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集邮协会章程
(陕西省集邮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2008年4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集邮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PhilatelicAssociation,缩写SPA。
第二条 陕西省集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各市集邮协会和全省行业性集邮组织联合组成的群众性文化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邮事业,丰富和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服务,为邮政事业发展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在陕西省邮政公司领导下进行,接受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的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全省和市县集邮协会和全省行业性集邮组织的工作;
(二)发展集邮组织,提高会员素质,发现和培养集邮人才;
(三)组织举办全省性的集邮活动和各种形式的集邮展览;
(四)组织集邮文化理论研究,开展集邮学术活动;
(五)普及集邮知识,提高集邮水平,倡导高尚的集邮道德;
(六)出版会报和有关出版物;
(七)加强与各兄弟省、市、区集邮协会的联系、协作和工作交流,开展与国际集邮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八)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基层邮协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集邮咨询及相关服务;
(十)表彰奖励对集邮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或有创造性研究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制,会员包括各市县集邮协会和全省行业性集邮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履行本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代表出席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供给的集邮资料、图书和有关集邮品;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或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六)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七)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维护集邮组织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整顿,直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的代表、特邀代表和上届特邀常务理事组成。团体会员的代表由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对发展集邮事业有明显贡献的集邮者、邮学研究者、集邮工作者以及不再连任的上届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会长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全省各市集邮协会、行业性集邮协会、省级相关单位和相关部门推荐的理事组成。理事应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对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者应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www.xing528.com)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每届理事会成员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应占理事人数的1/3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下属各团体会员组织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本会社会关系;
(四)提名并聘请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五)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签发日常公文;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三)个人捐款;
(四)社会相关单位、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80%归团体会员使用,20%上交省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计人员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有关资深会员的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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