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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词典论:交叉工作的艰巨任务

时间:2024-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暗交叉问题不易发现,这大大增加了交叉工作的难度。做好交叉工作,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消除重复1.词目相同,释文也基本相同的,留其一,删其余。搞好交叉条目之间的分工,首先可以避免种种重复。

专科词典论:交叉工作的艰巨任务

二、交叉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处理好词典稿件中的交叉问题,是词典编纂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其所以艰巨,是因为:

1.工作量大。每一部词典都有许多交叉问题需要处理。词典中的条目都是从某个知识体系中切分而成的,而任何知识体系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所以从其中切分出来的某个条目,不能不和另外一些条目发生各种各样的关联。另一方面,词典绝大多数是集体创作,而且参加者往往较多,出自众人之手的条目,发生重复、矛盾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大;即使出自一人之手,由于思维不够严密,特别是由于词典的编写过程一般较长,前后难免有失照应,所以也会发生条目之间重复、矛盾等现象,需要通过细致的交叉工作来改正。

2.问题复杂。往往一个条目就有多方面的交叉问题,而且一个方面的问题就可能涉及几个条目。例如,某一个条目既有和其他条目(可能不止一个)分工的问题,又有和其他条目(也可能不止一个)照应的问题,还有和其他条目(仍可能不止一个)统一的问题(包括统一观点、统一材料、统一用语等)。在《哲学大辞典》中,有十一个关于形、神的条目:“形”、“神”、“质”、“气”、“形神”、“气质”、“形质”、“神气”、“形神相即”、“形质神用”、“神合气定”,出自中国哲学史和中国美学史两个分支学科。审稿时发现问题很多,如“形”、“神”、“形神”三条内容重复,“形神”条写入大量“神”的内容;“形质神用”与“形质”两条分工不当,“形质神用”条写了“形质”的其他一些关系;“神合气定”与“神气”两条的说法不一致;“形质神用”与“形神相即”两条缺乏照应,等等,于是分别作了必要的处理(见《辞书研究》1995年第2期第21—22页)。

3.暗交叉问题不易发现,这大大增加了交叉工作的难度。上文举过“严复”和“归纳逻辑”两条暗交叉的例子,这样的交叉条目为数甚多。

尽管任务十分艰巨,由于交叉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词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是决定词典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还是要花大力气去认真处理。如果处理不好,往往洋相百出。有一部词典,据初步检查,至少有十一个外国人,各以不同的译名分列两个正条,两条的内容或大同小异,或大相径庭。甚至把异名同实的两个正条排在同一面上。如“德来登”和“德莱敦”两个正条就排在同一面上,介绍的都是英国诗人、剧作家JohnDryden,内容则各讲各的,大相径庭。另有一部逻辑学词典,存在不少内容互相重复的条目。例如,已有“属概念”、“种概念”两条,再来一条“属概念与种概念”,内容和前两条一样。“先验逻辑”和“先验逻辑学”两条,一点差别也没有。“正名”条的第二个义项是“《荀子》篇名”,并作了具体介绍,但是接着又来一条“正名篇”,再一次对该篇作具体介绍。

做好交叉工作,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除重复

1.词目相同,释文也基本相同的,留其一,删其余。

2.词目相同,释文在内容的详略、主次的安排、资料的引用、文字的组织等方面有所不同的,取各条之所长,融合提炼,并为一条。

3.词目不同而指称同一对象的正条,留其一为正条,其余的改为参见条。如某词典中的“大众传媒”和“大众媒介”两条,即应如此处理。又有“神不灭论”和“明佛论”两条,说的是南朝宋宗炳的同一著作,亦应如此处理。按照词目的通行程度和释文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办法。

4.词目不同而释文内容局部重复的正条,也要消除重复。如某词典的“尚书”条中说:“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相传由孔子编选而成。事实上有些篇如《尧典》、《皋陶谟》、《禹贡》、《洪范》等是后来儒家补充进去的。”“今文尚书”条中也有同样的内容,仅个别文字略有出入。这些内容宜写入“尚书”条,“今文尚书”条不必重复(“古文尚书”条就没有重复这些话)。又如某法学词典原稿中“制作淫秽物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条都用了一百多字说明什么是淫秽物品,后将每条中这一百多字均删去,仅在“淫秽物品”上加参见符号,另设“淫秽物品”条,除说明什么是淫秽物品外,还指出可参见“制作淫秽物品罪”等条。

