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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词典论:分类编排法解决困难

时间:2024-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类编排的困难还在于,有时同一个名词用于不同的场合其内容有所不同,如“罚款”一词用于行政法是行政处罚的方法之一,用于民法是民事制裁的方法之一,用于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人采取的措施之一,用于劳动法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惩罚措施之一,在分类编排的法学词典中颇难归类。

专科词典论:分类编排法解决困难

三、分类编排法

分类编排法就是按照条目的不同内容划分类别,据以编排。

此法的优点在于:

1.把成对的、成套的、相关的条目排在一起,便于读者参阅。

2.便于读者了解本词典知识体系的结构。

3.为有意通读词典的读者提供方便。

此法的缺点则在于:

1.编排的难度很大。由于大部分主题没有确定的分类标准,而且划分出来的类别之间往往存在着复杂的交叉关系,所以“从编者的角度去看,一个词归于义序的哪一项,常常不易确定,编分类词典的人在这方面是吃足苦头的”(黄建华《词典论》第2版第63页)。但即使吃足苦头也未必能编排得合理。如在分类编排的哲学词典中把“中庸”编入中国哲学史类,而把“中庸之道”编入伦理学类,就没有道理,因为两者其实是一回事。

分类编排的困难还在于,有时同一个名词用于不同的场合其内容有所不同,如“罚款”一词用于行政法是行政处罚的方法之一,用于民法是民事制裁的方法之一,用于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人采取的措施之一,用于劳动法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惩罚措施之一,在分类编排的法学词典中颇难归类。如果只归入一个类,则读者无法从其他类中找到,而且释文内容要受该类限制,读者对词目的内容无法全面了解;如果释文作全面的说明,又与所属的类不相称。如果同时归入几个类,则内容难免重复,而且读者只从一类中查到时对词目内容无法全面了解,还可能造成张冠李戴的错误,如想了解民法上的罚款,却误查了诉讼法上的罚款。

2.读者查阅分类编排的词典,不易找到要查的词目。读者到词典里去查阅一个词目,总是因为对该词目不大了解、很不了解甚至一无所知而去求教的;在这种情况下,读者很难确定某个词目该到哪一类中去找,如对词目一无所知,更是无从下手。另一方面,某个词目分到哪一类,往往带有不确定性,这也给读者查找词目增加了困难。王宗炎在《读书》杂志1994年第1期上发表文章,以到心理学辞书中查找“气功”条为例说:“要是你觉得气功是治病方法,在索引中的‘医学心理学’这个大类里找‘气功’条,那么在《大百科·心理学》卷(潘菽、荆其诚主编,1991年出版)中是找得到的,但在别的书里不行。如果你觉得气功是一种体育运动,到‘体育心理学’这个大类里去找‘气功’条,那么在朱编《心理学大词典》中是找得到的,可在别的书里不行。原因是,辞书编者各有其分类法,你无法捉摸他们的构想。”不仅不同词典的分类标准难以捉摸,而且同一部词典对同一类词目也可能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如有一部《简明气象辞典》,把“春汛”分在“古气象”类,“秋汛”分在“农业气象”类,“伏汛”则分在“海洋水文气象”类。这样分类编排,叫人怎么查阅?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分类不妥的问题,不是分类编排本身的缺点。其实这两者很难截然分开。正因为分类编排的方法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分类不妥的问题就难以避免。工作做得好些,这类问题可以减少,但在一般情况下却难以完全避免。(www.xing528.com)

此外,分类编排的大型词典,一类往往有好几百个条目,其中不分子类,条目按什么顺序编排也没有说明,读者要查一个条目,困难可想而知。如某大型军事词典,空军类有五百多个条目,读者如果要查“迫降”,却无任何线索可寻,如何下手?只得从头开始一个个查下去,多么费事!

光讲分类编排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是不够的,还应该研究一下,何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衡量词典编排法的利弊,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便于读者查阅。因为词典的基本功能是供读者查阅,解惑释疑,至于提供不属于词目本身但与词目相关的知识、提供本词典知识体系结构、提供通读的方便之类,比较起来都是次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读者查阅词典,只是想了解某个词语本身的知识,不需要知道不属于该词语本身而仅仅与该词语有关的知识,至于有意通读词典的读者,即使有,也只是极少数。所以,就分类编排而言,其优点不具有根本性,而其不便于查阅的缺点却具有根本性。当然,这个缺点可以通过设置形序、音序索引来弥补,但是,第一,这取决于词典的编纂者和出版者对分类编排不便于查阅的缺点是否有清醒的认识,知道不知道这个缺点可以通过设置形序、音序索引来弥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种弥补的方法就无从谈起。事实上,有不少分类编排的专科词典就是没有形序、音序索引的。第二,读者查词典,一般首先借助于卷首那个与编排法相适应的词目表,只有采取这个方法不解决问题时,才转而采取其他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的话)。所以,查分类编排的词典,一般首先借助于卷首的分类词目表;如果分类词目表给人添麻烦,那么这种麻烦是难以避免的。

