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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4-04-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演进有高度相关性。

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的研究成果

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问题研究

叶静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以计划经济为主,企业——政府——社会关系模型以主导模型为主,即企业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决策,企业成为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微观管理的工具,经济生活政治化。同时企业的行为又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实质上政府又被企业所俘获,又出现政治生活经济化的现象。此时企业社会责任以经济责任为主导,但由于计划经济下必然会出现短缺现象,因此可以说,企业的经济责任也未能很好的完成。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关系逐渐捋顺,企业社会责任逐渐趋于合理化,其行为边界进一步清晰化,但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及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政府——社会关系还未真正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企业社会责任出现扭曲,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核心的经济责任并没有很好的完成,其他社会责任,如环境责任、法律与道德责任更是出现了严重的缺失,怎样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们急需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演进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美国(Sheldon,1924),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一直没有统一看法。Bowen(1953)、Davis(1960)、Carroll(1996)、Wood(1991)等人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了界定,经济发展委员会(CED)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阐述更加完整,它提出“企业的职责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企业的基本目标就是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满意”,报告用三个同心责任圈来说明扩大的社会期望:最里圈,包括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比如产品、就业以及经济增长等基本的责任;中间一圈,包括在执行这种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优先权的变化要采取一个积极态度的责任,比如尊重环境保护、雇用以及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消费者希望得到更多的信息公平对待、避免受到伤害等;最外圈,包括新出现的还不明确的责任,也就是企业必须保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来。这一定义不仅具有广博的包容性,而且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位阶关系也进行了初步考察。

虽然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的唯一任务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居于主要地位,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演进,这一理论也越来越为众多企业所接受 。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演进有高度相关性。“企业—政府—社会关系”模式的演进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市场资本主义模型(18世纪末—19世纪末),即企业系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免受环境中社会力量的直接影响,从而企业可以专注解决与市场经济力量有关的问题;主导模型(19世纪后半期),即政府和企业主宰着我们社会的绝大部分个人和团体,一小部分精英凌驾于系统之上,以牺牲多数人的福利为代价,为少数特权人物赢得财富和权利;动态力量模型,它将经济系统描述为一种由宽泛的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系统。企业无法独立于他所处的环境而存在,也无法主宰这一环境,同时企业是形成环境的主要因素;相关利益团体模型,这一模型重新定义管理的优先次序,强调了管理的道德责任,认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每一个相关利益团体的利益都必须予以考虑,而不是简单的作为可增加投资者财富的工具,要识别并通过工作来满足广泛的相关利益团体的要求。

与此相对应,企业社会责任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在市场资本主义模型下形成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观,即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的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出售它们,企业就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18世纪和19世纪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不积极行动,同时在19世纪末大头拉斯组织已经存在,由于不存在与之相抗衡的利益团体,因此大企业通过各种腐败行为操纵着政治家和立法机构,出现了严重的“政府俘获”现象,大企业恣意行使着他们所拥有的特权,强化了其经济利益,(试图推卸应有的社会责任并试图减少应付的公众福利)其代价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丧失和公众福利的减损。20世纪初—20世纪中期,随着“企业—政府—社会关系”的演进,出现了三种相互联系的观点,即管理者是受托人,也就是说,公司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不仅要满足股东的权益,而且要满足顾客、雇员和社会的需要;管理者相信,他们有义务平衡这些集团之间的利益。事实上,他们就是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协调人;许多管理者都同意服务原则,虽然这三种观点各有侧重,但其内核是相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观点继续演进,虽然在其演化过程中,高效率的利用资源创造利润仍被看作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但诸如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等都充实到企业社会责任之中。

