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的辨析
周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大家越来越意识到经济的重要性,对于资金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格,因其投资规模大,涉及的行业多,故而对于管理程序上的责任认定,资金的给付则更为严格。从事工程咨询类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介入和发展,是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纳入有序化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保证,使得政府机关可以摆脱许多宜由社会民间组织自行解决的问题,使得社会分工更科学、社会管理资源分配更合理、政府行政效率更高。
然而,在为社会中介机构跨越式的发展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工程建设领域仍有许多概念性的问题需要纠正和改善,如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这不仅是一个字面上的学术概念问题,更涉及思想意识以及我们的工作方式、方法。
一、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混淆的具体表现
我们国家引入市场经济较晚,造价咨询业等类似中介行业,都是从原来的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脱钩改制演变和发展而来,所以不管从称谓,还是其工作方法而言,都带有原来的痕迹。例如,在未脱钩改制前,审计事务所隶属于审计局,对于大多数业主而言,还一时难以摆脱原有的惯性思维,很容易把审价(造价咨询)工作与审计工作的性质混为一谈。
(一)观念上
许多业主,包括一些审价机构都会认为审计(更准确地说是指基建审计),其职能等同于审价而权威高于审价的一项结算终审的工作。审计人员认为完全可以有权推翻审价既定结论,而重新结算,甚至可以推翻合同价以及其他既定事实。
(二)行为上
许多审价人员也会有意无意地以审计人员自居,以增强自身的权威性。尤其是二审、三审人员,更容易会假借此名义以推翻前任同行的结论来增加自己的核减额。审价机构尚且如此,更遑论业主内部的上级审计、聘请的社会审计以及政府审计人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社会思潮会总不自觉地存在浓厚的“官本位”情结。因为我们几千年来,已习惯于事物大小要求官作主,现在要由民间组织来解决问题了,似乎总觉得没有权威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思想观念上和行为上不成熟、不规范的表现。
二、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的区别
根据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在内容、依据、从业人员、目的、法律效力方面对这两者之间的辨别作一简单论述:
(一)两者内容不同
工程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的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以及建设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工程审价主要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审查合同价格执行的合理性、准确性,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两者依据不同(www.xing528.com)
工程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工程审价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的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它是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三)两者从业人员不同
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如注册造价工程师)为主。
(四)两者的目的不同
工程审计的目的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对被审计单位年度汇集报表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并对其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合理性、效益性表示审计意见。
工程审价(造价咨询)的目的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经济效益目的的行为,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五)两者法律效力不同
工程审计报告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施工企业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
工程审价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对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以明确,政府审计工作是行政监督,严格遵守《审计法》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所界定的决算审计范围。审计机关的介入应在项目立项前期或项目竣工决算后期,而不能介入工程结算。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审价工作是社会中介咨询服务,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及委托人的咨询合同,属于委托人的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之一,而不能以审计者自居。
三、工程审计与工程审价混淆的弊病
(一)审价人员偷换自身社会角色,并曲解和不恰当使用“审计”的权限,盲目审减或不断推翻既定审价,导致结算周期延长、社会诚信丧失,并且增加法律诉讼的风险。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节约投资,将社会审价机构对工程结算审价的收费定为按核减额收费。由于利益的驱动,审价人员枉顾事实和合同的规定,尤其是被委托为二审、三审的审价人员,以所谓的“审计者”自居,为求审减结算额,任意推翻约定,从而可能导致诉讼。
(二)政府审计人员也不能任意推翻合同的约定,仅凭一己的感觉或者对事实的片面理解就要求合同价再降低。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合同法的行为,如果审计人员如此滥用权力,那么合同与法制精神何在呢?所以,由非专业的审计人员来介入工程审价业务,极有可能对工程造价作出错误评价,这样不仅会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还将为审计行业、造价咨询行业和注册会计师制度抹黑,动摇公众对社会中介机构乃至政府的信任,导致严重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认为,对目前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概念不清、工作上互相交叉、社会角色互相交换替代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从而将造价咨询业务从审计业务中真正分离出来,使各中介机构正常、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更好的发挥作用和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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