有的论者对分类编排情有独钟,夸大其优点而抹杀其缺点,对此作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论述。例如,把查阅专科词典的目的概括为“较全面地了解某一方面知识,对该学科的构成情况及相关知识有一个简略的印象”(《辞书研究》1991年第4期第18页)。但在事实上,如果读者要想达到这样的目的,他自会向有关的专著、教材或通俗小册子求教,而不至于抱着一部词典不放。这位论者还说:“专科词语的分类比较稳定,确定类别后所需查检的词目范围缩小,使用方便程度和查检速度并不比形序索引和音序索引逊色。”(同上刊第19页)这也不切实际。如上文所述,专科词语的分类问题很多,要确定一个词目的类别并不容易,读者认为该词目属于某个类,编者却认为该词目属于另一个类,因此读者找不到要查的词目的事经常发生,更多的情况是读者不知道某个词语应该到哪一类里去找。使用分类索引的方便程度和查检速度较之使用形序、音序索引要低得多,怎么能说是“并不逊色”呢?

黄建华在《词典论》的《编排法》一节中说:“从词典史来说,义序是先于形序的,据考察,埃及、印度、希腊最早出现的辞书,都是分类词典,即按义序编排的。中国的《尔雅》也是义序词典。但近世发展的结果,形序却占了绝对的优势,世界各国,鲜有例外。从义序发展到以形序为主,这当然是个进步,因为编者不必拘泥于词义,容易着手编排,而且也便于读者检索。”这是就所有词典而言的,专科词典同样如此,分类编排现在明显地居于劣势。

李国新在《辞书研究》1993年第5期上讲到百科全书的条目编排方法时说:“考察百科全书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到:在编排方法上经历了由古代的完全分类到现代的完全字顺的演变。人们曾经长期争论完全分类与完全字顺两种编排方法孰优孰劣。现代百科全书之所以大都采用了完全字顺编排法,是因为这种方法与现代百科全书的基本性质——工具书性质以及基本功能——主要供人随时查考的功能更为适应。”这一段话对我们的讨论很有启发。专科词典与百科全书性质相近,而且在检索性上,专科词典比百科全书有更高的要求。百科全书尚且要适应检索的要求而大都按字顺编排,专科词典就更应该如此了。

尽管我认为分类编排从总体上说弊大于利,但是我并不否认这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编排方法。不过我奉劝专科词典的编纂者、出版者,如果要选用这种编排法,务请在衡量利弊的同时,慎重考虑该词典是否具备分类编排的客观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而搞分类编排,其结果就不仅仅是上文所说的那些缺点显得特别严重,而且还会出现另外许多毛病。

客观条件首先是该词典的对象确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从而有分类编排的可能。现在有一些分类编排的词典并不具备这个客观条件。《会议词典》即其一例。关于会议,现在并没有形成什么知识体系,因此也就没有分类编排的可能。但是此书的编者偏要搞分类编排,他们将全书分为“会议工作”、“会议技能技术”、“会议文秘知识”和“会议纵览”四大类,大类中还分小类,统统按内容编排。不难看出,这样分类很不科学。例如,所谓“会议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文秘工作,因此第一大类和第三大类势必有大量重复。事实上正是如此。如关于通知,第一大类收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七要素”、“会议通知体例”、“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发电通知”、“会议通知注意事项”等条,而第三大类收有“通知”、“通知的种类”、“通知的撰写”、“通知撰写注意事项”等条。又如关于简报,第一大类收有“会议简报”、“简报名称与格式”、“缩合简报”、“单项简报”、“会议简报的写作方法”、“会议简报的写作要求”等条,而第三大类收有“简报”、“简报的种类”、“简报的特点”、“简报的撰写”、“简报撰写注意事项”等条。即此一例已可说明这样分类编排是不合适的。

另一个客观条件是,作为一部词典对象的学科,它的各个分支之间没有大量的交叉重复。如有一部《诉讼法大辞典》,一上来就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类,这三类确实是诉讼法的三个分支,但因为它们都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所以相互间有大量的交叉重复,许多词语是在三个分支中通用的,它们在各个分支中的含义,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大同小异(带有各个分支的特点)。无论是三类都收、收入两类还是只归入一类,均不妥。该词典对这些词目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三类都收,有些收入两类,有些只归入一类。如“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不告不理”、“回避”等三类都收,“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收入两类。编纂者为了掩盖重复,在词目上加了一些字,以示不同,但是都加错了。如刑事诉讼法类中的“两审终审制”作“刑诉两审终审制”,行政诉讼法类中的“两审终审制”作“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这些提法都不对,因为只有一个两审终审制,无所谓“刑诉两审终审制”、“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两审终审制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又如所谓“刑诉审判委员会”也是不妥的,人民法院只有一个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此外并没有什么“刑诉审判委员会”,当然也没有“民诉审判委员会”或“行诉审判委员会”。只归入一类的如“审判组织”、“终审”只归入民事诉讼法类,但是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不也有审判组织和终审吗?“《关于改进司法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程序试行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只归入民事诉讼法类,同样是没有道理的。看来,以这种分支之间有大量交叉重复的学科为对象的词典,是不宜采用分类编排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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