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务犯罪举报及受理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1988年以前,举报线索和其他信访材料由控申科统一受理,同年11月12日设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专门受理群众举报,当年受理举报线索18件。1989年受理举报线索99件,均及时予以分流处理。1992年举报中心并入控申科,确定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工作,1990年至2001年,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491件。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1999年6月下旬,首次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活动,编辑印发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等宣传材料10000余份。此后,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被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定期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开通了举报专用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加强了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做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2002年受理举报线索74件,经审查,转本院自侦部门查处37件,举报中心初查6件,直接答复9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查处22件。从6月24日开始,检察长带领50多名干警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以“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你的参与”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散发宣传材料3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150多人次。
2003年受理举报线索52件,其中属本院管辖的42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处理10件。进一步落实举报线索统一受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对历年来积压的线索进行了清理催办,做到了情况清,底子明,有效防止了举报线索流失。10月13日至17日,区院和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以“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依靠群众反腐倡廉”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采用定点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城乡结合,散发宣传材料3000份,在宣传地点张贴举报宣传挂图,播放反腐倡廉录像片,增强了宣传效果。现场受理举报线索2件,提供法律咨询90人次。
2004年受理举报线索30件,其中属本院管辖的25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处理5件。6月22日至27日,开展了以“依靠群众,反腐倡廉”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出动宣传车一辆,干警26人,悬挂宣传挂图15幅,散发宣传材料2000份,提供法律咨询40多人次,先后在城区文化广场及张义、中路、上泉等乡镇进行了宣传。
2005年受理举报线索58件,属本院管辖的47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处理11件。开展了以“预防职务犯罪,需要你的参与”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并利用院内开展综合治理宣传、禁毒宣传等活动的机会,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累计散发宣传材料4000余份,宣传范围遍及城区及周边20余个乡镇。(www.xing528.com)
2006年受理举报线索52件,属本院管辖的44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处理8件。根据上级检察院指示,对2003年以来受理的全部举报线索进行了清理,防止了线索流失或积压;6月6日成立了由检察长张爱星任组长的举报线索管理领导小组,副检察长周光海任副组长,赵得州、李宗文、柯发军三人为成员。举报中心对凉州区怀安乡北河村6组组长陈某挪用征地补偿款11030元案进行了初查,仅用2天时间就查清事实,随后督促村、组干部把拖欠了8个多月的12万余元征地补偿款分发到群众手中,虽未立案,但社会效果良好。6月19日至23日,开展了以“惩治职务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由举报中心和职务犯罪预防科组织,侦监、公诉、反贪、办公室配合,定点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采用散发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在城区文化广场及长城、金羊等9个乡镇开展了以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内容的专题讲座4场,散发宣传材料4000余份,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受理各类举报线索33件,属本院管辖的28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处理5件。
2008年受理举报线索17件,属本院管辖的13件,不属本院管辖转其他部门处理4件。以“依靠群众,惩防并举”为主题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活动,全年共集中开展举报宣传活动3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余份。
2009年受理举报线索13件,均及时予以分流处理。对自侦部门自行受理的线索,及时督促其移送举报中心备案,防止了线索流失或失泄密等问题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控申部门办理。”2002年至2008年,共受理不服本院自侦部门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6件6人,其中按复议程序处理5件5人,均维持原不立案决定;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按信访案件复查后答复1件1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暂行办法》和2003年9月实行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之规定,此项业务应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2008年以后,控申科再未受理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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