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是人们生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发生并存在于每个人的生活之中,深刻影响、支配着个体的生活与社会的运转。个体因民俗而有社会生活,社会因民俗而被认知、认同为一个共同体。个体的人生、群体或共同体的存在都以民俗为内在的意义和外显的活动形式。民俗包含着人生最基本的行为方式,包含着人们相处、互动与相互理解的最基本的文化规定。民俗的产生源于生活的需要,其中既有历久长存的传统,更有与时俱进的新风。在今日,民俗日益受到尊重和重视。民俗已成为我们感知、想象人类各民族共同体的重要方式与依据。
民俗源远流长。世界上许多国家很早以前就有了关于民俗材料的记载。我国历代学者积累了不少民俗资料和有关见解。“民俗”一词在我国文献中也早已有之。民俗虽然古老,但将“民俗”作为一种科学的对象来研究却很晚,因而,它又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一般认为,民俗学运动发端于19世纪的英国,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俗学则是在1918年2月北京大学发起的征集歌谣活动中揭开序幕,以北京大学的《歌谣》周刊和中山大学的《民俗》周刊为主要阵地发展起来。
1.1.1 民俗的定义
“民俗”是什么?不同时期的民俗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民俗一词作为专门学科术语,是对英文“folklore”的意译。这个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于1846年创用的,他将撒克逊语的“folk”(民众、民间)和“lore”(风俗、知识、学问)合成为一个新词,既指民间风俗现象,又指研究这门现象的学问。后来“Folklore”一词慢慢为国际上所承认和使用。1878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民俗学组织——英国民俗学会,并创办了第一本民俗学杂志:《民俗学刊》。从1846年至今,民俗学学科的发展已有165年的历史了。在这165年中,各国的研究者为此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探讨,并给予其多种角度的解释。各国学界围绕“Folklore”的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与争论。从所了解的资料来看,“民俗”的定义就不下l00种,仅美国学术界有代表性的定义就有24种。就对“民”的界定而言,19世纪的民俗学家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民”实质上是指古人,一种认为“民”是农民。相比之下,20世纪的学者对民俗之“民”的认识要深入、全面得多。美国学者萨姆纳认为:有社会生活就有充分的民俗存在。原始人、古人创造民俗,现代人继承古民俗也创造新民俗。民俗不仅产生在人类早期,而且也产生在社会的各个时期,只要人们以群体的方式存在。民俗之“民”决不限于古人,也决不限于农民,而是指任何时代的人。美国民俗学家阿兰·邓迪斯更进一步指出:“民”可以用来指至少拥有一个传统因素的任何一种民众的群体。20世纪以来,中国学者对民俗之“民”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结合中国民俗的实际状况不断深入的过程。总而言之,中外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界定都经历了多种变化:从过去较为狭隘的将“民”看做野蛮人、古人、乡民、劳动人民、平民,发展到现在把“民”定义为任何社会、任何群体的人这一比较全面的观点。
就对“俗”的界定而言,中外学界也有诸多不同的见解。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观点认为“俗”是文化遗留物,是一个已发展到较高文化阶段的民族中所残存的原始观念与习俗的遗留物。汤姆斯的“Folklore”即有此意。1871年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又提出“survival”一词来指称民俗之“俗”。第二种观点认为“俗”是民间文学。我国的民俗研究工作深受这一观点的影响。第三种观点认为“俗”是精神文化。这一观点多将“俗”限定在精神信仰、禁忌及其仪式之域。第四种观点认为“俗”为传统文化。这也是中、西方较为普遍流行的观点。这种观点置现实的社会生活于不顾,将生活中涌现出来的新民俗排斥在外,将“俗”限定在“传统”之中。第五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民间文化说。此类说法早在1879年就有人提到。如法国民俗学家山狄夫曾明确地说:“民俗学是文明国家内民间文化传承的科学。”我国民俗学家钟敬文也曾持此种观点。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比较认可的对于“俗”的理解是“生活文化”。
