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发展的差距与扶贫问题
日渐扩大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
近年来,国内地区间的差别日渐扩大,无论是经济增长、人均收入还是文化水平,沿海与内地之间都拉开了相当的距离,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丁越来越广泛的重视。那么,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区域条件,历史承袭,政策倾向,还是领导人风格?都有,又都不全是。
地区间的差别相信大家都能看到:沿海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快,内陆地区经济增长速度慢;从而沿海地区人均收入提高的幅度大,内陆地区人均收入提高的幅度小,沿海地区城市化的程度高,内陆地区城市化的程度低……这种差别会产生一种“自我扩大”的趋势:本来资金不足、人才不足的内陆地区的资金与人才纷纷流入沿海地区,使资金与人才的分布更不均衡,内陆地区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障碍增大,于是与沿海地区相比就更加落后,更加缺乏经济发展的后劲。
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是怎样形成的呢?厉以宁教授认为,这既与历史条件有关,又同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差别有关。从历史上看,沿海省市过去很长时期内就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工业基础好,教育普及,人才较多,交通运输条件比较发达,商业也比较兴旺;而内陆省份以前一直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在以上这些方面均无法与沿海地区相比。而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开放城市在政策上享受较多的优惠,这又进一步促使了沿海与内陆在经济增长速度以及人均收入提高幅度上差距的扩大。这些事实都是不容抹煞的。
有些人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往往把地方领导人的个人因素过分突出,比如说:“某某省的领导人思想解放,敢做敢闯,所以那里的经济发展快;而某某省的领导人不够解放,墨守陈规,所以那里的经济上不去。”诸如此类的说法还有很多。那么这种个人因素到底有没有起到一定作用呢?当然有一定作用,但这不是主要的。不然,为什么有的内陆省份在更换地方政府领导之后经济仍然没有多大起色?为什么原来被认为保守的某某人从内陆调往沿海省市担任领导职务之后,很快就被认为大有作为?
厉以宁教授对此指出,除了历史条件和政策条件以外,另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并非地方负责人的个人因素,而是经济体制的问题——凡是计划体制在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省份,不管地方负责人怎样有开拓精神,经济还是不容易迈开大步;而只要经济转入了市场体制轨道之后,即使地方负责人对此仍有顾虑,仍然束手束脚,但经济迅速增长的趋势还是谁也阻挡不了。
于是我们不免要问:为什么内陆省份的计划经济色彩要比沿海浓得多?为什么沿海省市总是倾向于市场经济?这其实是一个十分有意思的研究课题。简单地概括一下,经济在从不发达状态逐步走向发达的过程中,市场化是一种自发的倾向;而计划体制则是人为的,强加于经济之上的。计划体制之所以被强行贯彻,从经济上说是为了集中资源,以保证社会的安定与重点经济建设。哪个地方越是穷困,就越需要依靠计划体制来供应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免酿成社会的动荡;哪个地方的经济越是落后,也就越需要依靠计划体制来使用集中了的资源,使经济能摆脱落后状态。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贫穷常常同计划体制结下不解之缘——贫穷地区总是希望计划体制给自己带来较大的好处,它依赖于计划体制,结果计划体制却使贫穷地区的经济越发丧失活力,更加不易转贫为富。这就构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相对地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市场本来就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只要计划体制的控制稍稍放松一些,经济中的市场化倾向就会加强,而走向市场经济的结果使得这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增长较快,于是就有更多的人愿意走向市场,他们既然有能力,就不用那么依靠计划体制。在沿海地区,这是一个良性循环。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沿海与内陆差距扩大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那么怎样才能缩小地区间的这种差距呢?厉以宁教授认为,要缩小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在内陆地区必须实行比沿海地区更宽松的政策,让内陆地区以更快的速度走向市场经济,以更彻底的方式来挣脱计划体制的束缚;否则,内陆地区落后于沿海地区的程度肯定会越来越大,换句话说,如果沿海地区正在按常规由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的话,那么内陆地区必须“超常规地”实现这种过渡。地区间发展的差别过大,自然不利于经济整体的发展。为此,中国政府确立了“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厉以宁教授指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思想,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具体办法呢?
