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产品流通模式简析
朱丽蓉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食品生产与流通的安全已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一方面由于全球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各国民众食品安全意识的觉醒,对食品供应链的安全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发达国家的政府也为此将食品流通安全列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从而加强流通的监管;另一方面也由于全球农产品贸易的竞争,以及所衍生的贸易技术性壁垒,推动着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及其制成食品输入的技术性门槛,也随之水涨船高。这对我国农产品进入全球市场,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我国农产品产业向现代化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基于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需要,如何依托庞大的城市消费需求和国际贸易的需求,建立起现代农产品流通的核心价值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创新的重中之中和切入点。
以下笔者就国内外各农产品流通模式进行简析,以作借鉴。
一、国外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分析
国外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发展受各国社会体制、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农产品流通交易体制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东亚模式、西欧模式和北美模式。
(一)东亚模式
1. 市场概况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是东亚模式的主要代表,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流通市场均明确定位于公用事业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批发市场在农产品营销中的作用比较突出,发挥着商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传递、产销调节和质量控制等多方面的功能。东亚模式虽然仍以小农经营为基础,但批发市场交易和管理的现代化程度都比较高。
2. 流通模式
东亚模式的农产品流通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流通渠道环节多,流通成本较高(其主要流通环节为“生产者上市团体批发商中间批发商零售店消费者”)导致其利润分配不均;二是流通规范化、法制化、效率高。
东亚农产品主要流通模式见图1。
图1 东亚农产品流通模式
(二)西欧模式
1. 市场概况
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荷兰等西欧国家的农产品流通市场是西欧模式的主要代表,这些西欧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大型批发市场还是坚持公益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农产品直销比例不断增加。由于西欧国家市场信息网络发达,地域内、国家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十分活跃,进出口产品在批发市场占一定比率。
2. 流通模式
西欧农产品流通模式较为特殊,一般是以某国为中心,通过该国国际性的批发市场,发挥农产品集散功能。如巴黎郊外的汉吉斯国际批发市场,该市场占地达2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50万平方米,是目前世界上面积最大的批发市场,该市场以法国为中心,将周边西欧诸国纳入农产品流通渠道内,规模极大,流通范围涵盖了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等国。
(三)北美模式
1. 市场概况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北美模式的主要代表,这些国家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主要特征是,农产品产地集中在少数地区,在产区发展大规模企业化经营农场,对农产品价格形成具有主导作用;依托发达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农产品能迅速运往大城市,形成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环节少、效率高,农产品从产地经物流配送中心,直接到零售商;此外,为使农产品流通高效、快捷,还建有许多专为农产品交易服务的组织。
2. 流通模式
以美国为例,其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特点是,粮食类期货市场发达;果蔬类产地与大型超市、连锁经销网络间的直销比例约占80%;经由批发市场流通销售的仅占20%左右。农产品流通交易大部分是由产地直接出售给零售商。
北美农产品主要流通模式见图2。
图2 北美农产品流通模式
(四)三种典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对比
综合以上对北美、东亚、西欧三种典型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分析,概括三种市场特点见表1。
表1 典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对比
二、典型国家农产品流通经验借鉴
根据以上所归纳的三种国外农产品流通模式,分别选取所对应的典型国家简析如下。
(一)东亚模式的代表——日本
日本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六个方面。
1. 强调立法,实行产业法治化
日本流通科学化起步于昭和初期的公元1868年明治维新时期,“二战”以后,按照西方模式,结合日本的特点,更是强化了流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使产业发展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至今,日本在流通领域的法律多达20多部,其中较为著名的《中央市场法》就立于20世纪20年代初。
1950年,《中央市场法》经过修订,不仅增加了详细规定的各级市场的面积、功能、设施、总量等各种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条款,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修订版中充分反映出政府对市场的主导力和控制力,明确地表明政府将食品和农产品流通安全纳入公共管理的职能。进而规定中央农林省负责举办并管理中央市场(一级集散中心),二级市场由县农林部门负责举办和管理。中央政府通产省及地方通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食品与农产品的零售环节,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依法行政管理。
