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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检察志:孙希尧案获免予起诉

时间:2024-05-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县检察院鉴于被告人孙希尧真诚坦白,认罪悔改表现积极,依法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

武威市凉州区检察志:孙希尧案获免予起诉

第三节 公诉检察

一、决定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而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1954年《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县检察署遵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在对普通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方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试验,因当时人力不足,只担负了一小部分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同年9月至12月,共选择49件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其中需审查起诉的6件,经审查移送起诉的5件,退查的1件。在行使审查起诉权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经审查,凡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则决定起诉,移送法院审判;对认定事实不准,证据不足的,则退公安局补充侦查

1955年县检察院全面担负起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诉任务。从1956年开始到1957年上半年,在刑事检察中,县检察院对普通刑事案件全面行使了检察权,这段时期,是法律比较完备,程序比较健全,诉讼监督活动正常发展时期。表现在:(一)在公诉环节的侦查监督工作中,对重大典型案件,一般主动参与勘查现场、搜查、预审等主要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地主分子孙希尧贩卖大烟(鸦片)一案,县检察院在对孙犯批准逮捕后,起诉部门主动参与公安的预审活动,同预审人员一起审讯。经过政策攻心,孙犯不但如实交代贩卖大烟的犯罪事实,还彻底坦白交代出家中私藏长短枪支以及子弹539发、大烟1400两(1两等于50克)的犯罪事实。县检察院鉴于被告人孙希尧真诚坦白,认罪悔改表现积极,依法作出了免予起诉的决定。在侦查监督中,还纠正了公安机关以拘代侦的错误做法。(二)在审查起诉中,采取如下措施:1.加强审查起诉力量,实行“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审查起诉制度;2.对疑难案件,采取沟通意见、协商的办法解决,一般不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办法。1956年,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2%,决定不起诉的占10%,决定免予起诉的占8%。

1957年下半年开始至1959年,由于受“反右派”、“反右倾”斗争的影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批判为“矛头对内”,从此,“监督”二字在刑事检察中不敢再提,遂将审判监督组改为起诉组,并打乱了1955年以来确立的办案程序,实行“一员顶三员”的办案方法,导致办案质量下降,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1960年至1966年上半年,主要开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业务。1966年,为保卫城乡“四清”运动成果,保卫国家“三五”计划第一年任务的顺利完成,县检察院认真贯彻了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和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把他们放到当地群众中监督改造,实行专政的政策,各类案件大幅度下降。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案件发生最少,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

1966年的起诉工作严格执行省检察院指示,除对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等重大现行犯;“四清”运动中查出的罪恶大、民愤大,又不悔改,多数群众要求逮捕的;教会和反动会道门中组织暴乱闹事的首要分子;帝国主义和蒋匪帮特务间谍中需要逮捕的犯罪分子决定起诉外,绝大多数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作了处理。到年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犯20名,经审查决定均作了起诉,其中反革命犯5名,其他刑事犯罪15名。受理内部违法案件3件,报专区待批1名,决定起诉2名。受理重新犯罪4名,决定起诉2名,正在查证2名。受理申诉案件3件,依靠群众查处2件,转社教工作队查处1件。

检察机关重建后,审查起诉是首先恢复起来的业务工作之一。1979年县检察院成立刑事检察股后,贯彻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第八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以及杀人放火犯、盗窃犯、抢劫犯、诈骗犯、强奸犯、流氓集团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审查起诉,全年决定起诉35件40人。工作中严格审查,坚持原则,力求诉的准,不发生新的错案。

1980年至1982年贯彻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以整顿城市社会治安为中心,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认真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原则、办案程序、罪刑法定、法定时限等规定,从事实、证据、定性和处理四个方面严格把关,重点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80年决定起诉99件143人,1981年决定起诉158件264人,1982年决定起诉118件213人。

经过三年实践,形成了具有本市特点的审查起诉方法:

(一)“细”中求“准”,提高办案质量。要求办案人员从政策、法律、事实证据、罪责是非、定性处理等重要环节上严格审查,做到“三见面”:一是和犯罪嫌疑人见面,掌握其认罪态度和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对症下药;二是和被害人见面,弄清因果关系,注意搞清有无因一时气愤而夸大事实的情况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及时核清事实;三是和主要证人见面,以鉴别证言的真伪程度,去粗取细,去伪存真。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准确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所起诉的案件,定性准确率达99.9%。

(二)“准”中求“狠”,力求防错防漏。在审查案件中要求办案人员要高度负责,不放过任何疑点,从案件事实证据中发现问题,搞清事实,防错防漏,坚持漏犯必究,不构成犯罪的坚决不诉。

(三)“准”中求“快”,提高办案效率。在审查案件中,对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不退查,对应由本院补查的材料不推给公安,深入发案地进行补查,获取证据。坚持做到“五要”,即:要快,雷厉风行,迅速审结;要准,保证质量,不错不漏;要狠,从严从重,狠狠打击;要合法,依法办事,不做违法处理;要扩大战果,深挖余罪。对重大案件实行穿插办案,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对有争议的案件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审批,注意克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1983年8月至1986年,在三年“严打”期间,审查起诉工作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把斗争重点始终对准“七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至1985年共审查起诉453件884人,其中重点打击对象占30%~40%。为了显示“严打”声威,体现依法“从重从快”,在起诉环节上不贻误战机,对公、检、法联合办公统一确定的重大案件或重点案件,确定骨干力量专人审查办理;对疑难案件或意见分歧的案件,及时提交政法委员会讨论,抓紧办理,尽快结案;对现行大案提前介入侦查,核实材料,鉴别证据,以缩短办案时限。为了“稳”、“准”、“狠”的打击犯罪,把审查起诉环节作为防错防漏的重要防线,要求把“准”字放在第一位,严格审查,正确运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在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上坚持“两个基本”,不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1986年决定起诉110件157人。

1987年至1989年的三年间,“严打”由集中战役转为正常斗争,审查起诉工作紧密结合全市社会治安实际,以解决当年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配合公安开展专项斗争及综合治理为重点。

1987年至1988年共决定起诉272件451人。

1989年,刑事案件发案率较前两年相比大幅上升,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审查起诉部门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了以“反三窃”、“打流窜”、“抓逃犯”、“扫黄毒”、“除六害”为内容的五次集中统一行动,同时,对动乱和暴乱时期的案件严格审查,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全年共审查起诉232件363人。1989年2月起,自侦部门只担任侦查任务,经济、法纪自侦案件全部由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1990年至1992年,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打击“七类”犯罪为重点,配合公安开展专项斗争,三年来共决定起诉704件1105人。

1993年至1995年,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守法定时限,快审快诉,1993年决定起诉231件338人,1994年决定起诉298件417人,1995年决定起诉213件321人。

1996年开展“百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根据院党组统一安排,开展了7次集中统一行动,全年共决定起诉278件386人。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诉讼制度随之改革,审查起诉部门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学懂、弄通、会用”的要求,努力熟悉新程序,积极提高抗辩能力,尽快适应改革需要,共决定起诉244件348人,起诉后判无罪2件2人,起诉准确率为99.2%。

1998年继续把熟悉新程序、努力提高公诉质量作为重要任务,共审查起诉170件261人,被判无罪2件3人,起诉准确率为99%。

1999年4月,为更好地适应公诉改革的需要,市检察院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主诉检察官负责制试点单位,制定了《主诉检察官试行办法》,经竞争演讲及院内考核,首批聘任了4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了各自的办案小组,同年5月11日正式开展工作。此项制度的实施,适应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改革的需要,明确了办案中的责、权、利,加强了内部监督,便于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年共决定起诉288件376人。

2000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得到了全面推行,全年共决定起诉226件316人。

2001年,贯彻“两年严打”精神,以“四类”犯罪为重点,决定起诉248件384人,起诉准确率为100%。

2002年,刑事检察起诉科更名为公诉科,突出了代表国家公诉这一法律监督职能。公诉环节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同时对那些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和双方互相谅解、矛盾化解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酌情作不起诉处理,减少了诉讼成本,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年受理案件369件578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78件417人,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32件84人,不起诉26件36人,移送机关撤案2件2人,年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1件39人。办案准确率为100%。

