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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检察志:反革命案件的检察

时间:2024-05-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对反革命案件的检察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的重要指示,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同年3月,首次逮捕了一批罪恶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批准逮捕的341名反革命分子中,现行反革命占79%,历史反革命占21%。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的主要对象是犯有严重罪恶的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

武威市凉州区检察志:反革命案件的检察

第一节 对反革命案件的检察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的重要指示,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中共武威县委经过周密布置,于1951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县检察署于同年5月组建后,本着边干边建的精神,参加了镇反运动,并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初步开展了法律监督工作,配合公安法院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纠正草率现象,防止错捕、错判。这是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机关采取的处理反革命案件的一种特殊程序。

武威是河西走廊政治中心,军事重镇,历代王朝曾在此设郡置府。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集兵驻防,尤其是“自卫队”反动武装遍布全县,土匪特务活动猖獗,封建势力根深蒂固。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马步青的前旅长“武威大恶霸”李子英和武威三青团前干事长、国民党武威县党部副书记王福德等,建立“城防司令部”,组织自卫团,企图阻止我解放大军西进。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蒋马匪帮的反革命残余势力仍很顽固,以冶之明、马二不都为首的“反共救国军通讯大队”和汉奸、特务、土匪、“一贯道”四位一体的反革命分子,“中央救国军”头子李信悟(后被处决)勾结大恶霸刘积玉组织的“反共救国军”武装集团,在祁连山、武威县张义堡一带,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并明目张胆地袭击张义区公所,气焰十分嚣张。原武威县公安局公安班长汪国良叛变革命,率领全班战士携带武器,上山为匪。鉴于当时武威敌情相当严重的情况,1951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非常必要的。同年3月,首次逮捕了一批罪恶极大的反革命分子。经公安、法院共同组成的各审讯小组进行审讯,核实各案犯的犯罪事实,对其中罪大恶级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依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提出定案量刑意见,经“清案委员会”审核,提交各界人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审议,县检察署根据讨论意见,提起公诉。1951年共公诉反革命分子105名,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51名(含死缓)。对判处死刑的,报请地区裁判委员会核准后分别在四城门执行枪决。

1953年上半年,县检察署全力以赴地参加了全县范围内开展的取缔“一贯道”运动,派出检察人员5名,协助公安、法院审理在押案犯,共参与办理“点传师”以上,有现行复道活动的反革命案件165件。在参与办案的同时,县检察署把法律监督的重点放在捕人的环节上,积极参与了公安的预审活动,发现和纠正了公安局破获的一起“一贯道”暴动的假案,对错捕的10名一般道徒无罪释放。同时对罪大恶极的河西地区的“一贯道”头子“复兴总号领袖”史学鹏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死刑。通过这次大规模取缔“一贯道”运动,基本摧毁了“一贯道”在武威建立的“天真总号”(又称“复兴总号”)及所辖的“天中”、“天化”、“天圣”、“天恩”、“天德”、“天枢”、“天喜”、“天元”、“天信”、“天和”、“天恕”、“天慈”、“天明”、“天衡”共14个“天”字号、54个“办事处”、3000个“家庭公共中心”坛等盘根错节的反动组织。

在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之后,隐藏很深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和新生的反革命分子,仍披着革命的外衣,混入人民政权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合法的职业为掩护,采取各种手段,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特别是反动会道门的复辟活动十分猖狂,他们大肆进行恢复组织、发展道徒、造谣惑众等犯罪活动。为了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武威县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第二次镇反运动于1955年开始,至1966年7月结束,这次镇反采用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压同时并进的方式进行,运动的重点是清查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同时打击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严重犯罪分子。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检察院检察长和两名检察员参加县委肃反甄别定案小组做具体工作,同时受理公安局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通过开展批捕、起诉工作,及时、准确、合法、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反革命分子。在审查批捕环节上,对历史反革命着重审查其犯罪事实、犯罪地点、时间、手段和材料来源,防止“张冠李戴”。

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进行了两次集中搜捕活动。在集中搜捕行动中,县检察院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了审查批捕任务,审查决定批准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占公安提请批捕对象的87%。在批准逮捕的341名反革命分子中,现行反革命占79%,历史反革命占21%。

