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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代理制与国有控股制的问题

时间:2024-05-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代理制与国有控股制代理制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被国外学术界所承认的事实。国有控股制则是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为了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而考虑采取的方式。厉以宁教授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实现国有控股公司体制,并就国有控股公司的代理制问题进行了分析。

企业管理:代理制与国有控股制的问题

企业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代理制与国有控股制

代理制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被国外学术界所承认的事实。国有控股制则是中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为了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而考虑采取的方式。那么在国有控股公司里代理制是如何进行的呢?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分析。

所谓代理制,是指出资人在组建企业之后,选择代理人来经营企业,出资人与代理人之间建立契约关系。出资人之所以要选择代理人经营企业,主要是由于出资人亲自经营的成本与收益同代理人经营的成本与收益相比,选择代理人经营要优于出资人亲自经营。

厉以宁教授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实现国有控股公司体制,并就国有控股公司的代理制问题进行了分析。

假定是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后都不可避免地会选择代理制;而国有企业不管规模多大,都有必要实行代理制,因为出资人是国家,国家的投资不可能由国家直接经营,而必须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来经营。这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有企业要不要实行代理制,而在于实行什么样的代理制,如何选择代理人,以及代理人与作为出资人的国家之间如何建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契约关系。

首先是确定多层次的代理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的控股行为,通常建立一个由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组成的体系。代理制在这种情况下是多层次的——层层控股,层层代理。这样既可以做到产权清晰,职责分明,又可以使各个层次的代理人有效地行使经营权,实现利润目标。

国家是出资人,而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都是代理人。至于如何选择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市场是个合适的途径。代理人市场实质上就是职业企业家市场。这些有可能被选为国有控股公司体系各层次代理人的,应是既有经营管理责任心,又有经营管理能力与经验的职业企业家,而不是行政官员。职业企业家作为代理人,同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之问的关系是契约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仅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且也应是双向选择,自愿结合。

被选择为代理人的职业企业家一旦经营管理国有控股公司体系中某一层次的公司后,应为双方共同商定的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和利润目标)而尽职。为此,健全关于代理人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就变得格外必要,它们将使得代理人的行为规范化,并尽最大的可能来实现公司目标,以及增加自己的收入。

在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时,人们普遍持有的三种顾虑是:在国有控股公司中,政企能真正分开吗?国有控股公司建立后,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能被制止并能保值增值吗?国有控股公司体系各层次公司的经理,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而不会被无理解职吗?厉以宁教授对此的回答是:只要真正建立起国有控股公司的代理制,上述三种顾虑都可以消除。

如上所述,如果国有投资主体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并通过市场选择代理人,那么政府作为经济管理者的职能与国有投资主体作为投资者的职能就分开了,政资分开是政企业分开的保证;如果被选择的代理人同出资人之间建立了契约关系,并实现了对代理人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那么在代理人受监督、受约束同时受激励的前提下,国有资产在公司范围内就可以免于流失,并有较大可能保值增值;如果代理人已经成为职业企业家,并且聘用和解聘代理人都按照契约的规定来办理,那么代理人在担任经理后不仅可以充分施展才能,而且不应有被无理解职的顾虑。企业的兼并重组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行,结构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大而全,小而全”导致了大量的盲目重复建设,成千上万的企业都有产权重组并购的需求。如何实现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进而搞活整个国民经济,是实质性改革的一道难题。下面是厉以宁教授针对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的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企业扩大生存空间有“两步棋”可供选择,一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二是通过资本市场寻求企业的扩张,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兼并。后者是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资源重新配置。

企业兼并在国外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20世纪的100年间,美国就发起了5次企业兼并浪潮。其中90年代初的第五次兼并达到近1万亿美元,而且跨国化趋势明显,“强强联合”的趋势明显,最能说明问题的是1996年英国电信公司与美国通信公司合并后组成的协和公司,年营业收入高达400亿美元之巨。美国还多次修改有关法律,放宽对企业兼并的限制,进一步推进了企业兼并浪潮。

对此厉以宁教授指出,美国企业并购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扩大生存空间,避免因竞争而带来的两败俱伤;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形成规模效益;此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会得到强化,进而提高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率。那么,美国企业兼并的浪潮对中国企业改革有什么启示呢?

