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计分类
审计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审计类型。对审计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深入了解各种审计的内容和特点,明确审计的对象和任务,便于在审计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审计目的和要求,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采用相应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和作用。审计分类的标准很多,总体上可分为基本分类和其他分类两大类。
一、审计基本分类
审计基本分类,包括按审计主体、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审计的内容和目的三种分类。
1.按审计主体分类
按审计主体不同,将审计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
(1)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执行的审计。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在国务院下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厅、局及其相关的派出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
(2)民间审计。民间审计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民间审计组织执行的审计,又称社会审计。在我国,民间审计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审计具有接受授权或委托才能执行审计活动的特点,它主要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没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还包括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
(3)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执行的审计,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由于内部审计人员身处单位或部门内部,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比外部审计人员有更深刻的了解,因此能够对单位、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更有价值的评价和建议。
2.按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分类
按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将审计分为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
(1)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主要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来进行的。外部审计侧重于对被审计单位实行监督和提供鉴证。外部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执行审计的主体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和经济联系,比内部审计更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2)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执行的审计。内部审计侧重于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
3.按审计内容和目的分类
按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将审计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财政财务审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财政决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为内容,据以判断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所进行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是一种传统的审计,是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活动为内容的审计,目的是通过这种审计,反映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评价和确定所发生错误弊端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改进。就其内容看,财政财务审计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明确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审查和验证,发现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主要是指严重侵占国家财产、严重的损失浪费、严重的偷税漏税、严重的贪污、严重的行贿受贿和其他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财经法纪审计通常根据群众或者知情人的揭发检举,或者会计资料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立案审查,调查事实真相并明确问题的性质。进行财经法纪审计目的是为了制止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财经法纪的尊严,保障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
(3)经济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以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一种审计。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经营进行分析评价,可反映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期计划或目标,经营管理中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指出存在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其他分类
1.按审计范围不同,将审计分为全部审计和局部审计
(1)全部审计。全部审计又称全面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所有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资料所反映的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的全面的审计。全部审计的范围广泛,它包括了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经济管理活动,以及所有的会计资料,可以涉及到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方方面面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其优点是审查详细彻底,比较容易发现经济活动中的错误和问题。但是因为审查时须面面俱到,所以存在着工作量大、费时费力的缺点。一般适用于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资料少的企事业单位。
(2)局部审计。局部审计又称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范围和时间,有针对性的选择一定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审计。例如专门对企事业单位现金管理情况的审计、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单位领导挪用公款行为的审计、对产品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某政府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等。这些审计都是按照特定的目的,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进行审计。局部审计因其范围有针对性,所以具有审计时间短,耗费较少的优点,使得审计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达到预定的审计目的和要求。但同时也存在着因缩小了审计范围,而容易发生遗漏问题的局限性。
2.按实施审计时间不同,将审计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www.xing528.com)
(1)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事前审计在经济活动之前进行,主要审查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预算、预测、计划和决策是否合理和科学可行。例如审查财政财务收支的计划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各种物质资源分配利用的科学性等。进行事前审计可以防止和减少在经济活动中因计划不周、预测与实际发生偏差、决策失误以及其他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事中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过程中所实施的审计。事中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某一项经济活动的进展情况所进行的审查,以求尽可能在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下一步经济活动进行及时的调整,保证计划或预算能够按要求顺利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3)事后审计。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以后所进行的审计。事后审计是一种传统的审计。事后审计的目的在于,对已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审计,以便监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可信,内部的经营管理是否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实际工作中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等。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审计活动都是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之后所进行的事后审计。
3.按审计时间是否确定,将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1)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指根据预先规定的时间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定期审计又称常年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财政收支情况,确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据以制定国家审计工作计划,在每个年度末,对所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定期审计。民间审计机构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的审计也是定期审计。
(2)不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特定目的的需要而进行的临时审计。不定期审计一般是根据形势变化或群众揭发举报而临时进行的,因此事先无法确定审计的内容、对象和时间。没有预先规定的时间,只有在具体行为发生时,或某个问题被发现后才能进行的审计。
4.按审计工作的执行地点不同,将审计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1)就地审计。就地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委派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就地审计的优点在于,审计人员可以深入实际地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可就地就近取证和处理,同时还可使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相互了解、相互支持,便于审计工作的开展,是我国审计监督中使用比较广泛的一种方式。
就地审计按审计的具体方式不同,又可分为驻在审计、专程审计和巡回审计。驻在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委派审计人员常年驻在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经常性审计,如大型企业的驻厂审计员,其主要工作是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日常的审计监督工作。专程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为了查明某些问题而委派有关审计人员专程到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如民间审计机构接受某单位的委托,专程到该单位对所有者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验证。巡回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委派审计人员对一个地区内的被审计单位依次轮流地进行审计。
(2)报送审计。报送审计又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期将所需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到指定地点所进行的审计。报送审计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审计。它具有节省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优点。它的缺点是,因为审计人员不能亲临现场,单从报告或报表中难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问题。
5.按审计执行的强制程度不同,将审计分为强制审计、委托审计和自觉审计
(1)强制审计。强制审计也称法定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强制审计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审计计划进行,不论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或接受,都必须依法进行审计。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权利,对政府各级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强制审计。此外,由国家审计机关委托民间审计机构对本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所进行的审计,也具有强制审计的性质。因为虽然民间审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接受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授权后,具有与国家审计机关同等的权威性。
(2)委托审计。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通常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如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其下级审计组织所进行的审计,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委托民间审计组织所进行的审计等。
(3)自觉审计。自觉审计也称任意审计,是指由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济及管理的需要而自行确定是否进行审计以及审计职权和范围的一种审计。内部审计属于自觉审计。这种审计在权威性和独立性等方面,都不如强制审计,它将审计监督变成一种部门单位自觉的控制行为。
6.按审计前是否通知被审计单位,将审计分为通知审计和突击审计
(1)通知审计。通知审计又称预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之前,把审计的日期、目的、范围预先告知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单位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通常是审计机关根据其审计计划,事先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告知审计的日期、目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使其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顺利地开展审计工作。通知审计适用于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则不宜采取此种审计方式。
(2)突击审计。突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之前,不预先将审计的日期、目的、范围告知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单位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审计。突击审计使被审计单位毫无准备,出其不意,防止有关人员事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掩饰和修改,因此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有一个更加真实的了解,审计人员也可以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这类审计适用于财经法纪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货币资金等进行的审计。
7.按审计次数不同,将审计分为初次审计和再度审计
(1)初次审计。初次审计是指同一审计机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进行的第一次审计。如果某被审计单位曾经接受过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对后来执行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而言,只要执行的是第一次审计,就是初次审计。这种审计一般具有详细审计的特点。审计工作量大,审计成本高是这种审计的主要特点。在对被审计单位十分陌生的情况下,全面深入检查审计对象,以便提高以后审计工作的效率。
(2)再度审计。再度审计是指同一审计机构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进行两次以上的审计。由于有初次审计的工作底稿作基础,其工作量较小,审计重点集中在前期检查的错误弊端多发区和内部控制的薄弱区,在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不如初次审计。
除上述所列的审计的各种分类之外,常见的分类有:按审计的规模,审计可分为宏观审计和微观审计;按审计对象记录方式,审计可分为手工会计记录审计和电脑会计记录审计;按不同的行业,审计可分为企业审计、事业审计和行政审计等。
各种类型的审计,它们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情况下,起着不同的作用,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要注意各种审计类型的适用情况。同时,各种审计类型在实践中,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在一起的,每一项审计工作是不同审计种类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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