2003年,结合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公诉干警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观念,坚持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提高办案效率。全年受理案件335件499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60件394人,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3件45人,不起诉31件45人,移送机关撤案1件1人,年末退回补充侦查20件24人,办案准确率为100%。同年2月至5月,由公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抽调6名干警携带微机,高效率、超强度录入完成《中国刑事犯罪数据案》所需的2001年至2002年案件共553件831人的审查信息,受到市检察院表彰。

2004年共受理案件293件427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72件303人,报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5件43人,不起诉37件58人,移送机关撤案3件4人,年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6件19人。当年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3件4人被法院判无罪,办案准确率为98.98%。按照刑事诉讼规律,绝对杜绝判无罪案件的现象是不符合诉讼规律和客观实际的,但无罪案件给检察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公诉工作的冲击力相当大。被判无罪的案件均为故意伤害案,其中1件2人为双胞胎兄弟,积怨较深,多次上访缠诉,无法息诉而不得已起诉;另一件是以伤害罪起诉后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还有一件是以伤害罪起诉后被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而判无罪。究其原因,后两起案件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把握不准,审查证据不严,判断和运用证据不当而导致的,无罪判决后,公诉部门仔细分析,认真总结,要求办案人写出了详细的分析报告,提出了改进措施。

2005年至2006年,公诉工作以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案件质量为核心,以审查、判断证据为重点,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确保案件质量。两年共受理案件731件1049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598件811人,报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60件122人,不起诉45件61人,移送机关撤案2件2人,年末退回补充侦查26件42人。2005年有1件1人被法院判无罪,准确率为99.7%,2006年起诉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2007年按上级要求,成立了以公诉科为主阵地的“打黑除恶”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打击活动。全年受理案件315件494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49件394人,报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5件30人,不起诉27件29人,退回补充侦查13件23人,年末未结11件18人。起诉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2008年继续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活动,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件28人,为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全年受理案件407件649人,其中向区法院提起公诉354件488人,不起诉17件35人,报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6件105人,年末退回补充侦查10件21人。起诉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2009年受理案件360件534人,经审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319件460人,报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6件54人,不起诉6件8人,年末退回补充侦查8件11人,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起诉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1999年5月以前,检察机关办理起诉案件一般坚持专人审查(两人以上),由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主持召开科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程序。从1999年5月起,实现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对一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权决定起诉并签发相关法律文书;有权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签发法律文书;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仍需提交检委会讨论,但提交数量不得超过审查案件总数的20%,主诉检察官对所做决定独立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起诉科其他人员与主诉检察官自由组合,形成各自的办案组协助主诉检察官开展工作。

无论是哪种办案方式,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一般坚持以下方法:(www.xing528.com)

(一)审查案件材料并制作阅卷笔录或审查报告。主要从事实的调查、证据的认定、罪名是否准确、查证是否全面、侦查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讯问被告人并核实主要证据。从讯问中进一步了解案情,把握认罪态度,听取供述和辩解,复核事实证据,不枉不纵,力求准确定性,为公诉打好基础。

(三)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据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做出处理。

二、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或者能真诚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具备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所作的一项法律决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上的具体体现之一。此项制度在甘肃省实行开始于1956年,1980年“两法”施行后,根据《刑事诉讼法》“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的规定,主要对以下人员予以免诉处理:(一)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二)犯罪以后自首,且犯罪较轻的;(三)犯罪以后自首,虽然犯罪较重,但有立功表现的;(四)共同犯罪的从犯;(五)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的;(六)预备犯或中止犯;(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免除处罚的。

1980年至1996年,武威市检察院共决定免予起诉420件635人。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种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轻微刑事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免予起诉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确定一个人有罪,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二是由于免予起诉缺乏必要的制约,在实践中,对那些本来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免诉,被免诉人被确定为有罪,但没有上诉权,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对有些依法应受到刑罚的,给予免诉,使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鉴于以上问题,经反复论证,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免予起诉制度被取消。

