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十七年武威县的经济检察工作
县检察署成立之初,无专门履行侦查职能的机构,侦查业务全部由县公安局承担,但在配合县委中心工作查处的一些案件中,检察署还是做了不少侦查工作。1954年《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前后,县检察署把侦查工作列为试验的重点,取得了一些经验,为全面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准备了条件。按照195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侦查厅)下达的《侦查工作试行办法(草稿)》的规定,同年11月17日,县检察署分别与公安、法院签订了工作关系协议,确定了“三家”的案件管辖范围,县检察署管辖10类案件。1955年县检察院正式设置侦查组,专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1956年3月,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之后,县检察院根据文件精神,把自行侦查工作列为各项业务建设的重点之一,指出:“侦查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心脏”,是检察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最有力的武器”,其办案范围包括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十七年武威县的经济检察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中的经济检察。根据中共中央决定精神,武威县于1952年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这次运动的实质是反击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猖狂进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县检察署在县委的领导下,派员积极参与了对贪污和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年共办理经济案件44件。县检察署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政策,处理“三反”、“五反”案件的原则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从宽。”依据这些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根据罪行大小、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作出正确处理,惩治了少数,教育了多数,改善了国家机关作风,促进了民族资产阶级的改造,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该运动于1952年底基本结束。
(二)1953年至1957年的“一化三改”时期的经济检察。1953年至1957年,国家进入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作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新时期(简称“一化三改”时期),县检察机关为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经济检察工作。1954年在县委的统一安排下,县检察机关协同税务部门,联合检查了私营工商业,发现了22件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挖出了不法资本家张庆星(私营“成记商号”经理)抽逃资金4319亿元(旧币)、偷漏税款3403亿元(旧币)案,永安修理行经理姜永清抗税9万元(旧币)案,县煤建公司王成贪污盗窃营业款332万元(旧币)3件重大案件。对以上3件重大案件,县检察机关均立案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19件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均建议主管的领导部门给予相应处理。1955年,在保卫粮食统购统销中,县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稳定多数,打击少数”的方针,通过开展经济检察,重点打击了那些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反革命分子和阶级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共查处此类案件32件。1955年至1956年间,直接受理法纪、经济及其他刑事案件共589件,其中:贪污案246件,违法乱纪案79件,盗窃案27件,破坏粮食统购统销和抗缴公购粮案32件,重大责任事故案13件,侵犯人权案30件,反革命案13件,杀人案8件,交通肇事、伤害、盗伐林木等案141件;立案侦查各类犯罪案件353件,其中提起公诉320件,免予起诉17件,不起诉16件;不立案侦查转有关单位作其他处理236件。1957年之后,这项工作又逐渐被削弱,195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部门协商,将刑事侦查工作转公安机关办理。在这几年的侦查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批骨干,有了较好的工作基础。(www.xing528.com)
(三)1957年至1965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经济检察。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经济检察的重点转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盗窃案件,县检察院承担了武威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案件的侦查工作。1957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案29件,与上年相比上升3.26倍,贪污总金额9.4万余元; 1958年立案侦查的贪污案件猛增到78件,与1957年相比增加了49件,上升了1.6倍。贪污案件中,商业、供销系统的为数最多。如商业系统在1958年反贪污、反坏人坏事运动中查出有贪污问题的69人,占商业职工总人数的38%,占全县贪污总人数的23%;贪污金额8.6万余元,占全县贪污总金额的41%。县检察院对双城供销社进行了典型调查,该社共有职工35人,有贪污行为的25人,占全社总人数的68%,贪污总金额3349元,其中:贪污10~50元的10人,50~100元的7人,100~200元的3人,201~300元的2人,301~350元的3人。县检察机关对屡教不改,多次盗窃货款的3名营业员提起公诉,其余22人,因贪污数额较小,能积极坦白退赃,交原单位作了行政处理。1959年县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案76件,决定逮捕犯罪分子78人。经过严厉打击,此类案件有所下降,1960年全年只发生贪污案4件。
1962年以后,贪污案又有明显增加,1963年的“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铺张浪费、依法盗窃、投机倒把”运动中,仅武威县企事业单位查出有贪污盗窃行为的就有123人,其中:贪污盗窃300元以下的29人,301~500元的4人,501~1000元的79人,1000~5000元的10人,万元以上的1人。如大口子煤矿采购员杨国庆采用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现金1.1万余元。县银行问题也很严重,全行有贪污盗窃的职工21人(不包括信用社),占全行总人数的13%,贪污总金额8.8万元,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
1964年武威县“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的“反官僚主义、分散主义、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运动进入高潮。同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指出:检察机关办理贪污、侵吞公共财产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都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的问题,而且多属于干部的问题,根据“五反”和“社教”运动的经验,除了行凶、杀人、放火的以外,都应当将案件拿到发案单位,依靠群众处理,群众认为非捕不可的,再按政策逮捕法办。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以上精神,对“五反”和“社教”运动中发现的案件,强调依靠群众,没有轻易采取逮捕的办法。1964年至1966年上半年,共立案侦查7000元以上的贪污案17件,只决定逮捕犯罪分子13人,起诉5人,共计追回贪污的赃款6.1万元,粮食2042公斤。
1966年下半年,在“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下,经济检察工作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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