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市场经济正名
所谓“有计划才有条理”,计划经济不正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吗?计划经济不正是意味着无政府、无秩序状态的消失吗?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经济处于无秩序状态是生活中常见的实际情况;计划经济消除了无政府状态,则是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理论家头脑中的产物。
对于过惯了计划经济日子的人来说,真是有一种“有条有理”过日子的感觉——什么事情政府都给安排分配好了,到什么时候只管按部就班地做什么,自己也不用费太多心思,又省心又有计划性,实在不错。这种想法绝对存在,但不可能持久,除非人们的日子永远不发生任何变故,日复一日地过着一成不变的生活。计划经济究竟如何造成了无秩序和无政府的状态呢?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的分析。
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是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而计划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不自主经营和不自负盈亏的企业,即“只管听话办事”的企业。计划配额通常是根据宏观角度的轻重缓急而安排的。谁排在前,谁排在后,谁得到的较多,谁得到的较少,全由计划当局即各级政府部门决定,是政府部门掌握着人、财、物的分配大权。轻重缓急的排列本来就没有确定不变的客观标准,于是掌握着人、财、物分配大权的计划当局自然就成为了支配企业和待业者命运的主宰者了。正是由于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取决于计划当局的权力,所以计划经济实际上也就演变为权力经济。
计划配额通常采取“批条子”的方式下达给得到配额的企业或个人。比如说,某种原材料供应不足,就以“批条子”的方式把配额分下去;进口要控制,只有拿到“条子”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得到进口所需要的外汇。于是,得到“条子”的企业或个人就神气起来了,比起其余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处于受到特别照顾的地位,可以依靠倒卖“条子”、赚取差价而大发其财。改革开放之初,屡见不鲜的“条子满天匕,倒爷遍地走,私下一转让,钞票弄到手”的现象,正是计划分配的权力被滥用所导致的。计划经济演变为“权力经济”、“特批经济”、“倒爷经济”、“差价经济”,也正可以由此得到部分解释,这不是“计划经济无秩序”又是什么呢?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政企不分的,政企不分也就是政资不分,政府成为当然的第一投资主体。有投资主动权而又不承担投资风险,是政资不分的显著特征。于是到处都在上项目,铺摊子,即使原来有制定好的投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也总是被打乱,或“推倒重来”。结果往往是该完成的没有完成,不该做的却做了。这类问题能单纯归咎于制定计划的人不称职或执行计划的人不负责吗?应该说是不能的。这些人虽然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问题的根本弊端仍然在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不合理。正是不合理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造成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才最终引发了经济的无秩序状态和无政府状态。
计划配额的制定与实施中强调“轻重缓急的排列顺序”,但是每个地方、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轻重缓急顺序”,而且这些“顺序”基本上是不一致的——地方着眼于本地的财政收入、本地的产值增长率;企业着眼于本企业的利润指标、产值指标。这样,在原材料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地区经济封锁就难以避免了,时常见于报端以及新闻报道的“羊毛大战”、“蚕茧大战”、“黄麻大战”、“茶叶大战”等等便是由此而产生的;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还有另一种形式的地区经济封锁:“本地的商业企业应先从本地的工厂进货”以及对外地的商品采取歧视性的对策等等。这些也恰恰都是“经济无秩序”的表现,因此都应当到计划经济体制那里去挖根源。
最后,我们有必要分清“体制”和“手段”两种概念。作为体制来讲,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二者不可能并存共处,经济无秩序状态则同计划经济体制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而从手段的角度看,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手段,则不仅可以结合,而且可以互相补充。因此为了使经济有秩序、有规则地发展,消除以权谋私之类的问题,就不能指望回到计划经济体制去,而只能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既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又发挥计划的高层次调节作用,并且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秩序、政府的调节职能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市场经济有规则
正如计划经济未必带来秩序一样,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并不代表着混乱;相反,正是市场经济用一只“看不见的手”为市场参与者制定着规则。当然,市场上也会有投机、有低效、有不公,但是厉以宁教授接下来会告诉你,这绝对不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错!