从企业影响力理论的变革中也能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轨迹。企业影响力是企业通过行动改变社会的力量和强度。企业影响力的来源是社会赋予企业的一种职权,可以将资源有效的转化为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实施这种转化的回报,社会给与企业采取必要和合理的行动的权利,并允许获得投资回报。由于企业影响力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通常会有潜在的影响,因此企业影响力通常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行使的。企业影响力包括经济影响力、环境影响力、政治影响力等。在企业影响力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主导理论和多边制衡理论,主导理论认为,在企业影响力结构中,企业居于突出地位,企业影响力的运用得不到政府的有效监督,其结果使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改变周围环境而不将公众福利作为其行动函数的一个影响变量。多边制衡理论认为,企业影响力是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而在这个社会中,其他的组织如市场、政府、劳工、教育以及公众观点也都有其强大的影响力。在一个多边制衡的社会中,政府、社会利益团体、社会价值观、市场与相关利益体共同决定着企业影响力发挥作用的边界。因此可以看出,在企业影响力主导理论下,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与市场资本主义及主导模式相对应,而在多边制衡理论之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与动态力量模式及相关利益团体模式相对应。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三者的关系,它的形成是三者互动的结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现实中,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社会方面都存在固有的缺陷,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一)企业内在自主性的自然缺失

古典经济学将企业视为一个“黑匣子”,而新制度经济学将其视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一种治理结构,虽然两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相同,但两者相同之处便是企业是理性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不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

1. 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任何时候企业都面临很大的利润压力,企业会严格遵循MR=MC这一硬的约束条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投入,如进行污染控制、生产安全设施的投入等,虽然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公众福利会大大提高,但在企业的决策层来看,这些投资在短期内并不会给其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短期内反映在经济中只能是成本的增加、收益的减少。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利润的一种挤出,有违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析,因此,企业有动力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同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的相关关系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实际问题的影响,专家对于这一问题研究的结果有很大差异性:有些专家认为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声望既没有什么大的好处,也没有什么大的好处;而另外一些专家从实证分析中得出结论“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肯定不比那些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经营得差,或许要比他们经营得好” 。因此,我们不能武断地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也就不能以经济绩效为幌子来拒绝承担社会责任。

另外,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企业有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冲动。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企业所承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或者企业的私人受益于社会收益不一致。如果没有外在监督与约束,企业的最优选择是按照MR=MCp安排其生产,而对于社会来说最优选择是按照MR=MCs安排生产,其中MCp表示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时的成本,而MCs表示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下的成本情况,很明显MCs>MCp,由于存在外部社会成本,在实现私人均衡的状态下并不能实现社会均衡。

2. 小集团行动优势与相关利益团体的缺失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度的决定最终会由企业与相关利益团体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决定,如果双方力量均衡,则企业社会责任的度的界定就较为合理,如果双方力量失衡,则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度就会有失偏颇。

由于在一个集团中,集团收益具有公共性,因此对于一个集团来说,天然存在着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的倾向,集团中的个体数量越大,它提供的集体物品的数量就会越低于最优数量,偏差也就越大。因而与大集团相比,小集团“具有更大的有效性”,即“相信组织的小集团一般总能够发掘并使用其能量,而在大集团中,能量经常是潜在的” 。由于企业在决定社会责任的度的过程中属于相容性集团,同时社会压力与社会激励能够在较小的集团中起作用,因此对于小集团来说“从一开始就处于优势地位”。而对于相关利益主体而言,虽然也是相容性集团,但由于其集团个体数量众多,会出现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形成典型的合成谬误现象,集团行动的理性程度大大下降。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度的决定中,表现为相关利益团体的行动劣势,其结果是企业社会责任度的界定失衡。更为严重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分化严重,但却没有形成相关的利益制衡机制,结果以企业为代表的强势集团的力量越来越大,而与企业利益集团相对应的消费者组织、工会组织、环保组织等相关利益团体相当不完备或根本不存在,导致企业滥用其行动优势,大肆侵占公众利益,致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二)外在正式制度约束的缺失

