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敏
摘 要:自然法思想,西方思想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在经历了漫长的沉淀后形成了自然法学派,于17、18世纪占据主流地位。19世纪经受了实证主义学者最严厉的批判之后隐匿在历史尘埃中,但它却对人类文明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且在人类经历了“崇拜权力的偶像”实证论的侵害之后,开始了对该思想的“救赎之路”。文章通过对自然法在西方法律理念中的内涵解读,分析其合理性成分。
关键词:自然法西方法律法律思想
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在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看来,自然法是指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这种理解在古典自然法学家看来已经很难理解,在当代的法律思想史研究者看来更是带有所谓唯物主义的倾向。实际上,它不过是久远的古希腊传统的一次重述,因为在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人的灵魂中,既有理性的部分,又有非理性的部分,非理性的部分是人与动物乃至植物所共有的,理性的部分是人独有的。亚里士多德说:“没有一种自然存在的东西能够改变习性。”而在阿奎那的法律体系中,“自然法”的翻译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一切来自于上帝,上帝是创造者,也是立法者。有“理、礼、法、制”四种含义。在阿奎那看来,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认识到的道德原则,而这些原则之所以是普遍的、自然的,是因为它们来自于上帝的创造计划(永恒法),自然的,意味着不可人为改变,自然法是上帝铭刻于人心之中的,或者说,人之所以成为这样而非那样,是上帝的安排。
自然法在现代意义上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基本和终极的原则集合。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
因此,如果我们把自然法理解为对人的本性的规定或者认识,我们可以发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有自己的自然法思想,也就是他们对人本性的认识。而这些认识构成了他们的政治学思想基础,即构建理想城邦的起点和归宿。
而中国政治学家张奚若先生认为,自然法之所以名为“自然”,以其宇宙间之一种自然现象,不受人类感情的干涉,不为一时一地人为法所限制;而且人为法须以自然之所昭示以为法。他总结道,自然法对人类的影响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发展罗马法;二是提倡人类平等;三是建立国际公法;四是改良各国私法;五是鼓吹天赋人权。张先生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简洁、科学、形象地概括出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是人类理性的表达。
时至今日,对自然法的严厉批判从未消逝过,但不可否认,该思想至今仍有形无形中影响着西方的文化和法律。由此,对于自然法的研究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古典自然法学派作为西方法哲学史上形成的第一个具有较完整意义的流派,所体现的思想,古往今来之纵览意义更为深远。
一、至上:自然法作用的无形体现
在西方人眼中,法律是人所制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缺陷和错误。当现实的法律与他们观念中的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时,他们会以更高的法则为依据。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人类行为准则,具有神圣性和不可违背性,是永恒、正义的。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天上人间的融合与分离,从“理想国”的人间构建到“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二元对立一般论及自然法的专著,都有一个渊源的追寻,而大多数这样的追寻会以“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就有自然法思想的体现”而告终。因此,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便在人们的学术观念中作为自然法谱系的源头思想家而存在。
柏拉图作为古希腊先验理念派的代表,其理念世界的哲学思想构成了一切政治法律论述的基础。他认为实在世界可以分为两个领域,除了现实的现象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理念世界;理念世界是正本,是原型,而现实世界则是副本、摹本,现实世界是以理念为范型铸造而成的。而理念本身并非人造心设的东西,而是自存的本体,它是永恒、不变、普遍而绝对的。至于人,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不朽的灵魂,它是理念的天下,是栖居于躯体内之前即存在的,但它一旦在一具躯体内醒来,便忘了所有完美的理性。当人类发现自然界各种不同的形式时,某些模糊的回忆开始扰动他的灵魂,他依稀想起他在理想世界内所见过的完美状态。同时涌起一股回到他本来领域的渴望,从此以后,肉体与整个世界对他而言,都是不完善而微不足道的,灵魂渴望乘着爱的翅膀回家,渴望从“肉体的枷锁”中挣脱。柏拉图还强调,他所描述的是哲学家面对事物的方式,因为并非所有人都会释放自己的灵魂,让它踏上回到理想世界的旅程。哲学家的发现不是他独善其身的前提,而是他承担义务的开始:唤醒全人类追寻这样一个完美的理想世界。
将这样的哲学理念运用于社会分析,柏拉图提出了伟大的“理想国”构建蓝图:在现实的国家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完美的理想意义上的国家,它是至善的存在。作为哲学家的柏拉图已经感受到它了,已经生发了“回归本源”的渴望,所以他竭其一生为“理想国”的现实建构而呐喊,为将之付诸实践而作种种的制度设计。在他的国度权力体系中,居于最上端的是至善的理念,权力与理念的融合——哲学王应是这个国度的统治者。现实决定了柏拉图虽然自命是理念的发现者,却无法赋予自己以权力,所以他只能寄希望于赋权力以理念——他游说各国,希望掌握权力的国王能成为哲学王。一旦他游说成功,他就可以通过这个“哲学王”推翻一切现有的不完美的现象世界,而代之以完美的理想世界,这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打碎一切,重建一切,天上与人间融为一体,至善的哲学王是新世界的统治者,他拥有至高的完美性与至高的权威性。
