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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改革及交易问题分析

时间:2024-05-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的产权改革产权的界定与交易问题产权问题可以说是股份制改造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厉以宁教授也一直强调,国企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产权制度。国有企业总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最初投资而建成的。担保者和风险承担者有理由成为产权的持有人,至少是产权持有人之一。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产权交易是中国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针对产权交易有利于公有企业和公有经济整体的问题,厉以宁教授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论述。

企业产权改革及交易问题分析

企业的产权改革

产权的界定与交易问题

产权问题可以说是股份制改造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厉以宁教授也一直强调,国企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产权制度。既然如此,我们先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不就行了吗?问题容易想到,却不那么容易解决。难点究竟在哪里?现实操作中究竟有何困难?请听厉以宁教授的分析。

厉以宁教授将股份制改造中产权界定的难点归纳为五个方面。

第一是有些企业的最初投资主体不明确——是中央投资的还是地方投资的?是哪一个具体部门或单位投资的?找不到投资主体。集体投资这个概念尤其模糊,找不到确切的投资人。

第二是有些企业找不到最初的投资主体,或者说没有哪一个投资主体真正对企业投了资。企业赖以发展壮大的贷款早就还清了,产权如何界定?

第三是有些企业不仅找不到最初的投资主体,而且从账面上看早已资不抵债了,但企业依然存在,甚至照常生产经营。照理说债主应当是企业的主人了,然而债主们却不承认自己已经拥有了企业,惟恐背上这个包袱。这种情况下,产权也无法界定。

第四是在一些企业内部出现了产权交叉重叠的情况,例如国有企业中有集体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集体企业中有个人的投资等等。

第五是某些企业在建立后的最初几年内有减免税收的优惠,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是否把给予企业的减免税折合成国有股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争论。

如何解决上述五个方面的主要困难,厉以宁教授讲述了个人的看法。

对于最初投资主体的确定,要针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国有企业总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最初投资而建成的。追根溯源,一直往前寻找,总可找到源头。源头找到了,投资主体就明确了,产权也就可以界定了。找不到具体的最初投资单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找到经费来自哪级政府部门。集体企业的最初投资主体的确定比较困难,追根溯源也不一定能找到源头。很可能是在当时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的动员之下农民们出资创立的,现在已经无账本可查,变成一笔糊涂账了。解决的方式有二,一是作为集体基金,把集体基金作为最初的投资主体;二是把集体的资产分解到个人,按照各人历年来贡献的多少确定产权。有种说法是“老母鸡不能杀掉,老母鸡下的蛋可以分”,有一定的道理,也就是说,尽管集体资产已分解到个人,但谁都不能抽走股本,而每股应得的红利则可以由各人取走。

对于缺乏最初的投资者而靠银行贷款发展起来的情况,应当明确当初的银行贷款是谁做担保的,谁承担了投资风险。担保者和风险承担者有理由成为产权的持有人,至少是产权持有人之一。这时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运用贷款的业绩,如果没有经营者的努力,光靠担保者承担风险,企业也不可能发展壮大。这里的经营者不仅指个人,而且指企业职工集体,理论上讲他们也应成为产权持有人之一。

如果企业既缺乏明确的最初投资者又已经负债累累或资不抵债,那么就应当采取特殊的方法来处理。比如说把银行的债权折成产权,或者把企业先确定为国有企业,由国家承担债务并且可以分期偿还。如果企业从建立之时起就与国家无关,那就不应由国家承担债务,而可以通过破产、拍卖等方式来处理。

产权的交叉重叠是企业中常见的现象。要进行产权的界定,必须将各种经济成分还原为本来的面目: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或个人所有,而不能在一种经济成分的掩盖下包含着另一种经济成分;同时要分清母公司与子公司,按照控股状况来确定子公司的产权。

对于是否将减免税作为国有股的问题,厉以宁教授持否定态度,因为那样相当于取消了当初给予企业的优惠,是很不严肃的。而且国家总是要根据产业政策给企业减免税的,难道都要把给予的减免税以国有股的形式收回来吗?可见把减免税折成国有股的做法既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又可能损害投资人的积极性,是不足取的。