越是贫穷落后的省份,计划体制的束缚越强,因此越需要有宽松的经济政策,以便在改革开放中迈出更大的步伐。根据这一基本思路,我们可以对缩小地区差别的若干方案做出选择。
一种方案是在内陆省份建立一些经济特区,以更优惠的条件吸引外资与内资前来。条件要更加优惠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内陆省份的劳动力素质较低,基础设施较差,没有特别优惠的条件就不足以把本来着眼于沿海省市的外资与内资吸引过来。
另一种方案是在内陆省份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业户,采取政策扶植私营企业的成长,鼓励建立私营大企业或私营企业集团,以私营经济和个体工商业户的较快增长带动内陆省份城乡经济的活跃。
还有一种方案是以更宽的政策来促进内陆省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例如把国有小企业公开拍卖;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速度加快,能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适宜于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在内陆省份的经济中心设立证券交易所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等。
以上三种方案都具有可行性,但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案则应当因地制宜,或者说可以根据内陆省份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选择某一种方案为主要方案,而以另外两种方案作为参考。
厉以宁教授的意见是:内陆省份中交通相对说来较为便利的城市及其附近地区,可以选择第一种方案.即建立经济特区,以此吸引外资与内资;内陆省份中的广大农村、小城镇或一些中等城市,可以选择第二种方案,大力发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活跃城乡经济;内陆省份中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或者国有企业较多的内陆省份,则可以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公开拍卖国有小企业。以往国有企业常常成为内陆省份的包袱,经过上述措施的改革,内陆省份应当可以卸下这个包袱,使经济有较大的起色。此外,在某些内陆地区还可以把三种方案综合起来付诸实施。不管是哪一种方案,都体现了加速改革和扩大开放的精神,都是为了尽快地在内陆地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使贫穷落后的地区早日摆脱贫困,跟上整个国民经济前进的步伐。
读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了,所以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扩大了;而只有加快发展市场经济,才能缩小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实际上这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在改革开放以前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因此地区差别不那么突出;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较早挣脱计划经济的束缚,转上了市场经济的轨道;而内陆地区则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支配,生产力发展受限制。因此,内陆地区日益落后于沿海地区的事实,与其说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不如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正因为地区差别的扩大来自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以只有以更快的速度在内陆地区发展市场经济才能达到缩小地区间差距的目的。这也正是厉以宁教授提出上述三种方案供不同内陆省份的不同地区选择的考虑。
此外,厉以宁教授还提醒我们对“超常规”一词既不要轻易否定,又要正确的理解。不顾客观条件与可能而一味扩大基建规模,铺摊子,抢速度,这当然不是我们提倡的“超常规”,但对市场经济发展已经相当滞后的内陆地区来说,“超常规”地进行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并以增进效益和提高实际收入作为结果,还是很有必要的。如果不快马加鞭地迎头赶上,落后地区只能在一轮轮的恶性循环中被抛得越来越远。努力摆脱贫困
中国各区域的发展如此不均衡,以至于我们无法简单地用“发达”与“不发达”来区分地区的经济状况,有些地区的确已经是相当的贫困了。如何使贫困地区及早摆脱贫困走向繁荣,是缩小地区间差距的重要一步。至于脱贫的方法,厉以宁教授提倡自我脱贫,而不是一味的依赖救济。
如果要接济一个贫困户,或许靠大家解囊相助还是可行的,至少可以维持一段时间,暂渡难关;但如果要帮助一个地区摆脱贫困,这种拨划资金、财政补贴的方式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至少不是一个长远的办法。厉以宁教授将这种传统的扶贫方式形象地比喻为“输血”,它至多只能使贫困地区支撑一段时间,却不可能脱贫并致富,厉以宁教授提倡的是“以造血代替输血”的扶贫方式。
“输血”是给贫困地区注入资金,“造血”则是转换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机制。“造血”是走自我发展的道路,无疑优于“输血”。但在贫困地区建立“造血”机制也并不容易——某些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交通运输不便、当地劳动力素质低、市场不发达、人均收入少、市场容量有限,不仅外商不愿去投资,连内资也不愿流向该地,“造血”机制如何建立?通过对广东省清远市的考察和研究,厉以宁教授提出了建立扶贫开发试验区,实行“借地造血”的策略,以加速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广东省清远市地处京广铁路沿线,北江流过市境,距离广州又近,在这里建立开发区是有条件的;而附近的一些贫困县则可以同外商在开发区内合资建厂,贫困县的劳动力分批在这里做工。合资企业建成后,利润的一部分可以返回到贫困县,还可以到贫困县设立分厂。这就是一种“借地造血”的扶贫方式,很有推广价值。
