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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凉州区监狱和看守所检察实践

时间:2024-05-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对监狱及看守所的检察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管辖范围内的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纠正监管改造场所的违法行为,打击再押犯又犯罪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劳改支队、县劳改队撤销后,主要对武威监狱及市(区)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检察。

武威凉州区监狱和看守所检察实践

第一节 对监狱及看守所的检察

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管辖范围内的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纠正监管改造场所的违法行为,打击再押犯又犯罪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武威县人民检察署(院)创建初期,主要担负对甘肃省公安厅管理的甘肃省第五监狱、武威地区公安处管辖的第二劳改支队(队址设于武威县西门外皇娘娘台)及本县看守所和县劳改队(队址设于牛家花园)的检察。第二劳改支队、县劳改队撤销后,主要对武威监狱及市(区)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检察。监所检察主要有六项任务:(一)检察劳改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二)检察劳改场所安全措施,生活卫生医疗条件;(三)检察劳改人员认罪伏法情况,调查研究他们的思想动向,掌握其规律,协助监管部门对他们进行政策形势、认罪悔改等教育;(四)受理查处在押人犯(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五)受理劳改机关报捕、起诉加刑的重新犯罪案件;(六)检察劳改机关假释、保外就医、减刑等工作中执行政策的情况。

1951年以后,在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检察署多次抽出力量协同县公安局、县法院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收押人犯是否合法,已决犯是否及时投入劳改,有无乱捕、乱押、久押不决的案件,以及监房围墙是否牢固,武装看守力量是否充足,管理制度是否严格,人犯的劳动生活设施是否完备等,但未能独立开展工作。

1954年10月,县检察署派工作组在看守所进行了监所检察工作的试验,重点检查了贯彻执行狱政方针及管教制度的情况,发现了以下问题:(一)押犯拥挤。县看守所共有东西两院,监舍28间,每间最多能住6人,实际安排9~10人,押犯达246人。两院每天各有50人晒太阳,不但能串供,而且一旦发生问题,很难控制。(二)监舍房顶有五尺见方的天窗(中间有两根很细的木椽),上房越狱暴动非常容易。(三)对人犯管教不严。如把一名未决的盗窃犯提出安排在犯人伙房帮忙,该犯于深夜越狱逃跑。(四)已决、未决犯混押,管教人员随意动用械具,体罚押犯。针对上述问题,县检察署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县看守所接受后加以改正。在监所检察试验中,县检察署制定了以下工作制度:(一)县检察机关对监所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问题可随时检查,人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监所不得扣押,随时转送。(二)经检察机关发现确系错捕或非法拘捕者应提请原捕押机关释放,对非法释放人犯者予以追究,对判决不当者,按发生法律效力与否用审判监督程序和上诉程序处理,对监所在管教人犯执行政策上的问题,如属一般性的问题,可提请或建议监所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纠正,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人犯的非法活动,可按行为人情节轻重予以追诉或作其他适当处理。(三)每月月终,看守所应编造押犯花名册,连同人犯的思想动态、发生的问题及纠正情况书面报送检察署。

1952年至1954年,县检察署虽然担负对甘肃省第五监狱和武威地区第二劳改支队的劳改检察任务,但无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只能派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述两个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参加劳改机关狱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主要是检察收押罪犯有无凭证,对各种罪犯监管是否严密,刑期执行完备是否及时释放,使用械具、禁闭是否合法。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1955年至1957年,县检察院指定专人对两个劳改机关的工作每三个月定期进行检察,发现有强调生产、忽视教育和处罚不当的问题均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期间,对第五监狱的管教干部梁振文利用职权,多次猥亵女犯一案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56年8月,县检察院配合中央、省、地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县看守所的狱政管教工作进行了全面检察,通过检查处理了一批久押未决的案犯,纠正了未决犯推磨的问题。如对1952年土改运动中,双城区陈寿民兵连长蔡兆武被惨杀(割舌挖眼),致张生昌等7人因杀人嫌疑被捕长期羁押一案,进行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武同志亲自阅卷,提押人犯,深入发案地明察暗访,认为此案无杀人证据,不能立案,决定对羁押已达四年零七个月的杀人嫌疑犯张生昌等7人给予释放,并责成县公安局限期破案。因时过境迁,证据消失,当时虽经公安局、检察院联合侦查,但毫无进展,至今此案仍未侦破。再如县看守所从1951年开始,长期组织未决犯在东号院内推磨加工面粉,这项重体力劳动虽然收入比较可观,但未决犯常聚一起便于串供,不利于侦查结案。工作组鉴于这种情况,建议公安局立即停止了这项生产。在检察中还发现有一部分押犯衣服破烂不堪,发出检察建议后,公安局给看守所配发了衣裤22件,被子5床,鞋35双,袜子48双。通过这次检查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和人犯的生活环境有了明显好转。