厉以宁教授认为,企业兼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当前,中国“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根本谈不上规模效益,产品质量差、档次低、成本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败下阵来。但各方面对企业兼并又都有所顾虑——地方政府怕“出乱子”,主管部门怕“丢面子”,企业法人怕“丢位子”,职工怕“饿肚子”,金融部门怕被讥笑为“败家子”,于是一些企业关起门来宁愿自己搞活,也不愿动“外科手术”,最终是自己走向毁灭。其实企业兼并与“抓大放小”的改革思路是相合的。“抓大”为极少数具有规模经济、处于行业领先的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开小灶”,不但“吃得饱”,而且“吃得好”,全速快跑,真正形成国际上响当当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企业兼并便是形成大企业的“推进器”。

其次,企业兼并可以把高负债率降下来。背上了沉重的利息包袱的企业未必就没有出路,它很可能是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但要把过高的负债率降下来,仅仅依靠财政补贴显然是“力不从心”,通过兼并恰好可以实现企业的优势互补,一大批企业将甩下包袱,轻装前进。

第三,企业兼并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美国,企业兼并主要是投资银行策划的,它不仅参与企业并购的咨询、策划和组织,还可以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而中国目前的中介机构则很不发达,银行被不良贷款压得喘不过气,也不可能对企业的兼并提供更多资金。大力发展和完善中介机构将把优势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劣势企业的调整改组联系起来,以产权为纽带,使资产存量从效益差的领域向效益好的领域流动,从而促使国有资产潜能得到充分释放。

最后,企业兼并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证。在美国,国家、企业和个人都能得到企业兼并的实惠,这与严格的法律规定是分不开的。而我国目前对企业兼并的法律仍然很不完善,于是在企业兼并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见怪不怪了。要保证兼并行为的规范运作,法律体系是有力保证。

不过启示归启示,具体到国内的企业兼并问题,我们还要结合自身的情况采取措施。

对于企业兼并问题,厉以宁教授首先强调了“双方自愿”这一点。无论是兼并的一方还是被兼并的一方,都应出自增加利益和减少损失的考虑。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兼并或者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半强制地命令一方去兼并另一方(厉以宁教授形象的称之为“拉郎配”);或者是由于债务关系的困扰,迫使被兼并的一方勉强地同兼并的一方结合起来,以便使得“外在的债权债务内部化”。厉以宁教授指出,这种结合无疑会造成兼并以后的“消化不良症”。

这种“消化不良症”主要反映于三个方面:一是被兼并的企业存在着较多的冗员,兼并方把这些冗员接收过来却无法安排工作,窝工现象严重,尤其是在兼并方自身也是人浮于事的时候;二是被兼并企业的一些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厂房、存货等)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兼并方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无法充分利用这些生产资料,依然使之处于闲置状态;三是被兼并的企业欠债较多,兼并方在实施兼并后,被兼并企业所欠的债务也被继承过来,这就使兼并方被债务所困扰。冗员的存在、生产资料的闲置、被继承过来的债务的困扰,使得兼并方在实施兼并后的资本盈利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消化不良症”的持续甚至有可能把本来效益较好的兼并方拖垮!

如果企业兼并是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半强制性地促成的,兼并方不自愿而又无法违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志,那么“消化不良症”的出现应当归咎于行政主管部门,兼并方实际上是这场强制或半强制兼并行为的牺牲品;如果被兼并一方是不自愿的,而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下被兼并,而且之后采取消极的态度,该分流的人员不分流,该处置的多余生产资料不予处理,可以清偿的债务不予清偿,把一大堆问题全推卸给兼并方,这同样会出现企业兼并后的“消化不良症”,其责任依1日在于行政主管部门。不过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中,即使在兼并之前双方是自愿的,兼并后也会出现“消化不良症”,这虽然只是兼并事件中的少数例子,但也是值得注意的。