从理论上讲,“借地造血”也是很有意义的。“输血”意味着靠外界输入资金,“造血”意味着本地有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能力。建立“造血”机制意味着本地建立了自我积累、自我成长的经济机制。要实现经济发展,不仅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必须使生产后有剩余产品,更重要的是必须使剩余产品中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积累和再投入,而不能都被消费掉。贫困地区之所以建立不了本地的“造血”机制,通常是既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又无法提供剩余产品;而且即使有少量的剩余产品,也被消费殆尽,再投入时依然没有资金,于是不得不再依靠输入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如此循环不已。“借地造血”的作用在于利用其他条件较好的地区的生产要素,提供剩余产品,并保证剩余产品中有一部分用于再投入,以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这是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形式之一。“借地”只是手段,“造血”才是我们的目的。
那么这种方式的持久力又如何呢?“借地”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性的?“借地造血”能否最终促成“本地造血”?贫困县是否必须永远依赖外地所造的“血”的输入?这些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厉以宁教授认为,“借地造血”不是最终目的和成果,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贫困县通过“借地造血”以具备“本地造血”的能力。只要本地的“造血”机制建立了,正常运作起来了,“借地造血”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之后被扶植起来的地区同样可以对外投资,同外商或内资在外地联合办厂,本地的劳动力也可以外出做工,只是这时这些都属于常规性的经济活动了,而不必再冠之以“借地造血”的名称。从这个意义上说,“借地造血”不是长期性的,一旦本地建立了“造血”机制,也就不必再“借地造血”了。至于这个过程的长短,则取决于“借地造血”的成效以及由此引起的“本地造血”机制建立的顺利与否。
要加快贫困地区的“本地造血”机制的建立,关键是贫困地区能否真正让境内的生产者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比如把国有小企业拍卖给个人或集体,把乡镇企业改组为产权明确的自负盈亏企业,以及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只要地区内有了众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他们就会自行选择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就会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资源。这时通过“借地造血”而输回本县的资金就能用于再投入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了,本地区的资源优势也就有可能逐渐发挥出来。要知道,一个地区不管现在怎么穷,只要让生产者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就不会躺着等救济,而会自己想办法去投资,去积累,去扩大再生产,最终总会形成本地的“造血机制”。
生产者有了积极性,地区就有了发展的潜力,就有希望实现就地脱贫,即在本乡本土上脱贫致富。就地脱贫包括发展乡镇企业来改变本地面貌,增加农民收入,比如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的农民就是靠发展乡镇企业改变了贫穷面貌。在没有条件发展乡镇企业的地区则可以尽量发挥本地的资源优势。一来可以发展养殖业,如湖南衡阳市各县近年来大力发展养鸡养猪,不少农户成了养鸡、养猪专业户,逐渐富裕起来;浏阳市农民则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大力发展黑山羊养殖;岳阳市农民发展了牛蛙、甲鱼、鳝鱼的养殖等等,都已取得很好的效果。二来可以种植果树林和用材林。广西东南部山区的农民近年来依靠种植龙眼、荔枝和柚子林改善了生活,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此外,结合当地的旅游资源发展工艺品生产,同样可以达到就地脱贫的目的。比如广西靖西县壮族农民以生产工艺品著称,生产的绣球不但在国内畅销,而且还远销国外,带来许多外汇收入。这就是不离开本乡本土的生财之道。
一个地区不论怎样贫困,脱贫的希望和潜力还是有的。即使像广西百色山区那样的贫困地,即不下山就不足以改善农民生活的地方,也可以通过借地和外迁的方式来摆脱贫困。厉以宁教授总结道:一般而言,只要能够认识到本地的资源优势,再加上充分发挥当地生产者多种经营的积极性,脱贫就大有希望。收入分配中的效率问题
一遇到分配问题,往往就会引起公平与效率之争。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我们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呢?收入如何分配算是既公平合理又有效率的呢?在公平与效率实在无法兼得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厉以宁教授的观点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www.xing528.com)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按照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取得收入,也就是按照各自提供的生产要素产生的经济效益取得收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效益分配原则,前提是各个生产要素供给者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机会不均等,就无法做到按效益分配。
从效率的角度看,按效益分配与效率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按效益分配将促使效率增长——在利益的驱动下,个人和企业都将尽力根据市场状况来提供较高质量的生产要素,从而导致效率的增长和资源配置情况的改善,并使人均收入有所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动力并非仅仅来自物质利益,效率也就不一定来自收入差距的扩大——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念的逐渐变化,按效益分配原则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复杂,按效益分配不一定会带来效率的增长,或者说,按效益分配原则在促使效率增长方面的作用会逐渐减少。毕竟人不是单纯的“经济的人”。
