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护社会秩序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护社会秩序

时间:2024-04-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一些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护社会秩序

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我国的宗教政策,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是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的前提。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如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尤其要努力把我国广大青少年教育和培养成为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理想、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一些敌我矛盾,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务必正确而慎重地处理,防止矛盾的激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推进宗教法制建设,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制定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法律法规时,要注意与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要努力提高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增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使他们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要扩大宗教法规的社会知情面和影响力,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www.xing528.com)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们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有选择地参加国际性宗教组织和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组团出访,邀请外国友好宗教组织和知名人士来访,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施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良好的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界。一些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正确判断形势,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紧迫性,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抵御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巩固和发展我国当前安定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界,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要把渗透和正常交往区别开来,不能因为交往就对渗透丧失警惕,也不能因为抵御渗透而断绝正常交往。对宗教界应加强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抵御渗透。要加强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研究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互联网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给我国宗教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制定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和法规,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要及时打击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邪教组织的分裂破坏活动。

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宗教干部要坚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掌握必要的宗教知识,善于领导和驾驭宗教工作,努力在处理复杂的宗教事务中增长才干。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些有利条件,进一步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做好。既要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又要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我们不提倡利用宗教,但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宗教道德中的弃恶扬善等内容,对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有积极的作用。宗教通过对信教群众的心理慰藉,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也有积极的作用。要鉴别和挖掘宗教文化中的有益成分,研究和总结我国宗教融入民族传统文化的成功经验,鼓励广大信教群众树立良好的道德目标,追求健康的精神生活。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并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