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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检察职权及重要职责

时间:2024-05-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武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甘肃省第二监狱及附设在该监的武威县地方法院看守所,进行经常性的视察监督,纠正克扣囚粮、虐待犯人等方面的问题。检察官在讯问被告及证人时作笔录。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向法院起诉。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的判决,得独立上诉。

武威市凉州区检察职权及重要职责

第二节 检察职权

一、中华民国时期检察职权及办案程序

(一)检察官职权

民国成立初期,难以顾及立法工作。民国元年(1912),经大总统批准,将清末颁行之法律,除删除与共和体制相抵触的条文外,均暂准援用。批准援用的清朝法律中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节制于长官,对于审判独立行使其职务,其职权如下:1.刑事提起公诉;2.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3.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4.调查事实搜集证据;5.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6.监督审判并纠正其违误;7.监视判决之执行;8.审核审判统计表

按照民国二十一年(1932)十月二十八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处对刑事案件,采取国家追究主义。检察官的职权是:1.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2.其他法令所定职务之执行。

民国二十四年(1935)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及民国三十四年(1945)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均授权检察官统辖侦查大队,有指挥、命令、调度司法警察的权力。此法明确规定:县长、市长、警察厅长、警察处长或公安局长、宪兵队长、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职权;检察官实施侦查,遇有紧迫情形,将命令在场或附近之人,为相当之辅助。检察官于必要时,将请附近军事官长,派遣军队辅助。

此外,按照当时的法律,在1949年6月以前,监所的行政指挥、监督权也归检察官。如武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甘肃省第二监狱及附设在该监的武威县地方法院看守所,进行经常性的视察监督,纠正克扣囚粮、虐待犯人等方面的问题。对县看守所民国三十一年(1942)十一月发生的一起押犯暴动,脱逃11名盗匪的重大案件,进行了检察,查清暴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看管不严所致,故将典狱长兼看守所长林朝瑞和候补看守所长魏化南,上报甘肃省司法行政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建议甘肃省第二监狱维修了监房,加强了武装警戒力量。此后再未发生押犯暴动的事件。

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官权力颇大,但后来由于特务机关笼罩社会,所有法条难以兑现。尤其到民国二十六年(1937)抗日战争开始后,政府腐败,民心浮动,革命烽起,国民党为挽救局势,不断扩大其特务机关,当时武威县境内直接掌握侦查缉捕权的有甘肃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保安司令部、宪兵队、骑五军军法处、武威县警察局、武威县政府军法处,因而检察官的检察权,往往被上述机关所取代,致使权势日扩,法律亦乱。如民国二十九年(1940)骑五军军法处将中共武威临时县委书记李振华、组织委员李德、进步教师陈明达等人逮捕,羁押在兰州第一监狱。

(二)检察官办案程序

民国时期,武威县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多为坐堂问案,凭口供定罪,很少深入群众调查取证,导致很多案件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草率结案。若检察官需要传唤被告人、证人、告诉人时,统用传票,检察官需要提拘被告时用拘票,检察需要羁押被告时用押票,检察官需搜索时要用搜索票,检察官得亲自搜索。在搜索时令下列人在场:1.被告(但不能令在场或认为对搜索有妨害者不在此限);2.户主或管理人。扣押搜索,应作笔录,记载实施之年、月、日、处所;扣押物件,在笔录中详细记名目。

检察官在讯问被告及证人时作笔录。

检察官发现犯罪人逃跑、藏匿者,下通缉令或函请司法警察机关协缉。如武威地方法院检察处,仅在民国三十一年(1942)至民国三十六年(1947)共接到甘肃省高等法院检察处的通缉令2100件,通缉令内缉捕的各类案犯共计2172人。

检察官在接到监所押犯死亡的报告后,得亲自担任莅验官,会同检验员实施验尸,并作出验尸结论。如武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对甘肃省第二监狱的四名死亡押犯进行了验尸,并作出结论。下面简录一份验断书:

验尸时间:民国三十七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时许。

验尸地点:甘肃省第二监狱一牢房。

验得已死押犯何玉福,年45岁,武威县人,量得身长四尺五,膀宽一尺四寸,胸高五寸,仰面黄色,两眼包闭,两眼睛全,口微开,舌抵齿,两膀伸,两手微握,肚腹抵陷,肾囊子全,两腿伸,周身黄色,并无别故,委系因病死亡。

莅验官谢怀德

检验员黄宝卿

检察官认为案件起诉权已消灭者,犯罪嫌疑不足者,行为不构成犯罪者,法律应免予其刑罚者,即处分不起诉、制作不起诉书一式两份,送达被告、原告。武威地方法院检察处,仅1943年处分不起诉各类案件共20件。

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向法院起诉。武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仅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一月至六月向本院刑事庭起诉妨害公务、妨害兵役、妨害自由及伤害等案件共99件。

下面附一份起诉书及函件:

甘肃省武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起诉书

民国三十三年度起字第10号

被告赵杨氏,女,年19岁,武威,住小官庙门。(www.xing528.com)

右被告因伤害罪嫌疑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并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开列于左:

缘被告赵杨氏与赵李氏,因家常细故,于本年四月十五日发生冲突,赵杨氏用口将赵李氏左小指咬伤,被害人喊诉前来。经讯,据该被告对于上开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认为犯嫌已定,核查行为,系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罪,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项之规定,提起公诉,送请依法裁判。

此致

本院刑事庭

 检察官 谢怀德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

甘肃省武威地方法院检察处片

民国三十三年片字第4号

查赵杨氏,因伤害嫌疑一案,业经侦查终结,本检察官认为,应提起公诉,前将起诉书及卷宗连同人犯一并送贵庭,查明办理。

此致

本院刑事庭

计片送侦查卷一宗,起诉书一份,人犯赵杨氏一名。

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的判决,得独立上诉。自诉人上诉者,非得检察官的同意,不得撤回。

检察官对于判决确定后,发现其判决显系违法者,应具意见书,将该卷宗及证物,送交最高法院检察官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民国时期,人民告状,程序繁多,处处要钱,如具状、上诉、声请复判等,都得买“状纸”。刑事状由缮写生代书,按字数计价,若请律师写辩状或辩护,更得付巨额酬金。被告人及其辅佐人或辩护人,可以具保申请,停止被告之羁押。但是,许可停止羁押之申请者,应命提出保证书,并指定相当之保证金,保证书以户籍区域富户或商铺所具者为限,并应记载保证金额及应依法交纳之事由。

总之,武威民国时期的检察机关,是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镇压人民的工具,是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武威法院检察处虽专门从事侦查、检举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名义上独立行使职权或行使监督权,但实际上却是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之下,配置于法院,执行统治阶级的刑事镇压任务,以此来维护当时的社会制度。

下面附武威县政府干涉检察处独立办案的一件案例:

民国三十三年(1944),白塔乡第八保(今上双寨)副保长丁大鼎被羁押审查,武威县县长吴毓堂闻讯后,依仗职权,置法律于不顾,在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武威县地方法院检察处行文袒护,为丁保长开脱罪责,原文谎称:“该保保长实因运粮借款,并非兵役敲诈,现在该保工作全行停顿,以此为之,谁敢努力。”县检察处接文后,因怕吴县长的权势,无奈将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丁大鼎立即释放,免予起诉。

二、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的检察职权

1951年5月4日,县检察署正式成立,根据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之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二)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三)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四)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机构之违法措施;(五)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根据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之规定,署改院后,县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二)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1978年10月县检察院重建后,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88年7月市检察院设立税务检察室,对偷税、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撤销。1990年7月,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市检察院对承担赔偿义务的刑事案件代表国家进行赔偿。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免予起诉制度被取消,但不起诉制度被保留。发展至今,检察职权虽局部有所调整,案件管辖范围也有所变化,但大体上仍以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五个方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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