那么按效益分配的原则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一般说来,由于按效益分配是按生产要素供给者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其被市场所需要的程度而取得收入,所以体现了公平竞争和机会均等——人与人之间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差距就是竞争的结果。此外,按效益分配是同平均主义不相容的。平均主义不仅阻碍效率的增长,而且它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这样看来,按效益分配原则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然而,正如效率与按效益分配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样,对于公平与按效益分配原则之间的关系也有深入分析的必要。问题依然在于:不同的人在市场竞争中的条件各不相同,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区不同等等,都可能引起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表面上看,大家在市场竞争中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考虑到家庭背景和居住地区等的不同以及由此造成的受教育的条件、教育程度、文化技术水平的不同等等,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就成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样按效益分配的结果很可能掩盖了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而把表面上的机会均等突出了。不仅如此,由于市场竞争的现实条件与未来条件不可割断.上一轮竞争的结果必将成为下一轮市场竞争的起点,也就是说,在市场上已经居于优势地位的有较大的可能继续居于优势地位(优势循环);而处于劣势的则仍有较大的可能继续处于劣势(劣势循环)。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放弃分配原则而实行收入均等化,因为那样就抹煞了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阻碍了效率的增长与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怎样的收入分配差距算是合理的呢?收入分配协调的标志又是什么呢?
厉以宁教授指出,生产要素供给者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是均等还是不均等,生产要素供给者是不是按照各自的效益取得了收入,这些都是判断收入分配差距是否合理的标准。这两个标准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单凭这点还不够,还需要加上另一个判断标准,即把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是否引起社会的不安定看成是这种分配差距合理与否的标准。在这里,厉以宁教授提出以社会成员对自己的绝对收入以及与他人相比较的收入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协调程度的标志。
社会成员对个人收入的满意度可以简称为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即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供给者对于自己提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的对应程度。如果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同期望值达到了对应或者大于期望值,个人就对自己的绝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个人得到的收入少于期望值,即二者不对应,那么个人对自己的绝对收入就感到不满意;而且所得到的收入越是少于期望值,个人对自己的绝对收入的不满意程度就越大,或者说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就越小。
社会成员对自己与对他人相比较的收入的满意度可以简称为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即个人以自己所得到的收入同他人得到的收入的实际比率同期望比率的对应程度。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同期望比率达到了对应或者大于期望的比率,那么个人就对自己的相对收入感到满意。如果这种实际的比率小于期望的比率,即二者不对应,那么个人对自己的相对收入就感到不满意;实际比率越是小于期望比率,这种不满意程度就越大,或者说个人相对收入的满意度就越小。
社会是由众多成员所组成的,每个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和相对收入满意度都不会一样。在任何一种分配方式之下,社会成员的两种满意度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但某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绝对收入满意度低或个人相对收入满意度低并不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而只有在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如此的时候,社会才会出现不安定。我们可以得到一定时点上的社会平均绝对收入满意度和社会平均相对收入满意度,然后根据两种满意度各自在影响社会安定方面所起作用的大小,得出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如果这一数值降到临界值以下,社会就有可能出现不安定;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越是低于某一数值(临界值),社会的不安定程度就越大。
厉以宁教授最后总结了自己关于协调收入分配的观点:在机会均等与按效益分配的基础上保持合理的收入差距,使社会平均综合收入满意度保持在临界值之上,以维持社会的安定。政府则需要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调节措施(如税收政策和扶贫政策)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否则社会经济的发展难免受到消极的影响。
那么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把握呢?要公平还是要效率?对此学术界争论已久。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则非常明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厉以宁教授首先指出,将“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显然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客观上不可能做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均等化恰是分配不公平的表现,因为它抹煞了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对“效率与公平”中的“公平”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机会均等条件下的竞争和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如果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不均等,那就是不公平;如果收入差距超出了合理差距的界限,那同样是不公平。