检察机关办理免予起诉的案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经审查认为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由办案人提出意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经检察长签发后,立即生效;(二)免予起诉决定由办案人公开宣布后,将决定书交被免诉人,有被害人的案件,将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被免诉人及被害人均可在7日内提出申诉;(三)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案件的侦查机关,要求其对在押人员立即释放,侦查机关认为免予起诉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四)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对已被免诉的同案犯应予注明;(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报上级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备案审查或审批。

三、不起诉

1979年以前,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作不起诉决定,而是退回公安机关处理。1979年至1996年期间,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不起诉的决定。1979年至1996年决定不起诉23件46人,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对不起诉案件进行了修改,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将不起诉案件具体规定为三大类:(一)绝对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据《刑法》规定不以罪论处;(二)相对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虽涉嫌犯罪,但罪行轻微,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综合全案分析可以作出有罪不起诉的案件;(三)存疑不起诉,即经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起诉的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委员会决定。1997年至2009年共决定不起诉314件432人。

四、报武威分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检规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范围相适应,因此凡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部分疑难复杂案件或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律报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威分(市)院审查。1981年以前无报请分院审查的案件。1982年至2009年共报请审查502件1124人。

五、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

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追加起诉、纠正违法、退回补充侦查等方式进行。

(一)追加起诉。追加起诉是指对有事实及证据证实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漏诉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后,依法予以追诉,被追诉的多是共同犯罪中的漏犯。追诉漏犯一般采取以下方法:1.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注重审查发案到破案的全过程,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从中发现可能遗漏的犯罪嫌疑人;2.审查盗窃案件时,从赃物去向中深挖销赃、窝赃犯,团伙犯罪中,注重深挖漏网的团伙犯罪成员;3.未成年人犯罪中,深挖教唆犯;4.通过开展执法检察,追诉应诉未诉的犯罪嫌疑人。从1979年至2009年,检察机关共追加起诉141人。

(二)补充侦查。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一些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由起诉科自行补充侦查或与侦查机关共同补查。

1979年—2009年公诉环节退查案件统计表

(三)纠正违法。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超过法定期限,或退查后逾期不报,或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犯实体法程序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纠正并上报结果。2002年至2009年,公诉部门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39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4份,通过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或杜绝了超期、违法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了侦查活动公正合法进行。

(四)复议、复核。对县(市)院决定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对复议的案件,公诉部门更换办案人重新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维护原决定的,侦查机关可以提请武威分(市)院进行复核。

六、审判监督

(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派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在审判法庭上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支持和维护对被告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揭露犯罪,教育群众,敦促被告人认罪伏法的一项重要职能。1954年,县检察署开展了公诉案件典型试验工作,对县煤业公司营业员王龙贪污、盗窃现金332.7万元(旧币)一案提起公诉,派检察员出席了预备庭,并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但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1979年以前,仅对少数有影响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武威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于1979年开展了此项工作。起初,由于缺乏经验,怯战心理比较普遍,思想方面的障碍也比较多,怕在法庭上“出丑”、“丢面子”,损害检察机关的声誉。经过学习“两法”和实践锻炼,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不断提高,经验逐渐丰富。主要做法是:1.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或检察长指派的助理检察员在法庭上必须实事求是,态度公正。答辩时一要头脑冷静,集中思想,细心听取辩护人的辩论要点,不能文不对题,答非所问;二要对辩护人的客观辩护给予肯定,提不出充分证据就撤回原意见,不要强词夺理;三要正确运用法律条款、法理、法言,不要过多以个人理解答辩;四要对律师和被告人分别进行答辩,不要混在一起;五要针对主要问题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勿过多纠缠。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选择典型案件,配合法院出席公判活动,在公诉中,揭露和打击现行罪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通过办理案件和支持公诉,扩大法律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3.出庭前要充分准备,要打有把握之战;出庭后要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和不足,经常组织办案人员现场观摩,逐步提高公诉水平,相互交流,提高在庭审活动中的应变能力,抓重点,以案说法,以法论理。4.进行庭审观摩和讲评,邀请有关审判人员、律师与办案同志一起座谈,让审判人员和律师评论公诉人出庭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上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逐步提高。

