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间审计组织
一、民间审计组织的设立
民间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注册登记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很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3)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优点是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他们的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份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有限责任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1.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2)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3)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应报送的文件
(1)设立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拟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的资料。
(3)拟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发起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出资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6)出资人协议书。
(7)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8)出资证明。
(9)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
(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1)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1)由发起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由财政厅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15日内通知申请人。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4)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复文件2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办理执业登记。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的无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由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到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负无限责任的,因此,财政部颁发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交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不管是那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它都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法定业务的工作机构。它不是国家机关的职能部门,在经济上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具有法人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政府其他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委托,依法独立地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在业务上主要接受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办业务。
二、民间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接受委托时,应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承办业务的种类、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以避免客户对注册会计师所履行职责的误解,然后,再根据业务的性质选派适当的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工作,并制定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依照具体情况,不断修订审计计划,达到业务约定书所要求的目的。完成审计工作时,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除应有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外,还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时,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时,由于委托人不同,其被授予的权限也不同。在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办理的业务时,根据业务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有权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需要查阅资料、文件和进行调查的,则要按照依法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的业务有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及其他法定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的质量,国家对企业加强社会会计监督,也就是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仅上市公司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也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1998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国务院于2000年公布并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在至少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了防止外商虚假出资,骗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和变更注册资本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以证明外商出资已经实际到位。此外,国内公司及其他企业设立时,也必须注册会计师进行资本验证。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全部缴付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及其他企业申请变更时,也要提交验资报告。因此,验资业务成为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审计报告一样,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企业在合并、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规的规定,分别编制合并、分立的会计报表以及清算的会计报表。为了增加会计报表使用人对这些报表的信赖程度,企业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在对这些会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应当审查形成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的所有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经济业务,并关注企业合并、分立及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复核各项审计结论,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表示审计意见。办理企业合并、分立和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后出具的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样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以下特殊目的的业务进行审计。
(1)按照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3)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
(4)简要会计报表。这些业务的办理,需要注册会计师具备和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注意处理问题的特殊性。对于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的内部控制。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账。(www.xing528.com)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三)其他法定业务
(1)“三资”企业的验资、会计报表的审计。
(2)股份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年度、年中、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3)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审计。
三、民间审计组织的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和执业中的权限有
(1)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2)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的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4)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①委托人示意注册会计师作不适或不当证明的。
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③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5)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造成不良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上报,由主管部门分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性质和职责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性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88年11月15日成立,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权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民间审计进行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注册以及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概括为服务、协调、管理。服务是指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协调是指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管理是指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来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内容:
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税务代理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
②制定和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规则。
③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
④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负责草拟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章程。
⑤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
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税务代理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⑦办理审核外国会计师、税务师组织、资产评估组织在我国设置长驻代表机构的有关工作,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⑧为相关专业服务行业提供代理服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名誉会员、团体会员。
(1)执业会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2)非执业会员是指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部合格者,但不在事务所专职工作的个人会员。
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统称为个人会员。
(3)名誉会员是指海内外会计师界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名誉会员。
(4)团体会员是指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权利有: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3)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4)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6)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8)有申请退出协会的权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义务有: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
(3)遵守协会纪律。
(4)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5)按期交纳会费。
(6)完成规定的后续学习任务。
(7)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8)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协会理事会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机构设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有下列机构:
(1)权力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凡是重大事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职权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撤销协会理事;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不得超过1年。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任期3年。
(2)执行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协会领导成员,推选或聘请协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增补或更换协会理事,审议、批准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等。为履行其职权,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会长代表协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3)常设办事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的分设,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批准。秘书长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西方国家的民间审计机构
现代西方的民间审计组织以美国最为发达,组织机构比较健全,规模也比较大。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组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个人所有,也可以合伙经营。目前,美国大约有三万个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组织,从事研究和提高实务上的专门职业标准,对于公认会计原则的改进和审计准则的制定都作出了很大贡献。美国各州也成立了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现有会员二十多万人。
英国设有会计事务所和会计组织。在英国的会计师组织中,“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是最大的组织,协会还制定了《会计实务说明》和道德规范。
加拿大也设有会计事务所和会计师组织。加拿大的会计师组织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协会设有会计标准委员会和审计标准委员会,它们对会计和审计标准与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日本为了建立注册会计师制度,于1948年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是审查会计资料或出具证明,并取得报酬。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行有关财务的调查、设计和咨询。日本还制定了审计法人制度,审计法人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五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组成的法人。每个法人成员都必须享有执行全部审计业务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日本注册会计师的组织是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
此外,国家之间资本的相互渗透,带动了民间审计跨国界发展。为服务于分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一些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大规模的国际会计事务所和跨国公司母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投资国分设机构,形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这些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庞大,人员众多,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能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业务环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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