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是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按照所在审计机构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国家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
一、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
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审计人员必须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知识,保持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审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揭露违法违纪行为。
(4)审计人员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勇于克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
(5)审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各种审计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廉洁奉公,保守机密。
(二)业务素质
(1)审计人员应通晓审计理论和方法,精通会计理论和方法,熟悉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知识。
(2)审计人员应具备沟通、协调和配合能力,独立运用标准、程序、技术进行取证的能力,分析和决断能力,综合、比较、评价能力,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3)审计人员应具有职业的谨慎性,善于发现和捕捉有用的证据,能提出有针对性、有价值的问题,能提出建设性意见,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案。
(4)审计人员应掌握现代化的审计技术,能够操作电子计算机。
二、国家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审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多种技能,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我国从1987年开始实施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制度。目前我国实施的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有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对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评审制度,对中级、初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从1992年起实行考试制度。
(一)助理审计师
(1)掌握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经济法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方针、政策。
(3)掌握并运用有关的审计技术方法,能承担某一方面的审计任务。
(4)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计算机处理某一方面的审计业务,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二)审计师
(1)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理论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经济法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方针、政策。
(3)有较丰富的审计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分析能力,能担任主审工作,能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
(4)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审计,掌握一门外语。
(三)高级审计师
(1)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税、金融、基建、财务与会计等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有关的经济法律、行政法规,通晓审计法则、会计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3)了解国内外审计的发展趋势、国际审计准则及先进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规范等。
(4)能熟练运用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审计领域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有很强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5)能够主持审计课题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6)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三、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人员思想意识、品德修养等方面规定的基本要求。各个国家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审计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在审计法、审计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6条规定,国家审计人员办理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4条具体规定,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3)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办理审计事项,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7)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8.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5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定为:
(1)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2)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4)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5)不泄露秘密,不玩忽职守。
(三)民间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民间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
1.一般原则
职业道德的一般原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所作的原则性要求,也是整个职业道德中最基本的要求。
(1)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的毫无利害关系。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www.xing528.com)
(2)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持客观态度,实事求是,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其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2.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
(1)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2)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在执业时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不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不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7)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3.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所负的责任有:
(1)按时保质的完成委托业务的责任。
(2)保密的责任。
(3)按规定标准收费的责任。
4.对同行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同行的责任有:
(1)配合同行工作。
(2)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
(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5.其他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其他责任有:
(1)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不得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5)不得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6)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约、过失或欺诈而导致委托单位或利益相关人损失而承担法律后果。
(一)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9条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有关规定:国家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对其行为的约束有时也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内部审计人员的道德规范有依法独立审计的内容,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审计人员如果不依法独立审计,不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单位商业秘密,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民间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民间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间审计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间审计人员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按照责任形成的原因分为违约责任、过失责任和欺诈责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因未履行契约,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指因未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由民间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过失责任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责任和重大过失责任。
①普通过失责任。普通过失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比如民间审计人员未按特定审计项目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属于普通过失。
②重大过失责任。重大过失责任指民间审计人员没有保持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比如民间审计人员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审计依据,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属于重大过失。
(3)欺诈责任。欺诈责任又称舞弊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手段的故意错误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审计人员明知委托单位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错报行为,却掩盖事实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他人遭受重大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民间审计人员应负担的法律责任,按照责任的性质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负有行政责任人的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纪律处分主要包括: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时,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民间审计人员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民间审计人员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事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太合理的,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该所根本没有质量管理的措施,各个分所都可以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独立承揽业务、出具报告,因此,二级分所对长城公司出具虚假报告之事曝光之后,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尚不知本所曾为长城公司出过报告。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促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案件告诉我们,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设定的圈套。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出现危机之时,轻信长城公司谎言而卷入的。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了解,评价他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中外历史上绝大部分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周转不灵、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因此,对那些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业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
(6)提取风险基金和购买责任保险。购买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7)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要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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