双方自愿兼并后的“消化不良症”在很大程度上同市场的不完善有关,且兼并双方事先对市场的不完善估计不足,或者在实行兼并后宏观经济环境有了较大的变化,以至于使企业兼并前的设计落空了。市场不完善的表现很多——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使多余的劳动力不易于通过市场机制和劳动力流动来解决;资本市场不完善,生产要素难以按优化结合方式发挥作用;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闲置的厂房、设备以及低效率的分厂或下属企业只可能继续保留于兼并后的企业之中,使企业的包袱增大……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要消除企业兼并的“消化不良症”,一要尊重兼并双方的自愿,特别是兼并方的自愿,行政主管部门决不能以行政手段来推行企业兼并;二是努力建成市场体系,使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以利于企业兼并以后能按照原来的设计开展业务。

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是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优势的小企业兼并劣势的大企业,或者优势的非国有企业兼并劣势的国有企业,尤其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优势的大企业对劣势的大企业的兼并,优势的国家控股企业对劣势的纯国有企业的兼并——这种兼并在当前的中国是急需的,也是最有意义的。

对此,厉以宁教授提出了培育中国自己的“兼并大户”的观点,即培育一定数量的优秀国家控股企业和大企业,使它们有实力去兼并某些劣势的企业,包括兼并劣势的纯国有企业。培育是就政府在税收信贷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而言;但兼并仍需规范化,并不是以纯粹行政命令式的办法把企业归并到一起,那样不但不可能提高效率,反而会产生矛盾,甚至会把原来具有优势的大企业拖垮。

政府如何对“兼并大户”实行支持与帮助,厉以宁教授为我们指出了三个途径。

首先是税收方面的支持。政府可以对实现兼并后的企业按所兼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年限的税收优惠。其结果将使得“兼并大户”感觉到兼并行为是有利于本企业的,从而鼓励它们积极寻找可兼并的对象,制定可行的兼并对策。

第二是信贷方面的支持。一方面,政府对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可以执行特殊的措施,包括豁免债务,挂账停息,待兼并后的企业效益提高以后再偿还,以及降低债务利率等等;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从信贷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协助“兼并大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法来筹集兼并所需要的资金。

此外还有技术方面的支持。被兼并的企业通常处于技术落后、设备陈1日、成本过大、亏损累累的状态,如果政府不从技术方面予以支持,企业兼并后即使短期内不会出现大问题,从较长期考察,“兼并大户”也会背上一个沉重的包袱。政府的技术支持包括:帮助被兼并的企业更新设备,引进新技术,培训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只有这样,兼并才能真正成为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新起点。

企业兼并重组与产业结构调整是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这项工作做出了成效,改革必将走上新的台阶。企业资产管理(www.xing528.com)

对于企业管理中的资产运作问题,人们关注较多的往往是外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改革后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改革后的企业内部的资产管理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样很重要。对于按照《公司法》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类企业,厉以宁教授分别对其资产管理问题做了分析。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类企业我们应该并不陌生。从资产构成来看,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资产都是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资产则除了国家投资所形成的那部分以外,还包括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的目标就在于,要考虑到所有投资主体的资本利益,使它们保值增值,使每个投资主体能获得投资的收益。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这表明,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内部的资产管理权仍然在董事会手中。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的运用,并决定内部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作。这样便排除了公司外部对内部资产管理的干预。

在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包括国家投资主体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组成股东会与董事会,依法管理企业内部资产,设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并进行操作。这同样排除了公司外部对内部资产管理的干预。

厉以宁教授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内部资产的管理与运作,而排除了公司外部对内部资产管理的干预。原因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实行资本经营,业绩的考核是用价值指标的增值来衡量的,而不受厂房与设备等已有实物形态的限制。为此,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应有处置内部资产及其运用的权力。如果公司外部对公司内部资产的管理与运作进行干预,那就达不到资本经营与资本增值的要求,也与《公司法》相抵触。

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则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在改制后建立的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中,如果设立了子公司,那么子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应当由子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来负责,母公司或者处于控股者的地位,通过自己在子公司中的董事表达意见;或者只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考虑,由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实行资本经营与内部资产管理。母公司不能越过子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直接插手子公司的内部资产管理。