1988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从省院开始层层组织培训班,还利用以会代训、开观摩庭以及举行出庭经验交流会、评选优秀公诉人等有效措施,促进出庭公诉水平的提高。

1979年至1996年,绝大多数案件都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97年以后,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庭审方式由究问式改为控辩式,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作用明显加强,加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出庭支持公诉的难度加大,针对这种情况,院内组织了模拟法庭、法庭公诉论辩赛、争当优秀公诉人等活动,提高公诉人业务素质。1999年,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全省检察机关法庭公诉论辩赛”中,武威市院代表队获得全省第二、全地区第一的好成绩。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建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997年至2009年,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公诉案件的20%,其余约80%的案件全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刑事抗诉。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及时口头建议纠正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954年,县检察署选择以国家教师唐儒林奸淫幼女案为典型,按照拟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试验。通过抗诉,纠正了一起重罪轻判的错案。唐儒林奸淫幼女一案:被告唐儒林原系国民党“中统”特务,1950年隐瞒反革命身份,混入我革命阵营。该被告人在1953年至1954年任建中路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权,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奸淫10~12岁幼女两名,猥亵16名,县法院判处唐儒林有期徒刑2年。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儒林身为校长,利用职权,奸淫、猥亵幼女多人,罪行严重,没有从轻条件,对被告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显属重罪轻判,该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的处刑意见。因此,向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抗诉正确,撤销县法院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唐儒林有期徒刑15年。

1979年至2009年共提出抗诉46件53人,法院部分作了改判。如1980年法院对宣隆基奸淫幼女一案判处无罪,经抗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再如1988年法院对徐兰香伤害一案判刑6年,经抗诉改判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对抗诉案件,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一是对犯罪事实认定确有错误,而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是定性明显错误的;三是量刑畸轻畸重的;四是具有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但判决中没有体现,或不具有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但判决作了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五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判决错误或其他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的。在掌握的这个范围内进一步总结了“三抗”、“三不抗”的经验。“三抗”是对认定事实出入很大的、认定性质错误影响刑期的、量刑畸轻畸重的进行抗诉的刑事案件;“三不抗”是对认定性质是否有误把握不大的、定性虽有错误但不影响刑期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偏重的刑事案件不提出抗诉。凡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承办人说明抗诉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改正的意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依法提请抗诉时,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在枝节问题上不纠缠,在原则问题上不迁就,所抗诉的案件坚持一年复查一次的制度,逐步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确保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

七、公诉改革

(一)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高检院在公诉部门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自1999年5月起,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上级检察院的统一要求下,全面推行这一改革措施,2001年撤市设区至2009年仍然继续推行并深化这一制度。公诉部门任命4~5名主诉检察官,分为4~5个办案组,各办案组在主诉检察官的直接指挥下,对所办理的案件先由案件承办人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主诉检察官汇报,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对重大、疑难案件召开主诉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难以决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规定必须上检委会决定的案件报请检委会讨论决定。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注重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公诉案件,注重适用普通程序审查被告人认罪案件。自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起,区检察院按照这两个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告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公诉案件建议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简化程序审查,每年约有20%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减少了诉累,保证了公诉人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大要案的审查中。

(三)公诉案件审结报告综合化。自2004年起,公诉部门按照高检院的统一制式,进行了公诉案件审结报告改革,加强了审结报告的证据摘录、证据分析、法律论理等内容,使案件审结报告既能反映案件的诉讼全过程,又能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充分展现,让人一目了然。公诉案件审结报告制度的落实,大大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

(四)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做到“三注重”:提讯时注重教育感化和引导;庭审中注重法制教育;判决后注重定期回访考察,确保他们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机制。针对凉州区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多发的特点,引入刑事和解机制,既惩治了犯罪,又减少和淡化了社会矛盾。

2002年—2009年公诉环节侦查活动监督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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