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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凉州区检察志-对三类案件的监督

时间:2024-05-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犯罪情节轻微,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故对本案不予起诉。同月,人民监督员对区检察院反贪局受理侦查的一起涉嫌受贿案启动监督程序,实施监督。参加案件监督的5名人民监督员经独立评议和表决,结果全票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应不予决定逮捕。此案是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履行监督职责以来,首次出现案件的监督结果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不一致的案例。本案系立案后拟撤销案件的监督案件。

武威凉州区检察志-对三类案件的监督

第二节 对“三类案件”的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三类案件”实施监督:

(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

(三)拟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的。

2004年12月,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科对受理的一起玩忽职守案经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在担任凉州区双城镇工商所工作人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剧毒鼠药“毒鼠强”流入农户家中,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沈某不起诉。”案件移送至公诉科,公诉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沈某拟作相对不起诉。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规定》,本案系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畴,公诉部门审查作拟不起诉后,即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监督程序实施监督。

参加案件监督的5名人民监督员,听取了案件承办部门检察官的案情汇报,认真细致地审查了涉案的主要证据和相关材料,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在规定的监督时限内,人民监督员依案件监督程序进行了独立评议和表决,全票通过承办部门的拟不起诉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监管的市场管理不严,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明令禁止的鼠药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被他人购买服用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违反了《刑法》,涉嫌玩忽职守罪。本案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办案部门的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得当,办案人员严格执法,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但由于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对检察院处理本案建议如下:

1.检察院应以拟不起诉处理。(www.xing528.com)

2.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由其主管部门做出处理。

3.凉州区工商局双城工商所在贯彻国家工商总局(2003)53号文件精神时,只传达了文件,对鼠药未采取强有力的查禁、取缔、监管等措施,应承担责任。

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2月2日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故对本案不予起诉。这是区检察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首例监督案件,此案的成功监督,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客观必要性,对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的进一步转变,促使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增强办案的透明度,保证检察权的公正行使,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区检察院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积极协调下,通过人民监督员的辛勤工作和尽职尽责,截止2006年年底,共监督“三类案件”26件26人,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4件4人,拟作不起诉的17件17人,拟撤销案件的5件5人。经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表决结果与案件承办部门意见相一致的24件24人,表决不同意承办部门对案件处理的2件2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较好地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及建议。

2005年6月,人民监督员对区检察院反贪局受理侦查的一起涉嫌贪污案启动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本案系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后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案件。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目的,贪污公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嫌贪污罪。原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定性准确,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有逮捕必要,应决定逮捕。参加案件监督的5名人民监督员经独立评议和表决,全票同意对涉嫌贪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袁某采取强制措施,维持原逮捕决定,继续审查。

同月,人民监督员对区检察院反贪局受理侦查的一起涉嫌受贿案启动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本案系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后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案件。其不服逮捕的理由是:“因为自己积极退款,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理。”决定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再次审查本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其逮捕的强制措施得当,犯罪嫌疑人提出对逮捕有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拟维持原逮捕决定,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监督。参加案件监督的5名人民监督员经独立评议和表决,结果全票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朱某应不予决定逮捕。此案是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履行监督职责以来,首次出现案件的监督结果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不一致的案例。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真讨论了人民监督员经过慎重监督作出的结论,并积极采纳了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对本案的有效监督,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从而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投身反腐斗争的热情,把群众对腐败的痛恨和他们认为反腐败工作不力的不满情绪转化为直接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动力,逐步形成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推进反腐斗争的和谐格局。

2006年12月,人民监督员对区检察院反贪污局立案侦查的一起涉嫌贪污犯罪案件启动监督程序,实施监督。本案系立案后拟撤销案件的监督案件。反贪局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侦查监督科审查决定逮捕,侦查监督科经审查认为,此案以涉嫌贪污罪定性不够准确,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犯罪特征,但因在涉嫌犯罪数额上不够《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经检察长决定案件会议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不予决定逮捕。反贪局将此案以拟撤销的案件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启动监督程序,接受监督。参加案件监督的3名人民监督员经独立评议和表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属挪用公款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随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此案作了撤销案件处理。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果表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增强办理案件的责任心,防止随意性,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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