(二)合理分工

异名同实的条目,哪个列为正条,哪个列为参见条,要有一个恰当的分工。一般把常见常用的列为正条,不常见不常用的列为参见条。各类条目,还可以订出具体的标准,如人物条目一般以本名为正条,有影响的字号、笔名等列为参见条;但是字号、笔名等比本名常见常用的,则以字号、笔名等为正条,本名为参见条,如以“孙中山”、“鲁迅”为正条,“孙文”、“周树人”为参见条。

涉及几个条目的内容,由哪一条写,而其他条不写,或者由哪一条详写,而其他条略写,也要有一个恰当的分工。应视该内容和各条目关系密切的程度来定。一般说来,凡是有专条说明的内容,其他条目即使与该内容有关,也可不写或只需略写。例如在一部哲学词典中,黑格尔的许多思想和著作都列有专条,“黑格尔”条对此只需作概括的简要的介绍,不必面面俱到,更不必详细叙述。又如在一部中国历史词典中,“焚书坑儒”列有专条,“秦始皇”条对此可略提一笔,不必多说。

总条和分条的内容,如果没有恰当的分工,势必产生大量重复。总条主要写概括分条内容的共同性的东西,当然要提到分条的名称,必要时加上分条的定义,其他内容就不必写了,只需在所提到的分条名称上加个参见符号,以便读者查阅即可。如在逻辑学词典中,“条件”是总条,“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又必要条件”是分条。在总条“条件”中,提到“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充分又必要条件”即可(*是参见符号,下同),至于这三种条件的具体内容,应在各分条中说明,总条不必要也不应该越俎代庖。

搞好交叉条目之间的分工,首先可以避免种种重复。其次,还能把各项知识内容安排在最适当的位置上,归入最相宜的条目之中。如某法学词典的“犯罪未遂”条最后说:“对于未遂犯的科刑,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如法国、苏联,明文规定未遂与既遂同等处刑。有的国家,如日本,明文规定较既遂得减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词典另有“未遂犯”条,却无上述内容。按照合理分工的原则,显然应该把上述内容从“犯罪未遂”条中抽出,移入“未遂犯”条中。某词典原稿中“柯尔施”条说他1930年在《关于〈马克思主义和哲学〉问题的现状》一文中正式提出“西方马克思主义”这一名称,而“西方马克思主义”条则无此内容。鉴于此内容表明“西方马克思主义”名称的起源,以写入“西方马克思主义”条为宜,编辑人员做了调整,显然是必要的。

(三)解决矛盾

交叉条目的内容互相矛盾,这是词典必须避免的硬伤。如某词典“潮汐”条的定义为“任一天体在其他天体引潮力作用下产生形变或波动的现象”,而“引潮力”定义为“在地球上引起潮汐现象的力”。这两个定义互相矛盾,因为据前者,引潮力并不只是在地球上引起潮汐现象的力,而是在任一天体上引起潮汐现象的力。再如某法学词典的“社会危险性”条中说,“社会危险性不同于社会危害性,后者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表现于外部并已构成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准此,社会危害性等于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等于犯罪。但“社会危害性”条却不是这样说的。该条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不同程度地危害了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刑法规定为犯罪。”准此,则社会危害性又不等于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不等于犯罪;社会危害性包括一切对社会的危害,无论严重与否;从一般的违法行为到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显然,这里存在着观点上的自相矛盾,前者是错的,后者才是对的。又如在某哲学词典中,关于马克思所说的“异化”,一条说是劳动异化,另一条则说劳动异化是异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黑格尔所说的“外化”,一条说它等同于物化,另一条则说它不等于物化;关于黑格尔所说的“外在化”,一条说它是异化,另一条则说它是物化、客观化;关于卢卡奇所说的“物化”,一条说它是非人化,与异化有别,另一条则说卢卡奇把物化和异化混为一谈,受到批判并作了检讨。这些观点上的自相矛盾,当然应该解决。

材料问题也是如此。不同的作者根据不同的材料来源,在不同的条目中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说法。即使是同一个作者,也可能在不同的条目中引用不同来源的材料而发生自相矛盾。某词典的“第二野战军”条说该军自1949年11月至1950年4月进行西南战役,而该词典的“西南战役”条则说该战役从1949年11月开始至12月27日结束。事实上,应以前一条所用的材料为准。某词典的“亨利·乔治”条说他“1868—1869年始创单一税理论”,而“单一税论”条则说是“亨利·乔治在1879年出版的《进步与贫困》一书中提出”。

(四)力求统一(www.xing528.com)

在许多问题上,学术界都有不同观点,甚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在一部词典中,对同一个问题,应该有统一的观点,不能各行其是,使读者无所适从。如中国古代史上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时间问题,史学界有西周封建说、春秋封建说、战国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东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等不同主张。一部词典中涉及这个问题的条目,不能有的持此说,有的持彼说。