1958年,县检察院采取联合检察形式,对省第五监狱及地区劳改支队在狱政管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以下问题:某些管教干部有麻痹思想,管教工作不严致使一些犯人抗拒改造,出现了在押反革命犯欧鸿在狱内公开散发传单图谋暴动;“一贯道”反革命女犯张春英、赵兰英、李玉兰于1956年开始在狱中串联同案犯14人进行“一贯道”复辟活动,并发展新道徒4人,直至1958年才被发现;反革命犯中有31人造谣惑众;第二劳改支队的犯人逃跑严重,仅1958年9月至12月就脱逃罪犯17名,罪犯马进才子1人4月至8月连续脱逃4次。对此,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第一次劳改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了对在押劳改犯重新犯罪起诉加刑工作。1958年共受理起诉加刑案60件,决定起诉40件,其中反革命犯欧鸿因重新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原判无期徒刑)。

1958年以后,一度时期内看守所出现了打骂人犯,乱拘乱押,超期羁押,拘留人员与罪犯混押以及不依法及时释放人犯的违法行为,甚至发生人犯逃跑的问题。如1959年11月27日,看守所人员将盗窃万元现金的未决犯王兴沛(已处决)提出监外劳动,因看管不严逃跑(在逃跑途中被银行的一个干部抓获)。再如1962年,县看守所共收押人犯200名,其中刑事拘留86名,占收押人数的43%。在这批人犯中,有被怀疑作案而拘留的,有构成犯罪先拘留后提请逮捕的,但大多数是只有一般违法行为而被拘留收押,大量的拘留造成了不良后果,致使监所拥挤,人犯串供,增加了管教困难。如1962年8月24日,公安局以杀人嫌疑将建设公社同心大队农民张茂顺予以刑事拘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请逮捕,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0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10月21日张因病死于看守所。县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公安局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双方派出干部,将全部拘留人员逐个进行审查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32人建议公安局报捕,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的43人予以教育释放,从而迅速减轻了看守所的负担,维护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1962年,县检察院对重新犯罪活动的打击一方面严格执行中央“从严”政策,另一方面贯彻“少捕、少判”的精神,在打击时突出“两严”,即从严惩处,从严把关,打击的重点是越狱逃跑和盗窃犯罪活动,这一年共起诉重新犯罪的人犯20人。根据中央司法部关于清理在押犯的10条指示精神,会同公安、法院、监管部门对省五监、地区第二劳改支队的老弱病残犯依法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共清理了343名罪犯。其中:保外就医137人,提前释放185人,假释8人,无罪释放13人。通过这次清理,基本上防止了人犯在监管改造期间死亡的问题。

1964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依靠群众,制服改造犯罪分子”的指示,对于重新犯罪分子,采取说理斗争的办法,凡是能批斗解决问题的,就不再起诉加刑。

1958年—1966年起诉加刑案件统计表

在严厉打击重新犯罪的同时,县检察院对表现较好的罪犯建议劳改机关和法院给予减刑释放。仅1960年至1962年的三年中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就有685人,从而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监狱内改造秩序进一步稳定,罪犯逃跑率逐年下降,1965年未发现在押犯又犯罪案件。

1979年至1981年,武威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监所检察职责由刑事检察股配备专职监所干警来履行,重点针对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注意纠正超期羁押现象。

