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五种情形”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越性日益显著,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赏。随着人民监督的阳光执法工程不断深入,200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试行)》),这是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履行监督职责的进一步延伸。
《实施规则(试行》第二条指出,本规则所称“五种情形”,是指《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www.xing528.com)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这“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省检察院在《关于做好2006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试点院要认真学习贯彻高检察院《实施规则(试行)》,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稳妥、规范地开展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五种情形”监督的宣传,使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充分知悉“五种情形”的内容、监督的程序和监督方式。
2006年4月28日,区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开展监督“三类案件”质量分析活动的通知》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类案件”监督质量分析的基础上,细化了“五种情形”监督方案,设置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处理单”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流程”等配套实施细则。为使“五种情形”监督工作进展顺利,取得突破,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规则(试行)》的内容和监督、投诉方式,为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监督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006年6月6日,根据省检察院办公室通知精神,区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副检察长周光海任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检察长王彦庆、赵得州任副组长,俞宏山、刘正明、李宗文、赵万平、严勇、张胜武等为成员,李全文、张军、杨金等为工作人员,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严勇任主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隶属院行政办公室。2006年至2009年,共接受人民监督员口头及书面建议20余条,区检察院检委员均采纳和落实了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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