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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发展:伊斯兰教与平凉社会

时间:2024-04-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标志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和阐释。

宗教政策发展:伊斯兰教与平凉社会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政策的恢复和发展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个国家乃至世界历史进程。在人类经济政治活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宗教继续以各种形式扩展并给人类社会以重大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宗教和宗教问题进行了研究,不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体系,还制定了正确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奠定了政策理论基础。改革开放初期,在邓小平倡导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我们党开始在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纠正了“文革”时期对宗教“左”的倾向和片面认识,使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回到了正确的轨道。1982年3月,中央制定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这个文件重申了党以前提出并被实践证明的正确科学处理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政策,又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新观点。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标志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1982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社会主义时期还有让宗教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其他原因:“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因此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明确指出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中国的五大宗教——伊斯兰教藏传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都与民族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都有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地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同时指出,宗教问题还受到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人是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坚持科学无神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因此,共产党人不能信仰宗教。但是,他们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1982年宪法重新颁布了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新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宗教条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

之后,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适应论”。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和阐释。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报告全面阐明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指出,一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信这一种教或某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种教或另一教派的自由。不信教的要尊重信教的,信教的也要尊重不信教的。”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是因为,四十年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负效应。”综上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二是宗教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三是宗教界人士能够参与国家大事的管理和协商。关于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2001年12月的全国宗教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概括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由,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新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宗教问题的新观点。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他指出,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的改革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的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1999年3月,江泽民在同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两方面的涵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在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两个要求,两个支持”的新概括。他指出: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同时还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这就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目标确定下来,指明了正确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问题的大方向。(www.xing528.com)

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发展了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和谐论”。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以往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实践,进一步完善了宗教理论政策。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此时,宗教“和谐论”的提出已成为新世纪新阶段开创党的宗教工作新境界的重要突破口。在“和谐论”的指导下,党和政府形成了全面的宗教政策,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将之确定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写入了党章。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对于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密切配合并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任务的实施和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境界,必将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具体来讲,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宗教关系和谐”是指:宗教不仅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且要更进一步达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之间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和谐相处,信仰同一宗教不同派别之间及相关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和谐相处,中国宗教与世界各国宗教之间和谐相处。十七大报告中对宗教问题的论断指出:“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对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一个更深入的理解,是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最新发展。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就是要在宗教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即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广大信教群众看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之一;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努力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按照党的群众观,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是特殊的群众工作,所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信教群众自身来说,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增强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党和政府来说,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前提下,还要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义务;尽最大努力解决信教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如生产经营、下岗群众再就业等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等,通过实际行动和工作,使广大信教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的生活;还要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引导他们丰富精神生活。三是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队伍建设。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的影响。信教群众对教会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认同感。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通过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去做团结、引导、说服、教育信教群众的工作,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复杂、敏感的宗教问题时,通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因为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所起的作用如此之大,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宗教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合格的、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队伍,形成爱国爱教新一代的骨干力量;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支持他们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切实关心宗教界人士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的生活无后顾之忧。四是支持宗教团体广泛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这是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发挥在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一个重要、有效和现实的途径。总之,宗教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在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政治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并不一定是完全消极的;同时,它也并不仅仅是政治的,还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如哲学伦理道德、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等。因此,从整体上说,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并且启发着人们从文化学的角度全面思考宗教问题。在此思想的影响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工作进行了拨乱反正,使其逐步走上了正确轨道,为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基础。其后,以江泽民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开创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指出不管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在此基础上,胡锦涛总书记又进一步地深化了宗教“适应论”,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宗教“和谐论”,明确指出不但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还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深了对宗教工作和宗教问题的理解,并首次在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加入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论述,这足以说明中央对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相处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仅坚持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强调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基础上,认识到了宗教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对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进一步提高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和执政能力,才能积极有效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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