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纪检察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干部仍残存着封建特权思想,法制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打骂群众、强迫命令、非法批斗拘禁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县检察院以查处严重违法乱纪为重点开展法纪检察工作。1954年12月署改院后,办理的第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犯罪案件是武威县清水乡党支部书记王世英与一般干部邓宝庆滥用职权非法批斗、非法拘禁无辜农民严俊德、严保林,致父子二人自缢身亡案。二严的死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将王世英、邓宝庆在全县召开的三级干部大会上逮捕,并起诉法院判处徒刑。通过这一案件的处理,全县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1956年至1957年,在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中,奸淫妇女、强奸妇女的案件不断发生,尤其是农村小学教师作案比较突出。为此,县检察院于1957年直接受理自行侦查了此类案件20余件。如对奸淫幼女(学生)4人、猥亵7人的小学教师李陛元、鸡奸幼童6人的教师张廷喜、奸淫5岁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王兴国立案侦查并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至法院被判处死刑,大大震慑了犯罪分子。
1958年至1959年“大跃进”运动中,在“左”的思潮的影响下,某些基层干部中的强迫命令、捆吊打、批判斗争、体罚、拘禁、甚至打家劫舍、拆毁民房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日益突出,达到了极为严重的程度。如武威县下双公社党委书记张振华,不顾县委关于禁止拆毁民房的规定,于1958年寒冬季节,组织“青年突击队”拆毁民房2565间;下双公社福利部长吴殿学听到社员王才把食堂管理员叫了声“老爷”,便组织群众批判斗争,会后王才自缢身亡。类似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在全县多有发生。县检察院遵照中央和地委关于制止违法乱纪的指示精神,于1959年至1960年配合全民算账和整风整社运动,直接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逮捕、起诉了严重违法乱纪犯罪分子14名。
1962年是全县农民靠供应粮生活的困难时期,在这期间农村一些基层干部中又发生了严重违法乱纪的问题。武威县和寨公社和寨大队共有干部21人,其中打骂群众、奸淫妇女、贪污盗窃的干部就有14人,占干部总数的66%。武威县红星公社孟家寨大队大队长何大泉依仗职权,奸淫妇女20余人,并指派社员盗窃武九公路汽车上的煤1万余斤。县检察院针对上述情况,于1962年至1963年同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开展了斗争,对于干部中的强迫命令、乱打人,甚至利用职权强奸妇女、唆使社员盗窃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如县检察院在逮捕蜕化变质分子张华铭时,为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报请县委主持召开了全县生产队队长以上干部参加的批判会,并举办了罪行展览会,充分揭露了犯罪分子的罪行。通过惩治,教育了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刹住违法乱纪风和支持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起到了一定作用。
1965年至1966年上半年,全县展开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文化教育运动,县检察院在处理干部犯罪问题上,贯彻了“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方针,这两年办理的干部犯罪案件很少,主要是依靠群众解决各级干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1979年4月16日,武威县人民检察院设置法纪经济检察股,专司法纪经济检察工作。1980年3月21日经武威县委组织部批准法纪检察与经济检察工作分设,同年5月正式成立了法纪检察股,明确了法纪检察的任务和职责范围,使法纪检察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1979年12月15日高法、高检及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80年至1983年,武威县人民检察院法纪部门主要立案侦查以下案件: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侵犯通讯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私放罪犯案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四年间,依据高检院《法纪检察工作试行规定》及省院《关于试行法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要求,县检察院积极探索经验,查办案件,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74件92人,经初查后,决定立案侦查22件33人。工作中,做到“四要”,把好“三关”。“四要”是:一要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安排查处;二要坚持原则,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三要严格把握法纪与党纪、政纪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界限;四要开展宣传,发动群众举报犯罪。把好“三关”是:一要把好初查关,对受理的线索分类初查,先明确管辖范围,再通过初查确定罪与非罪,为立案侦查打好基础;二要把好侦查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严守法律规定,安排力量及时查处;三要把好起诉关,侦查终结后,根据事实、证据准确定性,作出处理。
1984年,在原有法纪侦查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四种,即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婚案、徇私舞弊案。
1984年至1985年,共受理案件线索27件34人,立案侦查3件4人。对初查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1986年,根据上级要求,重点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三类”案件的查处。全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0件16人,立案侦查4件5人,受理、侦查案件全部是以上三类案件。在查处中,坚持“快取证、打重点、慎处理”的方法,确保了案件质量。
1987年,法纪检察工作提出了加强领导、查办大案的要求,全院上下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入手,落实法纪检察工作措施;从改进办案作风入手,拓宽案源;从领导带头抓办法纪案件入手,努力打开工作局面;从强化法纪检察职能入手,加强法纪检察业务建设。组织力量深入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村组进行宣传,通过鼓励群众举报、发展检察联络员等措施来发现案源。办案中实行了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领导包案、一查到底的“四定一包”责任制,共受理案件线索14件22人,立案侦查5件9人。(www.xing528.com)
1988年8月,市检察院设立了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同时受理有关法纪案件的举报。年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展旗鼓地开展了宣传工作,全年共受理案件线索17件21人,立案侦查4件5人。