用语的统一,涉及的面更广。在不少词典的条目中都存在用语不统一的问题。如某词典的“侦查”条定义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进行的查明犯罪人、搜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等各种活动”,“侦察”条则定义为“军事上为查明敌情、地形和有关作战的其他情况而进行的活动”,但又有“刑事侦察学”条,对刑事案件称“侦察”而不称“侦查”,这就是用语不统一。(“刑事侦察学”应该改称为“刑事侦查学”。)许多名词有异称(包括异译),凡是本词典列有专条的,应该统一用正条词目的名称;本词典没有专条的,应该统一用约定俗成的最为通行的名称。这个问题,写稿人写条目时往往不注意或者没法解决(例如不知道哪个名称在本词典中被列为正条),编辑人员在总纂定稿时就非把统一的任务承担起来不可,否则难免造成混乱。

至于体例的统一,它不仅仅是处理交叉条目的问题,而且在处理交叉条目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体例的统一。例如具有异称关系、对称关系、属种关系、比较关系的条目应该采取怎样的写法,就要根据体例的规定来统一。

(五)搞好照应

具有异称关系的条目,正条释文开头应该有“亦称‘×××’”一句,以便和参见条呼应。如“一般规律”条开头写“亦称‘普遍规律’”,与参见条“普遍规律”呼应。要是“一般规律”条开头写了异称而未将异称设为参见条,则应补设参见条。

具有对称关系的条目,释文开头均应有“‘×××’的对称”一句,以便相互呼应。如“一般规律”条开头写“‘特殊规律’的对称”,“特殊规律”条开头写“‘一般规律’的对称”。

具有属种关系的条目,在总条中要和分条挂钩,如在“附加刑”中指出:“在我国,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在分条中要和总条挂钩,如在“罚金”等三条中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

具有比较关系的条目,只须在一条中说明两者的异同,而在另一条中不必重复,指出“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或“不同于*×××”即可。

除了以上几种之外,其他交叉条目也有照应的问题。如介绍某学派的条目称某学者为该学派的创始人,则在介绍该学者的条目中,应该有相当的语句与此相照应。某词典“生理学派”条说赫尔姆霍茨是它的主要代表,而“赫尔姆霍茨”条则无此内容,这就缺乏照应。

(六)处理“参见”

交叉条目之间,有许多存在着参见关系。在交叉工作中,对此要作恰当的处理。

1.释文中所用的词语,如另有专条说明而确有必要参见的,可在该词语左上角加*符号,或将该词语改用另一种字体排,以便于读者参见。如“罚金”条中有这么一句:“与*罚款不同。”“罚金”与“罚款”常被混淆,了解两者的不同很有必要,因此查阅“罚金”时应该参看“罚款”。

2.如某条的内容需要参见其他条目才能充分理解,而该条中并未出现相应的词语,则在释文末尾加“参见×××”。如“图谶”条释为:“‘谶’是巫师或方士制作的隐语或预言,作为吉凶的符验或征兆。其中有文字又有图画者,称为‘图谶’。”“图谶”是“谶”的一种,而“谶”又与“纬”合称“谶纬”,成为汉代流行的迷信。“谶纬”条对其起源、发展和作用有所说明。因此,“图谶”条末尾加:“参见‘谶纬’。”

3.以上两项都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的才加,非十分必要的不加;必须加的,每条一般以一两个为宜。

4.释文只有很简略的说明,详细内容需要参见其他条目的,在释文末尾加“详×××”。如“反对概念”条作:“具有反对关系的概念。详‘反对关系①’。”而“反对关系①”为:“在同一个属概念下两个种概念之间的一种不相容关系。它们的内涵互相否定,各自肯定了对象的某一属性;外延互相排斥,其总和小于该属概念的外延。如在‘颜色’这一个属概念下的‘白’和‘黑’这两个概念就具有反对关系,它们称为‘反对概念’。”

5.词目后没有释文而需查其他条目的,如果该词目和需查的词目相当,加“即×××”,如“古代辩证法”条作:“即‘朴素辩证法’。”如果该词目和需查的词目不相当,加“见×××”,如“戊戌六君子”条作:“见‘戊戌政变’。”

6.“参见×××”、“详×××”、“即×××”、“见×××”中的“×××”一律加引号,因为它们都是条目的名称,即词目。

7.前项中的“×××”如有几个义项,则在提及时必须加上义项的序码(加在引号内)。如第四项所举之例。

8.前项中的“×××”必须查实,避免落空,也要避免和实际存在的词目不一致。如“五绝”条说“即‘五言绝句’”,但该词典并无“五言绝句”条,这就是落空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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