词是:“一人有庆,万寿无疆;宪法早立,国祚绵长。”同时不断指出,现在国家内忧外患已达于极点,皆由专制制度造成。“图治之根原,首在立宪法,予民权。如此则上下相安,君民一德,联合大群以防外患之来,则中国之前途或犹可补救于万一。”(52)

还有人直接给当道者上万言书,企图说服他们实行立宪。有份上书写道:西方各国皆立宪法,故“无人亡政息之患”。至20世纪,世界上只有中国、俄国和土耳其没有立宪。“今俄国党人反抗之力激动其政府改革之心,宪法之成计日可待。呜呼!我国与土耳其,其谓之何!”(53)1903年6月,上海部分人士召开国民议会时,康有为的门徒龙泽厚曾提议“乘势向清廷请愿立宪”(54)

总之,到1903年,君主立宪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已经在国内和海外留学生、华侨当中初步勃兴起来了。人们从此把主张君主立宪者称为立宪派(55),维新派一词遂为立宪派所取代。

【注释】

(1)《论新政始基》,见《新闻报时务通论》五,6页。

(2)《论西人筹华以求变法得人为第一义》,载《中外日报》,1900年8月20日。

(3)《光绪朝东华录》,4553页。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以下简称“一档档案”):《端方致滇督魏光焘电》,端方档,去字186号。

(5)参见《光绪朝东华录》,4601~4602页。

(6)同上书,4771页。

(7)同上书,4601页。

(8)《特设督办政务处》,见沈桐生等编:《光绪政要》卷27。

(9)胡思敬:《退庐笺读》卷1,15页。

(10)参见沈祖宪辑:《养寿园奏议辑要》卷9,1~12页。

(11)参见《张文襄公奏稿》卷32。(www.xing528.com)

(12)《追录李木斋星使条陈变法折》,载《时报》,1905年11月28日。

(13)盛宣怀:《南洋公学推广辑政书折》,见《愚斋存稿》卷6。

(14)《摘录海盐朱学使福诜壬寅夏进呈札记》,载《时报》,1906年2月26日。

(15)赵炳麟:《防乱论》,见《赵柏岩集·文存》卷1。

(16)陶模:《变通政治宜务本原折》,见《陶勤肃公奏议遗稿》卷11。

(17)《衣裳欲新人欲旧》,载《杭州白话报》,光绪二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18)《论中国以旧人行新政之谬》,载《中外日报》,1901年4月28日。

(19)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63页。

(20)载《清议报》,第81期。

(21)以上引文均见梁启超:《政治学学理摭言》,载《新民丛报》,第15期。

(22)梁启超:《新民说》,见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148页,北京,三联书店,1960。

(23)梁启超:《论立法权》,载《新民丛报》,第2期。

(24)《论专制政体有百害于君主而无一利》,载《新民丛报》,第21期。

(25)《释革》,载《新民丛报》,第22期。

(26)《新民说》,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154页。

(27)参见《论立法权》,载《新民丛报》,第2期。

(28)参见《新民丛报》,第18期。

(29)《答某君问德国、日本裁抑民权事》,载《新民丛报》,第20期。

(30)《介绍新著》,载《新民丛报》,第6期。

(31)梁启超:《新大陆游记》,78页。

(32)《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摘录)》,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474~490页。

(33)《致罗璪云书》,见《康有为与保皇会》,158页。

(34)《大同书(选录)》,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518页。

(35)《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摘录)》,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477页。

(36)参见《康有为政论集》上册,555~557页;《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172~190、350~351页。

(37)载振:《英轺日记》卷10,13页。

(38)叶恩:《上振贝子书》,载《新民丛报》,第15期。

(39)《请归政皇上立定宪法以救危亡折》,见《康有为与保皇会》,8~24页。

(40)《苏报案》,见《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778页。

(41)公衣:《国民之进步欤》,载《江苏》,第2期。

(42)《说国民》,载《国民报》,第2期。

(43)辕孙:《露西亚虚无党》,载《江苏》,第4期。

(44)竞庵:《政体进化论》,载《江苏》,第1期。

(45)《宪政平议》,载《湖北学生界》,第2期。

(46)《汪康年师友书札》三,2379~2380页。

(47)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册,556页。

(48)《变法平议》,见《张季子九录·政闻录》卷2。

(49)《变法平议》,见《张季子九录·政闻录》卷2。

(50)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135页。

(51)《论时局之可危》,载《中外日报》,1902年6月16日。

(52)《论内乱外患有相因之势》,载《大公报》,1903年4月24日。

(53)《上京外当道万言书》,壬寅(1902年),手稿,不著姓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

(54)《革命逸史》二集,71页。

(55)“立宪派”这一称谓最早见之于1903年9月出版的《浙江潮》第7期所载《四政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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