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产权交易是中国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然而在产权交易的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很多疑虑。有些人不了解产权交易的性质和功能,以为公有投资主体通过产权交易是受损失而不是受益。针对产权交易有利于公有企业和公有经济整体的问题,厉以宁教授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论述。

产权交易对公有企业或公有经济整体来说实质上就是资产形态的转换,即把实物形态的资产变为货币形态的资产,价值上并没有改变。进行资产形态的转换就是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使一定的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公有资产闲置是一种损失,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低同样也是一种损失。公有投资主体通过产权交易而得到的实际利益,首先就在于使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使收益增加。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盘活资产存量”的含义。

我们当然不能排除这样一种情况的发生,即某些公有投资主体由于事先考虑不周或对经济形势的变化缺乏足够的估计,或由于受到对方或中介方的欺骗,不但没有在产权交易之后得到实际的利益,反而受到了损失。这是例外的情况,任何交易中都不能保证不会出现这种事情,特别是像公有投资主体通过有价证券买进卖出的方式而进行产权交易时,风险通常是不能避免的。因此我们在考察公有投资主体通过产权交易而使自己实际受益时,主要从一般情况出发,不能认为由于有价证券的转让有风险,公有投资主体的产权交易就必须拒绝这种交易方式。只能说每一个公有投资主体在进行产权交易时要对风险做出估计,尽量避免损失,争取得到更大的利益。所有各种例外情况的出现或交易中风险的存在,都不能否定公有投资主体将通过产权交易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这一事实。

公有投资主体在产权交易中除了普遍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而外,得到的实际利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产权交易有助于公有投资主体进入新的行业,而且可以大大节约“进入成本”,即一个企业从某一个行业进入另一个自己从未涉足过的行业所必须付出的费用。通过产权交易,这种“进入”就方便得多,而且为此支付的费用也会大为减少。多元化经营以及跨行业和跨地区的经营,成为企业增强活力的发展趋势,公有投资主体也不例外。

第二,产权交易有助于公有投资主体摆脱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困难,使之在市场竞争中同其他企业处在公平竞争的位置上。具体地说,一些公有制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经营失误,负债累累,继续经营只会造成更多的亏损,因此在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后便寸步难进。而产权交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全部出售企业资产,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合资合营等等。一个企业总是可以找到适合于解决自身问题的方式,进而迅速转到市场经济中来,并有一个新的起点。

最后,产权交易有助于公有投资主体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不断改善自己的经营。原因在于,一个公有企业既可以去兼并其他企业,又有被其他企业兼并的可能。企业的收购、兼并、控股都是很正常的现象。这就给效益差的企业一种压力,迫使它们提高效益。

产权交易除了使公有投资主体受益外,还可以使公有经济整体在产权交易中受益。公有经济的优势之所以至今未能充分发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失调。而公有投资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生产力发展,进而发挥公有经济的优势。

有一点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放远目光,那就是非公有经济参加产权交易受益,同样也是公有经济整体的受益——社会主义经济整体将因非公有经济的发展而增加税收、就业人数和产值。只要站得高些,看得远些,就会得出这一结论。再从就业方面来看,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一起使职工得到收入,这对职工本人来说当然是实际受益;对社会主义经济来说也不失为一件好事——社会安定,购买力增长,人均实际收入水平上升等等都使整个社会受益,当然也使作为经济主体的公有经济受益。

随着经济的活跃和企业活力的增强,产权交易还增多了广大就业者的收入和就业机会。一方面有些企业过去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效率运转的资产通过产权交易得到了有效利用,从而使职工收入增长,就业机会增多;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过去长期负债累累甚至已经无法经营,职工或者被裁减或者面临失业的危险,通过产权交易或者说通过企业的收购、合并和改组,职工又可以得到再就业的机会,收入也相应地提高了。此外,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取得的资金扩大了企业规模,为准备转移到城镇中工作的农民们创造了就业机会。中国农村的人力资源格外丰富,但如果被窝在农村之中未能找到发挥才能的场所,那么这笔财富就被浪费了,而且可能变为社会不安定的源泉。从这个意义上说,整个经济也是受益的。

