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招 金融实名
金融实名制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都必须采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才能开户,所有的金融交易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我国实施金融实名制具有深远的意义,它能保护金融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社会信用制度,强化国家的税收征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还具有很强的反腐败效应。
一
金融实名制在全世界来说,是反腐败最好的制度之一。银行对你的现金、股票、债券、保险等,都作了详细的记录。只要有疑问,一查就一目了然。有官员买了和收入不相称的房子,他说我借我哥哥的,或者借哪个朋友的钱,没有实行金融实名制,你不知道真假。实行金融实名制以后,他说借他哥哥的,账号打开一看,没有汇款啊,就知道肯定是假的,就可以追查。
金融实名制对受贿的人是天然的遏制。没有这个制度,我要受贿,十万元、一百万元一下子就可以取出来。实行金融实名制以后,对取出现金的额度有限制,假设一次只能取一千块钱。你要吃饭、坐飞机,你买房买车,都从银行卡上走。这样你一万元要取十次,十万元要取一百次,每次都记录在案,很容易引起银行和纪检部门的怀疑。
韩国1993年实施金融实名制度,56.6万个账户、2.8万亿韩元的假姓名存款彻底曝光,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一大批高官先后辞职,两位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的巨额秘密资金更是由此东窗事发。
官员腐败要不变成金钱,要不变成家庭资产,官员财产申报和金融实名两项制度结合在一起,腐败问题就好解决了。
二
金融实名制也有它的局限性。如它不能有效地控制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交易活动,主要是现金交易;同样,如果不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关责任作出规定,各种非法黑钱的持有者也会放心大胆地去银行存款、经过银行进行各种交易。因此,有效实施金融实名制还必须有其他规章制度予以配套。这其中主要是流通票据制度和银行责任制度。
流通票据制度比较容易理解,它是指金融流通必须主要以通过银行的票据而非现金来进行。票据化流通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如印度财政法律规定:凡是金额超过2 500卢比的交易必须以转账或汇票的方式通过银行来进行,否则即属非法活动。票据化流通成为金融实名制存在的基本依托。
金融实名制主要规定了行为人(如实际存款人或法人)的义务,即必须用真实姓名进行金融往来。那么,金融实名制涉及的主要部门银行以及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部门,如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金融投资、邮电局、信用社等组织,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应该说,没有银行部门的配合,金融实名制就会失去保障。规定金融机构的有关责任,是有效实施金融实名制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与金融实名制有关的银行责任的法律。如美国的《银行保密法》、澳大利亚的《金融交易法》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银行主要负有三方面的责任:
一是发现可疑的金融往来,必须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重大的金融往来,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何为重大往来?各国一般都有一些具体数额规定。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数额是1万澳元或1万澳元以上的金融往来。
三是跨国的金融往来,在一定数额以上也必须向政府报告。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于流出流入国境的5 000或5 000以上澳元的金融往来,银行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在这些规定之下,当某人到银行存一定数额以上存款时,银行不但要按实名的规定,以存款人的证件号码来办理存款手续,而且还必须将这一重大金融往来情况向政府进行报告。这种银行义务的规定,保证了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掌握全部的金融往来情况,从而保证国家财税的有效征收,防止各种非法的黑钱交易活动。
三(www.xing528.com)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实行金融实名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越来越明显。反腐败斗争的严峻现实也一再说明了这一点。
1993年12月22日,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石仁富自1983年任泸州市招生办副主任以来,利用手中权力,向学生家长405人索要收受贿赂款411 310元,此外,尚有337 837.47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此时,新中国最大的一起招生受贿案有了结果。其实,石仁富受贿案的轰动之处已不再是这个终审判决,而是此前司法机关对石宅搜查的惊人发现:银行定期存单63张,计503 500元;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以及各类企业、银行债券、持有卡280多张,金额248 000元;现金85 000多元。居住陋室、身着简朴的石仁富竟有80多万元的个人财产!
近几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类似石仁富家拥有巨资的“贿案”“贪案”多有曝光。当司法人员搜查这些人的家时,几乎都出现了一个共同的场面:这些人家中的被里、衣服领里、抽屉的夹层里藏匿着人民币、各种外币的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这些满载赃财赃利的金融证券上或直接署着当事者的大名,或署有其家人、亲属的名字,或署着一些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假姓假名。
正是由于这些非法的不正当的“黑钱”以各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才出现了这样一个令人瞠目的算数:1994年全国新增居民储蓄6 135亿元,而居民货币收入总量是21 300亿元,另外还有约2 000亿元的利息收入,总共23 300亿元。当年社会零售商品总额是16 053亿元,服务费支出2 000亿元。据此推算,1994年全国只应有5 247亿元结余,即使全部存入银行,也凑不到6 135亿元这个数。何况居民绝不可能把手头的结余完全存入银行!那么,银行中多余出来的钱从何而来?毫无疑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从各种“道”上来的黑钱!!