通过立法,不仅规范了市场的行为,还规范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避免了由政府部门的职能交叉可能造成的管理真空。
2. 体制设计对接现代产业链
日本在《中央市场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农林部门作为市场的举办和管理的主体,未来将由农林部门利用市场的平台,发挥对农业生产的组织和调控作用。进而通过市场的交易功能,充分发挥出上联生产、下结消费的产业链的组织功能。
事实证明,在《中央市场法》修订后的半个多世纪来,日本农产品的流通越来越精细化。通过大型集散中心(一级市场)以定单为纽带的标准化生产,日本农村的农协生产组织纷纷以村为单位将分散的农户进行组织,形成了一村一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和集中化的生产,使农业生产的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规范化的生产不仅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更是依托城市庞大的消费需求所形成的产业链,促进了整个农业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3. 发挥政府对市场的主导力和控制力
依据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是市场的兴办主体和管理主体。市场由政府来建设,土地、建筑、装备是政府管理的公共资产,为政府所有。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以招标的形式,引进有经验、有实力的相关企业来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实行收支分开的两条线管理,以此确保市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的性质。
在市场内对农产品的安全检测是政府公共管理的主要抓手,每天清晨从各生产基地运来的农产品,都要在市场入口处接受驻场检测所的抽样检验。考虑到日常检验需要投入相应的公共管理成本,以及维护检测结果的公开性和公证性,这一环节由政府来承担和开展。除此之外,市场秩序的维护、卫生环境的维护、农产品的拍卖、价格信息的发布、生产基地的物色和拓展、驻场批发商的招商以及交易的统一结算等,则是由政府让渡管理权,交由中标的管理公司来进行。这种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政府保障市民消费安全的公共管理职能。
4. 农产品批发实行品牌化经营
在日本各个等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内,入驻的批发交易主体是拥有批发品牌的中小批发企业。他们在市场内拥有固定的仓库、初级加工车间和分装车间,并且拥有自己常年固定的分销网络。这些批发商凭借所拥有的常年分销协议进驻市场,通过对交易后的农产品进行清洗、切割、分类、冷冻、包装等初加工程序后,在批发周转箱上贴上带有商品各种信息的条形码封条及自身的品牌信息,然后委托第三方城市物流将商品送往不同的分销点。这样一方面以自己的品牌承担商业信誉,同时也便于问题商品的追溯,从而确实保障市民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5. 市场功能促进现代零售终端发展
在产业形态上,日本只有作为中央市场的大型农产品交易集散基地和作为省一级市场的中型农产品交易集散基地两类,且在数量上严格规划,以规制政府布局市场的公共征地行为。农产品流通主要依托发达的第三方物流系统,同时,在零售环节则依托发达的连锁商业超市网点。
日本发达的连锁超市和连锁大卖场完全能够满足市民的农产品消费需求。
6. 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发现机制
特大型的农产品交易集散中心应该具备农产品价格的发现和发布功能。日本中央市场(大型农产品交易集散中心)的价格发现,是通过将当天定单生产基地送来的农产品向驻场品牌批发企业进行拍卖交易而完成的。
中央市场将拍卖成交价作为当天农产品进货价,批发商参照国家规定的批发加价指导比例,将加价后的价格作为当天的批发价,并在当天拍卖交易完成后的一小时内迅速通过媒体和电子广告屏予以发布。由此及时沟通农产品生产者、农协组织、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生产、供给与需求等信息,并对次日农产品的价格有所参考和指导。
这种机制发挥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使供给与需求信息较快地对接,起到了以消费需求引领生产的产业链功能,高效地调节了供需关系。
(二)西欧模式的代表——法国
法国是全球农产品生产与消费大国之一,蔬菜和水果种植面积分别为30万公顷与16万公顷,年产各类蔬菜600万吨、水果300万吨。法国农产品的流通主要依托现代市场批发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通过批发商渠道进入终端零售市场的农产品占60%左右,通过农业合作组织自建渠道进入零售环节的占40%左右。法国的农产品流通总体来说规范有序,在整个欧洲有着一定的代表性。具体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建设——政府搭台企业唱戏
法国农产品进入市场,必须依法首先进入由政府兴办的国家一级市场,随后通过每个城市的国家一级市场定向批发,分销到城市每个区的二级市场、连锁超市、肉店和菜店。国家严格禁止二级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初次上市的农产品。国家一级市场的交易对象必须是集团批发,不得从事对个人的零售,从而形成了以国家一级市场为核心源头的流通辐射网络。
法国的国家一级市场功能与日本相似,同样需要经过严格的产品检测来确保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市场的经营管理也同样由政府通过招标引进有资质的企业。与日本不同的是,当市场经营成熟后,政府通过以原价向长期驻场的品牌批发企业出售65%的股权,形成与批发企业共有的市场产权。市场的经营管理仍通过董事会授权给第三方执行,政府所掌控的35%股权则用于行使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票否决权。
一般情况,驻场批发企业只要在某国家一级市场经营期满8年,就可获得购买市场股权的资格。8年间向市场缴纳的管理费用可用作抵扣市场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资金。通过这一机制,政府不仅收回了大部分投入的公共资金,同时又以35%的公共股权掌控着市场的调控权,并以此分享市场的经营收益作为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
2. 食用农产品外的市场允许私人经营
法国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建立严格的市场进入与流通管理制度,并把建立严格规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但同时,政府也允许非食用的农产品由私人建立市场开展交易和流通,诸如花卉市场、观赏鱼市场、宠物市场等,以此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营的非垄断性,并突出政府对涉及国民健康安全的流通所发挥的主导性和控制力。
3. 建立规章体系,确保流通规范有序