公有经济整体在产权交易中受益,还可以从产权交易同经济运行机制转换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分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缺乏产权交易,经济运行是极其不顺畅的。投资以后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是一潭“死水”,每年新增加的投资即使可以被看成是“活水”,但只要形成了企业固定资产,就又变成“死水”了。“活水”本来就有限,数量有限的“活水”又不断地变成“死水”,经济运行怎么可能顺畅呢?不仅如此,在“国家把企业包下来,企业把职工包下来”的体制下,政府必须不断地向亏损企业输入无法偿还的资金,企业历年来拖欠国有银行的庞大金融债款(所谓呆账、坏账)越来越沉重,经济运行怎么可能顺畅呢?这就必然使整个经济缺少生气和转机。尽管这些困难并不是仅仅依靠产权交易或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就能解决的,但至少可以让公有制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而转入新的发展道路,这也是公有经济整体的实际受益。产权改革为中心,就业优先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有若干种改革思路,从不发达经济向发达经济过渡有若干种发展战略,“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就业优先与兼顾物价基本稳定”就是厉以宁教授的主张。近些年来改革的实践证明了厉以宁教授思路的正确性。我们不妨听一听厉以宁教授对这一思路的分析。(www.xing528.com)

厉以宁教授在多部著作中都阐述过自己的经济改革观与发展观,即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就业优先。在改革中,惟有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公有制企业,才能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改革才能顺利前进;在经济发展中,一般情况下惟有把就业放在突出位置,也就是把发展放在突出位置,才能使综合国力增强,使社会稳定,使经济协调发展。除非是在物价急剧上涨而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的特殊条件下,否则就要一直强调发展,强调就业,强调在发展中求稳定。单纯地为稳定而稳定会导致经济停滞,社会问题严重,无异于以牺牲饫期的稳定来维持暂时和表面的稳定。

产权改革作为一种改革思路,就业优先作为一种发展战略,二者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厉以宁教授从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一,假如改革不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就业优先这一发展战略就无法实现。通过产权改革所要建立的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型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就业规模扩大,就业机会增多,职工家庭收入增长,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第三产业得以发展,就业机会进一步增多;另一方面,企业效益增长,盈利上升,财政收入增多,政府就有足够的经费来兴办各种事业,也将增加就业岗位。这一切表明,不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就业优先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第二,不重视就业问题,不突出发展中求稳定的战略,产权改革就会滞缓,到一定阶段后产权改革甚至可能因失业严重而停步不前。如果失业现象日趋严重,社会上就业与再就业机会过少,企业的改组、重组和破产就都不得不谨慎从事,以免加剧失业和社会不稳定。换句话说,只有把发展放在优先位置,让社会上增加就业机会,产权改革所遇到的阻力就会减少,企业的改组、重组也就能较顺利地进行;即使有一批企业破产,也不会酿成社会的动荡。

第三,产权改革和就业优先二者是相互推进,相辅相成的。从全局来看,在突出产权改革的前提下使价格逐步放开,社会的承受力将大于以放开价格为主线的改革思路,社会上不至于因物价上涨幅度过大而不安;同时,如果不采取一般情况下“就业优先,兼顾物价基本稳定”的发展战略,而是单纯地为稳定而稳定,结果必然是因稳定而牺牲发展,进而牺牲改革,社会稳定也会因失业现象越来越严重而难以维持。

根据所强调重点的不同,厉以宁教授简要地把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改革经济学分为两个学派:一派强调产权改革,强调发展与就业,主张以产权改革促进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另一派强调放开价格,但放开价格往往引起物价上涨幅度过大,因此又强调要抑制通货膨胀,强调稳定,以稳定来保证发展。

对这两种相互对立的学派,厉以宁教授始终是坚持前者的,并通过将这一思路与政府行为相结合说明了产权改革与就业优先是最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产权改革与就业优先必定是同“小政府,大市场”相适应的,而放开价格与抑制物价上涨优先必定同“大政府,小市场”相适应。