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管理中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它使大量的“黑钱”通过金融渠道变成了正常的财产。金融机关在“金钞”面前缺少应有的鉴别力!这个漏洞产生了太多太多的不良后果:财税流失、助长贪欲、败坏党风政风……
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过程中,制定实施金融实名制度,同时健全完善票据化流通制度以及相应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责任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制度上、根源上堵塞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
在韩国,因为金融实名制,前总统卢泰愚的贪污腐败罪行得以暴露。
1995年秋,韩国国会议员选举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在野党议员朴其冬向执政党抛出了一颗重磅炸弹:前总统卢泰愚使用假名,存有秘密资金,严重违反存款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的法律规定。此前就已有关于卢泰愚涉嫌秘密资金的传闻,但已不了了之。此次朴议员显然是有备而来,他不仅揭发了卢泰愚在1993年下台之前,曾将4 000亿韩元(约合5亿美元)分别以其他人的名字存入同和银行、新韩银行等处,而且提供了其中一笔借用人的名字和账号、数额等证据。
一石激起千层浪,韩国国民会议和社会各界纷纷表态,要求政府彻底调查。在强大的压力下,同时也是出于争取选举胜利的目的,同年10月20日,韩国政府下令检察机关彻查此事。21日,韩国大检察厅传讯了银行界有关涉嫌人员,并会同韩国金融监督院进行了查账,众人虽承认违反金融实名制,但却一口咬定这些钱系一不知名人士在1993年实行金融实名制之前存入的,后未及时更改而已。调查暂无进展。10月23日,检察官在某涉案支行查找票据时,意外地发现了卢泰愚提款的签名;同日,对前总统府卫士长的讯问也取得突破,卫士长承认了秘密资金一事,并供述了曾以本人名字存入485亿韩元。至此,卢泰愚拥有秘密资金和借名存款的事实,得以初步证实。
此后,由于各方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战果进一步扩大,查明卢泰愚在新韩银行存有秘密资金100余亿韩元,并查明此案案发源于在新韩银行被卢泰愚借名开户的河种旭,河种旭因被借名存款需缴纳巨额金融所得税金感到恼火,向当年的老师朴其冬请教后,将卢泰愚揭发出来。随后,受到启发的检察机关将审计扩大到涉案银行的全国系统,很快,便查明卢泰愚拥有秘密资金近2 000余亿韩元,主要来源于战斗机、驱逐舰等军事装备进口、高速铁路、原子能发电工程等国家大型项目发包时收受的贿赂以及现代、三星、大宇等企业的行贿,并有洗钱等犯罪行为。
面对确凿的证据和事实,卢泰愚不得不改变了以前矢口否认的态度,主动向全国人民发表了对国民请罪文,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但此时,大势已去。10月31日,时任总统金泳三表示“这是贪污,是犯罪”“不分朝野,都要彻底调查”。11月1日,大检察厅第一次传讯卢泰愚,但其只承认收受过企业酬谢,拒不承认曾给予企业关照或优惠,而对其他问题则全部否认。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力度,不仅找到了卢泰愚为企业牟利和企业以“礼品金”名义行贿的证据,而且查明了卢泰愚及其家人的巨额资产清单。11月15日,大检察厅第二次拘传卢泰愚,讯问28小时后,以涉嫌受贿罪将其予以拘捕。
不久,大检察厅公布了对卢泰愚秘密资金的调查报告,认定其拥有秘密资金4 600亿韩元,秘密资金来源于从35个企业集团收受的感谢费、国家大型工程承包酬谢金及新设事业特惠酬谢费等。
1997年4月17日,经汉城地方法院两审后,韩国大法院对卢泰愚作出终审判决:卢泰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追缴礼品金额2 625余亿韩元。同时,与秘密资金有关的大宇等企业集团负责人分别被以行贿罪、违反金融实名制、洗钱罪等罪判处了2年至4年有期徒刑。(参见2009年1月13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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