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申诉及赔偿
一、刑事申诉
1981年,县检察院通过复查群众申诉,平反冤假错案3件;1985年,复查不服免诉和劳教的3件,其中,撤销免诉作不起诉处理1件,维持2件。1987年,根据上级检察院的安排,对1986年以来本院办理的免予起诉案件201件204人进行了复查,撤销原处理决定41件41人,此前其他年度无刑事申诉案件。1990年至1997年,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主要是不服本院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案件,共受理22件,经审查维持15件,建议法院复查2件,纠正5件。经复查,纠正了武威市天马宾馆干部李健因受贿被免予起诉一案,宣布无罪,退还人民币2300元,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原则;武威市怀安乡农民沈财文故意伤害邰发文被不起诉,经复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了有罪必罚。从1998年6月起,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管辖范围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对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1998年至2001年,共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15件15人,其中立案复查9件9人,做其他处理的6件6人。
2002年至2009年,共受理刑事申诉5件5人,其中不服本院相对不起诉的2件2人,不服存疑不起诉的1件1人,市院交办的1件1人,不服原武威市人民法院判决的1件1人。经审查,立案复查的3件3人,其中建议市人民检察院纠正1件1人,建议区公安局重新移送起诉1件1人,维持原处理决定1件1人;调解息诉2件2人。如凉州区金塔乡右二村农民何某因邻里纠纷被他人致成轻伤,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何书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姚某从轻处理,本院对姚某相对不起诉。事隔4年后,何某以民事赔偿太少为由向本院申诉,缠访不休,但何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一致反对何申诉,认为本院处理正确。为了促使何息诉罢访,本院控申科邀请金塔派出所所长、右二村书记及原案件当事人等人在何某家中召开对话会,公开审查此案,何最终转变了认识,保证再不申诉。
二、刑事赔偿(www.xing528.com)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市检察院在控申科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开展国家赔偿工作。1997年起,开始收到受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申请,当年受理不起诉后申请赔偿案2件2人,经审查,均依法不予确认。1998年受理10件10人,其中被判无罪的9件9人,撤销案件的1件1人,经审查,依法不予确认9件9人,决定赔偿1件1人,即康武生刑事赔偿案,康因贪污一案,市检察院于1994年4月3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起诉法院后,一审判无罪,市检察院抗诉,康上诉,二审判决无罪。1998年4月康武生申请刑事赔偿,同年10月14日市检察院决定赔偿康武生2866.35元,康不服,向武威分院申请复议,分院复议决定应赔偿7205.06元。康仍不服,向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2000年7月26日,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9663.78元,2003年7月31日,康武生从区检察院领取赔偿金,至此,区检察院第一例刑事赔偿案件办结。1998年决定不予确认的9件9人中,许金生、李大奎、骆世龙、马骥4案4人经依法申诉,最终获得了刑事赔偿。1999年受理3件3人,经审查,均不予确认。2000年受理2件2人,审查决定均不予确认。其中李万一案经本人申诉,2002年10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检法共同赔偿,本院赔偿7902元。
2001年至2009年,本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15件20人,经审查,属本院管辖的12件17人,不属本院管辖,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市检察院申请赔偿2件2人,向市法院申请赔偿1件1人。属本院管辖的案件中,本院决定赔偿4件4人,决定不予赔偿2件6人,不予确认3件3人,本院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区法院先行受理后通知本院的2件2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1件2人。决定赔偿的案件中,马骥、吴万胜、殷典书三起案件均接受本院决定,李明昌不服本院赔偿决定及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决定赔偿李羁押29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2730元,返还鉴定等费用9202.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1997年区检察院开始正式受理刑事赔偿案件,2001年以前虽办理了一些决定赔偿的案件,但赔偿金一直未能落实。2003年6月17日召开的凉州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康武生、李大奎两件刑事赔偿案赔偿金由区财政承担60%,义务机关承担40%;许金生、李万两案由区财政承担70%,义务机关承担30%,同年7月31日至8月1日,共支付赔偿金34160.72元,其中财政拨款支付22206.99元,本院自筹资金支付11953.73元,至此,这4件案件办结。2004年李明昌刑事赔偿案办结,支付赔偿金21932.20元(本院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1997年至2009年,刑事赔偿办公室共办理决定赔偿的案件11件11人,其中本院决定赔偿5件5人,接受决定的3件3人,不接受的2件2人(后被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不服本院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后武威地区(市)中级法院决定赔偿4件4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诉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赔偿2件2人。截止2009年9月,刑事赔偿金已全部足额支付,其中区财政拨款208908.1元,本院垫付4326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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