法国在农产品与食品流通中建立的规制是以政府令的形式体现的,其中1953年9月30日颁布的《国家公益市场网络第53-959号政令》是法国首部为维护农产品流通安全所颁布的国家政令,首次提出确保农产品的消费安全是政府的公共职能,规定了建立国家一级市场、政府是国家一级市场的兴办主体以及刚性地规定了农产品初次进入市场必须进入国家一级市场,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从事初次农产品的经营;1958年8月25日,法国又颁布了《政府第58-767号政令》,在这一政令中又对政府各部门在农产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详细的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此后,政府又分别以不同政令的形式,结合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布的相关政令进行了各种补充和完善,使规章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在颁布各种政令的同时,法国政府还与行业协会合作,建立了农产品流通的标准体系和各类市场设置的规划。由此,政令规章、标准体系和市场规划,共同形成了确保法国农产品流通规范有序的规章体系。
据法国批发业贸易协会统计,国家一级市场的交易客户结构分别为:大卖场和连锁生鲜超市约占40%以上,餐饮业集团批发占20%左右,二级市场和肉店、菜店等业态批发占40%左右。在零售终端环节,消费者通过大卖场和连锁生鲜超市购买的约占75%,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约占18%,通过肉店和菜店购买的约占7%。
(三)北美模式的代表——美国(www.xing528.com)
美国作为北美模式的代表,具有高效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其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发展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零售业态的“农改超”
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的农产品零售环节主要依托各类遍布社区的农贸集市,经过产地市场的长途贩运,形成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的两级流通网络。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终端零售环节传统农贸集市和现代连锁商业五分天下的格局。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连锁商业已超过传统农贸集市,占据了农产品终端零售市场的优势地位。为适应农产品零售业态的变革和消费倾向的变化,自2002年起大量传统农贸集市纷纷实行业态转型,通过“农改超”将传统业态调整为连锁型的生鲜超市。到2007年连锁商业的市场份额已占据农产品零售业态的71%,且呈现出每年递增发展的趋势。
2. 产地市场的快速物流
美国的农产品零售终端无论是农贸集市还是连锁超市,其供应链的源头都是依托强大的第三方物流系统,通过同产地市场直接建立长期的供货关系。通过定单,由产地市场每天直接发往各城市的终端市场。美国的物流十分发达,对长期委托客户完全可以做到“门对门”的农产品配送服务,结算也十分迅速。由此,物流的快捷带动了资金流的快捷,大大提升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据有关资料显示,1亿美元的资金周转率每年可达600%。
3. 以期货市场引领价格
美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建立了发达的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期货市场形成快捷的农产品价格发现和发布机制,并迅速地将这一信息传导到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实时地沟通农产品的产销信息,有效发挥了指导生产和调节消费的功能,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也是美国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
4. 以制度保障市场诚信体系
美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在食用农产品安全流通方面的监管已经形成了由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立体的监管体系。一般而言,政府只负责接受举报和对案件的查处,以及进口农副产品的查验和检验,行业协会负责市场的日常监管,消费者对有害农副产品进行举报。
三、 国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分析
(一) 总体概况
我国初步形成了产地市场、销地市场、集散市场统筹发展,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互补互进的市场格局,以大中城市为核心,遍布城乡,多层次、多门类的批发市场体系。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 300多家,其中产地市场1 500家左右,销地市场2 500家左右;2009年全国交易额过亿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800多家,交易总额近1.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6%,占农业生产总值的33.8%。农产品经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商和配送中心,向全国2.5万多家城乡农贸市场和6 000多家生鲜食品超市辐射,构成庞大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的比例超过70%,在部分大中城市,这一比例超过80%,城市农贸市场91.7%的货源、生鲜超市62.4%的货源来自批发市场。
随着市场的规范,农产品流通逐渐向规范化、组织化、标准化、大型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如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和深圳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典型代表,已成为全国最大的蔬菜批发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信息汇集、传递中心,并且分别作为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的主要代表。
(二)市场类型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按交易方式可划分为专业批发市场和综合批发市场;按市场所在位置和承担职能以及辐射半径可划分为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区域中转批发市场,如表2所示。
表2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类型
(三)交易模式
1. 交易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农产品交易主要以面对面现货交易、现金结算为主;国际通行的农产品拍卖交易比较少,还不成熟;期货交易则主要集中于粮食等大宗、易储存的农产品;交易的现代化程度低,缺乏必要的电子化结算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交易效率低,市场信息不透明。
2. 交易模式类型
(1)现货交易 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是现货交易,产品全部堆放在市场,买主在验货基础上讨价还价,双方协商形成最终交易价格。
(2)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模式主要应用于大宗农产品的交易,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期货交易,我国农产品期货交易主要通过大连和郑州两大期货交易所进行。