然而,机会均等与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实现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收入差距的合理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收入偏低,就不可能有合理差距;效率低下,收入水平偏低,产品的供给不充裕,公平就无法实现。以公平等同于机会均等来说,假定效率不增长,生产力不发展,机会均等的实现就会遇到困难。厉以宁教授对此从两方面做了解释。
一方面,机会均等并不是可以脱离生产力水平而单独存在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体系越完整,市场机制越健全,机会均等越有可能实现。生产力水平与市场经济的发达与否,市场体系的完整与否,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否都是相互紧密联系的。比如说,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就很难做到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从而他们之间的竞争也难以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在资本市场上也是如此。机会的均等只能在市场体系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即使国家可以以法律、法规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均等(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如果市场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机制不健全,机会均等的实现也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因此,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完善市场体系应当被置于优先地位。
另一方面,机会均等的实现与市场参与者有没有足够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等有密切关系。如果生产要素供给者缺少这些意识,不知道怎样参与市场竞争,不了解遵守市场规则的必要性和怎样运用市场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怎样对待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或者在机会均等的场合不知道珍惜这种机会,在机会不均等的场合也不争取改变这种状况,那么即使国家用法律、法规对机会均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未必能保证机会均等的实现。而生产要素供给者的市场意识、市场规则意识、机会均等意识的具备,则是以生产力以及市场体系的发展为前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完善市场体系理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至此,我们或许不该再对“效率优先”怀有什么疑问了。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然也就容易理解了:在经济生活中,要把提高效率,提高生产力放在首位;同时要注意机会均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不使贫富悬殊扩大或者让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超出合理的界限。顺应厉以宁教授的思路,如果我们做到了“兼顾公平”,也就是实现了收入分配的协调。走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目标,我们经常关注的摆脱贫困、协调收入分配以及缩小地区间差距等问题,说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最终目标。然而共同富裕毕竟是一个过程,该过程中必然有人先富,有人后富,因此也就有个相互帮助、共同进步的问题。其中涉及一些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精辟的论述。
厉以宁教授指出,如果把个人劳动与经营的能力和积极性这一因素撇开不谈,影响收入分配的大体上有三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是市场机制——个人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究竟能得到多少报酬,个人的经营收入的多少,以及个人的债券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等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关;第二种力量是政府——一方面,政府制定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这不仅直接影响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中工作人员的收入,而且也对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工资级差发生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如对收入偏高者的收入征收收入调节税等,对低收入者实行救济、补助和扶植等;第三种力量则是不大被人们所注意的道德力量——它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的力量既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前调节”),又对收入的再分配发生作用(如“事后调节”),那么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它影响着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
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收入转移与个人自愿缴纳与捐献的范围是较广泛的。比如说,个人自愿为家乡建设捐赠,为残疾人福利组织捐赠,向灾区人民捐赠,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捐赠等等,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都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此外,党员自愿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党费缴纳,也属于收入转移或自愿缴纳的范围。