政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者,拥有一定的暴力潜能,是博弈制度的供给者和经济发展的维护者。因此,如果政府在行使其职能时行为出现扭曲,这就意味着经济发展的外在约束条件改变,其结果是微观经济主体行为边界的改变,经济效率就会有所不同。而对于企业来说,一旦政府规制这一外在约束条件出现缺失,这意味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在约束条件软化甚至消失,企业的活动就会发生根本改变,即使不是在表面上,也会在实质上将企业的经济责任绝对化,而忽视对其他社会责任的承担。(www.xing528.com)

1. 政府俘获

政府俘获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一种收益来源,而确立政府规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规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政府规制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它往往是产业自己争取来的。受规制者可以通过经常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持续的压力,使规制者以合作甚至顺从的态度对待受规制者。这种特殊而又微妙的关系以及其手中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使寻租行为成为可能。这种寻租行为增加了寻租者的个人收益,却使社会的净收益受损,从而最终损害了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这样,政府规制就成了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它就像一件特殊商品,人们可以根据供求条件来推测规制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企业、相关利益集团多边讨价还价的结果。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小集团,其行动具有内聚力,并且在乡政府传递信息时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信息的不完整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而政府处于信息劣势,再加上相关利益集团的缺失,政府决策便会受到企业行为的较大影响,出现政府俘获现象,其直观表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2. 政府职能及其行为偏好

通常认为政府职能有:保护性职能、生产性职能、再分配产权 。其中保护性职能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政府规制来实现的,并且政府的保护性职能越来越得到另外两种职能的增补:安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点,由政府来提供以发挥其生产性职能便有了经济上的可能性;产权的变更意味着收入及经济机会的再分配,因此产权的再分配会对政府规制产生影响。我国政府职能经过多年转变,合理程度增强,经济效率大大提高,但仍存在政府职能扭曲的情况,如政府还未真正从生产、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干预过多;政府的产权分配和再分配职能未能真正发挥,在产权的初始界定和再分配中,政府难以充分作为;信息的生产作用不大等。不合理的政府职能必然会限制其行为的理性程度,而政府行为是政府规制的外在反映,因此不合理的政府职能必然导致规制的扭曲。政府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它追求的是税收和租金最大化。如果新制度安排带来较高的社会福利,但带给统治者的租金较低,那么统治者会发现,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它的利益所在。因此,会出现国家有意维持一套低效率产权的情况,即出现“诺思悖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不仅进行宏观调控,而且还组织微观生产,其典型特征是经济生活政治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逐渐退出微观生产领域,面临着巨大的租金损失。由于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这种制度变迁方式虽然会避免较大的摩擦成本,但又给政府带来两难困境:要推动制度变迁,就必须放弃大量的租金;要使制度变迁顺利进行,政府手中又必须有大量的资金积累以解决变迁中出现的问题,这种资金积累仅靠政府财政收入的积累是实现不了的,又必须有一定的租金来源。政府在两难的困境中,往往会倾向于保留自由裁量权。因此,政府会利用转型时期的体制缺陷,寻找新的追租空间:由于路径依赖,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片面以经济性指标为主要绩效评价指标,而忽视社会性指标;政府会无意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意地维持产权失灵的现状;利用制度演进的滞后性,大量侵占公众利益等,以这些方式来弥补改革过程中大规模的租金需求。社会性规制的缺失便是政府无意或有意进行的创租活动。在企业社会责任度的界定中,如在标准的制定、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发放等方面,政府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实现租金最大化,政府的理性选择是将自由裁量权市场化,而在这一过程中,只有企业集团具有足够的力量影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即企业集团能够提供政府所需的租金。体现在政府行为上就是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而忽略了公众利益。

(三)社会监督的缺失

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使不仅需要企业的内在自觉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来自社会的监督,即来自中介机构或“第三部门”的监督。与来自正式制度的外在监督相比,社会监督能够采用更加客观的标准,以保护弱势群体为目标,发挥其社会责任感,以中立者的身份对事实进行考察和客观的阐述,得出较为客观的结果,为企业行使社会责任、政府进行规制供给提供客观而有效的监督。但在我国,来自社会的监督严重不足。