如果改制后建立的国有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设立了分公司,那么对分公司的资产管理依1日属于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公司可以统一经营这些资产,以达到总体上使资本增值的目的。公司的资本利益体现在公司对整个公司资产(包括分公司的资产)的有效运用的成果上。

曾经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在公司内部资产管理中,是否可以采取承包制这种方式呢?厉以宁教授在这里指出,人们通常对承包制一词的含义理解不深——承包制一词专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包方同承包方之间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发包方将财产交给承包方经营,承包方定期向发包方缴纳费用。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前期,中国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承包制就是这种经营方式。至于一个企业内部在管理中所实行的责任制,虽然人们也称它为承包制,实际上这一用语是不妥的。厉以宁教授建议我们不要泛用承包制一词,而称之为责任制。在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中就可以实行责任制,甚至可以层层设立责任制,以便使企业资产管理有序。随着《公司法》的实施,数年前曾经实行过的承包制已被取代,但责任制则可以长存。企业产品质量问题

类似“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生命”这样的说法,相信大家并不陌生。的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于是产品的质量往往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甚至在市场上的生存。一些企业总想依赖假冒伪劣产品来节约成本,殊不知短暂和表面的“收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损失,且听厉以宁教授分析一下这“更大的浪费”。

厉以宁教授在各地考察时,时常会听到人们反映,现在产品质量太差丁:劣质化肥农药,劣质生产工具,劣质消费品,坑害了不知多少消费者。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因为产品质量低下给经济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生产者买到劣质的商品作为生产资料并用以制造自己的产品,其结果不外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劣质生产资料制造出来的产品是劣质的,形成对资源的浪费;另一种情况是生产者必须追加一定的投入,以避免生产出劣质的产品,而追加的投入也是资源的浪费。可见,无论哪一种情况都说明生产者将因此而遭到损失。如果这些生产者生产出来的质量低下的产品依然是供其他生产者使用的生产资料,那么上述浪费将会在下一个生产过程中再现。

再就最终消费者由此受到的损失来讨论。最终消费者购买产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他们购进了质量低下的消费品之后,同样面临着两种可能性:一是无法使自己需要得到满足,并因此而受到损失;二是为了克服所购消费品的质量低下问题,不得不追加一定的投入(如修理、索赔支出等),从而也将在此受到损失。前一种情况无疑是资源的浪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追加的投入也是多支出的资源,这同样是资源的浪费。

因产品质量低下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并没有到此为止,厉以宁教授又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当我们谈到产品质量低下而给生产者和最终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必须区分两种损失,一种是一般性的损失,另一种则是不可挽回的损失。一般性的损失包括经济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损失,但可以通过经济上的赔偿而补救。对于这种损失,只要建立严格的产品责任与赔偿制度,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而不可挽回的损失主要是指因产品质量低劣而使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甚至失去生命。

对于这种损失,即使产品责任与赔偿制度建立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仍是难以弥补的。在一切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一旦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必将不利于整体国民经济。

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承受者不仅是消费者个人,而且也包括国家或社会在内。诸如因产品质量低下而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居民身体素质下降、患病率或死亡率上升、资源存量的减少等等,主要的受损失者都是国家或社会。就对外贸易来说,因出口产品质量低下而造成的信誉的损失,也不仅仅由具体的生产者承担,而是国家或社会在更大程度上承受了这些损失。

有人简单地把产品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企业所有制的性质——有人认为公有企业的产品质量不行;有人则认为私营企业贪图利润,不顾产品质量。厉以宁教授指出,这些说法都不甚妥当。因为我们也常常看到,虽然有的公有企业不顾产品质量,粗制滥造;可有的公有企业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的生命。有的私营企业的确贪图利润,以劣质产品坑害消费者;但也有一些私营企业重视招牌和信誉,重视产品质量。可见,问题关键不在所有制,而在于产品质量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赔偿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以及企业怕不怕罚,有没有把产品质量放在重要位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查制和赔偿制,对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真正给予处罚,那么不管是私营企业还是公有企业都会重视产品质量。至少在现阶段,这是中国解决产品质量低下问题的关键所在。

