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内外劳动争议及劳动保护状况的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当中,这一特殊现状决定了我国劳动争议可能具有一些特殊性。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的决定因素之前,我们不妨首先对工业化国家发展过程中劳动争议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及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其效果进行一个简单的回顾,从而在理论上和政策上为解决我国劳动争议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材料。
(一)国外劳动争议的变化趋势及其研究成果
从直观上看,劳资纠纷可能是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反过来可能受到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国外对劳动争议、罢工等劳动力市场摩擦现象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展开了相对深入的研究。徐晓红(2009)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外关于劳资关系的研究进行了一个详细的总结,以下文献介绍借鉴了该文的研究成果。Ashenfelter和Johnson(1969)分析了工人罢工的数量和影响范围对生产率的影响。Weisskopf等(1983)将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及20世纪70年代生产率下降的原因归结为劳资摩擦上升所导致的劳动强度下降和企业短期投资行为所导致的创新滞后。Buchele和Christiansen(1999)首次编制了工人权利指数,进而通过对15个发达国家的实证分析验证了维护包括集体谈判权利、就业保护和收入保障在内的工人权益对生产率增长的促进作用,并指出合作的劳资关系通过激励工人对技术和组织创新作出积极贡献从而提高生产率的作用机理。
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竞争环境全球化、劳资谈判分散化、更加灵活的工资、劳动配置和工场组织,发达国家劳资关系出现了新特点,学者们在关注发达国家劳资关系转变的同时,也开始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亚洲发展中国家。Kuruvilla(2002)考察了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和中国等亚洲七国20世纪90年代劳资关系的变化,试图找出亚洲一些国家与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劳资关系的同质性和异质性。在该文中,作者发现虽然亚洲各国劳资关系的制度安排不同,解决劳资冲突的机制不同,但维护劳资关系稳定、将劳资冲突视为经济增长的障碍这一点是共同的,全球化竞争的压力正推动着发展中国家劳资关系安排向西方发达国家的方向迈进。大量实证研究显示了这种收敛性的趋势。在对比日本与美国劳资关系异同的研究中,作者发现,日本的劳资冲突在形式上经历了从集体争议到个体争议的过程,在内容上经历了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到劳动合同的过程,与美国“集体谈判几乎已被个体争议代替”的特点类似。国际金属劳工联合会(IMF)在对中国劳动力市场进行考察后总结到,中国劳工没有自由组织或选择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利和罢工权利很不完整;工人遭遇的是低工资、超时工作和恶劣的劳动条件,在工作场所工人受伤的事故经常发生;就业机会缺乏;工人工作报酬极低,不平等程度正在上升。[1](www.xing528.com)
(二)国内关于劳动争议的研究成果
国内研究者对导致劳动争议的原因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数据非常匮乏,关于特定劳动者群体的调查数据又往往缺少连续性,因此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分析角度,如周业安、赵坚毅和宋紫峰(2007)等的研究。徐晓红(2009)的研究是少有的定量研究,作者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发展的历史情况,假设中国劳资关系的变化趋势遵循发达国家的演化路径,同时将影响劳动争议的因素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经济增长因素,包括经济增长率、失业率、城市化率、外贸依存度、工资增长率,与中国体制改革、工业化进程和全球化程度有关;第二类是社会保障因素,包括养老保险覆盖率、医疗保险覆盖率、失业保险覆盖率。在此基础上,作者借助经济发展理论中的库兹涅茨曲线,通过面板数据研究了我国劳动争议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者假设中国的劳动争议与经济增长之间可能存在二次函数关系,即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劳动争议的数目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等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后,劳动争议的数目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下降。
就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而言,周业安、赵坚毅和宋紫峰(2007)从中国转型时期劳动权的评估和保障角度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状况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在该文中,作者通过样本调查数据,特别提到了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者如何选择有效解决纠纷的渠道的问题。作者通过研究发现,在问及“如果出现劳资纠纷,您首先要做的是?”时,近71%的受访者选择自己找老板讨个说法,只有19%的受访者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到1%的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其他的受访者选择了第三方私下调解或者寻求媒体帮助。在要求受访者评价各种解决劳资纠纷的途径的有效性时,仍然有近65%的受访者认为和老板协商最有效,23%以上的人选择了劳动仲裁最有效,有7%以上的人选择了通过媒体曝光,只有1%的人选择法院。该文作者认为上述现象的出现,和我国特定的劳资纠纷解决程序有关,也和现有的程序给劳动者设置了非常高昂的诉讼成本有关,它们使得劳动者无法求助于法院解决问题。
佟丽华和肖卫东(2005)的调查结果表明,为了索要不足1 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 050元;国家支付给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的工资是1 950~3 750元。综合成本在3 420~5 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为5 000元,最高将超过9 000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这只是最保守的计算,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吃饭、交通等费用。而根据对17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的综合成本都超过了10 000元。可见,无论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法院,对底层劳工来说,都是一件极为费时费力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劳工总是寻求和雇主私下解决,而这往往又不成功,结果导致少数农民工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极端手段的不断出现,正是体制在救助农民工方面的虚弱表现,现有的正式制度安排无法给这些工人提供应有的权利保障(周业安,赵坚毅,宋紫峰,2007)。除此之外,有研究发现中国劳动争议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本身存在密切的相关性。Cooke(2002)对改制企业的案例研究表明,国企产权的变化使得劳资双方的利益鸿沟日益扩大,这有可能加大劳动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周长城和吴淑凤(2000)对中外合资企业劳资关系的调查显示,中外合资企业因其所有制结构的特征使工人地位的优越性不断弱化,因此企业劳资冲突日益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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