正因为存在着众多和重大的分歧,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民俗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之所以出现如此众多的分歧,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不同学者受到不同政治制度、生活环境、时代差异、学术传统和研究目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二是由于各国、各民族、各地区所拥有的民俗千差万别,民俗学者对民俗概念的界定自然有着不同之处;三是这门学科是一门新兴学科,人们对其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清晰和共同的认识,对“民俗”一词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还处于有待深化的过程之中。但是,无论诸学者有多大的分歧,他们也有共同的认识:第一,民俗的主体是群体而非个人,无论学者们对于“群体”的理解如何歧异,都没有否认过这一点;第二,民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是文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第三,民俗具有传承性,民俗是被民众传承的一种文化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民”的界定应为社会的人、群体的人;对“俗”的理解则以“生活文化”比较合理。那么对于“民俗”我们就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基于这样的理解,要求我们在学习与研究民俗过程中,必须端正态度,正确看待民俗。因而,我们在看待他者民俗时要投入情感,要尊重别人的民俗。每一个地区的民众都拥有当地民俗知识的“产权”,他们对这些民俗现象都有自己的理解,作为民俗的研究者、学习者、旅游从业者必须尊重他们的这种理解。
1.1.2 民俗的分类(www.xing528.com)
为了建立认识民俗、描述民俗的理论框架,我们必须确定民俗的范围与分类。实际上,将内容庞杂的民俗事象归纳成类,并得到认可并非易事。自然状态的民俗千头万绪,学者们要描述它们,就不得不尝试使用各种标准对之进行分类,以更好地把握民俗。关于民俗的范围与分类,不同的民俗学者由于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特定的需要,有不同的分类方法。20世纪上半叶对后世有较大影响的民俗分类有下列两种方式:一种是纲目式的,按照逻辑以大纲统属细目;一种是平列式的,按照材料的分量定类,不管类与类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并列关系。这两种方式在我国学界均有采用。相较而言,纲目式分类方法能更好地呈现民俗事象与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民俗学界的相关著作中多有采用。而平列式分类方法则更利于对民俗事象、事件的展现,并保持所叙述内容的相对完整性。在本书中我们将结合实际,交替使用这两种分类方法,希望能够取两者所长、去两者所短。具体而言,即在介绍民俗的分类时采用纲目式分类方法,以使大家能对纷繁的民俗事象之间的逻辑关系有一个较为清楚的把握;在具体介绍中外各地各民族的民俗时则采用平列式分类方法,以利于对各种民俗事象的叙述与呈现。
就纲目式的分类方法而言,国内外民俗学界对民俗的分类也有多种见解,但以四分法和三分法为主导。四分法是将民俗划分为经济民俗、社会民俗、信仰民俗、游艺民俗,三分法是将民俗分为心理的民俗、行为的民俗和语言的民俗三大类。结合民俗“生活文化”的属性与旅游业的实际进行划分,我们认为大略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物质民俗。它指人们在创造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俗,主要包括物质生产民俗与物质生活民俗(商贸民俗、饮食民俗、服饰民俗、居住民俗、交通民俗、医药保健民俗等)两大类。
第二,社会民俗。它指人们在特定条件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惯制,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民俗与社会制度民俗(岁时节日民俗、人生仪礼民俗、社交仪礼民俗等)。
第三,精神民俗。它指在物质文化与制度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民俗,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民间巫术、民俗观念、民间禁忌等。
第四,游艺民俗。它主要指民间传统的文化娱乐活动,主要包括口头文艺、民间演艺、民间艺术、民间游戏及民间竞技。
对民俗的任何分类,永远都只能是相对的,既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民俗事象,也不可能完全准确清晰地把哪一种民俗事象归入某个类型。比如上述游戏娱乐民俗中的很多部分就既是社会民俗的构成,又是精神民俗的体现,只不过我们从旅游业的角度将之单独分立出来而已。在实际生活中,民俗的承载者、创造者和传承者更不会有意去区分民俗的各种类别,对于他们而言,所有的民俗都是生活的一部分。社会生活是一体的,为生活服务的民俗也有其整体性。因而,与其说它们是四大类,不如说它们是民俗的四个方面,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制约、促进、影响,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实际上,无论怎样详尽地对民俗进行分类,都只能为大家更加全面地认识民俗提供一个大致的参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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