(3)拍卖交易 农产品拍卖是指农产品的供货商委托拍卖中介对特定的农产品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的承销商获得购买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农产品拍卖交易分为现场拍卖和网上拍卖两种形式。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逐渐增多。
3. 交易结算模式
交易结算模式主要包括支付手段和结算方式。支付手段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是比较先进的方式,如IC卡电子结算,其效率要比现金结算高;结算方式分为统一结算和非统一结算,统一结算有利于信息的收集,非统一结算则对经销商有一定便利。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以现金结算为主要支付手段,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的东部地区,已采用电子结算支付;结算方式上国家提倡使用统一结算,但实际以经销商自行结算为主。
四、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分析
(一)总体概况
1. 市场格局
截至2008年底,上海市除粮食外有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及南北货等五大类农产品批发市场140多家,其中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42家(代表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情况见表3),批零混合及以零售为主的交易市场500~600家。
表3 2006-2008年上海成交额前7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数据来源:2008年上海统计年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按交易的品种分类,上海主要有从事蔬菜批发交易的市场50多个,水果批发集散中心5个,水产批发市场20家左右,肉类批发交易市场11个。
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建性质分类,上海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类是由政府部门或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筹资组建的市场,这类市场居于主导地位,如上海曹安路市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二类是由国有、集体农副产品收购点发展而成的市场;三类是在集市贸易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市场。
上述7家代表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按交易方式可分为综合批发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两类,其中综合批发市场4家,专业批发市场3家。4家综合批发市场交易额占7家批发市场交易总额的60%左右。从市场总体情况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仍然是批发市场的主力,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010年3月,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开张试运营。上海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位置如图3所示。
①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②铜川水产市场 ③沪西水产市场 ④上海曹安路市场 ⑤上海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⑥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 ⑦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 ⑧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
图3 上海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位置示意
2. 流通模式
从流通模式看,全市70%以上农产品是经过各类农产品批发进入消费领域。由于上海本地农产品生产能力有限,需求总量的90%以上是从外省市调运过来的,外来农产品90%以上是通过批发市场完成商品集散过程的。目前,上海市14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与全国30多个省市的1,000多个农产品基地签订了对接协议。本地货源30%经批发市场完成流通过程,60%直接进入市内零售交易市场和企事业客户,10%经市内若干大型超市公司直接分销后进入消费领域。
(二)发展优势
1. 资源禀赋优势
上海的农产品消费需求十分庞大,它是流通创新的需求资源。截至2008年底,上海全市常住人口1 85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 378.86万人),流动人口660万人,总人口达2 500多万人。如此庞大的人口数形成了上海巨大的农产品消费需求市场。上海商业终端市场业态丰富,其中现代连锁商业正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日益发展,呈现极强盛的发展潜力。同时,上海作为长三角地区中心城市,其辐射区域经济发达、人口众多,200公里范围内有大中城市15个,常住总人口达3 894.92万人,形成了巨大的农产品潜在消费需求市场。此外,上海公共管理的行政资源相对集中,标志性骨干企业的经济与管理实力相对雄厚,有利于农产品现代流通市场体系的建设,能对包括上海在内的我国城市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产生重要的示范与引领作用。
与此同时,半个多世纪来,上海以庞大的消费需求为依托,形成了外省市较为稳定的农产品生产供货区,保障着上海这一特大型城市的农产品供应。其次,上海市拥有一批有影响的食品与农产品流通的大型核心骨干企业,并有着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队伍。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上海拥有较为完备的物流配送技术和装备。另外,作为管理着一座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市政府,不仅具有较高的公共管理意识,而且还拥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这些要素构成了上海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各种有利基础。
2. 区位交通优势
上海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随着内河航运、远洋海运、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的发展,其国内外贸易交汇点和中转地的功能及地位不断提升,上海正日益成为一座国际化的商贸中心城市。