当然,采取事后处罚毕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企业能够认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以质量保信誉,以质量获得竞争力,那么对各方面来讲都会受益,从社会整体看则会使资源大大节约。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

“效率”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在经济领域尤其如此,尽管我们时常听到,也时常说起“效率”一词,但对其含义的理解却未必完全正确和透彻。从微观角度看,效率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们还是听一听厉以宁教授对这一术语的详细解释吧。

“效率”一词的使用场合相当广泛,关于市场运行就有著名的“帕累托效率”,关于政府政策的实施也要考虑效率,而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自然也有效率问题。

对于企业经营来讲,效率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就未必人人都能理解正确了。有人说,重视效率就是重视利润,利大效率高,利小效率低;还有人说,产值就是效率,效率高产值才多,效率低产值就少。甚至还有这种说法:“我们这个企业养活了多少多少人,这是给社会做贡献,这就是我们的效率。”厉以宁教授指出,这些理解都是片面的,不符合效率一词本来的意义。

效率反映投入产出之比,反映生产率的变化。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货畅其流,表明资源配置合理有效,这就代表效率。人尽其才和物尽其用,意味着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货畅其流,意味着流通速度的加快和闲置商品数量的减少。这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提高。

简单的说,在经济学中效率的高低升降是根据资源使用或配置的效率的变化来计算的。关于效率这一概念正确的含义,厉以宁教授引导我们从四方面来考虑问题。

第一,按照有一定投入就有一定产出的观点来看,不管投入多少都会有一定的产出,于是就要考虑:难道不管生产出什么样的产品,都等于社会生产有一定的效率吗?假定生产过程中会使社会遭受严重污染,社会会受到重大损失,难道这也表明生产有效率吗?不生产这些产品,效率不更高吗?

第二,投入是投入者自行决策的,投入者只要愿意并且有能力投入,他就可以如愿以偿,然而产出却决不取决于投入者本人的意愿,也不取决于投入者本人有没有投入的能力,而要取决于产出是不是被社会所需要。社会如果不需要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这些产品积压在那里,销不掉,又有什么效率可言呢?不生产这些产品,效率不也更高吗?

第三,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所投入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资源。投入某一种资源,可以有不同的产出。社会对这些不同的产出,有不同的需求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某一种资源投入后的效率是不一样的。不生产这一种产品而生产另一种产品,效率可能较高,也可能较低。因此,不能认为同一种投入就一定会有相等的效率。

第四,与上一个要点类似,任何资源都是供给有限的资源。同一种产出,可以利用不同的资源投入。由于社会上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不等,所以对某一种产出所需要的投入,社会有不同的评价。不利用这些资源投入而利用另一些资源投入,尽管产出是相同的,但效率却不一样。在讨论投入产出的效率时,也应当把这个问题考虑在内。

以上所论述的都是对效率本身的判断问题。这些分析还没有涉及效率与个人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涉及效率与地区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但也已经引导我们去思索效率的科学含义了。

通过厉以宁教授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认识到:我们不可能仅仅按照利润高低和产值大小来理解效率——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如果积压在仓库中,这决不意味着有效率;一个企业能养活多少人,这更不足以说明效率的大小——吃大锅饭的方式最能吸纳劳动力,但恰恰是无效率的同义语,这恰恰表明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资源配置不合理。

有效率的企业必定有竞争能力。它们究竟雇佣多少工人,取决于本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冗员多当然不能说明效率高。正确认识了效率的含义,才可能有的放矢的提高自身的效率,否则不但事与愿违,而且有可能影响经济改革整体的推进。阅读后的思考:

企业管理问题是一个相当大的课题,诸如战略研究、人力资源开发、财务管理、质量管理……随便哪一个专题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方向。你是否曾在企业中工作过,或者担任领导职务呢?你认为企业管理过程中都有哪些关键环节呢?厉以宁教授在以上的论述中,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五个方面,并从比较宏观的角度加以分析。你不能指望阅读完上述内容就可以成为一个出色的企业家和管理者,厉以宁教授并不是在讲授一些管理技巧,而是在讲述企业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避免我们走入认识的误区。理解了厉以宁教授的思想,你至少不会在大的方向上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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