1982年4月设立监所检察股,配备干部2人,根据《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派一名专职干警进驻县公安局看守所对其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对在押人员逐一登记,跟踪监督,及时掌握诉讼进度,发现将要超时或超时案件,及时与办案单位联系或发检察建议,全年安排公检法司及县人大领导到看守所向在押犯宣讲法律及党的政策6次,召开公检法司及武警中队座谈会1次,通过加强监所检察工作,使各种违法超时案件逐步下降,该年超时案件比上年下降了20%。

为了进一步落实《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从1983年起,监所检察股及时组织力量,分头深入看守所、甘肃省第三监狱、武威地区劳改支队摸底调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检察监督。

1984年受理重新犯罪案件11件19人,对看守所、劳改场所提出四项监督工作要求:一是依法监督收押;二是依法监督法定时限;三是依法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保证罪犯及时交付劳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坚持当月判决及时交付执行的制度;四是依法监督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为保证“四项监督”措施的落实,协助看守所制订了“六坚持六不准、一严禁”的监督制度。同时,对分布在全县26个单位的36名监外执行犯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察,对于违法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纠正。

1985年,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威分院的指导下,对监外服刑的60人进行了重点监督检察,使这项工作得到了加强和完善;全年受理审受理审查重新犯罪案件9件14人。(www.xing528.com)

1986年至1987年,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认真贯彻全国第二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第八次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贯彻“两个细则”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及“教育、挽救、感化”的政策,主动与公、法、司配合,依法对省第三监狱、地区劳改支队和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察监督。1986年处理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2件2人,复查在押犯申诉20件。配合市公安局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改造,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1987年受理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6件14人,起诉后加刑5件9人,与事实有出入退回武威地区劳改支队重新查证1件5人。对1986年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保外就医的56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抽样调查27人,加强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

1988年监所检察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为了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市检察院抽调6名干警,深入看守所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调查处理工作,通过提审50名在押犯,查明其中遭到打骂体罚的就有17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重新犯罪的代武军、梁开斌等5名在押犯分别报请武威分院起诉后作了加刑处理。深入25个单位对“五种人”进行了专项检查,建议纠正脱管、漏管人员5人。处理申诉8件。同年11月发现看守所内有8名患传染性疥疮病的人犯与其他人犯混押在一起,及时建议看守所进行隔离关押,消除了安全隐患。加强了对人犯的思想教育,坚持每周上法制教育课一次。由于工作成绩突出,监所检察科当年被武威分院评为先进单位。

1989年,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整顿“两所”的电话会议精神,市检察院积极配合地区公安处和武威分院于上半年对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整顿,共揭摆出看守所内存在的六大问题:一是收押制度不健全,存在收审逮捕混关混押;二是依法管理不落实,人犯打人犯、人犯管理人犯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三是提押制度不严格,手续不健全;四是家属接见未决犯频繁,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五是看守干部检查监号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细,处理问题不及时;六是看守所经费存在着专款不能专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整顿治理,修改完善了工作制度,堵塞了漏洞,问题基本上得到了纠正。1989年下半年,监所检察以贯彻“两高”《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为主要内容,在省少管所、看守所大力宣传“两高”《通告》,动员和教育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交代余罪,有34人揭发他人刑事犯罪线索53条,经济犯罪线索49条,涉及70人;有13人交代余罪35条。全年处理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6件6人,起诉5件5人,不起诉1件1人;受理申诉9件10人。与公安局共同抽调人员对34名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了考察,对已病愈的3人和重新犯罪的1人及时收监。针对发现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工作:一是严格依法办事,纠正以罚代刑;二是坚决查处犯罪嫌疑人检举的不严格执行取保候审制度的问题。如人犯许军文因盗窃罪于1988年12月28日逮捕,同年12月30日市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后经本院监督许军文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建议公安局作了纠正,将其收监执行。三是加强了对已取保候审的人犯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是否及时收回投劳的监督。

1990年审查起诉重新犯罪案件2件2人,受理申诉12件12人。针对收审人员与未决犯混关混押、对已决犯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向看守所提出了纠正意见。

1991年查处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3件3人,针对1989年至1991年1月久押未决的82名人犯的问题向市委政法委及办案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1个月内消化处理54人。