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就是说,这是在政府收入调节之后,个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转让出去的行为。当然,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可能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比如政府在收入调节政策中规定,个人向慈善机构的捐献列入免税范围之内,这样就鼓励了一些人向慈善机构捐献。但这种形式的捐献与政府调节力量的作用有关,厉以宁教授这里提出的道德力量则是纯粹出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的。这样我们可以肯定,社会上有这种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缴纳或捐献的数额就越多,道德力量对缩小社会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就目前看,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展,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
要实现共同富裕,除了道德力量要发挥作用,先富者对后富者进行帮助也是相当重要的。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示范作用固然是帮助的一种体现,但具体的帮助则更不可少。
先富者之所以能够先富起来,同这些地区和人民的努力有关,但同样不能忽略的是自然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的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内,政府给经济特区、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以较多的投资信贷,以及某些优惠政策,以保证这些地区的经济较迅速地发展,这是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而这些地区先富起来以后,不应当忘记这一点,因此它们有责任给至今仍然贫困的地区以具体的帮助,使后者也能早日脱贫致富。只有贫困地区也跟着逐渐富裕起来,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先富的地区也才有可能继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先富地区对后富地区的帮助实际上也是自己的经济得以继续发展的一种保证。
先富地区可以采取横向联合、技术转让、人才培训、资金融通等形式来帮助后富地区,使后富地区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使后富地区的收入水平提高,居民购买能力增大,这些都不仅仅有利于后富地区,而且同样有利于先富地区。政府在这方面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比如制定有关的政策,鼓励先富地区的企业同后富地区的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直到建立紧密型的企业集团;组织后富地区的多余劳动力输出到先富地区去从事一、二、三次产业的工作;还可以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推行某一先富地区对某一后富地区的“对口扶植”活动等等。
厉以宁教授指出,先富者个人的示范作用是重要的,但仅靠示范和鼓励不足以使贫困户脱贫致富,而需要有具体的帮助措施。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把基于道德力量的作用而导致的个人自愿捐献等情况排除在外,专就捐献以外的帮助贫困户的形式来看,具体形式包括:个人传授生产和经营技术及经验,个人传递商品与劳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相邻各户或本乡本村居民集资建立集体企业(包括一、二、三次产业的企业)等。个人的这些帮助贫困户的行为尽管是分散的、自愿的,但政府仍然可以采取一些鼓励性的措施来加以支持。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同富裕始终是一个根本原则。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一是共同富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共同富裕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厉以宁教授对此做出了自己的诠释:正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的实现又将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平均主义导致普遍穷困,这当然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而少数人富,多数人穷,同样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在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的过程中,通过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先富来带动和帮助其余地区和人民致富,这一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阅读后的思考:
相信你不论身处中国的哪个地区,都不会对巨大的地区差异视而不见,毕竟这一差距太大太明显了。如果你身处沿海发达地区,你可能会庆幸自己的好运气,能及早地享受到优越的现代文明,对于收入分配,你可能会偏向于强调“效率”的一面——不要打击大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而如果你身处中西部落后地区,你恐怕就难免悲叹自己的不幸,为什么偏偏落脚在这个地方吃苦?对于收入分配,你则很可能要强调其“公平”的一面——我们的差距是禀赋不同造成的,我们的起点就不同!
诚然,双方都有道理。然而几十年来走南闯北,经历颇为不凡的厉以宁教授对此更有发言权,他不会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那样会有失偏颇;厉以宁教授是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然后从更高的高度阐发观点——缩小地区间的差距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某些地区先富起来不是什么坏事,关键是我们要想办法走向共同富裕。如果你是个有心人,就不妨关注一下眼下如火如荼的西部大开发,结合厉以宁教授的思想给出你的对策,然后再看看有哪些真的被实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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