如果以产权改革为改革的主线,那么改革中最重要的进展将体现在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的重新构造。政府的任务是制定法律法规,职能主要在于指导企业改革,为企业改革的深化提供正常的环境,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指引着改革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引导企业的投资。这样,“小政府,大市场”的格局可望形成。假定把放开价格作为主线,物价必定上涨过猛,而要抑制上涨过猛的物价,政府必然采取严格的货币紧缩措施与直接干预市场的措施,“大政府,小市场”的既成格局就不易发生变化,而且很可能持续下去。

如果以就业优先发展战略,那么发展将被突出。在发展中求稳定,在运动中求平衡,将是发展的指导思想;就业问题将通过市场自身的繁荣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而解决。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起着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指导就业、协助培训的作用。离开农村的闲散劳动力和从效益差的企业中游离出来的失业职工将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市场繁荣中找到工作机会。这正与“小政府,大市场”的要求相吻合。假定把抑制物价上涨作为首要目标,那么政府首先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来限制物价的波动,对于因宏观紧缩过度而造成的失业问题也必须采取措施来防止,并将忙于应付因失业职工找不到再就业机会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于是,“大政府,小市场”的格局也就会持续不已,最终的结果将是使经济改革停步,经济发展迟缓,社会也不易稳定。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除了缩小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差距而外,还表现在协调收入分配、扶植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行业。以协调收入分配而言,如果实行产权改革与就业优先,那么由于产权改革后企业效益提高,财政收入增长,政府就有较大的可能对贫困地区进行帮助,以协调收入分配,同时扶植社会效益高的行业的发展。同时在就业优先发展战略之下,就业人数增加,家庭抚养系数下降,人均收入水平也就会相应上升。这样,政府的职能也就得到了充分发挥。反之,假定政府奉行的是放开价格为主的改革政策,而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以后又把抑制物价上涨放在首要地位,那么结果只可能是宏观紧缩,企业效益下降,财政赤字增多,政府手中可以支配的货币资源相对较少。这样扶贫的支出必然难以扩大,用于扶植社会效益高的行业的经费也只能保持于较低水平。政府不得不为财政收支的紧张而操心,也就难免因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行业(文教、卫生、科学、公用、福利等部门)得不到足够的经费而苦恼。政府的职能又如何充分发挥呢?

顺着厉以宁教授缜密的分析思路,相信我们都对厉以宁教授的改革思想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产权改革是正确的改革思路,就业优先是正确的发展战略。产权改革与乡镇企业发展

国企改革一直是全国上下注目的焦点,我们对于国企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也了解了不少,现在不妨把目光转向乡镇企业。与国企相比,乡镇企业具有明显的优点,如机制比较灵活,受政府部门的干预较少,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强等。但就“乡镇企业是不是一样需要进行产权改革”这一问题,厉以宁教授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并结合外部竞争与自我发展进行了分析。

在中国,对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来说,产权改革还没有开始,甚至当地的乡政府、镇政府还千方百计阻挠产权改革的推进;即使有些已经实现了经营机制的转换,也还只是初步的,其产权设置还有待于规范化,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调整,以达到独立商品生产者的要求。

对于乡镇企业进行产权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很多乡镇政府干部和乡镇企业负责人都还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而是满足于企业已经实现的经营机制的初步转换,满足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经表现出来的某种活力和已经得到的盈利,他们甚至说:“乡镇企业不是已经活起来了吗?还要改革什么产权?我们最需要的是扩大生产规模,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对于这一状况,厉以宁教授从外部竞争和内部发展两方面分析了乡镇企业的处境,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现实情况不容忽视,这就是: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国有企业、城市“大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刚刚开始,尚还缺乏活力,因此作为同乡镇企业竞争的对手,它们是弱者而不是强者;正是在同这样的对手竞争时,乡镇企业才显现出自己的长处,才有机会获得较多的利润。但是,一旦国有企业、城市“大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开展起来,活力很快就会增强,加上本来实力就比较雄厚,超越对手是很容易的。如果乡镇企业不再作深入一层的产权改革,怎能保住自己的优势,或者保证不会在市场竞争中失利呢?即使今天乡镇企业还能凭借自己略优于国有企业、城市“大集体”企业的长处而有所发展的话,这种好日子也是不会太长久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商独资企业也在较迅速地发展。它们的增长速度不可忽略。如果说乡镇企业过去依靠自己比较灵活的机制而不同于国有企业、城市“大集体”企业,那么中外合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机制比乡镇企业还要灵活;如果说乡镇企业过去一直依靠某种政策优惠而在市场上一显身手的话,那么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在政策优惠方面也不比乡镇企业差。乡镇企业再不狠下决心进行产权改革,根本无法与机制更为灵活的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相匹敌。还应当看到,中外合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企业,这也是乡镇企业在与之竞争时的不利之处。