1992年按要求开展了监督工作。

1993年查处在押犯重新犯罪案件1件10人,报请武威分院起诉后,判处死刑2人、死缓4人、有期徒刑4人。

1994年纠正看守所不及时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1件1人,提出了加强对在押犯的训诫教育、整顿监改组织、刑满和需要延长保外就医期限的应及时办理法律手续3条建议,和看守所共同制定了“三熟知、四不准”条例,对历年来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了考察。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建议看守所处罚11起16人。处理省少管所劳改犯脱逃案件1件1人。

1995年,在做好监管场所正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重视了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申诉工作,全年共受理这类申诉41件,均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查处了一起看守所管教干部的犯罪案件。

1996年至2000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监督要到位,配合不越位”的精神,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监管”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驻所检察制度,切实有效地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实行了全面监督;二是严厉打击了监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了监督;四是及时审查处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五是在监管场所加强了法制教育;六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1996年,开展了以“消除隐患,确保看守所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活动,针对看守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六条整改措施,确保了看守所的安全。1997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20余起,处理24人,协同公安机关制定了新的提押细则;查处看守干部违纪问题3件,本院发出检察建议后,2人受到政纪处分,1人被批评教育;积极参加了看守所组织的“百日安全”活动。1998年,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19份,涉及51案79人,提出口头建议62次;配合看守所及相关部门对全市67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9年开展了保外就医专项检查,针对超期羁押、保外就医审批不严等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2000年依法纠正超期羁押案件8件8人,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8件,并对减刑问题和全市劳改人员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2001年针对超期羁押问题,向办案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涉及7案9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13次。开展了取保候审专项检查。年内严格执行驻所检察制度,维护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2002年,区检察院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了“四查”活动,即一查收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查对决定不捕、不诉、撤案、判处无罪和缓刑的人员是否及时释放;三查投劳、刑满释放、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查留所服刑人员是否合法。依法纠正超期羁押案件4件7人,纠正率达到80%,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权益。本年度受理的劳改犯又犯罪案件达到了新高,共受理武威监狱移送的脱逃案件6件6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4件4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相对不起诉2件2人。

2003年8月,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驻凉州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检察室正式挂牌成立,监所检察工作步入正轨。全年共纠正超期羁押案14件35人,纠正率达到了100%;考察暂予监外执行人员26名;受理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15件22人次,均依法作了答复。为进一步规范监所检察工作,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驻所检察室职责》《检察工作日志》《羁押期限届满催办函》等十余项规章制度,使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004年至2005年,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的“双加强、双保障”示范创建活动中,监所检察科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监督不对立、配合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的原则,实行驻所检察室主任每周二接待日,现场受理,现场答复;驻所检察员每天一巡查,每周一检查,每月一大查,重大节日前全面查,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04年共受理监管场所移送起诉案4件4人,其中起诉法院判处3件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1件1人;约见在押人员56人次;考察监外执行人员301人。2005年办理监管场所罪犯又犯罪案批准逮捕1件1人,起诉1件1人,约见在押人员58人次,考察监外执行人员397人。同时,加大了对在押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这期间,共举办法律知识讲座30余次,受教育人员累计达6000余人次。

2006年,根据市检察院转发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核查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区检察院结合实际,组织力量,抽调专人对分布在44个乡镇、隶属42个基层派出所的339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有效地加强了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监督工作。全年共办理监管场所罪犯又犯罪案5件,其中批准逮捕2件3人,起诉4件6人;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3件3人,均依法作了处理答复。驻所检察室在本年度通过了省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评定;在全省《驻所检察日志》的评选中,荣获优秀,被省检察院在全省通报表扬。

2007年至2009年,区检察院不断强化监所检察规范化建设,加强对警戒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及提审、押解、接见等重点环节的检察,把好收押、释放、羁押期限和减刑、假释、留所服刑、保外就医案件的审查监督关。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并预防重新犯罪为目标,加大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检察。三年共考察暂予监外执行人员1205人(次),纠正刑期计算错误案3件5人,办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案8件8人,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15次,纠正超期羁押案件2件6人,约见在押人员193人(次),举行法制讲座12次,较好地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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