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之思,可以用其伦理学的经典观念,即“黄金中庸”来概括。一方面他说:“吾爱我师,吾更爱真理。”认为柏拉图弄反了理念与现象的关系,从而陷入一个虚幻世界的图像中不可自拔,在这个世界中人类的想象与真实世界混淆不清。而他主张同时运用人的感官,对他而言,真实世界中最高层次的事物乃是那些我们用感官察觉的事物,人类灵魂中存在的事物纯粹只是自然事物的影子,因此自然就是真实世界。他指出,我们对于自己感官未曾经验过的事物不可能有意识,我们所拥有的每一种意念都是透过我们看到、听到的事物而进入我们的意识的。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对自然进行分类的时候,又指出人乃是万物中最完全的生命,人能够像植物一样生长并吸收养分,也能够像动物一般有感觉并能够移动。除此之外,人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质,就是理性思考的能力,这是隐藏在人身上的神性。亚里士多德不时提醒我们,宇宙间必然有一位上帝推动自然界所有的运作,因此上帝必然位于大自然层级的最顶端。他说法律在社会中应该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经验性的工具理性倾向却告诉我们,什么是合理的,我们应该依靠我们的经验去获得;他又告诉我们,处于至高地位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是有价值追求的法律,但在他的理论分析中又没有给我们以足够的理由相信终极价值的存在。
从以上观点可以认为,自然法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的专制。
二、核心:天赋人权的价值体现
自文艺复兴运动时起,天赋人权就成了西方社会人们的普遍认识,人们相信自己的权利是自己作为人而与生俱来的,并非来自法律的赐予,甚至国家制定法律权力的权力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不管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此后的其他国家的法律,都对公民的权利非常重视。很多国家的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
进入19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的相继建立,法学的任务已由号召革命、推翻旧秩序转变为通过透彻的分析来理解现存法律制度,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永恒性论证。自然法并不胜任这一任务,导致了自然法理论在19世纪的衰落。但20世纪中叶的纳粹专制统治使西方文明传统中的人道主义价值以及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遭到严重践踏。人们认识到,只有继受超越专横之上的自然法,才能防止今后再出现这种法的衰败。这直接促成了自然法的复兴。复兴后的自然法与现代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人权主义、人道主义、社会改良主义和现代科学成果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思想的现代法制理念,并成为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渊源。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决定了立法与国民的要求应该具有一致性,使国民的自由得到有效的保障。
天赋人权本来就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思想,经过纳粹的专制统治后,现代社会对尊重人权思想更是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共同要求。现代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马里旦特别强调人权问题,将人权的哲学基础归结为自然法。认为自然法既规定了人类的基本义务,又指出了基本的权利。社会的发展为人权注入了政治、社会等新的含义,使其成为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价值。并通过立法表现出来,为了保障基本的人权特别是自由权,必须将犯罪与刑罚事前对国民明确,以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以被处罚的人权尊重主义的要求为根据。同时,在刑事司法中更注重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罪刑法定主义也因而被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正是由于自然法思想中对人们权利的肯定,使天赋人权说得以发展与传播。而天赋人权说的传播也使公民的权利意识非常强,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权利有着深深的重视并积极地维护。而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化也促进了西方法制与民主的发展,例如,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国家强权的侵犯而产生的沉默权就是西方人权利意识很强的重要表现。(www.xing528.com)
三、博弈:恶法非法的争论选择
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因而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无法随机应变,作出相应的调整,故常常导致在某些案件中与正义相违背。而相信法律应为正义的化身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方面,恶法是否应该遵守?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法律规定与大众心中对正义的认知有违时,是否应该适用法律?
