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专科词典论:规范意识对词典编纂的重要性

专科词典论:规范意识对词典编纂的重要性

时间:2024-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照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释文中的“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四项自由是凭空加出来的,实与政治权利无关。不去查看相关文献,据以下笔,却随心所欲,乱加四项自由,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规范意识薄弱以至缺失。词典编纂者要本着规范意识,予以重视,加以分析,择善而从。

专科词典论:规范意识对词典编纂的重要性

五、规范意识

规范意识是这样一种理念:凡有规范可以遵循的,一定要对规范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切实践行,决不违反。当然,这里所说的规范,是确有权威性、可行性的实实在在的标准。

专科词典编纂中必须遵循的规范,范围很广。

政治上的规范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我国的词典只有遵循我国的政治规范,才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挥应有的作用。否则,错误就不可避免。某词典将“政治权利”释为:“公民依法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游行、示威等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对照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知释文中的“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四项自由是凭空加出来的,实与政治权利无关。撰写“政治权利”条目的人,应该有法学知识,应该知道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不去查看相关文献,据以下笔,却随心所欲,乱加四项自由,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规范意识薄弱以至缺失。(www.xing528.com)

科学上的规范包括各门科学中已有定论的知识,由国家规定的各种标准,如国家标准GB3101—19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等。对于有些规范的执行,国家曾三令五申,如我国国务院在1987年即已规定,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自然科学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1990年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新闻出版署又联合发出《关于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名词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编辑出版单位今后出版的书刊、文献、资料,要求使用公布的名词。特别是各种工具书,应把是否使用已公布的规范词,作为衡量该书质量的标准之一。”其中提到“特别是各种工具书”,对词典编纂者加强规范意识是有力的促进,但是很遗憾,在此后出版的词典中,不规范的科技名词仍随处可见,这种现象亟待改变。

语文方面的规范很多,如关于简化字、异体字、通用字笔顺部首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汉语拼音等等,都有相应的规范。作为词典编纂者,执行这些规范是应尽的职责。为此就得有强烈的规范意识,重视规范,懂得规范,然后才能执行规范。在某词典的词目中,“七律”的“七”成了“7”,“冯三元”(人名)的“三”成了“3”。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现象表明,该词典的编纂者对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范可谓稀里糊涂。

词典编纂工作也有规范可循。道德层面的有2008年中国辞书学会发布的《辞书工作者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律准则》(载《辞书研究》2008年第2期)。编纂工作的原则、方法、工艺和各种技术问题,绝大多数没有规范性文件,但有历史经验的总结,约定俗成的做法。其中有优劣之分,高下之别。切合实际,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的,也许可以算作准规范。词典编纂者要本着规范意识,予以重视,加以分析,择善而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