从乡镇企业自身发展与地区发展的角度说,乡镇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要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而不再是乡镇政府的附属物。通过产权改革,乡镇企业与乡镇政府真正脱钩了,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就不能再把乡镇企业当做自己的直辖企业,也不能再把乡镇企业当做自己的小金库了。这不仅有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乡镇的廉政建设。

某些地区在乡镇企业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由于一些盈利的(甚至不盈利的)乡镇企业被当地的乡镇基层政权机构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视为乡镇基层政权机构的小金库,于是一方面,乡镇企业的活力受到极大限制,农民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大受挫折;另一方面,这也成为某些乡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腐败的表现之一,破坏了乡镇基层政权的形象,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并使得乡镇的政治经济生活不正常,使得当地社会难以安定。可见,按照乡镇企业产权明确化的原则来调整乡镇基层政权机构与乡镇企业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能否巩固乡镇政权和保证社会安定的政治问题。

报纸、电视中已经披露过不少乡镇干部胡作非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他们的胡作非为往往同他们成为乡镇企业的“太上皇”有关——他们把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集中于自己一身;从乡镇企业随意支取货币;把自己的各种开销(包括挥霍浪费的开支)拿到乡镇企业去报账;控制乡镇企业用人与招工的大权,把亲戚朋友塞进企业;私分乡镇企业的利润、甚至公积金和公益金……这种靠乡镇企业的经济力量来支撑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胡作非为,固然应从法律和政纪上严肃处理,而对乡镇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改革、使乡镇企业同政府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

其实这个问题还可以从农民作为乡镇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加以考察。如果乡镇企业不进行认真的产权改革,那么农民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就是虚的,没有实际内容,这样农民对乡镇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必然受到很大限制。当乡镇企业的财物和利益受到侵占时,仅有虚名的农民所有者难免会想:“反正企业又不是我们的,何必多管闲事呢?”更糟糕的是还有人会想:“要拿大家都拿,难道只准你们拿,不让我们拿?”

乡镇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后,每个投资者在乡镇企业中的产权中都有清晰而确定的份额,这样农民作为所有者的主体意识必定大大增强,对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保值增值状况也会更为关心,因为企业的经营好坏成了一个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这时再有人(包括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任意侵占企业的利益,农民就不会像过去那样听之任之了。

当然,单凭乡镇企业产权的明确不可能根除一切腐败现象,但这毕竟有助于乡镇政府同乡镇企业之间关系的正常化,有助于乡镇企业未来的自我发展。阅读后的思考:

如果说国企改革我们还算熟悉的话,那么产权对我们来说似乎就有些新鲜了,毕竟它是随着改革的推进而逐步为大家所熟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几乎不用在产权上动什么脑筋——反正都是国家的,也就是大家的。可现在谈起了产权界定,你是否曾有过一种要“分家”的感觉呢?支持也好,反对也罢,厉以宁教授以其鞭辟入里的分析为我们阐明了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在企业改革中的核心作用。

“以产权改革为中心,就业优先并兼顾物价稳定”是厉以宁教授一直以来主张的改革思路,如果你是个生活的有心人,留心关注身边的变化,你就会发现改革的实践恰好印证了厉以宁教授的主张。如果你不曾留心过,那就不妨结合厉以宁教授的论述,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大事,不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这会使你对厉以宁教授的思想有更深刻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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