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听厉以宁讲经济学: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听厉以宁讲经济学: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时间:2024-05-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健全法制,要“活”不要“乱”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刚刚开始的时候,长期生活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人们经常把市场竞争称作“乱”,似乎只要超出了计划经济规定的界限,经济生活就紊乱不堪了。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不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不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那些违法的经济活动得以立足。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允许这类违法的经济活动存在下去。

听厉以宁讲经济学: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健全法制,要“活”不要“乱”

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刚刚开始的时候,长期生活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人们经常把市场竞争称作“乱”,似乎只要超出了计划经济规定的界限,经济生活就紊乱不堪了。产生这种想法一方面是由于对环境变化的不适应。另一方面则是对市场竞争的不甚理解。在这一部分,厉以宁教授生动地为我们解释了究竟何为“乱”,以及如何依靠法制变“乱”为“活”。

市场经济的活跃与繁荣可能确实给某些人带来了眼花缭乱的感觉,但就此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乱套”则显然是对市场竞争的错误认识。

厉以宁教授以球赛作为例子,生动地为我们剖析了这种错误。无论是打篮球还是踢足球,双方的队员都在球场上追抢一个球。什么叫做“乱”?——就是比赛时没有规则可依,或者有规则而不遵守,比如踩线、撞人、抱着球奔跑等等,这就是“乱”。而如果比赛时有规则可依,而且球赛的双方都遵守规则,有规则地进行角逐,那么这就不是“乱”,而是“活”。在按规则进行比赛的前提下,双方的队员越是卖力,竞争越是激烈,球赛才越有意思,才能打出新的水平,创造更好的成绩。相反,如果双方都斯斯文文,温良且谦让,球赛反倒变得毫无意义,相信谁都不爱看这种球赛。因此我们说,“活”还是“不活”既反应在球赛是否按规则进行,义反应在比赛是否激烈,双方是否都真正卖了力。按规则进行的竞赛,越是激烈就越反应了赛场的活跃。

相信大家不难理解厉以宁教授这个生动的小例子中的深刻寓意——经济生活中的情况与球赛是相似的。对流行一时的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说法,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的具体的分析。

“一管就死”,这其实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用计划经济的条条框框来限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那样一来,当然“一管就死”。或者在市场经济中,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活动,而是搬用计划经济中习惯了的行政干预方式来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样也会“一管就死”。然而,如果以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那么这种管理就是必要的,它不仅不会把经济管死,而且会使经济健康地发展。

“一放就乱”则是指无规则的竞争必然导致的经济的混乱。比如说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样将毫无疑问地“一放就乱”了。假定市场竞争是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的条件下进行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市场竞争既激烈又有序,那么,这就不能被说成是“一放就乱”而只能被看做“一放就活”。

厉以宁教授最后总结道:在市场经济中,“乱”与“活”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争是无规则的还是有规则的。

我们不妨来看看现阶段中国国内的经济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以来,对中国国内经济的评论很多,说法不一,有人说“乱”,有人说“活”。实际情况如何呢?应当说是“乱”与“活”并存,但主流是“活”而不是“乱”。只看到“乱”而看不到“活”固然不对;而如果认为主要是“乱”而不是“活”,同样也不正确。

厉以宁教授也指出,现阶段中国国内经济生活的确在某些方面有些“乱”,例如金融秩序紊乱,“三角债”始终存在,伪劣商品充斥于市场,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是事实。但出现这些现象的基本原因是: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转上市场经济的轨道后,经济立法工作滞后了,市场规则尚未确立。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不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不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那些违法的经济活动得以立足。换句话说,在法律还没有管到的角落,经济生活中的“乱”是必然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允许这类违法的经济活动存在下去。

应该说,中国经济中的主流是“活”而不是“乱”。“活”表现为市场竞争开展起来了,市场主体从有效地运用资源和分配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市场交易使经济变得更有生气和活力。在已经确立市场规则的地方,经济的波动起伏、企业的兴衰、生产要素的流动都是正常的。“活”与“乱”的确并存,但“乱”是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过渡现象,“活”却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希望,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大趋势。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过程,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不断修订,不断补充,才逐渐趋于完善。中国当前则急需加快经济立法,以便使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则可循。然而,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照搬西方国家的各种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尽管我们可以把西方现有的某些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参考与借鉴,但这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中国的经济立法是一种把立法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创新,即把国际惯例同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创新。

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注意,要使中国的经济立法从一开始就达到完善的地步是很不现实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而且距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有较大的距离。在这种条件下,有关市场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只可能力求完善,但不可能完美无缺。不仅关于公司的立法、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立法是这样,甚至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也会如此。所有这些法律都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逐渐接近于完善。