中国一直在加快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的步伐,或许是变革中的事物在最初发展时总会遭到各种非议,市场经济从踏入中国国门的那一天起就一直是舆论的焦点。
首先,在社会各界常常会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市场没良心”。市场上的确充斥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事情,也难怪广大群众愤慨。有人看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消费者受损失;有人则看到了一些商店、摊贩为获取暴利而猛抬价格,消费者被“宰”;有些人在股市或期货市场上操作有误,或在行情变幻莫测的股市或期货市场上损失颇多;还有人则由于所在的企业在竞争中失利,效益太差,不得不减产停产,裁减人员或发不出工资,从而对市场产生反感……于是大家便不约而同地发出了“市场没良心”的感叹。当然,此中不乏有一些人总是留恋过去,动不动就说过去如何如何,现在如何如何,这种“今不如昔”的看法中自然暗含着市场经济不如计划经济的意思,只是没有挑明而已。
那么,究竟该怎样看待类似的议论?厉以宁教授分析说,这里实际包含了三个问题:市场机制有没有良心?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有没有良心?管理市场的人有没有良心?现分别做一些分析。
撇开道德因素看“良心”,我们可以说,市场是一种机制,市场机制本来就没有良心,它也不可能有什么良心。在市场机制之下,供给大于需求,价格就下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上升,价格的上下波动与“良心”无关。因此,从市场机制的角度来考察,“市场无良心”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对于后两个问题——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有没有良心,管理市场的人有没有良心,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确切一点说,有些人有良心,有些人没有良心,有些人在某种场合下有良心而在另一种场合下又没有良心,不能一概而论。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那些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有没有良心,都与市场机制有无良心不相干,因为这是两类不同的问题。即使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有良心,那么市场机制仍然没有良心,因为市场机制不可能有什么良心。
我们不妨再对“良心”二字做一些探讨。实际上,良心这个词在经济学中是不常使用的,也许把它换成“商业道德”、“职业道德”等更合适一些。参加市场竞争的人要讲商业道德,坑蒙拐骗、牟取暴利是要受到谴责和处罚的;担任某一职务的人要讲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该受谴责,以权谋私更是不该。因此,当人们看到某些人在市场中缺乏商业道德、职业道德而发出“市场没良心”的感叹时,应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要消除市场中的坑蒙拐骗、牟取暴利和以权谋私等现象,一靠法律,二靠教育。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制裁种种违法的事件。教育则使人们树立起正确的市场观点,培育人们重法律、守法律的思想,使人们自觉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并且抵制违背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现象。
对人员的辞退、解雇应当算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情况,正如企业的兴衰存亡是市场中的正常情况一样。人员的任用与辞退是否合理主要应以是否符合法律和遵照劳动合同为准。非法雇佣与非法解雇都是违法,不能认为前者对自身有好处就是“有良心”,而后者给自己带来麻烦才是“没良心”。
此外,说“市场机制没有良心”,并不意味着“计划机制有良心”,既然二者都是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那么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计划机制,都扯不上有没有良心的问题。谈到“良心”最好还是针对有理性和行为能力的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同样存在着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讲职业道德,以及是否对消费者负责等问题。同样的,这一问题的解决一靠法律,二靠教育。
有了上面的分析基础,相信我们就可以自行分析所谓“市场没头脑”的说法了。与“市场没良心”的说法差不多,这一说法也是把“市场机制是不是有头脑”同“参加市场竞争的和管理市场的人是不是有头脑”这两类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了。(www.xing528.com)
市场机制不可能有什么头脑,因为它是一种机制,自发地调节供给与需求,自发地配置资源。供给与需求怎样从不平衡走向平衡,是通过无数次交易而自发地实现的。资源如何有效地配置,也是通过无数次交易而自发地完成的。这一切都不需要事先的安排。所以说,市场无所谓动不动脑筋,市场调节是无形之手。假定“市场有头脑”,无形之手就变成了有形之手,就称不上市场调节了。
但是,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都是有头脑的。参加市场竞争的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市场交换而得到一定的收入,为此,他们就需要做出决策,进而确定某种安排;管理市场的人的目的在于使市场有序,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为此,他们就需要了解市场状况并做出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没有头脑,就不可能管理市场,也参加不了市场竞争,或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而取得一定收入。不过,尽管参加市场竞争的人和管理市场的人都有头脑,但有人可能成功,有人可能失败,有人可能赚钱,有人可能亏本。这一切都是在“市场机制没头脑”这个大环境中实现的。“市场机制无头脑”与“参加市场竞争的人、管理市场的人有头脑”是一致的,二者相结合才形成了市场经济。
“市场没头脑”是很正常的情况,而并非市场的一大缺陷。如果给市场机制硬装上头脑,就等于取消了市场机制。那么,我们能够做的是什么呢?前面已经说过,管理市场的人是有头脑的,由管理市场的人所组成的政府也有头脑,这样,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做出判断,采取措施,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更好。这叫做以有形之手来补充无形之手,但绝不可以以有形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此外,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让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更有理性,减少盲目性。如果有更多的参加市场竞争的人成为理性的投资者和交易者,那么市场机制的作用就会发挥得更好。无论如何,市场机制本身是不可能有头脑的。
最后,“市场没头脑”也并不意味着“计划有头脑”,进而推出“市场经济不如计划经济”的结论。任何一个对1958年的“大跃进”历史有所了解的人,任何一个对1976年中国国民经济陷于崩溃边缘的情形记忆犹新的人,都可以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
厉以宁教授在一些著作中一再阐述过,作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不可能并存,而必须由前者取代后者;但是作为调节手段,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可以并存,市场调节是第一次调节和基础性调节,计划调节则是第二次调节和高层次调节。第一次调节是自发的,也就是“无头脑的”;而第二次调节是由管理市场的人及其组成的政府来进行的,这自然是有头脑的了。提升消费者地位的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下似乎永远都是卖方市场。面对短缺经济,消费者只有“有什么,买什么”的份儿;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终于给消费者带来了“翻身解放当上帝”的机会。市场调节着供需的均衡,即使无法满足消费者“买什么,有什么”的要求,也大大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个人、生产者和消费者全都置于计划配额支配之下。国有企业的产量、品种、价格以及供销渠道几乎都是由计划部门或上级机关安排好的,它们即使想自行决定生产的数量、品种和价格,也会因为得不到计划配额而不能如愿。个人作为消费者也同样受到计划配额的限制,相信很多人对生活必需品凭票供应的日子还保留着记忆。计划供应什么样的消费品,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那样的消费品。
