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框架意识
所谓框架,就是一部词典的总体结构。
所谓框架意识,其含义为:
第一,在选词工作开始前,一定要先按拟收词目的范围,划分类别,从而组成框架。
第二,词目类别的划分要合乎科学。
第三,各类词目在全部词目中要占有适当的比例,不可畸轻畸重。(www.xing528.com)
现在举例说明。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开始选词前,首先确定该词典拟收的词目分为三类,即政区和居民点名,自然地名(山、河、湖等),其他地名(水利和电力设施、交通、纪念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名胜古迹等);并确定这三类词目的比例大体上为7:1.5:1.5(《辞书研究》1989年第1期第56—57页)。这是一个较好的框架设计,说明编纂者有明确的、科学的框架意识。
但是有不少编纂者框架意识薄弱、模糊、欠妥,因而或者没有设计框架,或者设计出来的框架问题成堆,使全书陷于混乱。如有一部外国哲学词典,分为十类:一、总类,二、古希腊罗马哲学,三、中世纪哲学,四、西方现代哲学,五、东方哲学,六、团体,七、杂志,八、逻辑,九、美学,十、伦理学。这个分类法,因为同时采用了几个标准,所以混乱不堪。如第二类至第五类是按地域分的,但前三类又加上了时间标准(其中缺少近代),因此不能与“东方哲学”并列;而且,照此分法,非洲、拉丁美洲的哲学归到哪里去呢?“团体”、“杂志”又是按另一个标准分的,不能与其他各类并列。“逻辑”、“美学”、“伦理学”则是按分支学科的标准分的,也不能与其他各类并列。
还有一部《行政法词典》,其框架设计也很成问题。该词典分为三大类: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分论,外国行政法。明眼人一看就可以发现一个大问题:怎么没有中国行政法?但事实上书中有大量中国行政法条目,只是归在行政法总论一类之中。其行政法总论一类之下的五个小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台湾地区行政法,香港地区行政法,中国古代行政法,中国近代行政法。这些怎么是行政法总论呢?真叫牛头不对马嘴!五个小类的划分排列也是混乱的。那么,书中到底有没有行政法总论条目?有的,不过归在不相干的类别中。例如“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等条,都归在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
以上两部词典框架设计的失败,究其原因,当在于编纂者的框架意识出了问题。这个教训,值得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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