不过话又说回来,哪怕是不完善的市场规则也比没有市场规则要好。再以运动场上的竞赛规则为例,无论是田径比赛还是球赛,假定没有竞赛规则,整个比赛就无从进行,谁胜谁负也就分不出来了。为了开展体育竞赛,必须要有竞赛规则。只要有竞赛规则,即使规定得不很合理,但大家都按照竞赛规则所要求的去做,也大大优于无规则下的体育竞赛。这里厉以宁教授还举了另一个例子——在公路上行车,必须有交通规则。不管交通规则制定得多么不合理,比如说一律不准左拐弯或右拐弯,必须到立交桥或到大转盘才能拐弯等,这当然对驾驶员是很不方便的,但这仍然要比没有任何交通规则要好得多。可以设想一下,假定没有任何交通规则,那么对驾驶员来说这就不是方便或不方便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可能再行驶的问题了。没有交通规则,谁还敢开汽车上公路?你不撞上别人的汽车,别人的汽车也会撞你,车祸是难免的。这就说明,任何一个驾驶员要在没有交通规则和不合理的交通规则二者之中选择一项的话,他肯定宁可选择后一种情况而不会选择前一种。市场竞争需要有市场规则,道理与此是相似的。没有市场规则,市场一片混乱,谁都得不到好处。即使有的人或有的企业在这场无规则的竞争中可能占一些便宜,但谁能保证在下一场无规则的竞争中不会输掉?无规则的市场竞争中,赢家究竟在哪里,谁也说不清楚。假定有市场规则,尽管这些规则不完善,但只要大家都遵守规则,就都可以通过交易得到好处。何况市场规则总是逐步完善的。发现了市场规则中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就为修改与补充市场规则准备了前提。

至此我们应该大体理解了厉以宁教授的主要思想——为了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立法工作应当抓紧进行。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等等,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我们只能在市场经济实践的过程中,使法律不断完善,而不能要求某一项法律只有在完善之后才出台。不根据经济的实践来修改、补充法律,法律就会成为过时的东西。

厉以宁教授非常肯定地指出,现在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能够管10年就很不错了,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可以悲观、可以不在意立法的理由,因为客观形势的变化肯定会导致法律的修改和补充,那恰恰说明社会在前进,正好表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巨大发展!腐败问题透析

政经类的新闻报导中常常会曝光类似“国有资产流失”、“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等等问题,对此,我们自然感到愤怒,对于违法者的各种做法我们虽然略知一二,但大多不够全面和深入。制定法律要讲究针对性,才能做到“疏而不漏”。针对目前社会中较为普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以权谋私的问题,厉以宁教授为我们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近年来,中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到哪里去了?不容否认,其中一部分落到了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手中,还有一部分落入了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腰包。这两部分的流失与贪污行为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不法分子是如何把国有资产侵吞后纳入私人腰包的?厉以宁教授分了五种情况来谈。

第一,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批租土地、转让国有资产或发放国有银行贷款时,接受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贿赂之后,以很低的价格把土地批租出去、国有银行的资金贷出去,于是资金被骗取,贷款也收不回来了。这样,国有资产流失了,行贿的企业或个人却捞到了好处。尽管从表面上看,国有资产并未直接落入贪污分子的腰包,但他们得到的贿赂实际上是流失了的国有资产的一小部分——这是通过行贿者之手送到他们那里去的。

第二,在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时,或者在股份制企业分配红利时,置国有资产的流失与被侵占于不顾,借此获得个人的股份(通常被称为“权力股”、“关系股”);或者接受贿赂,为一些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开绿灯;或者乘企业改制重组之际,直接把一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第三,同某些国有企业的承包者、租赁者相勾结,以接受贿赂或分沽利益的方式,使得国有企业在承包与租赁时得到很少的承包费和租赁费,甚至有名无实,而承包者、租赁者则大获其利;或者听任国有企业在承包与租赁过程中被不法分子转移国有资产、变卖设备器材,使国有企业实际上被掏空了,变成了空架子。

第四,利用本机构兴办经济实体的机会,一方面把国有资产交给这些经济实体无偿或廉价使用,并在本机构的财务账目中让这些经济实体报销开支;另一方面却把经济实体的盈利列入所谓的“小金库”,随意侵占或挥霍。这些行为都是把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化为私有。

第五,把国家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在管理松弛的情况下,逐渐把资产的一部分或盈利的一部分转为个人所有,或者把国家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转让出去时,个人侵吞其中一部分;或者使国家在境外投资时所建立的公司对外参股、控股,而使参股、控股所获得的股份的一部分成为个人拥有的股份。