计划经济体制可以说是一种“生产者说了算”的经济体制,又称作奉行“生产者主权”的经济体制,但并不是如字面上所指的企业主宰一切,而是指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实际上我们也不难理解,当时的企业必须根据计划当局的指令进行生产,根本不可能主宰一切。“生产者说了算”无非是“计划当局说了算”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调拨到哪些地区.由谁来销售,价格多少等等,都不是企业自己能够做主的。至于消费者,更是完全没有选择的可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消费品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只遵从计划当局与上级主管机构的指令,而不考虑消费者的意愿。
随着市场的放开,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逐渐兴起,它们不可能再像国有企业那样置消费者的意愿于不顾,而必须面向市场,面向消费者。它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要根据销路来决定。市场经济时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者说了算”(即“生产者主权”)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所奉行的“消费者说了算”(即“消费者主权”)所代替。这一代替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统治领域的缩小——当一个消费者有机会通过选择而购买到非国有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时,他为什么一定要去购买国有企业生产的不容自己选择的产品呢?
摆脱“生产者说了算”(或“计划当局说了算”),转到“消费者说了算”,意味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这一转变中,一开始就奉行“消费者说了算”原则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凭借着消费者的欢迎来迫使国有企业跟着这样做。在国有企业中,谁先改变对消费者的态度,谁的产品就有销路,至少在竞争性的商品与劳务市场上是如此。回顾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中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用“消费者说了算”对“生产者说了算”的替代程度来加以说明。
在谈到消费者地位受到提升的时候,相信有不少人肯定想到了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即市场虽然提升了消费者的地位,但并不一定能保证这些权益。厉以宁教授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来说明消费者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中所遇到的无奈—“丢失一只羊,吃掉一口猪,牵走一头牛,找回一只鸡”。具体解释一下就是,某个企业或某消费者受假冒商品之害,依据市场规则来保护自己并求助于政法部门,结果是,请客送礼自然得到了少量赔偿(有的甚至得不到赔偿),但代价过大,得不偿失。受害者往往会想,还不如不打这场官司——破了财,还惹了一肚子气!可见,我们也不能总怪中国的公民法律意识差,不重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痛苦的诉讼过程”有关。
究竟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这涉及某些基层政法机构是否真正为人民办事、是否廉洁奉公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等问题。不花钱就不给办事情,这自然不是政法部门应有的作风,因此必须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迅速纠正这种不正之风。
对于一些赔偿额度不大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厉以宁教授建议采取及时处理的办法。以小额纠纷来说,例如,某个消费者购买了一件金额并不多的商品,质量低劣,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或者某个企业发现别的企业伪造了自己的产品,但金额不多,侵权者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者完全有财力给予赔偿,像这一类纠纷就应当迅速处理,旷日持久地拖下去,受害者的时间与精力都会因此受到损失。因此今后非常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如设立专门受理企业与消费者个人权益受侵害案件的、并且涉及金额较小的基层法庭或“小额法庭”,迅速了结案件,责令侵权者和损害消费者利益者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
在市场经济中,小额的纠纷经常发生,如果不采取果断的迅速结案的方式来处理,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易得到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正常化。
计划经济下,诸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一类的团体绝对是新鲜而且多余的,但在市场经济下,这些团体确是不可或缺的。经营者之间的侵权与受害问题,有些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解决;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有些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处理。要使市场秩序趋于正常,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应当承担各自应有的责任。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它们在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更显得重要。这是因为,消费者个人在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打交道时,表现为明显的“弱者”。他们不熟悉情况,又是孤立的个人,不懂得怎样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惟有依赖消费者协会才能在利益受侵犯时得到应有的赔偿。这些听来有些无奈,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首先接受,再慢慢去改变。阅读后的思考:
先回忆一下你在阅读以上论述之前对计划和市场的认识,那时的你是否也同厉以宁教授所指出的某些人一样,直观地认为计划就等于条理,有了计划才能有条不紊。或许对于个人工作和生活来说,做好计划的确值得提倡;但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这种简单的类比就不成立了。不妨顺着厉以宁教授的逻辑再推演一遍,看看市场经济下的“条理”是如何实现的。下次消费时再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不要急于抱怨市场,因为计划经济下你同样受着侵害,只不过你长期以来习惯了而已。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市场的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虽然它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需要做出努力的是我们,市场本身并没有过错。仔细体会一下厉以宁教授的论述,再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相信你能体会到市场经济下我们其实都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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