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的主要对象是犯有严重罪恶的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主要有:军统特务伦登甲,1941年在南京任蒋介石特别警卫时,残酷镇压学生。1949年被俘;1950年在江苏通海九龙镇集训期间,策划暴乱,杀害负责集训的干部5人,作案后潜逃。1954年,伦登甲混入武威县手工业联社工作;历史反革命分子秦存玉,原系我游击队员,叛变后投靠阎锡山,曾带领伪军杀害我革命干部22人,群众11人,搜捕共产党员33人,新中国成立后混入我国家机关;“一贯道”头子王增吾,1952年勾结大道首史学鹏(系“复兴总号”头子),在武威县沙河沟、王城堡等地主持召开“三曹审判”15次,审判道首、道徒229人,1953年取缔“一贯道”活动后,又勾结大道首张秉良、王学文(后被处决)重新组建“复兴成记”号反革命组织,领导武威、永昌、古浪、民勤四县所辖“天兴”、“天和”等坛,进行复辟活动。与此同时,任命冯万年等为各分号负责人,并欺骗道徒800余名,誓立“追高愿”(“追高愿”是“一贯道”道徒发的一种追随某某人的誓愿。这里的“高”指的是全国“一贯道”头子高文玉,“追高愿”就是“一贯道”道徒自愿追随高文玉所发的一种誓愿,是“一贯道”诸种誓愿中的一种),动用道产,在武威城马神庙巷租赁房屋一处,以开店作掩护,作为指挥武威地区“一贯道”活动的据点,1954年主持召开武威、永昌、古浪、民勤县道首参加的“奠定人心,稳根基础”、“天悯负责造就学员班”多次,以“赐字”、“接窍”等手段,造谣惑众,并骗取道徒钱财,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旧币)。同年又在本县王文全家训练“三才”,抄发反动书训;“皇坛门”道首焦志成,原系“皇天大道”李宗义的徒弟,新中国成立前以道人身份云游四方,在武威、古浪、天祝等地发展“皇坛门”组织,新中国成立后,指示门徒杨国辑在张义区上泉乡,为他修了一座“万圣宫”,住在这里幕后指挥,1955年开始以治病为名,大量网罗地痞、流氓分子,拉拢落后群众,涉及古浪、天祝等地,发展门徒400余人,杨国楫自立为“皇上”,焦志成为第二“皇上”,杨国辑封郭玉成为“宰相”,牛特生为“保驾”,并制作皇衣龙帽和龙头拐杖,练武排阵,阴谋叛乱成功后,继位治天下。此案于1966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侦破,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了主犯杨国楫、焦志成及其委派的内师夫、开化、法神、坛主等骨干分子12名。

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占公安机关报捕总数的1.5%,主要是有下列情节者:(一)历史上无血债,民愤不大,且对历史罪恶已作交代,无现行活动;(二)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管制期间未发现新的历史罪恶和现行活动的;(三)虽有反动历史,但职务不高,无具体罪恶的;(四)定性不当,证据不足的。(www.xing528.com)

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检察院从1956年开始行使了审查起诉职权。1956年至1957年5月,经县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反革命案件194件217人,均移送县法院依法审判。

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指示,依法首次运用了免予起诉的法律手段。1956年,经审查决定免予起诉的反革命分子共32人,分别制作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其本人和所在单位。免予起诉这种法律手段是新中国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一项创举。

随着镇压运动的深入发展,全县广大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向反革命分子展开坚决斗争。公、检、法三机关协同作战,运用公判大会的形式,向反革命分子发动了政治攻势。1956年7月24日,在城内广元广场(今十中门前)召开了公判大会,处理了27名反革命分子,将4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判处了死刑;对7名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分子,由县检察院宣布免予起诉,当场释放。这一举措全面贯彻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次公判大会后,敌对阶级和反革命分子内部开始分化和动摇,仅1956年自动向政府投案自首的各类犯罪分子达62人,其中反革命分子57人。这些罪犯中,有的是外逃多年的,有的是罪大恶极的。如通缉在逃的反革命犯侯景儒,在宣判会后三日,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伪军官马应元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带领伪军挖掘黄河河堤淹死群众的罪行。

按照中共中央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中,于1956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武同志的亲自指导下,从武威地县公、检、法三机关抽调干部24名,对1955年至1956年7月已判和未判在押的反革命案件作了较大范围的调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因政策界限不清而定性不当、证据失实、盲目重判等情况,错捕31名,占批捕人数4%;错判32件,占起诉总数的6%;轻罪重判70件,占总判决数的14%。出现上述偏差的原因,主要是对中央指示领会不透,研究打击重点、注意斗争策略不够。如对“一贯道”这个带有群众性的民间组织,就存在研究不够、就案办案的倾向,产生了许多错案,再加之对分化瓦解敌人方面考虑得少,对“少杀长判”的政策理解片面,出现了“有捕必判”、“有判必重”的错误现象,因此,1955年判处270件“一贯道”反革命案件,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就有200件,占判决总数的74%。在这次检查中,对以上问题均作了纠正处理。

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使武威县社会治安有了明显好转。1956年的社会治安状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年,社会上的反革命案件比1955年减少79.2%,刑事犯罪比1955年减少62%。

在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后,社会上新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县检察院均按法定程序行使了检察权。但从1957年下半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到“左倾”思想干扰,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导致办案质量下降。这一时期办理的案件比较粗糙,其中有冤案、错案,也有事实不清、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尤其是1958年的错案尤为突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工作的一次失误。根据以上情况,上级指示对以上几年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在1961年和1962年,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法院对1958年至1961年四年中所办案件进行复查(复查面达70%),发现错捕案件占办案总数的3.7%,甄别平反冤假错案166件,同时纠正错判、轻罪重判案件311件。

1962年中共中央纠正了“左倾”错误后,县检察院重新依法行使了检察权。这年,县检察院遵照上级“治安要好,捕人要少”和“区别对待,多种处理”的指示,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上报批捕的反革命犯罪分子比1960年减少了51%。1963年,我国经济形势开始好转,敌我斗争比较缓和,批捕的反革命分子比上年减少6.7%。1964年至1965年,社会治安状况良好,县检察院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政策,批捕的反革命分子逐年减少,1963年批捕反革命案件14件,1964年批捕反革命案件8件,1965年批捕反革命案件7件,1966年批捕反革命案件4件。

从1978年重新组建武威县人民检察院至1997年的20年间共批捕反革命案件9件。1982年3件,1983年1件,1984年3件,1989年2件,同期其他年度无反革命案件。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订,检察机关批捕反革命案件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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