以上所列举的五种情况都属于贪污行为。国有资产正是在这些情况下遭到贪污分子的侵吞。接着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所谓“以权谋私”现象,以便深入理解加快立法、消除贪污受贿行为的紧迫性。

厉以宁教授首先分析了“以权谋私”这个词的特定意义。“以权谋私”的“权”,通常是指国家机关负责人手中的权力。实际上,这个“权”字要比负责人手中的“权力”更广泛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是什么掌权者,但他们却有一个特殊条件,这就是职务上的便利。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样能够谋取私利——比如他们可以比别人早一些知悉内情,或知道得更详细具体些;他们由于处于某个重要的岗位上而更接近领导人;他们由于职务原因具体经办某一件事……这样,如果他们不能自律,同样会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这也是“以权谋私”。(www.xing528.com)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经历这种情况,即某些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别人办事时索取“好处费”或“辛苦费”,而且非要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才给办事。这种情况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并使得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开支增大,负担加重。这同样是“以权谋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十分不利,理应视同为贪污受贿。

此外,谋取私利还可以理解为虽然本人或其亲属并未索取利益,但却做出了某种暗示要求得到某些好处之后才肯办事。这样虽然客观上不存在主动索取利益,但却产生了收到利益的事实。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以权谋私”的要害不在于是明示还是暗示,而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到了所赠的财物。因此,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事先不作任何表示,只要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到财物才办事.就属于“以权谋私”,都是应当反对的。

再深入一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得到的好处也不仅限于财物。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谋私”;使自己的子女升学或安排工作、使自己的亲属转户口等等,这些也被认为是“好处”,同样属于“以权谋私”之列。

“以权谋私”的现象中,固然有一部分是贪污或侵吞国有资产,但更为常见和普遍的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及亲属捞取各种各样的“好处”。所谓“不给好处不办事”这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的行为,如不及早纠正、取缔,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

一个常见常用的“以权谋私”,经过厉以宁教授细致深入的分析,向我们展示了平时不曾注意的诸多含义。要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改革的健康发展,就不能允许“以权谋私”现象的存在;而要消除以权谋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依靠法律。以法制促进廉政

“反贪污、反腐败”,这类口号我们听了、喊了可不是一天两天了,可各种腐败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对于各类腐败现象,厉以宁教授愤恨的心情同我们是一样的。只是作为一名有着强烈责任感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的愤恨之中多了一层深刻与理性。为什么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总是在出现?腐败为何如此难以抵制?厉以宁教授认为,这与中国法制建设的滞后有密切的联系。

法律面前人们一律平等。法律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的特权。不管是谁,只要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正因为这种制约适用于一切人,才能产生巨大的威慑力。然而目前,中国在运用法律手段来消除贪污方面,除了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存在着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外,更大的问题是某些与廉政建设、与反贪污直接有关的法律尚未制定。这样就势必影响了廉政建设的进展,并使得反贪污工作受到限制。

针对加快有关廉政建设与反贪污的立法,厉以宁教授建议从速制定以下这几项法律:反贪污贿赂法——惩治国家机关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财物的罪行,在法律中对贪污行为、行贿受贿行为、侵吞国家财物的行为应有明晰的界定,以便于操作;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使国家机关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财产置于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增加透明度,不论职位多高的工作人员,功劳有多大,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申报财产;公民举报法——动员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的举报活动,当廉政建设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时,廉政建设就可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监督法——以法律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情况,尤其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监督来自各个方面,但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才有实效。

厉以宁教授除了在“硬”的法制法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还力主建立国家公务员的筛选、保障、激励、约束与监督机制,这一建议目前已经在我国逐步推行开来。

中国古代就有“以俸养廉”的说法,即给政府官员以优厚的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不贪污,不受贿,秉公办事。近代以来,一些国家也以“高薪养廉”为标榜,把廉政建设同丰裕的公务员薪水相联系。同时,这也被看成是稳定国家公务员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厉以宁教授指出,“以俸养廉”或“高薪养廉”的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现阶段的中国,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偏低,不但留不住优秀人才,吸引不了优秀人才前来工作,而且也有可能使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不务正业,总想在业余时间兼职以改善生活。此外,还有可能使一些政府机构工作人员走上邪路,靠手中的权力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他们甚至把这种权力或职务看成是“生财之道”。但是实践表明,对于“高薪养廉”的作用要有恰如其分的估计,不能估计过高——认为惟有“高薪”才能“养廉”,不实行“高薪制度”似乎就没有办法进行廉政建设了。

对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厉以宁教授提出了三种机制:筛选机制、保障与激励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