上海正朝着国际经济、贸易、金融、航运等四个中心建设的方向稳步迈进,城市功能也正在朝着服务“长三角”经济圈和沿江经济带转型。除了原有的7条地面国道外,沪宁高速和沪杭高速形成的扇面,沟通了整个“长三角”地区的高速公路网,联系了“泛长三角”的城市群。同时,在虹桥机场、浦东国际机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强大的空中运力。这为上海农产品的国内外流通创造了一流的交通运输条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不仅是上海本身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作为一个资源要素平台,是服务“长三角”乃至沿江经济带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窗口。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确立,必将为上海乃至全国农产品的出口提供良好的物流服务。
3. 国际交流优势
自从20世纪20年代以来,上海就一直是国际化都市的代名词,国际机构云集,外籍人士众多。截至2008年底,上海有驻沪外国领事馆63个,是外国驻华领事馆最多的城市,派驻记者的外国驻沪新闻机构83家,外国常住人员15.2万人。上海越来越成为许多外国友人心目中的东方明珠,更成为一些爱上这个魅力城市的老外们工作生活的新天地。优越的国际化交流环境,可以为我国农产品走向世界提供窗口效应。
4. 先试先行优势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商贸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多是由上海率先探索、改革和推动的,并由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上海有条件也有能力充分借助中央给予上海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通过改革创新,先试先行,可以为全国创新农产品流通体制和机制,完善现代的市场体系,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上海的产业正在转型,产业结构正在调整,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是上海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心。当前,上海完全可以充分利用“世博会”在上海举办的历史机遇,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作为上海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的切入点,以保障市民农产品消费安全为理念,以打造从生产到消费的现代供应链为核心,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从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现代流通市场体系,以此构建起现代的农业产业链,在保障市民消费安全的同时,将农产品产业做实、做强,并不断做大。
(三)存在主要问题
1. 市场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近年来上海现代连锁商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组织化的生产基地和有品牌的批发商,农产品的现代供应链尚无条件形成。目前,在上海的农产品销售环节,私人化菜市场仍然占有很大比重,其货源及产品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在农产品的供应环节,上海的农产品自给率相对较低,大量农产品需要外地供应,其监督监控存在盲点。
2. 农产品交易方式比较落后,流通现代化程度较低
虽然农产品流通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交易方式比较落后,流通现代化程度还比较低。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核心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目前,仍主要采用的是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农产品市场仍以当期现货交易为主,小规模、大群体的特征比较明显。现货流通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方式,交易方式往往是人货同行。交易规模小、分散性大,参加的人员众多、结构复杂、社会组织化程度低。批发和零售功能在空间上混为一体,常常导致人流、物流混杂和环境污染。
3. 批发市场功能发挥不够
目前本市大多数的批发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管理水平、综合服务能力低,市场功能不发达,一部分市场的水、电、路、排污以及市场信息化、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仍不健全;有些市场缺乏必要的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设施,上市的农产品没有分级和包装,运输、流通过程中损失非常严重。只有极少数市场拥有储藏、加工能力和信息开发利用能力。交易方式以对手交易为主,结算方式以现金交易为主。计算机联网、电子结算卡的运用在极少数市场中还处于准备试用阶段。大多数市场信息服务停留在市场内原始数据统计上,市场之间缺少信息交流,市场信息服务处于空缺状态。
4.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运营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曾经出台《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和《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2年第127号令)》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则,但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形成明确的准入机制。在发达国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都有很严格的准入机制,所有的购买者和出售者都必须以注册的方式参与,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提供了保障。同时,注册也可以使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有了更强的责任感,因为在注册过程中留下的许多详实的资料,今后一旦出现问题,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也就提高了参与者的诚信度,这种注册准入的形式就可以增强信用机制,在提高交易成功率的同时也为以后的产品流通环节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多年来的市场经济实践,无论从正反两个方面都要求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模式急待创新,必须建立起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现代供应链;建立起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纽带、以“新农合组织”规模化生产、以城市骨干企业集约化经营、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的、能促进我国农产品跨境交易的现代产业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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