1989年,为提高办案质量,对法纪案件实行了侦、捕、诉分离,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凡需批捕、起诉的,一律移送批捕、起诉部门决定,从制度上强化和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法纪检察工作以查处侵权、渎职案件为重点,在党委领导下,与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以查处法纪案件的实际成果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全年受理案件线索9件13人,立案4件6人。同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法纪案件的受案类型定为16种,将原来规定的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划归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1990年至1991年,遵照高检院对法纪检察要进一步加强的指导思想,以查处侵权、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为重点,坚持抓线索、抓案件查处、抓工作进度,采用严肃、慎重的办案态度,对重大、告急、疑难案件集中力量迅速查办。
1990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线索20件25人,决定立案侦查5件7人。1991年受理案件线索35件51人,立案侦查8件17人,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2人、重大责任事故3件5人、非法搜查2件5人、非法拘禁2件5人。
1992年至1994年,法纪案件办理紧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办案的落脚点,以查处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渎职侵权案件为重点,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罪案依法处理,对一般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教育纠正。1992年受理案件线索25件30人,立案侦查6件9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2件3人、非法拘禁1件3人、伪证1件1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1人、非法搜查1件1人。1993年受理案件线索26件29人,立案侦查6件9人,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件3人、非法搜查1件2人、刑讯逼供1件1人、重大责任事故1件2人、玩忽职守1件1人,全部案件均在年底侦结,其中起诉5件8人,免予起诉1件1人,准确率100%。1994年受理案件线索21件31人,其中立案7件14人,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件3人、重大责任事故2件2人、刑讯逼供1件5人、非法拘禁1件3人、伪证1件1人,逮捕7人。如王兴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案,王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因失主举报而受到公安机关询问,王对失主秦某怀恨在心,为报复泄愤,非法侵入秦家长达18天,并在其屋内大小便,谩骂糟蹋,案件侦破起诉后,王兴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95年至1996年,在法纪案件办理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以查办“五类”案件为重点,注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做到一要快,即受案后初查快,立案与否决定快,移送批捕起诉快;二要准,即准确区分,准确定性,准确处理;三要细,即调查取证细,现场勘查细,询问当事人细。1995年受理案件线索27件32人,立案侦查7件12人,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有非法拘禁2件7人,非法搜查1件1人、玩忽职守2件2人、重大责任事故2件2人,侦查终结后起诉6件11人,免予起诉1件1人,结案率及准确率均为100%。1996年受理案件线索29件37人,立案侦查7件10人,其中非法拘禁2件4人、诬告陷害2件2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件1人、假冒商标1件2人、销售伪劣商品1件1人,侦查终结后起诉2件2,免予起诉2件2人,年终侦结率为57.1%。为了扩大法纪案件案源,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做法,1996年下半年抽调两名干警到市公安局刑警队、各派出所及公安处收审站,查阅案件148册,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令其纠正。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法纪案件的查处成为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法纪案件种类增多而案源减少的新情况,法纪检察坚持“抓学习、促办案、保质量”,院内实行了办案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即年初将立案数、结案率及质量指标下达到法纪科,任务到人,分工负责,保质保量限期完成任务。全年共受理案件线索33件40人,决定立案侦查8件15人,其中非法拘禁3件6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3件5人、重大责任事故2件4人,侦查终结后起诉3件5人,不起诉4件8人,撤案1件2人,侦结率为100%。因本年度修改后的刑诉法刚开始施行,出于工作上的衔接,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一般主体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暂时仍由检察机关办理,同年底,此类案件正式移交公安机关。
1998年起,市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重点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徇私舞弊的案件,当年受理案件线索11件16人,决定立案侦查3件4人,其中徇私枉法1件1人、公安人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件1人,盗窃1件2人(侦查过程中发现),侦结率100%。针对渎职案件中新罪名多、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难、取证难的情况,法纪科在办案的同时,狠抓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侦查水平。
1999年,受理法纪案件线索21件28人,立案侦查3件3人,其中刑讯逼供、伤害1件1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贪污1件1人,盗窃1件1人。本年度侦破的王正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贪污一案被高检院、省院列为典型经验进行交流。
2000年至2001年,法纪检察工作实行了主办检察官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初查,针对案源减少的实际情况,坚持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发现一件,初查一件的原则,把维护安定、化解矛盾作为最终目的,2000年初查11件12人,均不涉嫌犯罪,作了其他处理。2001年受理案件线索5件8人,其中立案2件3人,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有玩忽职守1件2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1件1人,侦结率为100%。针对看守所发生脱逃及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的情况,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了强化监管的具体措施,受到市公安局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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