筛选机制保证了通过竞争来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任用与提升,而竞争就是一种筛选。筛选机制就是择优机制。职务是公开的,竞争也是公开的。这种机制能够使得一切符合条件的人都有被任用与提升的可能。

保障与激励机制使得国家公务员在被任用以后,生活待遇不低于相同学历与经历的其他专业人员,以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并解除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并保证在定期考核后,有职务提升与收入增加的规范化的制度。

约束与监督机制则强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与工作态度应当受到各方面的监督,他们必须遵守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守则,违者将受到规定的处分;国家公务员自身也必须加强自律,严格要求自己。

这三个机制是统一的、不可或缺的。一些国家在对国家公务员实行优厚的生活待遇的同时,强调对有贪污受贿等劣迹的国家公务员的重罚。“高薪”与“重罚”相结合,才能促使国家公务员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重罚”包括多项措施,如降级降职降薪、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甚至负刑事责任。从经济上看则包括取消退休后应得到的收入和保险金等等。这样,每一个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必须时刻衡量读职和“以权谋私”的代价。为渎职和“以权谋私”所付出的代价越大,国家公务员就越不愿或不敢违法行事。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公务员工作的时间越久,资历越深,职位越高,不仅在生活待遇上越优厚,而且他为自己渎职和“以权谋私”所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如果他想“以权谋私”的话,他就必须考虑这是“得不偿失”的,资格越老就越是“得不偿失”。

最后我们不妨再回到权力问题上来,我们似乎都不难想到,既然有人要“以权谋私”,那么我们把权力限制一下不就可以了吗?对此厉以宁教授也阐明了自己的看法。

总的说来,权力限制意味着任何一个职务和担任这一职务的官员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时候,既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又要受到一定的监督检查,以免滥用权力,或利用权力牟取私利。厉以宁教授将权力限制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力的行使与操作应当规范化。这是对担任某一职务的官员以及行使某一方面权力的行政部门的一种有效制约。比如说,个体工商业者申请营业执照,居民申请出国探亲,企业申请商业银行给予贷款等等,都应当有规定的、公开化的程序。符合哪些条件的应予批准,不批准的理由在于哪一个条件不符合,申请后多少时间内应当给予答复等等,这些都应当让人们心中有数。一切按规范的程序操作,经办人员不得另立规章,不得无故拖延不办。这样,权力就可以受到一定的限制,那种凭借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也就会减少。

第二,各部门之间、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之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彼此的关系。某个部门或某个官员如果违法行事,就会被监督、检举。权力之所以有时被滥用,原因之一就在于行使权力的官员处于监督检查之外。

第三,充分运用竞争机制也是对权力进行一定限制的手段。举例来说,高等学校的统一招生就充分运用了竞争机制。命题、试卷、评分、录取,都严格保密,考生依据自己的成绩而录取,这样,想仰仗权力而把不合格的考生塞入高等学校的途径就被堵死了。这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假定在招工时也采取类似的方法,权力同样会受到限制。假定在经济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不也是对权力的限制么?权力往往是在不容许竞争或只容许某种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下被滥用的。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滥用权力的抵制。

第四,必须严格执行对滥用权力者的惩罚制度和对因被滥用权力而受损害者的赔偿制度。这两种制度如能认真执行,也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滥用权力的官员如果考虑到因滥用权力而会遭到处罚,包括对受损害者的经济上的赔偿,在行使权力时必然会有所顾忌。

对权力的限制并不是指对政府部门或官员行使正当权力的限制,而是对他们滥用权力的一种限制。但行使正当权力与滥用权力之问的界限往往是不清楚的,因此对权力的范围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界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厉以宁教授的分析始终围绕着建立制度和立法。的确,有了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人们的行为才会受到约束,令人痛心的现象才会越来越少,经济改革与发展才会更快地走上规范化道路。阅读后的思考:

中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德治”而非“法治”的国家,再加上中国民族文化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事”的“求和”倾向,我们就大可不必奇怪为什么我国的法律氛围如此淡薄。法律的建立可以很快,但法律意识的培养却并非朝夕之功,这也就是我国的法律实施总是滞后,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的原因。想想你自己是不是也有这种“向情不向法”的倾向呢?

厉以宁教授不是法律学专家,但他敏锐地感觉到了法制建设对于经济改革正常进行的重要性。上文所论述过的问题我们在生活中都曾听到过、遇见过,但在气愤和忧虑之余,我们可曾想过什么办法没有?可曾想过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约一下?采取何种形式的法律?希望厉以宁教授的分析和论述能对我们有所启发,并加强我们的法律意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