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招 落实责任制
责任制,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
“党风廉政建设”既包括“党风建设”,也包括“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指廉洁从政方面的建设,主要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廉洁的问题,而“党风建设”的内涵要比“廉政建设”宽泛,它包括了“廉政建设”的内涵。例如,由于严重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件是党风问题,却不一定是廉政方面的问题。因此,不能用“廉政”的范畴去限制“党风”的含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仅是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创新。实行这一制度,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权力,并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个规定与以往责任制的显著区别在于明确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量纪标准,从而增强了责任制的约束力。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针对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把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以及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情况,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同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对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建立严格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1998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又一次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责任,要在抓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改变一些地方和单位“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胡锦涛同志在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时,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10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内在要求
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落实好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各级党委都要建立和健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使党的各级组织能够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它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而且还要管好下属,抓好所管辖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的提高,对于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实现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制度保证
为了加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是,这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一些领导干部好人主义盛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愿抓、不敢管,纪委孤军奋战、部门不履行职责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和部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而且要求各级党委对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力或发生问题的,明确了刚性的、有威慑力的追究措施,从而大大提高了这项制度的强制性,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职责的一项重要的和行之有效的根本性制度,它对于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整体合力,起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就要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抓紧解决党内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并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增强了广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使他们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我们党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我们的政府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政府;才能使他们从心底里拥护我们的党、拥护我们的政府,自觉跟党走;才能使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得到巩固、执政能力得到提高。因此,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有效克服党内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促进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责任主体是责任的承担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及其他成员。他们是责任的承担者、履行者,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主抓者,是责任考核的领导者、组织者,倘若失职,则必然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过去,许多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一提起党风廉政建设就认为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一提反腐败就认为是执纪执法机关的事,而不认为是自己的事。这是一种错误认识。也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错误认识,造成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手硬,一手软”,致使这些地区和部门不正之风久禁不绝、腐败问题滋生蔓延。《责任制规定》提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样,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七项领导责任,这些责任内容既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又有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既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又有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既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又有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还有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样,对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法规保障。这几项责任不是互不相关的,而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既全面又有鲜明的针对性,既具体又有高度的概括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贯要求。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领导班子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即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这是因为我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活动中实行的是党的委员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然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在决定重大事项时还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因此,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职责范围内”是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要延伸到哪里,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叫“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明确要求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既要带好班子,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出了问题,“班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领导班子的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即本人所分管的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这也叫“谁主管,谁负责”。
三
责任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中间环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责任分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验,同时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本章重点论述责任考核的内容及评价标准、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与结果运用等问题。
1.责任考核的目的与要求
责任考核是党委(党组)依据一定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实施责任考核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没有严格认真的责任考核,不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在实施责任考核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对管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责任考核的领导、组织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二是要注意突出工作重点。在涵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注意重点分析把握业务工作中廉政风险较高的部位和环节,突出考核重点。
三是要注重定量,兼顾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务求实效。从一些地方的工作经验来看,注重定量,兼顾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比较符合实际,有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以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2.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1)对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责任制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2)对领导班子正职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抓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指导分管部门完成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责任考核的评价标准
判断和衡量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主要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认真完成,人民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满意。
(2)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
主要考查党委是否做到了总揽全局、周密部署,党委、政府两套班子是否做到了齐抓共管、形成了整体合力,纪委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能、发挥了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
(3)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到了经济和业务工作中
主要考查是否从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堵塞漏洞等方面入手,加大了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经济、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4)落实责任制有关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
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了责任考核,是否建立了一套管用的配套制度,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www.xing528.com)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廉洁自律
主要考查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4.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这些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性考核,有的进行定量考核,还有的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下面,我们介绍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即对责任制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一般按好、较好、差三个等次进行评价;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评定标准如下:
(1)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第一,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得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经考核组评分达到好等次相应分数,且民主测评中好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三分之二的,按好评定。
第二,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能较为认真地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经考核组评分达到较好等次相应分数,且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三分之二的,按较好评定。
第三,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评定为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班子成员中存在不廉洁问题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考核组评分达不到较好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票数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2)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第一,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好;经考核组评分达到优秀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称职: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较好;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及时纠正或处理;能较好地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较好;经考核组评分达到称职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进行纠正或处理;基本上能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考核组评分达到基本称职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所分管的部门或单位屡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或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考核年度内受到责任追究的;经考核组评分达不到基本称职等次相应分数,且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
实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有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才能使广大领导干部警醒,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本章重点论述责任追究的内涵与意义,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及程序,责任追究的协调机制和有关政策界限。
1.责任追究的内涵
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确定的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相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不是违纪违法当事人,但对所发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
受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不是违纪违法问题的当事人,追究的是其领导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是为了解决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的问题,以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意识到对反腐败工作抓得不严不行,不真抓、抓不出成效不行,不抓、出现问题更不行。
(2)责任追究采取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责任追究不同于对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往往是由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错误造成的,在责任追究时,要在运用纪律处分手段的同时,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把这些人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教育作用。
2.责任追究的意义
(1)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刚性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缺乏强制性,一般号召、原则要求多,责任追究处罚少。对于责任追究往往只有“追究党政纪责任”等模糊词语,缺乏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因此,一些领导往往把它看做是“软任务”,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只“挂帅不出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难以落实。只有对那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察、失职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才能增强责任制的强制性,使责任主体真正感到责任制是动真的,不可怠慢,才能促使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2)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当前,治党不严的问题在个别单位比较突出,不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没有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导致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该追究领导责任的不愿追究、不敢追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出了问题不但要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了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能促使广大领导干部严肃地对待责任制,履行应尽职责,不但严格要求自己,而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严格要求身边工作人员和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同时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会严格要求、互相监督。
3.责任追究的内容
《责任制规定》对现阶段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比较突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处理规定。这六个方面是: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包庇、纵容的。
4.责任追究的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执行《责任制规定》中有关责任追究条款,同时,要突出抓好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即:对因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职责范围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等六个方面问题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还要结合实际,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责任追究的重点,并进行严肃追究。
5.责任追究的方式
由于承担的责任及其所犯错误性质、后果的不同,责任追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纪律处分类,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类,主要包括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形式。
其中,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需要给予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6.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群众举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其实施结果应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综合考核、专门考核和专门检查中发现下一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由考核组或检查组负责核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考核组或检查组提出意见,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必须同时分析领导责任,发现不属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责任追究案件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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