正如大多数法律人士都认为希特勒时期,纳粹颁布的法律都不成其为法律,不应得到遵守,“恶法非法”已成为广大法律人和普通公民的普遍认知。而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无法保证判决的公平正义时,法官会采用“自然正义说”。即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法官会运用自然正义超越法律规定。
上述两种做法也是源于自然法的思想。一切法律都不得与正义相违背,正义的“自然性质”使人们信奉正义至上的原则。
中世纪后期,随着资产阶级的出现和壮大,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因其含有正义、平等及限制国王权力等进步理念也成为政治革命的理论武器。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以正义、平等、自由、人道等法治观念充实和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其中,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以自然法理论论证了社会契约论。他们将刑法看做人类订立社会契约的直接产物,揭示了人类刑法的起源和目的,使关系到每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刑事权力定位在人类自愿订立的契约基础上,从而为刑罚权的行使预设了诸多的限制。刑法自此不再是统治者任意剥夺人们生命自由财产的工具,而是保护人类尊严和权利的屏障。他们第一次站在人的角度,以保护人权为中心,以自然法理论集中论证了依法定罪施罚以及对掌握公权力的机关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的必要性,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捍卫自由、保障人权的观点。孟德斯鸠以“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的观点精辟地点明了刑法对于保障资本主义兴起的巨大作用。依据公开有效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成为思想家们的共识,作为刑法的根本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就是奉行法律至上。深受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社会契约、自由、平等理论影响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里亚完成了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他在书中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至此,罪刑法定的思想被明确提出,刑法开始了它的近代化历程。罪刑法定主义理论渊源深深扎根于自然法理论。刑事古典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于19世纪初,以拉丁语表述的法谚形式阐明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并在1813年由其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中第一次将罪刑法定思想法典化。受此影响,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前半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诞生标志着人类理性刑法时代的到来。刑法在本质上不再是统治者随意剥夺人的自由的工具,而是维护自由与保障人权的法律屏障。只要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目标不变,其内在价值就继续存在,并成为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保护神,使法律变成了正义的化身。
四、契约:法大于国的社会认同
现代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思想就是法律高于政府,而这也是自然法思想在法律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正是由于自然法使人们相信天赋人权,从而使人们相信社会契约论。这一学说认为,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和公民之间的契约。公民通过这一契约,将自己权利的一部分交由政府管理,同时政府必须保障人们的权利。如果政府违背了约定,人们就可以推翻这一政府。这就使广大公民成为政府权力的来源,有效防止政府的专政,将政府置于公民和法律的监督与约束之下。
社会契约论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公民与政府处在平等的地位之上,亦使法院得以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在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自然法思想已经深刻地融入了西方人的思想观念之中,也融入了西方法律的发展之中,对正义的追求、权利本位等思想早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与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在西方的法律中随处可见自然法的影子,而自然法为西方法律的发展所带来的改变、作出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
纵观自然法思想的古往今来,可以发现自然法思想的生命力仍然不可估量,只是这是一种自我批判与反省才可具有的生命力。自然法作为一种抽象、不可触摸的律条,却暗含着对人类最终极的关怀,而人为法虽具体、可见,但由于人类认识受客观、主观所限难免会有意、无意侵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人类并不总是幸福的,而是总存在着潜在的对幸福的“威胁”。抛弃自然法而只去追求实际的东西会使人类不小心迷失方向,甚至坠入一种无法自救的境地,而自然法,作为一种终极关怀却在时刻保卫着人类,为人类自身的救赎寻找着依据与本源。因此,人类若断然否定、抛弃自然法思想,则是对自身幸福的隐性“封杀”。
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发展中,显然也很有必要有选择地引进自然法思想,这对于中国法制的建设,甚至对于整个社会的建设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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