1. 社会中介组织的缺失

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它是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联结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称。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体系中处于一种沟通桥梁的位置,使社会体系构筑在企业—政府—社会这样一个框架体系下。比较完善的社会结构应该是一种三位一体的结构形式,作为最高权力的主体——政府当然应该处于最高位置,发挥宏观管理的作用,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和经济体系的基础,而中介组织联结两者,使整个体系综合完整起来。必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于降低交易成本、协调交易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系、进行公共管理以及实现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中介组织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中间管理的作用,这是其本质所在。但由于受传统体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社会组织化程度低,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社会结构处于典型的“鞍马型”结构状态。即使政府正在进行职能转变,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中介组织还是无法有效地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社会中介组织本身处于弱势和缺位的状态,成为了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制约瓶颈。

2. 中介组织的俘获问题

从本质上看,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外部监督,但由于社会中介组织职能错位,导致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失范。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的“顺利运转”,中介组织重大问题的决策如主要人事任免并非依照法律,而是由其上属主管部门进行决定。部分中介组织的管理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其服务性收入也由其上属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即统收统支。这样就导致许多社会中介组织因有隶属或挂靠的单位而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倾向性,缺乏独立性和规范性。有些社会中介组织在服务、沟通过程中甚至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成为社会寻租和腐败滋生的土壤。社会中介组织行政色彩太浓,丧失了由法律规定的自主性,事实上成为政府机构的延伸,也使得其行为带有严重的行政烙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中介组织被政府所俘获。社会中介组织不能站在社会的立场上看问题,不能够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也就难以在社会中扮演中介组织的角色。另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的主旨应该是提供社会服务,而不应该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有些社会中介组织却惟经济利益马首是瞻,完全以营利为目的,工作马虎,敷衍了事,公证走过场,验资不负责,监督不认真。更有甚者,有些社会中介组织受利益的诱惑而被一些企业收买,出具伪证,蒙骗政府,欺骗百姓,因此,中介组织又会被企业所俘获。在双重俘获下,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出现严重扭曲,甚至变成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庇护伞”。

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矫正:政府规制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协调,既满足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即期要求,同时又满足了社会后续性发展的需要,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第三种力量,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它代表了市场经济的基本伦理趋向,是一种历史进步。而企业天生的盈利性,企业具有天然的动力不去承担社会责任,但企业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企业有责任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为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政府的介入,依靠其暴力潜能来保证企业行使社会责任。而政府规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其目的是“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其中的所谓的新式规制更多的是关注由外部性或内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因此,相对于企业和社会,具有暴力潜能的政府在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时具有比较优势。在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方面,政府规制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度

目前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或过度干预,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缺位与越位:一方面,经济生活政治化,出现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又出现严重缺位,导致经济生活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而忽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企业社会责任度的界定中,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可依靠其资源配置的权利,利用法律等工具制定相应标准,通过外在强制力监督企业行为,使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并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成情况。同时要合理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度。对社会责任度的界定,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但其前提条件是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具有强烈利润动机的经济组织,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目的是在国家相应公共政策的引导下,纠正企业活动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并且这一过程要符合成本—收益标准。

(二)规制政府

积极、稳健的推进政府转型,使政府角色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职能转向监管职能,减少政府寻租、创租、抽租的土壤,减少政府俘获的概率,使政府尽可能以“道德人”、“裁判员”的身份出现在经济活动中。推动政府规制机构的变革,用市场治理来改进政府治理,在政府活动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治理使被规制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同时又将政府置于竞争环境下,降低政府的垄断性,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并规范其使用,优化政府效用函数,共同改进社会福利,为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提供理性的政府主体。

(三)强化社会监督

应从三个方面重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政府行为,合理界定政府行为的界区,为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培养良好的外部条件;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体系,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建立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形成完善的行业内部自律,为社会中介组织行为的规范提供强有力的内部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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